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注: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对本规章作了修改,修改时间: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请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为准。)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3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一月八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

施统一征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批次实施统一征地。

第八条按项目统一征地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依法批准后,由有权实
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用土地进行调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费用概算。

(二)建设用地单位具备申请用地法定条件后,应当与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简称《统征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统一征地工作的组织形式、双方职责,征地范围和土地数量、质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费用的计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时限,供地方式及交地时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因设计变更、地类变化发生增补费用的补偿标准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地址、联系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限等。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核实补偿登记事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和支付对象,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在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统征协议书》约定提供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转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征地前,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征地费用和付款方式,建设用地环境保障,交地时限,奖惩办法等。

第九条分批次统一征地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程序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其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用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参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用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按新旧程度不同给予80-300元迁移费,限期迁移;逾期按无主坟处理。增加安置补助费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低限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
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征地补偿费可以分期支付。有计划地推广征用土地补偿费由一次性补偿向分次补偿过渡的试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征用土地造成管、线、路等迁建改建的,由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人民政府协调,建设用地单位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在统一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以外的不可预见费用,由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另行结算。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由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征用耕地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按本办法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务院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缴纳
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在统一征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负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征地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统一征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渭政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5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渭政发〔2010〕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0〕6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突发性、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背景详述】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2014年当地区政府称取得了合法的征地手续,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并实际占用了土地。高某等人觉得征地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这次征地补偿标准特别低,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区政府出示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的文件。但区政府从未出示。高某等人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和对比,联系了专业代理拆迁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此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高某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经过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求,判决某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迅速组建了律师团队来处理此案,并指派了史西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同时,组织京坤律师团队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找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违法点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律师风采】 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高某等人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高某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陕西省国土资源部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给高某提供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文件批准实施了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附有该安置方案。高某等人在收到该征地批复文件之后,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太低,遂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区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加气站审批详细流程

加气站审批详细流程 时间:2014-8-12 | 作者:小T博客| 分类:| 评论(0) | 浏览(11693) | 标签: 加气站加气 一、选址及前期手续 1、成立公司或分公司,需要具备有法人资格; 2、向当地发改委办理建站申请,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如批准,可进行加气站选址工作; 3、选址,市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车源,加气方便, 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的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4、车用燃气管理部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确定 地点合适建设CNG加气站;并办理定点报告(需各部门意见); 5、在国土部门办理上土地征用手续和国土证;需定点报告 6、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用地许可证。还需要地形测量图 (附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规定出规划红线;需土地使用证和征用手续; 7、设计院根据规划及建设单位提供数据设计出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平面图、 单体结构、设备配置、工程水电工艺初设、建筑效果图、图纸说明以及补 充说明;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其他一些规范;加气站的消防、环保、 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8、初设审查: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设计院 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9、投资单位向市建管局提交书面申诸及相应资料,由市建管局进行资格预 审; 10、市建管局下发《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初审表》,将初步设计上报省建设厅 进行技术评议; II、持《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初审表>办理: (1)规划局的建设用地选址初审意见; (2)国土资源局的土地使用初审意见; (3)消防支队的消防初审意见; (4)环保局的环境评价初审意见; (5)安监局的安全评价初审意见。 12、CNG主管部门或建委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13、消防局或消防大队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4、地址勘探部门出具地质勘探报告; 15、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评价报告批文; 办理完上述手续,参加市建管局进行资格预审,完整资料: CNG加气站建设审批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申请建站报告、《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申报表》,安全 设立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 (2)工程所需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曾批 准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土地所有方建设燃气项目,需提供建设方与土地所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3)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和草拟方案; (4)加气站平面布置图; (5)与车用气配送中心签订的供气协议。 16、预审完成,建管局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咸阳、宝鸡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陇海客运专线(徐州-郑州-兰州)和“四纵四横”快速客运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省与铁道部合作建设的重要项目,建成后将与既有陇海铁路实现客货分线运输。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扩大内需,完善区域客货运输结构,有效缓解既有线能力不足,推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和陕西省“一线两带”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东起西安枢纽在建的西安北站,向西经西安市未央区,咸阳市秦都区及兴平市、武功县,杨凌示范区,宝鸡市扶风县、眉县、岐山县、陈仓区、渭滨区,引入新建的宝鸡南站,正线(咸阳西-宝鸡南)全长138.044公里,建设工期三年半。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咸阳、宝鸡三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补偿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

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

加油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加油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油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实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项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石油计〔2014〕68号)、《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湘销〔2014〕18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自建、推倒重建及有工程建设的收购项目)、改造项目;租赁、控股、参股项目参照执行;分公司负责的检维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标选商、物资采购、开工、施工、竣工验收、档案、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及承包商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二)统一计划管理,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应纳入公司统一的计划进行管理,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严格工程管理,实现四项控制目标。

(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工程管理奖罚和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工程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加油站管理处(以下简称加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加油站经营状况和上级公司建设标准安排公司加油加气站改造工程建设需求。 (二)收集并初步审核分公司提报的改造方案;汇总质量安全环保处(以下简称质安处)提报的安全改造方案、非油品业务中心(以下简称非油中心)提报的便利店改造方案和服务区项目改造方案;组织改造项目现场踏勘;组织改造内容上会,确定建设内容;参加工程项目的投资评审会。 (三)组织改造项目方案优化和评定;审查方案调整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设计变更。 (四)安排分公司改造建设项目的停业实施计划。 (五)组织项目交接验收。 第六条投资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投资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制定和监管。 (二)组织加管处、质安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等相关处室对新建项目进行踏勘和方案评审,参与改造项目现场踏勘,参与改造方案上会前评审工作;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会。 (三)委托地勘单位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地勘资料,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机关事务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目前接管的会议室有:市政府大楼(301、302、310、319、贵宾室);123市民服务中心大楼(310、406、606、8楼阶梯会议室、8楼视频会议室)。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会务接待工作,特制订如下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务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工作尽职尽责, 避免纰漏; 第二条因个人行为对会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特别严重者直接调离岗位; 第三条会议室服务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提前进行相关会议准备,参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流程及标准》、《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员接待细化标准》,高标准完成会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电话24小时开机,及时接听,随叫随到; 第五条会务人员要合理的使用会议室备品,并对备品的使用情况详细掌握,做到勤俭节约,不足及时申请补充; 第六条会务人员要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不背后谈论领导的言行举止; 第七条会务人员爱护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如没有解决要再次上报、多次上报直到问题解决; 第八条负责会务工作的科室人员要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议前的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茶具等用品做到一会一消毒; 第十条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等工作,保证会议安全; 第十一条会议室钥匙指定专人谨慎保管,及时开关; 第十二条会议室服务员有事需向科室负责人请假报备,不得私自出现串岗、脱岗、离岗现象;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征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征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第二次修正)、2012 年 2 月3 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道镇麻子街南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甲方在乙方辖区内征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用土地的地点位于甘泉县道镇村组。 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征用土地面积:亩。 二、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助)费 1、依据2012年2月3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道镇麻子街南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属)物,由甲方与乙方会同被征地单位到现场丈量、清点、认可后,依据工业园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合计金额(地面附着物明细表附后)。 三、付款方式 本次征用土地甲方应付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协议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土地权属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领款后生效,征地手续自呈报批 准之日起,其被征用土地范国内的土地所有权(以征地图为准),即 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及其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在十五日内移除该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若不自行移除,则由甲方强制移除,乙方不得阻拦。 2、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附着物的补偿费。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5(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公司解散的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公司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走私、产生伪劣假冒产品情形极为严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清算制度(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质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强调,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受偿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清算组制度 1.成立清算组的情形《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共3页,当前第1页123公司解散制度相关内容: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采用的安全设施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采用的安全设施 1.3.1、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本建设项目的设备主要包括油罐、加油机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存在压力容器;输油管道属于压力管道。该项目的设备及管道设计、安装均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相关规定执行,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容器、设备,均由有制造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商,产品质量均是经过生产检验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该项目的管道在后期的详细设计阶段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 进行,能保证项目投产后的生产安全进行。 1、油罐 (1)该项目汽油罐和柴油罐采用卧式钢制油罐,并且埋地 设置。 (2)钢制油罐材质为Q235-B,钢板厚度为6mm,封头厚度为7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制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设计、制造。. (3)油罐设置于防渗罐池内,并采用鞍式支座安装,油罐 直接焊接在支座上,防止油罐因受地下水或雨水影响而上浮。

(4)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为0.5m,池底低于罐底设计标高0.2m。油罐周围的回填均采用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大于0.3m。 (5)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T 3022-2011)的有关规定,并采用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油罐的人孔设置了操作井。油罐的各接合管,均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设在人孔盖上。 (7)油罐的量油孔设置了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管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2、加油机 (1)该项目工艺采取潜油泵式加油机,且在加油机底部设置紧急切断阀,以便加油机因碰撞或发生火灾时,阀芯自动封闭,切断管路油流。 (2)加油枪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3、工艺管道 (1)该项目进油管伸至罐内距罐底100mm处。进油立形管口。T管的底端为 (2)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高于罐底150mm。 (3)通气管及卸油油气回收管采用304无缝钢管,公称直径为80mm。

机关事务局工作要点

机关事务局工作要点 一、指导 思想 20xx年,县机关事务局总体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 实践活动”、新“三万”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等重点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为全县 经济 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一是持续开展节能法规宣传,认真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活动;二是围绕“十二五”规划目标实现年综合节能率下降3%的目标;三是

加大投入,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打造节能新亮点;四是结合实际制订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努力使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走在全市、全省节能工作第一方阵。 (二)规范和改进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务会务接待,有效发挥接待工作在全县经济、对外交往中的“窗口”、“桥梁”作用,更好服务全县“四个文明” 建设 。一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接待标准,简化接待流程。二是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与各 酒店 完善接待协议,严格接待标准。三是强化公务接待过程管理、采购管理和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四不”廉政规定,强化接待纪律。 (三)强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清理 整改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题库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知识试题一、单选题第1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A.2012年6月30日 B.2012年10月1日 C.2012年7月1日 D.2012年9月30日 第2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 )。 A.仅各级人民政府 B.仅各级人民政府部门 C.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3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机关运行经费是指( )。A.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货物的资金 B.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服务的资金 C.两者都是 D.两者都不是 第4题 有权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是()。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B.市政府财政局 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D.市政府审计局 第5题 负责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是( )。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B.市政府财政局 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D.市政府审计局 第6题 某市地税局欲采购2辆公务轿车,其不得采取的行为是( )。 A.采购经济适用型轿车 B.采购高档豪华型轿车 C.采购符合标准的服务项目 D.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 第7题 关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采购项目可以随意增减 B.有关部门可以绕开政府集中采购而自行购买 C.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购买高档办公家具

D.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8题 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价格( )。 A.不得过分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B.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C.应当等同与市场平均价格 D.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决定 第9题 从机关资产管理关系角度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局的关系是( )。A.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受任何部门监督B.机关事务管理局未征得财政局同意不得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 C.财政局负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D.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10题 某局有一台闲置多年的复印机,现因迁移办公地点需要处理,其正确做法是( )。 A.直接当二手货转让 B.通过机关事务局变卖,收益归该局享有 C.局领导出资维修后搬回家私用 D.交由机关事务局公开拍卖,收益上缴国库 第11题

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08/1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水利 第三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五条 第六条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 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

第七条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市人民政府垫付,在 第八条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第九条 (一)征用耕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 (六)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13倍。但是,耕地被征完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第十一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