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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50V、100V、100/V、5A、1A 150V、100V、100/V、5A、1A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 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

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目的: 为有效管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测量能力,确保所测量产品的准确性。 2.范围: 凡用于产品运行过程监视、测量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检具及运行设备所附仪表。 3.术语: 监视和测量仪器:所有用于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检具及生产设备所附仪表。 4.职责: 质量部负责监视测量仪器的归口管理;负责监视测量装置请购、台帐的建立和周期检定; 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对监视测量装置提出需求申请,负责提出监视测量装置的精度要求; 业务部负责采购相应要求的仪器; 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保养与日常维护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并按计划送质量部门统一安排校验; 综合人事部负责监视测量装置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5.内容: 监视测量装置的配备需求 A、新品开发需求; B、经营计划需求; C、现有监视测量装置分析; 请购、确认: “监视测量装置需求申请审批单”,经质量部核对所请购量具现有的数量,如确需请购,将申请审批单中注明量具的生产厂家、规格、精度,副总经理

批准,作为业务部采购申请凭证;对大型、贵重器具请购填写“大宗物品(设备)申请单”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批准,交业务部安排采购。 新品购入: “报检入库通知单”,质量部接到“报检入库通知单”对可自校的量具进行自校,确定其是否合格,不能自校的凭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判定,合格的签收,不合格的直接退货。 “试验设备接收准则”进行验收,并由设备供应商、使用部门、设备部门、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单”上进行会签。 自制:对于本公司可自制的工装检具、量具由设备部统一进行制作,制成后由质量部对制成检具、量具进行统一校验。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设备/量检具,质量部在对外观、保证、附件进行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三方校准机构进行检定。 新品校验、标识、登录: “校验/检定历史记录卡”中,在仪器上贴上合格标签并注明有效日期,然后在“监视、测量装置总台帐”中进行登记,明确校验周期。 “检具/工装检验报告”。若校验合格,则将结果记录在“校验/检定历史记录卡”中,在检具上贴上合格标签并注明有效日期,然后在“监视、测量装置总台帐”中进行登记,明确校验周期。对于校验不合格的检具请检具设计人员协助,可调整的进行现场调整直至校验合格,不能调整进行报废处理。“检定周期表”的要求进行校准或检定。 使用: “计量器具领用/归还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对于领出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保管和维护; “量具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量具最低使用年限表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时间:2015-12-31 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宁价工[2015]312号)精神,南京市将全面实施新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年阶梯水价方案平稳实施,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相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实施对象 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我集团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阶梯价格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按年用水量设置三个阶梯,各阶梯供水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1、3人以下(含3人)的居民家庭,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年180(含)立方米以下,到户价格3.1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年180-300(含)立方米,到户价格3.81 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年30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格5.94元/立方米。 2、3人以上的居民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各阶梯到户价格不变。由用户向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我集团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水费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与用水地址一致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审核后确认。持居住证办理人口认定的还需携带居住证原件。 三、计量缴费周期。考虑我市气候特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以年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不具备一户一表、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合表用户供水价格不执行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按第一阶梯的供水价格执行,到户价格仍执行3.10元/立方米的标准。 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上调0.1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调整为3.25元/立方米。 六、困难群体补贴政策 凡是被市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属我公司自来水居民用户的,采取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每年补贴50元。具体发放时间和办法,我公司将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用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地区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宁建基字[2003]228号 宁建工字[2003]47号 各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大检测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省建设厅苏建办(2003)18号文件精神,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工程质量检测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检测行为。 任何制度的落实,都离不开监督检查,检测工作也不例外。结合本市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强化对试验室资质管理,加强对检测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严格规范其检测行为,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一些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检测单位要严肃查处。南京市建委、建工局依据市政府“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严格认真地履行对检测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取消分区划片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检测划片定点规定自1998年3月执行以来,对维护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划片地区出现检测

垄断,特别是一些郊区县表现尤为突出;部分检测单位未按分区划片规定执行,跨区域接受检测业务;城区区域划分有了新的变化,工程地点属何片区难以界定;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随着WTO的加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检测分区划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也不符合加入WTO的要求,同时检测分区划片,缺乏竞争,不利于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的提高,也制约了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营造公平竞争的检测环境,3月底将取消对建筑工程用钢筋、水泥、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实行划片定点检测的规定。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就近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企业对外试验室不得承接本单位工程的材料检测,每项单位工程只能在一个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除特种检测外),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各检测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身素质的建设,努力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决不允许为了自身利益,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去迎合委托单位的一些不正当的要求。 三、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促进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便于监督部门统一管理,7月底,南京市各检测机构必须使用符合条件的检测管理软件。各检测机构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检测软件必须通过省、市科学技术局鉴定,并参加省建设厅评比,且由省建设厅确认。 2、委托单、任务单及报告编号按年分类采用流水号,流水号一年内全部连续,不得间断,更不能插入。 3、所有检测项目均要以软件来办理委托,下达任务单。任务单的信息要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工[2012]16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工〔2012〕166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

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中: (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户,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二)按人口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每月每人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阶梯,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阶梯,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相关知识)

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细化版)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 标准 备注 C-001-001 量块二等≤100mm 块110 按单点方位 二等100mm<L≤500mm 块200 按单点方位 二等500mm<L≤1000mm 块240 按单点方位 三等(0.5~100)mm 块60 按单点方位 三等(125~500)mm 块160 按单点方位 三等(600~1000)mm 块180 按单点方位 四等(0.5~100)mm 块40 按单点方位 四等(125~500)mm 块100 按单点方位 四等(600~1000)mm 块130 按单点方位 五、六等(0.5~100)mm 块25 按单点方位 五、六等(100~500)mm 块65 按单点方位 五、六等(500~1000)mm 块90 按单点方位 C-002-002 三等标准金属 线纹尺 三等(0~1)mm 支420 C-003-003 基线尺(只检长 度) ±20 μm 0~24m 支700 C-004-004 标准钢卷尺5μm +5L≤5m 支220 5μm +5L5~200m 支250 5m以上每米加 10元 钢卷尺(0.1+0.1L) mm (0~100)m 支60 5m以上每米加 3元 C-005-005 样板直尺0.5~2μm 1级、2级75~500mm 支110 钢直尺/ (0~2)m 支20 木直尺(0~2)m 支 2 C-006-006 研磨平尺0.2μm 200mm 个120 平尺/ (≤1000)mm 支60 / (1000~5000)mm 支100 C-007-007 平板0级(≤400×400)mm 块210 0级(450×600)mm 块250 0级(800×500)mm 块270 0级(1000×750)mm 块300 0级(1500×1000)mm 块310 0级 {1500×2000}mm 块410 0级(3000×2000)mm 块430 0级(5000×3000)mm 块470 1级、2级(≤400×400)mm 块180 1级、2级(450×600)mm 块210 1级、2级(800×500)mm 块240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规范计量、测量器具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各计量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性,以满足使用要求。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范围内贸易结算和各装置间核算的计量器具 三、责任单位 质检科结算大厅生产技术科各使用生产车间 四、工作程序 1、各单位的职责 1.1 质检科对本公司计量器具实施联络回来后相关部门检定统一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1.2 生产技术科是全厂现场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现场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的监督、考核和奖惩等各项管理工作。 1.3 各使用车间、岗位负责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或送检。 1.4 电仪车间是负责计量器具的检查、维修。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计量器具的重要性,准确性的要求,对计量器具实行A、B、C 分类管理。

2.2 本企业凡列入计量器具台帐并构成在用或备用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2.3 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现场计量器具台帐》《备品备件计量器具台帐》《周检计量器具台帐》三种台帐。 2.4 使用部门或使用者应在计量确认间隔内使用,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校准,如发现超差或故障,应立即报告或送检。 2.5 对大型、精密、关键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精心使用和维护保养。 2.6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控制计量器具故障或事故的发生,保证计量器具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7 计量器具必须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2.8 对某些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经专业人员检查修理后,仍不能达到该器具的技术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或申请报废。 2.9 对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按要求制定标准,并进行培训与考核,量值溯源、检定、校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定员证书,持证上岗。 2.10 计量标准器周检率、周检合格率、计量器具周检率和周检合格率为计量考核指标。 3、相关文件 《计量器具台帐管理规定》、《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确认间隔 管理规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管理标准》 4、相关计量记录 《计量器具检定计划》、《现场计量器具台帐》、《备品备件计量器具台帐》《周检计量器具台帐》、《检定记录》。 五、附则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调控 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价格调控目标,做好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不得有价格法律、法规禁止的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使用的标价签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经营者因营销方式或交易特点需,要实行特色标价的,应当报经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条明码标价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量规定的项目应当使用消费者容易明了的单位标价。 第十一条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标明降价理由、原价和现价。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销售或者服务场所最近一次降价前执行的实际价格。 第十二条经营者及广告发布单位发布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等级管理。 经营者应当按照评定的服务等级实行按等定价,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理收取费用,并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费[2008]31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8〕314号) 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你院《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批复后执行情况的汇报及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宁计监院字[2008]033号)收悉。2006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精神,我局批复了计量器具修理费的试行标准(宁价费[2006]32号)。试运行期间你院未出现突破收费标准的现象,调查中客户反映收费标准合理可行,收费透明度高,收费行为规范。经研究,同意将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对你院计量器具修理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计量器具修理项目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种类型,界定原则如下: 小修: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需要进行必要的清洗、维护、微调、保养而不需要更换零配件,或仅需要更换简单配件。 中修:计量器具失准或一般性损坏,需要部分解体调整,较全面进行维护、保养,需要更换主要零部件,以及对于机械类量具需要通过机械设备进行加工方可恢复精度。 大修:计量器具失准或有严重性损坏,需要进行全面解体,大范围调校,大范围锈蚀、磨损需要进行修复,需要全面更换主要器件。 二、修理费根据计量仪器价值的不同比例收取,计算公式为:仪器价值×费率(具体费率见附表)。大修包括中修、小修,中修包括小修,不得重复或提级收费。 三、修理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突破,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计量器具修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包括检定和校准)不得收费。 四、考虑到修理用零配件发生保管、仓储等费用,加上配件本身有一定比例的损耗,同意修理中更换的零配件按购入价加5%收取,但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 <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凯耐尔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零一四年元月一日

目录 一、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0 二、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5) 三、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11) 四、计量器具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16) 五、计量器具标识管理制度 (18) 六、计量器具购置、发放管理制度 (22) 七、计量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25) 八、计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7) 九、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 (29) 十、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32)

一、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1 总则 1.1 本程序规定了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配置、检定、使用和维护保养的工作程序和控制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管理。 2 职责 2.1 计量室作为我公司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全厂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工作程序、技术文件的编制、修订和监督实施;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添置、更新和制定检定计划、检定、维修和维护保养等工作。2.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单位,负责本

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日常管理工作。 2.3 供应部具体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和库存管理工作。 3 工作程序 3.1 管理原则 3.1.1 本公司计量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使计量管理工作具有法制性、统一性和准确性。 3.1.2计量管理部门对在用计量器建立台帐,其0 中长度计量器具使用统一编号,仪表类计量器具使用仪表编号,制定检定周期及计划。确保在用计量器具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量值准确。 3.1.3 建立本公司计量器具检定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计量器具。测量技术及检定规程、检测环境和人员资质等要求具体按《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执行。 3.2 购置与验收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产品质量检查等测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全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1 目的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是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重要措施,计量人员和计量器具的使用者都应相互配合,及时地完成到期计量器具的周检工作。以保证测量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不出现超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测量设备(强检设备除外)计量确认间隔的规定和调整。 3.内容 3.1检定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定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绝不许超周期使用。 3.2工作计量器具使用部门联系技术部及时送外单位检定(校准)。 3.3经检定(校准)合格者须出具检定(校准)证书,并在计量器具上做好合格标记,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降级使用的以降级使用处理,不能再用给予以报废手续,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统一由技术部按月保存。 3.5对各单位所用计量器具还应经常定期抽检,并作好抽检记录。计算每次抽检合格率,具体按“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抽检制度”执行。 3.6计量管理员必须按月作出检定(校准)情况统计表,统计和计算计量器具周检计

划的应检数、实检数、送检合格数,周检合格率和抽检数、抽检率、合格数和抽 检合格率等。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1 目的 企业标准化对建立企业最佳秩序、稳定和提高质量、实现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安全健康和环境、消除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标准根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计量检测体系中各部门测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 3 内容 3.1计量器具配备 3.1.1配置策划的依据: a)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产品销售合同; c)产品工艺规程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d)产品服务工作质量要求。 3.1.2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中所必须的测量设备的购置由相关人员提出,填写测量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量器具管理规程.doc

计量器具管理规程 1目的 确保计量器具能够满足检测任务要求、不确定度已知、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 2适用范围 计量器具的采购、贮存、使用、校准和报废等管理。计量器包括具有检验、测量和试验功能的工具、仪表和仪器。 3职责 质量检验部计量中心(计量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 4工作流程 4.1采购 4.1.1分工 1)电工仪表、热力仪表、无线电类仪器、长度计量仪器、光学、生学、化学等计量器具、长度量具、量规、产品检验用的检具及电子衡器由计量部门负责采购。 2)机修用的检验工具(平板、平尺、角尺等)由设备部门采购。 4.1.2采购资料 1)采购资料应清楚说明对计量器具的要求,主要内容为:a)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级、测量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分度值、生产厂家。 b)需特殊制作的计量器具应提供设计文件等。 c)计量器检定/校准所需要的“检定/校准规程”。 2)计量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资料并与使用部门商定,报主管领导批准。 3)计量部门负责编制本年度专项仪器仪表采购计划(例如:技改措施、节能、环保、新产品度制、设备大修等)。而生产需要的仪器仪表,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并列入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由计量部门编制,部门领导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年度内,因工作需要,须单项采购的计量器应履行同样审批手 续。 4.1.3对生产厂的要求 1)计量器具生产厂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且在计量器上有明确标记。 2)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

3)对大型、贵重、进口的计量器,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并进行调研、询价、对比、分析,并报计量部门领导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订货。如需与生产厂进行技术理性谈判,应请作用单位人员参加,就计量器具的性能、质量、交货期、价格、保修、备件、供应培训等项达成协议,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 4.2入库前验收 1)计量器到货后,采购单位应通知计量部门。部门派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 2)自制专用量具及准确度样板必须经计量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检测记录,由工艺部门签发合格证入库。 3)验收/检定依据: a)有并的计量器检定规程。 b)图样或技术资料。 c)经过审批的验收/检定方法。 4)验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要办理有关退货、保修等手续。 4.3领用 1)计量器的领用单位对没有入库验收合格证的计量器具,须向计量部门报告。经过计量部门专业人员检定或验证并记帐后,可以使用。对超过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必须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发放使用。 2)仪器、仪表领用,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1000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办理手续),经本部门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 3)除非新增领用,否则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或凭报废单换新。4.4使用、维护和保养 1)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和不验收规定合理地选择计量器具,做到既能满足测量任务,也不使测量能力过剩很多。应由工艺人员和计量员核算量具的工作能力指数Mcp值。 2)使用的计量器必须有合格证,标名有关的名称、编号和有效期等。 3)凡有操作规程的计量器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规定专人使用的计量器、必须由专人使用。 4)计量器具应处于所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

广东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附件一: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以外部分)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以外部分) 1. 长度计量器具( C ) (1) 2. 电磁计量器具(D) (13) 3. 光学计量器具(G) (20) 4. 力学计量器具(L) (21) 5. 热工计量器具(R) (29) 6. 声学计量器具(S) (33) 7. 无线电计量器具(W) (35) 8.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 (36) 9. 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 (37) 10. 物理化学计量器具(WH) (38)

11. 专业计量器具(ZY) (39)

1.长度计量器具(C)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 收费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C001 量块三、四等≤100mm 块50 三、四等100mm<L≤500mm 块100 三、四等500mm<L≤1000mm 块150 五、六等≤100mm 块27 五、六等100mm<L≤500mm 块80 五、六等500mm<L≤1000mm 块120 C002 量块组合附件(14件装)≤250mm 套640 C003 测微计±(0.1~5)μm 台100 C004 比较仪±1μm ± 30μm个100 ±1μm ± 100μm个210 C005 电感式比较仪0.1μm、1μm ±(0~2000)μm 台840 C006 铁路轨距尺支120 C007 套管尺米120 C008 钢直尺≤1m 支30 (单面) C009 尺类零位检定器个160 C010 铟瓦水准尺(0~3)m 米90 C011 木质水准尺等外(0~5)m 米60 C012 铝质水准尺(0~5)m 米80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部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10元。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九)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 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1、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4、本单位自行检定和校准的,必须由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进行。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规范计量、测量器具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各计量 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性,以满足使用要求。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范围内贸易结算和各装置间核算的计量器具 三、责任单位

计量器具内部校准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内部校准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计量器具内部校准管理 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8日实施日期:2015年07月28日 1目的 规范计量器具的校准管理,以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避免测量失效的事件发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公司各计量器具使用、管理部门。 3职责 技术研发中心 3.1.1负责计量器具的校准方法的制订。 3.1.2负责计量器具校准的监督。 3.1.3负责计量器具的异常反馈处理。 使用部门 3.2.1负责计量器具的校准、记录。 3.2.2负责计量器具异常的反馈。 3.2.3负责保管各自使用的计量器具。 4引用文件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5管理规定 校准人员的指定 由使用部门指定校准人员、培训由技术研发中心提出需求,管理部根据需求组织开展 校准标准物 技术研发中心提供一套标准砝码或标准物,4kg~200kg。砝码的保养由技术研发中 心负责。

生产计量器具校对规定 5.3.1称量量程大于30kg的秤 适用于称重罐、200L灌装机、DDU抽桶装油、调合区用于称重添加剂大于50kg的磅秤和电子称。生产前,使用部门使用标准砝码对使用的称进行校准,对照显示值。如偏差大于计量器具允差值(大于100g)时,则该称不符合计量要求。并在当日生产记录中记录。 5.3.2称量量程小于50kg的称 适用于生产线的中桶电子称。生产前,使用部门使用标准砝码(标准桶装水 15kg、16kg、17kg、18kg)对使用的称进行校准,对照显示值。如偏差大于计量器具允差值(大于10g)时,则该称不符合计量要求。并在当日生产记录中记录。 5.3.3适用于生产线的1L电子称、4L电子称、 6.5L电子称 生产前,使用部门使用标准砝码(标准桶装水1kg、4kg、6kg)对使用的称进行校准,对照显示值。如偏差大于计量器具允差值(1L称大于2g;4L/大于4g时)时,则该称不符合计量要求。并在当日生产记录中记录。 5.3.4生产用流量计 通过配方小样数据对比,以小样数据为准,超出小样数据范围,经查实为加量不准时则为计量不准确。 由生产部调整或送修或更换处理。 5.3.5地磅 地磅管理员定期对地磅的计量数据进行监控,监控方法:每月与码头地磅数和添加剂地磅数对比,若没有异常则根据公司计量管理员要求进行与第三方地磅检定数据对比,如果刚好遇到周期检定的则可免去第三方地磅检定的对比;若有异常则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幷采取相应措施。 计量管理员每月抽查使用的校准情况。 5.3.6其它生产用计量器具 量油尺、双金属温度计:一般通过一年一次的送外检定,使用过程不用校准,如使用过程发现异常停用检查、处理、记录。 实验室计量器具校准规定 5.4.1实验室计量设备校准校对周期: iCCS、颗粒度、S含量、ICP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后才能进行检测工作; ii粘度计、HTHS粘度管、倾点温度计、MRV每月至少校对一次; iii除上述的检测设备及新增设备的校对周期,根据实际工作过程纳入计量器具校准周期表管理按规定进行校对工作。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管理规定 新计价费〔2003〕42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检定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由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的部门拨付检定费用。 第四条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第五条委托检定坚持委托方付费原则。受委托方委托,对计量器具进行仲裁检定以及其他委托性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加收20%。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首次检定费用。 第七条同一计量器具已在有资质检定机构检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定重复收费。 第八条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免收和退还全部或部分检定费。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第十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接受现场检定,检定时按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定费收取。 第十一条检定规程未规定出具检定数据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10%检定费;要求出具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工作段数据,根据工作量参照收费标准加收20%检定费。 第十二条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按检定费的20%收取。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出具书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相关参数及检定数量。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送检单位自主确定处理方式。对同意在原检定机构进行修理的,修理费由双方自愿协商议定;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非检定机构修理的,第二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经再次修理的计量器具,从第三次送检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由被检定单位负担检定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开支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

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0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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