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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信[2006]6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信〔2006〕6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河北建设”网站群的管理和维护,现将《“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建设”网站群的管理和维护,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河北建设”网站群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河北建设”网站群是指以省建设厅门户网站――“河北建设”网为中心站点,各设区市、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厅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网站为分站点的全省建设系统公众信息网站群。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河北建设”网站群各站点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河北建设”网站群的任务是“政务公开、行业宣传、沟通公众、服务社会”。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河北建设”网站群的建设和管理;省建设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北建设”网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省建设厅负责筹集解决;各分站点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冀建工[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1.11 【实施日期】201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冀建工〔201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6〕137号)等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

(一)收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复印件,投标时应当提交银行保函原件,但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二)使用和退还。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sodocs.net/doc/054370042.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7]20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审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209号) 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 00:00 字号 [ 大中小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琼建质…2012?1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令)、《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1.建筑边坡:边坡高度≥8米 2.深基坑:基坑深度≥5米 3.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差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4.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5.已发生过事故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6.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二、对上述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要求: 1.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并应满足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勘察的深度和要求,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设计的依据。 2.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设计类)”中选取。通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的项目可将正式施工图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图审机构不得受理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附件1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3.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由省建筑业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选取。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附件2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4.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按规范要求进行变形监控。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现场监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7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22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12〕17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题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文号云建房〔2010〕24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3日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类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建房〔2010〕24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要监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目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布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并严格按照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未在规定对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列外公开销售、未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项目预售许可证.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如有自留房屋,必须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杈初始登记前不得到外销售。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经项目所在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的机构代理:异地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批准书。 (三)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新商品房购销合同未修订发布前买卖双方应在其签订的合目补充协议中对庄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公共服务用房、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已推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未开展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积极推进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已建立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在20l2年前完成楼盘表搭建和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2013年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完成网上各案系统的建改,开展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完善顸售资金监管机制。尚未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州、市、县(区),要尽快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11]394号)

冀建规〔2011〕39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风貌特色上水平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风貌特色导则通知

附件: 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总体控制 (4) 第三章指标体系 (8) 第四章规划设计要求 (10) 第五章控制管理 (13) 第六章附则 (13)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我省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编制与控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特色风貌控制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相关地方法规与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风貌特色相关的专项规划或章节、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导则的重点是明确城市风貌特色的构成要素,制定城市风貌特色的控制体系、控制内容与控制指标,提出与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有关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编制城市风貌特色相关规划或研究,应当坚持“特色为先、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可管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类型的多样性,注重城市风貌特色控制的系统性,强调实施的可行性。 第二章总体控制 -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河北省建设厅进冀备案证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冀建材[2005]103号作者:河北省建设厅日期:05-03-04 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二○○五年三月四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目录,用于建设工程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省外、国外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办事处、委托的代理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种范围。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首次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后30日内,其供应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办理使用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省级及以上产品鉴定证书;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资料; (八)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或证书; (九)产品工程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办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供应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其中,属于省外、国外供应单位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使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供应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供应单位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验证;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外、国外供应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并颁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因停止生产等原因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继续使用的(以下简称不再使用的),其供应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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