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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5〕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5〕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

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5〕7号

消息来源:中税网https://www.sodocs.net/doc/0517954513.html,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继续征收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救济发[2015]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决定自税委会〔2010〕15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0517954513.html, 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 在实际生活过程中,若外国倾销商品到本国,使得我国的产业受到损害时,我国产业可以请求政府调查确定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来保护我国的产业发展。大家知道反倾销税额与反倾销税率相关,那么,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

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 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怎么算?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进行期终复审。那么很多人要问了,怎么征收呢?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

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具基本条件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具基本条件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0517954513.html,/jiaotongshigu/ 拆迁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0517954513.html,/fangdichan/fangwuchaiqian/

进口附加税之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的税要点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WTO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其目的主要有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国外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按照这些目的,我们将其分为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差价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六种。 (1)反补贴税 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为了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于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作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GATT/WTO《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据此,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能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潜在的意思即为如果5年之后您的工业还是不行则证明您不适合发展此类工业)。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同时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2)反倾销税 征收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额一般按倾销差价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反倾销协议》(《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将倾销界定为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因此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常价格:①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③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三种确定方法依次采用,且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因为区别于市场经济的体制是计划经济,其价格由国家宏观调控,而非市场决定。我国被大多数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因为完全由市场定价的国家是没有的,现实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 根据《反倾销协议》,确定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①倾销行为的存在; ②损害的构成; ③倾销和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征收反倾销税额不能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须的期限。此外,若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商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受到大量的反倾销起诉,问题究竟存在在哪里?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2.计算程序(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征收商品表.doc

反倾销税征收商品表 (收集资料截止2006 年 8 月 28 日 ) 商品编号名称详细情况 11081300马铃薯淀粉(1)欧盟 (2) 2006 年 8 月 18 日起开征 (3)总署公告 [2006]46 号 欧盟荷兰艾维贝公司 44%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44% 法国罗盖特公司 35% 其他欧盟公司 51.7% 28251010水合肼(1)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 (2) 2005 年 6 月 17 日起征收 5 年 (3)总署公告〔2004〕27号[2005]26号公告 日本公司 184% 韩国公司 KOC 株式会社(KOC Co.,Ltd.)28% 其他韩国公司184% 美国公司184% 法国 法国 ARKEMA 公司( ARKEMA ) 68% 其他法国公司184%

29031200二氯甲烷 纯度 >=99% (1)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 (2) 2001 年 8 月 16 日开征反倾销税; (3)署税发 [2002]169 号文。 (4)海关总署公告 [2006]44 号文,继续征收。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 6%其他英国公司 39% 美国 VULCAN 物资公司 53% VULCAN 物资公司(生产商) /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 49%(此税率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 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 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他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其他美国公司58% 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9% 其他荷兰公司57% 德国所有公司66% 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4%其他韩国公司28%

我国目前对哪些货物征收出口税

我国目前对哪些货物征收出口税 2005-6-21 字体:【大】【中】【小】 为了限制本国某些货物或自然资源的输出,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许多国家对一些货物征收出口税。我国也对部分出口货物征收出口关税。我国确定征收出口关税的总原则是:既要服从于鼓励出口政策,又要做到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因而征出口税仅限于少数产品。主要是指:赢利特别高而且利润比较稳定的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占有相当比重的商品;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盲目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国内紧俏需要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国家控制出口的商品。出口关税实行从价税,其税率从20%~50%,共分5级。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关税税率,如下表所示:货品名称2003年出2003年出口税率(%) 货品名称口税率(%) 鳗鱼苗40 未精炼铜,电30 骨、角柱及它们30 解精炼用的铜的粉末、废料阳极铅矿砂及其精矿30 未锻轧的精炼30 锌矿砂及其精矿50 铜及铜合金锡矿砂及其精矿20 铜废碎料30 钨矿砂及其精矿30 铜条、杆、型30 钽铌矿砂及其精20 材及异型材矿铜丝30 生锑20 铜板、片及30 硅锰铁20 带,厚度超过磷30 0.15毫米氟钽酸钾40 未锻轧镍40 苯20 电镀用镍阳极40 山羊板皮20 未锻轧铝30 非合金生铁(按20 铝废碎料30 重量计含磷量在铝条、杆、型30 0.5%及以下) 材及异型材非合金生铁(按20 铝丝20 重量计含磷量在铝板、片及20 0.5%及以上) 带,厚度超过合金生铁20 0.15毫米硅铁25 未锻轧锌20 锰铁20 未锻轧锑20 铬铁40 锑粉末20 钢铁废碎料;供40 锑废碎料20 再溶的碎料钢铁锭(4 我国产品在国外遭遇反倾销的状况 (1)在过去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1990年以后机械基础件商品已经遇到的贸易壁垒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性的,典型案例是我国第一个出口轴承商标TAM被法国企业抢注;另一种是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典型案例是美国TIMKEN公司提出的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案。 国外对我国机械基础件产品反倾销情况如下: 1.1987年,美国TIMKEN公司指控我国企业对美倾销圆锥滚子轴承。由于我国企业未参加美ITC听证会,美ITC在我方缺席的情况下准予立案。目前此案已进入第十回次年度行政复审。 2.目前对我方构成更大潜在威胁的是对我国输美球轴承商品的指控企图。2000年11月14日,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在内华达洲那波利市举行了理事会,内容是决定是否对中国输美球轴承提出起诉,由于美国“博德法案”即将实施和日本企业的积极倡导,该次会议以14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了以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名义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出反倾销起诉的决定。并随后启动了工作程序,美方律师于2001年3月12日完成了对美方有关轴承企业的书面调查。以上不利的因素给我国球轴承商品对美出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轴承商品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及WTO 条款等合法的手段与中国企业竞争。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 (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

反倾销措施的三大形式

反倾销措施的三大形式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

第四章 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第四章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一、反倾销发起程序 (一)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规则 根据现行WTO反倾销发起规则,在两种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发起反倾销程序。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确定任何指控的倾销存在、程度和后果的调查应该根据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发起。” 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自行发起反倾销程序。《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6款规定:“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未收到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申请,但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它们只有在根据第二段的规定,具有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发起调查合理,才应进行。” (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 “申请……,如果得到其综合产量构成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的支持,即那个百分比部分的企业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申请,应该被认为是‘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但是,明确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企业在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总产量中的占有量低于25%,调查是不应该发起的。” 这段规定含有两项量化度量尺度:即总产量的50%和总产量的25%。 第一项是国内生产企业构成国内产业的度量尺度。 第二项度量尺度是最低量化标准,低于这项标准,反倾销程序是不应该发起的。 1、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1994年《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申请内容的规则。规定申请方能合理得到的信息应该作为申请的内容。 2、撤销申请、拒绝申请与时限 (三)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通知 对于根据申请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 “有关当局应该审查所提交申请中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发起调查合理。”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随着反倾销程序的发起立即开始。这项调查一般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反倾销程序发起开始,在反倾销程序终止、施加临时性措施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时完结。除非反倾销程序在第一阶段终止,第二阶段从临时性措施适用开始,在有关反倾销程序是否终止,价格承诺是否接受或者决定性反倾销税是否施加的最终决定做出时结束。 (一)现行WTO调查规则 1994年《反倾销协定》第1条规定的原则是:“反倾销措施只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发起并进行的调查才应该适用。” 当前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包括:(1)基本要求和时限;(2)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3)抽样调查;(4)不合作的处理;(5)有利害关系方及他们的权利;(6)保密。 (二)基本要求和时限 对于反倾销调查,1994年《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倾销与损害的证据应该同时考虑。” 作为一般性原则,反倾销调查应该在发起反倾销程序后的一年内完结。反倾销调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因该超过18个月”,以此作为反倾销调查的最高时限。

反倾销税征收商品表

反倾销税征收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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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征收商品表 (收集资料截止2006年8月28日) 商品编号名称详细情况 马铃薯淀粉(1)欧盟 (2)2006年8月18日起开征 (3)总署公告[2006]46号 欧盟荷兰艾维贝公司44%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44% 法国罗盖特公司35% 其他欧盟公司51.7% 水合肼(1)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 (2)2005年6月17日起征收5年 (3)总署公告〔2004〕27号[2005]26号公告 日本公司184% 韩国公司 KOC株式会社(KOC Co.,Ltd.) 28% 其他韩国公司184% 美国公司184% 法国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68% 其他法国公司184%

二氯甲烷 纯度>=99%(1)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 (2)2001年8月16日开征反倾销税; (3)署税发[2002]169号文。 (4)海关总署公告[2006]44号文,继续征收。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6%其他英国公司39% 美国VULCAN物资公司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BP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此税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 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他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其他美国公司58% 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9% 其他荷兰公司57% 德国所有公司66% 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4%其他韩国公司28%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时间:2004-12-29 13:33 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 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 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如在美国1998~1999年的钢铁反倾销案中,美国同时对中国、俄罗斯、韩国等国进行起诉,使用累计评估,根本不考虑中国对美钢铁出口占其进口的微末比重和中国钢铁生产的不利竞争条件。 在倾销与进口国受损害的关系上,按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6条的规定,进口国有关当局必须要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方可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主要原因说”和“原因之一说”两种主张。前者坚持只有在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时,

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及应对策略

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及应对策略 摘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世界经济交易不断扩大,使得世界经济紧紧地连为一体,经济间的相互影响在加大,特别是入世后我国与国外经济间的联系更加密不可分。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正面临着被反倾销的严峻挑战,这无疑是我国对外贸易受到阻碍因素,为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倾销和反倾销措施及一些我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公平竞争贸易救济策略 一、反倾销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和WTO的相关规定 不久前,美国商务部终裁维持对华热卷反倾销税和继续对我国蜂蜜征反倾销税,以及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的立案调查。可以看到,中国的“走出去”的经济制正在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倾销和反倾销,才能做出相应的策略,以保护我们在贸易中的权利和利益。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正确的使用反倾销措施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及加速经济的而全球化。反倾销措施是在WTO框架内允许成员方采取的以及当前国际贸易实践中成员方经常采取的非关税措施,WTO赋予各成员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以保护本国工业、调整本国与成员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合法贸易救济手段。 1.倾销。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根据GATT1994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①。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产品自进入至另一国的出口价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市场,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倾销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经济行为,即出口国的产品价格以低于该产品在其国内的出售价格,就构成倾销。倾销可以扩大本国的经济增长、抢占市场及影响国外同产业的发展。 2.反倾销。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而利

我国商品倾销与反倾销案例

欧共体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 案情介绍: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某商品(其商品代号是PS850)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数量逐年增加,1977年占该市场销售量的0.8%,1981年上升到4.1%。1982年2月,欧共体对澳大利亚同类商品公布“反倾销”调查,同年10月,又公布调查范围扩大到中国和南非,并限中方在30天内答复调查内容。 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确定被告产品的出口价低于正常的国内公平价值即构成倾销,其差额定为倾销幅度,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率的根据,这是因为被告产品给进口国生产者造成实质性损害。二是进口值是否有大幅度增长。又据进一步了解:由于欧共体反倾销处不了解中国生产该商品的国内价值,于是选一近似国——澳大利亚PS8850产品的正常值作为参照,澳大利亚该产品国内价格为每单位0.75澳元,加市场流通费15%,每箱24单位折13.35美元,加外贸经营费35美分,中国至欧共体边境运费88美分,确定中国PS850报价CFR汉堡应为每箱14.58美元,而中国出口价为每箱10.85美元CFR汉堡,差额3.73美元,倾销幅度34.25%。 由于时间紧迫,中方以电传答复表态: 1、中国PS850商品主要供出口,国内销售数量甚微。这种商品中国有自己的正常国内价值,何况中国与澳大利亚是两种经济制度、生产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完全不同的国家。欧共体反倾销处把该货在澳大利亚国内的正常值作为中国同类商品的正常值是不合理的。 2、中国PS850出口价格的制定是依据国际市场价格,尤其参考主要进口国西德市场的价格水平。中国的出口价一般高于成

本价,不存在倾销问题。 3、中国PS850向欧共体国家的出口数量仅占西欧市场每年消费量的1%~4%,其销售价与欧共体国家生产的同类商品基本相同,有时甚至略高,因而不构成对欧共体国家同类工业实质性损害。 针对中方的抗辩,欧共体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政策司同意对中国PS850撤案,农业司坚持立案,并以南非国内市场正常值作为中国货正常值与中国出口价对比,还是倾销。经过协商,欧共体协商委员会开始要求中国商品与澳大利亚商品均提价19%,南非商品提价12%,经反复磋商,最后以中国商品提价约10%并作出书面承诺而暂时结案。提价自1983年6月30日以后所有装船量开始生效,在此以前签订的合同约300公吨不在提价范围之内。协议有效期为1年。承诺者正式声明:同意提价并非接受欧共体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裁决。如协议限定的价格致使中国对欧共体的出口量或所占市场份额大幅度减少,出口者将保留与欧共体再次协商最低限价的权利。 就此,本案结束。 讨论题: 1、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2、中国商品为什么提价? 3、中方怎样才能将本案处理得更好? 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确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 2005-08-3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7-10【生效日期】2001-09-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海关已陆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等国的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进口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难以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区分的货物时,须向海关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明”。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的被诉倾销产品时,还须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二、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三、对于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且能够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如不能提交原厂商发票且商业发票上没有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四、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海关按本公告第二、三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五、对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根据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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