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期货合约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期货合约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期货合约修正案

附件1:

1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期货合约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合约修正案

1

注:本附件的合约修正案仅以棕榈油为例,其他品种照此修改,不再赘述。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

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三章经纪与自营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一)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二)委托境外经纪机构,再由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客户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事先在期货公司会员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8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生猪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F/DCE LH001-2021)》。 第五条生猪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分为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分库经集团交割仓库授权开具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相关权利义务由集团交割仓库承担。

生猪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非集团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猪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6吨/手。 第九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 第十二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LH。 第三章风险管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

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共19页文档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

大连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目录 一、黄大豆1、2号合约 1.1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时间 1.2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合约 1.3 黄大豆合约的概述 1.4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1.4.1 黄大豆1、2号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1.4.2 黄大豆1、2号的限仓制度 1.5 黄大豆1、2号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 1.5.1 黄大豆1、2号的交割方式 1.5.2 黄大豆1、2号的交割费用 1.6 影响黄大豆价格的主要因素 二、玉米期货合约 2.1 玉米期货交易时间 2.2 玉米期货交易合约 2.3 玉米合约的概述 2.4 玉米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 2.4.1 玉米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2.4.2 玉米期货的限仓制度 2.5 玉米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 2.5.1 玉米的交割方式 2.5.2 玉米的交割费用 2.6 影响玉米价格的主要因素 三、 LLDPE(聚乙烯)合约 3.1LLDPE(聚乙烯)期货交易时间 3.2 LLDPE(聚乙烯)期货交易合约 3.3 LLDPE(聚乙烯)合约的概述 3.4 LLDPE(聚乙烯)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 3.4.1 LLDPE的保证金制度 3.4.2 LLDPE的限仓制度

3.5 LLDPE(聚乙烯)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 3.5.1 LLDPE(聚乙烯)期货的交割方式 3.5.2 LLDPE的交割费用 3.6 影响LLDPE国内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 三、豆粕期货 4.1 豆粕期货交易时间 4.2 豆粕期货交易合约 4.3 豆粕合约的概述 4.4 豆粕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 4.4.1 豆粕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4.4.2 豆粕的限仓制度 4.5 豆粕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 4.5.1 豆粕的交割方式 4.5.2 豆粕的交割费用 4.6 影响豆粕价格的主要因素 五、棕榈油期货 5.1 棕榈油期货交易时间 5.2 棕榈油期货交易合约 5.3 棕榈油合约的概述 5.4 棕榈油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 5.4.1 棕榈油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5.4.2 棕榈油的限仓制度 5.5 棕榈油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 5.5.1 棕榈油的交割方式 5.5.2 棕榈油的交割费用 5.6 棕榈油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 六、豆油期货 6.1 豆油期货交易时间 6.2 豆油期货合约 6.3 豆油合约的概述

大连商品交易所互换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 为方便投资者在不同合约之间移仓交易,我所对套利交易指令功能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可利用套利交易指令实现一个合约平仓、同时另一个合约开仓交易。以交易所提供的下单软件为例,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同品种移仓交易(展期交易) 1.近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远月合约(卖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2.近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远月合约(买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卖开仓1

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3.远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近月合约(买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二、不同品种移仓交易(互换交易) 1.前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后一品种(卖平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章交易限额制度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二十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开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2. 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 3. 、(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19年9月6日《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一览表

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一览表 交易所名称代码英文名称 中 国 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 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大连商品交易所DCE 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郑州商品交易所CZCE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 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美 国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The 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 际货币市场 IMM-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 New York Board of Trade 美国(纽约)金属交易 所 COMEX New York Commodity Exchange 堪萨斯商品交易所|KCBT 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加拿大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 所 ME Montreal Exchange Markets 英国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 选择权交易所 LIFFE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Euronext.Liffe 伦敦商品交易所LCE London Commerce Exchange 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IPE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London Metal Exchange 法 国 法国期货交易所MATIF - 德 国 德国期货交易所DTB Deutsche Boerse 瑞士瑞士选择权与金融期 货交易所 SOFFEX Swiss Options and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欧洲期权与期货交易 所 Eurex The Eurex Deutschland 瑞瑞典斯德哥尔摩选择OM OM Stockholm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 (大商所发[2019]362号2019年0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第五条焦炭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焦炭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九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一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第十二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焦炭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十八条焦炭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焦炭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焦炭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 (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 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商行情接入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商行情接入 技术管理规范 大连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档修改记录

大商所信息商行情接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此规范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为大商所信息商行情接入管理规范。 第二条通过本规范的制定及执行将大商所信息商接入管理纳入到飞创公司日常管理体系中,有效保证大商所行情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及时性、有效性,避免发生信息行情安全事件。 第二章行情系统保障制度 第三条信息商根据大商所提供的行情API,完成各自的行情系统的开发测试工作。 第四条行情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需要在测试环境内进行,未通过测试验收不可部署到生产环境。 第五条测试工作完成之后,需要向飞创公司提交测试验收报告,以确保行情系统开发程序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在收到测试验收报告后,经飞创公司书面同意,信息商方可接入大商所生产系统。 第七条未经飞创公司书面同意或含有行情接入安全隐患的信息商行情系统,交易期间禁止接入大商所生产系统。 第八条若信息商行情系统需要变更,要按照规范向飞创公司提交行情系统变更请求,并递交变更验收报告,飞创公司书面同意后方

可再次接入大商所生产系统。 第九条交易期间禁止一切的信息商行情系统的变更行为。 第十条如因程序问题导致大商所生产系统压力过大,飞创公司有权代理大商所单方面要求信息商切断接入生产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商所生产系统压力超过规定范围的时候,飞创公司有权利规定信息商对进行分流处理。 第三章链路灾备制度 第十二条信息商信息行情接入链路要进行双备份,一条接入期货大厦机房、一条接入大商所河口灾备机房。同时两条链路要选择两家网络运营商。 第十三条在期货大厦机房有两条链路的已签约信息商需要将其中一条链路从期货大厦迁移至河口灾备机房。每家公司最多可以有两个席位号。 第十四条只有一条接入期货大厦链路的已签约信息商需要新建一条接入河口灾备机房的链路。 第十五条已签约信息商链路测试演练要每年定期举行一次,由飞创公司负责组织并评分。 第四章值班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每天安排机房、运维、热线等技术支持人员各一名值班。机房和运维人员负责检查行情系统有关的所有线路、硬件设施;热线人员负责接听应急热线电话。 第十七条每逢五一、国庆等长假,安排机房、运维、热线等技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 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 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申请成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成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3.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经纪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其它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6.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7.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会员共分哪几种? 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两种。经纪会员不得从事自营业务,非经纪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交易所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行使申诉权; 3.在交易所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4.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5.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6.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7.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3.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4.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5.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6.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申请会员资格时,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哪些资料? 1.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申请经纪公司会员所需文件);4.上级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或批准从事本所期货交易的文件原件(申请非经纪公司会员所需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年度会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企业组织和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介绍; 8.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根据2018年11月23日《关于修改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8〕437号)修订,玉米淀粉升贴水结算规则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相关修改自CS2001合约起实 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

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黄大豆2号以外的品种,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黄大豆2号品种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九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简介

一:业务参数 1 .期货结算参数表 2.合约信息查询 3.交割费用标准 4.合约包装物定价 5.日交易参数 6.月交易参数 7.套利合约明细 二:交易业务指引 1 联系方式 2业务术语 开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最高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涨跌: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最高买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最低卖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申买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申卖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结算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成交量: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持仓量: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交易编码: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分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 3 业务介绍 3.1 套利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目前,会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下达套利交易指令: 1.交易所交易大厅的场内交易席位; 2.交易所提供的远程单机版软件; 3.第三方软件商开发的支持交易所套利交易功能的交易软件。 3.2 交易席位风险管理功能说明书 3.3 市价、止损等基本交易指令使用说明书 3.4 期货交易与结算流程 3.5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开户(资料更新) 开户

大连商品交易所塑料期货调研报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塑料期货调研报告 2007年7月31日,国内期货市场今年的第三个期货新品种——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LLDPE),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塑料期货”将在大商所挂牌交易。我们湖北经济学院期货研究所一行人等也赶赴大连参加了这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上市典礼,并对这一期货新品种做了详细的调研工作。 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LLDPE)上市典礼 大商所党委书记、总经理刘兴强主持上市典礼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宣读《关https://www.sodocs.net/doc/054452544.html,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出席上市典礼并发表重要讲话

大连市市长夏德仁致辞 中国石化协会会长李勇武致辞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大连市委书记张成寅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揭 牌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上市鸣锣 上市典礼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大连市委书记张成寅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揭牌,尚福林主席为合约上市鸣锣,掀开了大连和国内期货市场、石化产业发展新的一页。神农百草膏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在上市典礼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重视期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中国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能够为大宗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的精神,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市场法制,加强市场监管,稳步推进市场建设与品种创新,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他说,近年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产品创新速度明显加快,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在内,今年已陆续上市了3个期货新品种。今年4月,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加强,监管水平稳步提高,市场功能进一步有效发挥。 他说,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是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消费量中的76%用于生产薄膜,又是支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料。我国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产量和进口量均居世界前列,进口依存度近50%,国内价格受国际影响波动较大。上市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能够为石油化工、农业生产资料等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提升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动性和竞争力。 尚福林主席表示,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大连市市长夏德仁在致辞时表示,大商所是我国三大商品期货市场之一,它构成了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大商所锐意进取、改革创新、追求卓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市场发展迅速,大豆、玉米等期货价格已经成为国内市场的权威价格,在相关行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同时,大连期货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大连的城市功能,为大连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他说,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是大商所第一个工业品期货品种,它的上市,标志着大连期货市场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它将打破大连期货市场过去的品种单一局面,实现由农产品期货市场向综合性期货市场的转变。这一转变必将为东北振兴、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为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更大贡献。他表示,大连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大商所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期货市场发展环境,支持大商所增强市场功能,把大商所建成世界一流的期货市场。 中国石化协会会长李勇武在致辞时表示,大商所推出石化期货品种,对促进我国石化产业的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开展聚乙烯期货交易,对增强期货市场功能、帮助企业进行价格风险管理、促进石化工业的长远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说,聚乙烯期货上市,给传统产业与资本市场找到一个有效的结合点,希望相关石化企业学习和运用期货手段管理价格风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典礼仪式上,尚福林主席、张成寅书记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揭牌,尚福林主席为合约鸣锣开市;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宣读了《关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的批复》。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PP001-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聚丙烯不允许交割。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免检注册品牌的聚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