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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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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

案情: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退休难享养老金

案情: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裁起诉,一审落败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2004年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

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陈某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诉讼请求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范畴。

法院还认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陈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焦点:

庭审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金?

陈某认为,被告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自己到该企业工作的1988年3月10日起,就应该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但被告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长达13年零5个月的时间,不履行法定义务,未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仅仅为自己办理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节约了开支获取了非法利益,应当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由被告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或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义务,陈某以被告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理由,要求被告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言:应该如何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护临时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使之老有所养?龙岗法院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应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事实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得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具体到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法规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究责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养老保险法规很有必要参照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劳动者养老待遇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该经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依法可享受养老待遇。这样就能更好地打击此类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三: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案情: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十四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六条、《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三天后该公司与十五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因此公司于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约定试用

期。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规规

定。

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和选择的考察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对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幌子,规避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由于此次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十五名员工,再加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公司无法得知举报人张某的情况,因此张某的举报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免除了被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张某的做法可谓明智之举。

案例四: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案情:王某于2002年8月被某公司录取,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刘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王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王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3年8月,公司在合同终止决定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王某缴费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其要求,王某于是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劳动监察机构通过调取王某两年来的工资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资料,确定王某举报内容属实,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为王某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案例分析: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本案中,公司与王某双方都依法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事人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不符规定而无效;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而这几部分均属于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公司应当按规定补缴。

案例五:职工辞职在外打工,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将来能否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

市民赵先生原在我市某集体企业工作,现年58岁,1993年因企业效益不好,辞职在外打工,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年老体弱的赵先生,正在为以后自己养老问题发愁。请问像赵先生这种情况现在还能参加养老保险吗?将来能否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按照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为解决更多百姓的“老有所养”问题,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芜劳社办函[2008]48号)。按照文件规定,对于赵先生这种情况,可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统费,基数以历年省平工资,费率按28%。补办后转为个体缴费,可以选择基数缴纳,费率按20%。在其达到60周岁时,将以前在企业工作的可认定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后达到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案例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案情: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评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出国定居社保如何处理

案情:“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怎么办?出国定居人员退保的,这笔钱又怎么处理?”53岁的杨女士准备随儿子一起去澳洲定居,如何处理自己缴了12年的社保金,她一直很困惑。

案情分析:劳动保障部门答复: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定居人员和农民合同人退保者,按规定一次性返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

案例八:有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吗?

案情: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A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A公司认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

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A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A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A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

案例九:医疗保险究竟怎么保?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

员工的公费医疗待遇近年内都将逐步改革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保虽然最高可提供30万元左右的保障,但实际上仍有约4成的医疗费需要自己负担,怎么办?

终身医疗险、重大疾病险以及意外医疗险可提供额外补助

程女士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上月底,单位人事部门下发了一份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她的一些担忧。这份通知中说,从今年6月份起,员工的公费医疗待遇全部改成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广州户籍和非广州户籍员工的缴费、待遇标准都有所不同。程女士目前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公费医疗改成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待遇会有什么变化?像她这样的非广州户籍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能不能满足日后的需要?如果不够的话,应该通过哪些商业保险来补充?就程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保险专家建议,要为自己提供较充分的医疗保障,在基本医保之外,还需考虑投保终身医疗险、重大疾病险以及意外医疗险等险种。

哪些医疗费需要自己负担?

社会保险是一种广覆盖、保重点的基本保障制度,不管是基本医疗保险,还是住院保险,都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一部分医疗支出。因此,除了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报销额度外,参保人员自己实际上还需要承担以下四方面医保不能解决的治疗费用。

超额的门诊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普通门、急诊的费用以及定点药店配药费用,按规定都是由个人医疗账户来支付,当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不足时,参保人员就必须用现金支付。但是,个人医疗账户每年的基础金只有100元,加上个人缴费部分(2%)、单位缴费部分(随年龄变化而不同,由1%-2.8%不等),总额仅有一二千元,只能勉强满足最基本的门诊治疗费用。

以一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员工为例,假设其缴费基数为3000元,那么他参保第一年的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就是:基础金100元、个人缴费的全部720元、单位缴费的部分360元,总计是1180元。很明显,即使是每年只患两三次感冒,这一千多元估计也就花的差不多了。

而像程女士这样参加住院保险的非广州户籍员工,其每年的门、急诊费用,不管花多花少,都只能全部自己承担。

起付标准

为了防范小病住院侵占统筹基金的风险,社会医疗保险建立了相应的费用分担机制。其中,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用")就是指在医保报销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费用(详见附表三)。这部分费用,根据医院的级别有所不同,每次住院最多需要支付2000元。

自付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详见附表三)。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每次住院最高自付比例为20%。

另外,在每一社保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报销的最高限额(俗称"封顶线")是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大4倍(2005年度为124080元)。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也有5%-10%的自付比例),最高限额为15万元。目录外治疗费用不管是基本医疗保险还是住院保险,都规定只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目录范围的用药、检查及治疗费用,医保都不报销。

由于《目录》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而设立,临床上使用的很多进口药品、先进仪器、最新治疗方法等,都不在覆盖范围内。因此,要想享受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就需要自己负担相关费用。

假设程女士参加了住院保险后,因病在某三级医院住院,一共花了10000元的治疗费,其中有800元的《目录》外用药。那么,她通过医保基金最多就只能报销5760元。(10000元住院费,先扣除2000元起付标准,再减去800元超范围用药,剩余7200元报销80%,就是5760元。)

附表三: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及共付比例(以在职人员为例)

医院等级起付标准(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医

院 500 90 10

二级医

院 1000 85 15

三级医

院 2000 80 20

住院保险是医保的“缩减版”

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共五个保险项目。

据社保局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此前施行公费医疗制度的用人单位,在近年内都将逐步改革为基本医疗保险。因此,程女士单位的公医改成医保,就是按照统一部署进行的。

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按规定,保险费是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费大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剩余部分也进入个人医疗账户(根据职工年龄,比例有所不同)。

而广州市的"住院保险",则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保险种类,它着重解决参保人员患大、重病的医疗保障问题。按规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所缴纳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住院保险主要的适用对象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等。

同时,根据广州市的规定,对于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整体参加"住院保险"。程女士所在的单位就是选择了后者。

“住院保险”普通门诊费用不报销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把"住院保险"看作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缩减版"。两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门诊费用分担上,住院保险参保人员的普通(急)门诊医疗费用全部需要由个人自行解决,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则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报销。至于住院费用、特定门诊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两者基本上是相同的。

商业医疗保险可作补充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虽然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在住院、重大疾病方面的保障也高达近30万元,但实际上,参保人员还是需要自己负担不少门诊费用、目录外医疗费用以及自付费用,这些自费项目基本上占到了实际医疗费用的40%左右。

保险专家建议,这40%的医疗费用差额,可以通过个人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或单位投保团体医疗保险来弥补。

个人医疗保险

我们日常的医疗费用,主要支出项目是普通门(急)诊费用、基本住院费用、重大疾病

(或手术)费用等三部分。所以,制订医疗保险计划时,也是重点考虑这几方面的保障。

推荐组合:基本医保+终身医疗险+重大疾病险+意外医疗险

终身医疗险更保晚年健康

我们一生中的医疗费用支出有一个明显的曲线,大部分的疾病在生命最后十年发生,即80%的医疗费是使用在60岁之后的。所以,增加一份终身医疗险,既可以补充社保上述的不足之处,又可以更好地照顾到60岁以后的健康支出。

这类产品一般都提供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津贴等费用,可以弥补基本医保的起付线、自付比例和超范围的用药等;到老年后,门诊医疗费用增多时,每年还特地增加4000-5000元的费用。

目前广州市场上的这类产品有中国人寿的"关爱一生"、太平人寿的"高诊无忧"、友邦保险的"康福"、信诚人寿的"心聆一生"等。

重疾险保障“重大”的疾病

有些重大疾病需要花费更多的医疗费,比如说器官移植、长期瘫痪等,靠基本医保和终身医疗险两个险种的组合依然不够。所以,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再投保一份重疾险。

广州市场上几乎各家保险公司都有推出重疾险,条款虽然各不相同,但保障水平其实相差并不大。

意外医疗也不能少

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只有"身故"或"残疾"两项保险责任,客户因意外事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并不承担。因此,只有再附加一份意外医疗保险,才能在保险公司"报销"因意外伤害而花去的医疗费用。

这类产品一般都是附加险种,保障期限为一年,保费便宜,大约100-200元,就可以提供最高10000元的意外医疗费用。

团体医疗险

其实,投保团体医疗保险,更能花小钱办大事,弥补程女士单位公医改革后的医疗费差距。

市场上几乎每家人寿保险公司都开展了团体保险业务,大多数都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只要是合法存在的团体,例如公司、协会、甚至单位的某个部门,总人数在5-8人以上,就可以投保。保障期限通常是一年,员工离职后就不再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与个险一样,团险主要也是提供住院、大病医疗方面的保障,因此,为了避免与基本医保重复,最好选择能覆盖医保目录以外的保险方案。比如太平洋安泰人寿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每人每月缴费约50元,就可以享受每次8000元左右的住院费,以及相应额度的重大疾病等其他保障,基本上可以覆盖医保的自费部分。

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仍应支付救济金及补助费

刘娜周会升

员工因车祸不幸身亡,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抚恤金补助费,然而日照一家公司却以其下设的宾馆已承包给他人,与死者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员工遗属相关补助费。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周某生前系日照某公司下设宾馆的厨师。该公司于2004年8月将宾馆承包给孙某经营,并签订了期限5年的宾馆承包合同。2006年11月27日晚,周某下班后与朋友一起喝酒用餐,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2007年1月,经死者周某的妻子、母亲、儿子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由日照某公司支付给周某妻子、母亲救济费4942元,并按月支付给周某儿子、母亲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公司认为其下设宾馆已承包给孙某个人经营,死者周某系孙某雇佣,与其并无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周某一次性救济金及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宾馆承包给孙某管理经营,仅仅是企业管理经营模式的变化,对外依然以企业名义经营,并不因此改变企业的性质。宾馆在经营管理期间招用周某为其厨师,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周某非因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日照某公司应支付给作为员工遗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日照某公司诉请无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休后接受聘用上班途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月24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上班途中受伤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4岁的林某,原系宜州市某单位的退休职工,2004年10月12日,林某与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协议书,由林某提供机械设备并按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计划担任学校机械加工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报酬是每月650元,时间自2004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12日止。2005年6月2日上午7时40分,林某骑自行车由家到学校途经河池学院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宜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林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中林某受伤被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救治,该院诊断为:1、左肩锁骨关节脱位;2、左肩押骨啄骨骨折;3、左下肢皮肤擦伤。林某住院15天后自动出院,选择中医治疗,住院开支医药费1272.05元,中医治疗开支药费5400元。2007年2月13日,河池市企业职工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林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林某开支鉴定费319元和车费76元。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07年7月20日申请,宜州市法院于2007年8月9日委托一品司法鉴定所对林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结论为:林某伤残程度八级。林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888元(含鉴定误工费5天75元)。另查明,林某受伤后即2005年6月至合同期满2005年10月,学校每月发给林某工资每月400元,比合同约定工资共少发给1000元。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林某将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告到宜州市人民法院。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退休职工,具有专业特长,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从事专业教学活动,是国家准许和鼓励的,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原告退休后,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这一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赔偿规定,双方存在的聘用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即雇佣关系。原告去上班进行的交通行为是与聘用工作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原告依法有权选择被告赔偿,被告抗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原告不是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6672.05元、护理费41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残疾等级鉴定费用319元、交通费76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及一品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费用88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退休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为被告劳动是发挥余热,所得收入不是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原告的主要收入未因伤残减少,而且原告伤残程度应以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即八级为准,其请求残疾赔偿金71272.8元过高,应当按照被告付给原告每月的报酬、伤残程度以及赔偿年限计算为39780元;原告受伤期间被告少发给报酬1000元,此部分为工作期间减少的收入,2005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定残日的误工费比照被告发给原告的工资金额计算为14300元,两项合计15300元,故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25831.16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赔偿给原告林某医疗费6672.05元、护理费41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误工费15300元、交通费76元、二次残疾等级鉴定费用1207元(含伤残体检费、误工费等)、残疾赔偿金3978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65673.2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对林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数额等。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约定,林某接受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从事学校教学活动而享有学校给予的薪金,这一关系体现了雇佣关系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雇佣关系是正确的。至于林某在受雇时自带教学设备、其工资待遇高于其他同等聘用人员、学校假期照常发放工资等相关事实,这

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事项,雇佣关系并不排斥这种约定,换言之,不能因为存在这些事实而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性质。因此,宜州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对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数额,原判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八:养老保险交得多拿的也多吗?-浅析江苏省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江苏省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已经公布,下面笔者试比对同一个人历年按照保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平工资水平和封顶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的养老金差别。

假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缴纳的历年基数为1、按照保底缴纳的历年基数为0.6、按照封顶缴纳的历年基数为3,则相应的个人账户分别为:1*8%、0.6*8%、 3*8%,因此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为1*8%/计发月数、0.6*8%/计发月数、3*8%/计发月数。

从上面可以看出,按照保底交,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按照社平交的60%,同样,按照封顶交,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社平交的300%。

再看基础性养老金:历年都按照社平交,则历年个人缴费基数与社平的比率都是1,相应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是1;历年都按照保底交,则历年个人缴费基数与社平的比率都是0.6,相应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是0.6;历年都按照封顶交,则历年个人缴费基数与社平的比率都是3,相应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是3。

本人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社平*(1+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1%*本人缴费年限

由此可以看出,按照保底交,其基础性养老金是按照社平交的80%,同样,按照封顶交,其基础性养老金是按照社平交的200%

所以,可以通俗的讲,同一个按照保底交,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是按照社平交的6折,其基础性养老金的水平是按照社平交的8折,按照封顶交,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是按照社平交的3倍,其基础性养老金的水平是按照社平交的2倍,并且缴费每多一年,个人账户相应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自然相应增加,并且基础性养老金多拿1%

并且据测算,今后在养老金的构成中,基础养老金的占比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占比为30%。(注意此粗略算法完全针对于新人(2006年7月以后参加工作),未考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和2006年6月之前的情况,其实2006年6月之前的参保缴费情况已成过去时,形成了定论,但是对2006年6月之前甚至1996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之后仍将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样具有意义)

案例九:工作变动关系如何转移养老保险?

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省内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跨省转移既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同时转移基金,转移的基

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案例十:个体工商户如何交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对缴费金额进行调整。从2006年1月起,其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分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递增10%,至2010年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同时,为了确保相对公平,国家对个人缴费工资设立了上限和下限。个人缴费工资的上限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封顶,超过的按300%算,保底标准则是60%,低于60%的也按60%计算。

案例十一:警惕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一些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频频使用“死伤概不负责”、“一切损失与用工单位无关”等条款,企图借此逃避责任。劳动仲裁机构提醒,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劳动者应警惕用工单位用不平等条款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案情:据上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今年一位姓孙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2002年,孙某与上饶市一建筑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这位农民工家境较为困难,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2年冬,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孙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生活陷入困顿,孙某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用。建筑施工队以劳动合同中规定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孙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

处理结果:上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筑施工队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其做法似乎有依据,施工队可以不管不问。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份劳动合同中虽然有孙某本人的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孙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解释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孙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仲裁机构随后作出支持孙某申诉的请求。

案例:速度医疗保险

目前北京的医疗保障体系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即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住院互助金以及保险公司推出的健康险种等多种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张大发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目标就是争取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建立起覆盖整个社会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少儿住院互助金填补真空地带

北京市有中小学生100多万,这些稚嫩的孩童曾经处于医疗保障的“真空地带”,只有部分学校为孩子们上了意外险。在农村地区,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对于一些白血病等重疾患儿的家庭来说,昂贵的治疗费用更是让他们不堪重负。为了减轻中小学生、

婴幼儿因病、伤住院造成的家庭经济负担,北京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共同设立了“少儿住院互助金”,每年的9月1日到10月底,家长只要每学年为孩子(要有北京户口)缴纳50元,孩子每年就可享受最高达8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障。适用人群也比较广泛,包括北京市中小学(包括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在册的学生、托幼机构在册的婴幼儿及出生满一个月的散居婴幼儿。北京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于瑞苓主任告诉记者,2004年有67万名有北京户口的中小学生加入到这一体系中,占总数的50%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民办实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近年来在北京的农村地区落地生根,帮助广大农民解决看病问题。以朝阳区为例,该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两部分。前者针对的是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的;后者针对的是门诊、急诊以及日常的买药等小额医疗支出。记者从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朝阳区大病统筹2004年为2776人次的农民报销了共计152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为19万多人次报销了共计2164万多元的医疗费用。2005年,朝阳区大病统筹的参保率已经超过了90%;而基本医疗的参保率也高达95%。

社会健康险附加形式居多

除了上述由政府部门推出的医疗保障形式外,各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健康险。据了解,在北京的各大保险公司,医疗、健康险种主要是作为附加险,依附在一个主险的基础上推出的。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信诚附加成人住院费补偿医疗保险为例,该保险可以附加在多个全险上。以一个30岁的男性为例,若投保保额10万、缴费20年的两全险,如果投保人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保支付范围外,80%的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报销;100%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报销。如果投保人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那80%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可以报销。目前很多单位就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为员工投保了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例如以500元为报销底线的商业险,就把报销的门槛又降低了。

技巧篇

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要给员工上四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加医保的主要是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敬老院)、国家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如在人才中心、职介中心存档的个体劳动者)。5月31日,北京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的就是要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而修订后的法规加大了对骗医保基金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医疗保险,许多人都是“雾里看花”。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帮助患者破解迷雾。

报销比例怎么算

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上了医疗保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但对于具体的报销数额,能说清楚的并不多。东城区劳保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开药为何因人而异

几乎每位去医院就医者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挂号、开药时医务人员总是要问患者是医保还是公费医疗或是自费。难道看病、吃药也要“看人下菜碟”?某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眼科医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问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医保参保人员只有消费医保目录里的药品才能报销,在疗效差不多的情况下,尽量为参保人员选择能够报销的药。而对于自费的患者来说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那么,医保目录里的药品是如何确定的呢?记者从市劳保局医保处了解到,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里的药品主要是以劳动部公布的目录为主,北京市有权在15%的范围内根据本市的发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调整。一般来说,选择的原则是安全可靠、费用合理、临床必需,而一些费用比较贵、副作用大、临床应用少的药品不列入目录,如果患者要使用只能自费。

个人账户看小病

东城区劳保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相关规定,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加入医保后,参保人员都会拿到一个北京银行的活期存折,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一般到门诊看小病的钱由个人账户出,个人账户里的钱个人可以自由支配,原则上是用来支付日常小额医疗费用和按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其利息是按照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但国家不收取账户中存款的利息税。因此参保人员只能从这个账户里往外取钱,而不能存钱。

七类费用不能报

据记者了解,参保人员要到自己选择的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或是北京市的定点中医、专科(包括口腔医院、妇产医院、肿瘤医院等)和11家A类医疗机构看病才能报销。此外,以下6类费用按规定不能报销:1.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费用;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费用;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费用;6.按照医保规定一些自费的项目,如牙齿的镶复就不能报销,种牙、补牙、洁牙等都是要自费的。

杨克元

职工怀孕病假期间,公司不但扣发了其工资,还以违纪理由将其解雇。职工申请仲裁获胜后,公司又提出了不支付病假工资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公司支付职工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及仲裁费由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6年1月1日,未小姐进入上海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年11月之后,未小姐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被公司少发或不发工资。去年4月16日,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对此,未小姐申请仲裁。仲裁作出了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裁决。接到裁决,公司对上述三项诉请全面不服,诉至法院。诉称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8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说明,未小姐作为人事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严重违纪,故公司有权决定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而未小姐则称,2006年11月,自己怀孕后病休在家。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明,2006年11月2日,未小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相关医院建议其休息。诉讼中,未小姐提供了病情证明单及病史资料等证据,并表示在病假期间因行动不便均以电话形式向公司请假。而公司认为,未小姐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所以应该属于旷工违纪。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日经诊断怀孕,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但公司于2007

年4月16日开具退工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相关规定。现未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未小姐存在旷工违纪,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佐证,且该期间未小姐系病假,并非旷工,故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未小姐的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因未小姐存在病假事实,故公司应支付期间的病假工资。

孟莹

下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上诉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

上诉人包头市某水产肉食经销部业主郭某指派其单位临时工温某于2006年7月9日随车去东胜结算货款,当日晚20时许,温某和司机返回包头市东河区后吃晚饭,21时晚餐后,司机将温某送至铁西立交桥东面的巡警岗亭附近,温某徒步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不慎被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机动车碰倒并碾压致伤,肇事车辆当场逃逸,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温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核实,认定温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确认温某为因工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诉讼至昆区法院,昆区法院认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了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温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餐后由单位的车送至住地附近,过马路回家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段时间应当作为因工外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由于郭某不能提供法定认定工伤的事实和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通过这个案件启示我们:1、加强工会组织工作,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维权意识。2、应落实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力度。3、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以避免一些地方法院将该规定解释为工伤认定案件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社会保障学记分作业答案1分析

一、单选题 1、英国颁布《济贫法》是在: A.1834年 B.1601年 C.1935年 D.1883年 2、德国适应工业社会的需要,率先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在:。 A.19世纪80年代 B.17世纪60年代 C.20世纪30年代 D.20世纪40年代 3、“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的出现,最早是在:。 A.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B.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 C.贝弗里奇1942年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D.日本1952年出版的《日本社会保障读本》 4、英国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与政策依据是1942年由贝弗里奇主持起草的研究报告: A.《新大西岛》 B.《乌托邦》 C.《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D.《理想国》 5、下列人物中被认为对社会保障做出理论贡献的声名卓著的经济学家是: A.庇古和凯恩斯 B.柏拉图和莫尔 C.培根和康帕内拉 D.培根和莫尔 6、经济学家通常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 A.收益分配手段 B.交流沟通手段 C.权力分配手段 D.市场流通手段 7、在中国,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新增的社会保障归入: A.经济学门类应用经济一级学科 B.政治学门类政策管理一级学科 C.管理学门类公共管理一级学科 D.社会学门类社会管理一级学科 8、下列理论中被认为是社会保障学理论基石组成部分的是:

A.社会保障心理学理论 B.福利经济学 C.后备基金理论 D.社会保障伦理学理论 9、社会保障学的专业应用理论问题研究客观上表现为: A.政策研究 B.文化研究 C.经济研究 D.社会研究 10、社会保障学的管理理论的核心所在是: A.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 B.社会保障财务统计制度 C.社会保障监控理论 D.政府介入的程度及其调控手段 11、社会保障从 ( ) ,其追求目标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发展变化的。 A.非文化安排到正式文化安排 B.非经济安排到正式经济安排 C.非制度化安排到正式制度安排 D.非政治安排到正式政治安排 12、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除国民的生存危机是社会保障的( ) 。 A.长远追求目标 B.最高追求目标 C.阶段追求目标 D.最低追求目标 13、社会保障是通过( ) 来发挥其稳定功能的。 A.通过高速发展经济 B.预先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C.疏导心理压力 D.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14、社会保障的调节功能在政治上有效地调节着( ) 之间的关系。 A.正义与邪恶 B.道德与伦理 C.进步与落后 D.公平与效率 15、在经济领域,社会保障通过营造稳定的( ) 促进着经济的发展。 A.自然环境 B.社会环境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社保案例

案例: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什么?参考答案: 答:1997年前后的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社会保障制度奉行的公平原则与可靠性是不能动摇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稳定与促进等功能是市场机制所无法替代的。正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工业化国家才建立了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凡有健全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人们的后顾之忧便得到了解除,安全感的提升必然带来生活信心的提升,进而会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因此,不能单纯地把社会保障看成是一种福利,它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投资与现实投资。 案例:请结合上表,分析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表现在: A、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B、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 C、为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生活环境。 D、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上表上海市2000-200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发展来看,必将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也会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严重滞后,则可能使各种相关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影响社会安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将遭到破坏,经济发展最终将受到损害。从上表来看,上海市城镇和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案例:试根据上图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来建立。国民收入经过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归结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占一定的比重,就其主要部分来看,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从图中也可以看出,消费基金中包含社会保障基金。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马克思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理论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案例:为什么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地区之间不均衡、城乡之间差别大等特点? 1.答案要点:政府部门(对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和社会保障)投入占经济总投入比率越高说明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从案例中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来,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增长率相应地就越低。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适度性特点。社会保障水平并不是越高越好。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给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增加生产成本,进而削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约经济发展。 2.答案要点: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有经济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结构;制度年龄和人口结构;历史、人文等特殊因素。我国经济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而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区间不平衡的特征。 案例:“智利模式”是否代表了新的改革趋势? 答案要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功能定位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商业保险归入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案例:如何看待在中国社会保障问题上存在的几种不同态度 答案要点: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应该根据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最终形成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答案教学教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3分)答:正确。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 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 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 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 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 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 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 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 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 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 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 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 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 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 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 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 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 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 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 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 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 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 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 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 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 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 则?(3分)答:教材P175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 担模式?(6分)答:责任分担型 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 案例描述: 王晓于2003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 任会计工作。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 办理养老保险。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 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 自己办理。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 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 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 费用的义务。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 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王晓听后很 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 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 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 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职工”。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 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 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 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 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 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 原则(6分)答:教材P176 案例分析: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 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 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 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 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 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 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 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 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 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 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 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 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 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 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 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 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 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题: 1、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官,如何裁判? 请说出理由。(3分)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

社会保障学答案第1章

第一章绪论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最初萌芽,是以1601年()颁布《伊利莎济贫法》为标志的。 A.法国 B.英国 C.瑞典 D.德国 2.社会保障是以()为主体,依法律或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力予以保障的一种制度。 A.国家 B.团体 C.机关 D.企业 3.社会保障的外延一般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个组成部分,其中()是社会保障的主干部分,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4.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在因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时必须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或物质帮助。 A.稳定 B.调节 C.补偿 D.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5.我国()明确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A.民法 B.宪法 C.经济法 D.劳动法 6.社会保障的()体现为社会保障基金“取之于己,部分用之于人;或部分取之于人,用之于己”。 A.保证性 B.普遍性 C.公平性 D.互济性 7.要求国家在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其对象、范围不能局限于贫困阶层,而应当使全体国民均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这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原则。 A.公平原则 B.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C.责任分担原则D.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8.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是以价值或货币形式计量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以及社会给予他的消费品份额的尺度。 A.社会保险 B.工资 C.个人储蓄 D.价格补贴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社会科学,涉及到()等多门学科。 A.经济学 B.社会学 C.伦理学 D.政治学 E.管理学

中国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121308143 戴振伟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取得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善,诸多问题存在其中。随着祖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正确认识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不足;建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不仅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特别的一年,而且也是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扭转中国的混乱正太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种待遇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由此建立,并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而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跳过的《中华

十大经典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拍案】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社保现金折算发放——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1.5%+生育保险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拍案】这个案例往深处看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当初没有缴纳社保,员工要求补缴时能否“私了”直接补偿员工一笔现金? 从深层次的原理来说,社保中尤其是养老保险,是依靠延期支付将当期部分收入转化为未来的持续稳定待遇,以此来达到养老的目的。现金发放是根本违反社保原理的。 在此提醒HR,折算现金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单位缴费责任,如果员工获得现金补偿后反悔提起诉讼,那单位仍然应该承担补缴责任;而且由于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员工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当初折算的现金发放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基数更高。采取现金折算社保费的办法反而给单位带来更大损失。 试用期满后签合同补保险——某单位是精密仪器加工企业,最近来了一个大订单,需要招用

社保案例分析报告

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 案情: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退休难享养老金 案情: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裁起诉,一审落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sodocs.net/doc/0614871889.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典型事例材料

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典型事例材料 一年前下岗时的垂头丧气还历历在目,如今的张光艳已成了郭园镇东渡服饰厂的一名员工,每月能拿到2000多元的工资,她说是镇社保所的郭再云所长帮助了她,郭所长这雪中送炭的义举从根本上解决了她们全家上上下下的燃眉之急,让她重新找回自信,让全家阴霾的天空有了一缕阳光。 张光艳家住田王8组,全家上下5口人,丈夫在一建筑队上做小工,自己原来在本村一家小作坊内做后套。公公婆婆如今都已七八十岁,而且糟糕的是,长年又被疾病缠身,每年仅花在俩老人身上的医药费就用去了家庭一半的开支。女儿王春燕还在上初中,学费、生活费、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让全家上下生活窘迫不已。乌夜偏逢连漏雨,去年年初,丈夫在施工时不小心脚采空,从二层摔了下来,索性楼层不高,地面是泥地,摔伤了腰部和右腿。全家上下东拼西凑,才筹齐了手术所需的费用,手术是成功了,腰部被称上了钢板,但医生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他的丈夫,以后不能再干重体力活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原本窘困的家庭更加的雪上加霜,丈夫可是全家的顶梁柱啊!为了更好的照顾丈夫,张光艳辞去了原本的工作,全心全意在家照顾丈夫。白天,张光艳强装笑容,安慰丈夫,鼓励家人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夜晚,这个坚强的女人偶尔也会躲在无人的角落 里抹上两把眼泪,她的苦无人能说,她告诫自己唯有坚强!公婆需要她,丈夫需要她,女儿也需要她!

风雨无情,人有情。当同村村民听到她家所遭遇的事情之后,纷纷主动捐钱捐物,村里也给予了不少帮助,但张光艳觉得物质上的帮助是短暂的,只能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唯有自己有份工作,才是长久之计。 在了解到张光艳的遭遇后,同为人妻、人母的郭所长被张光艳这个女人背后的坚强、乐观所折服,二话不说从自己的工资里抽出2000块钱偷偷塞给了她。在后来的畅谈中,郭所长了解到自己的想法和张光艳的一拍即合,那就是替她找份工作,才是长久打算。可张光艳本来是个做后套的,根本没有什么一技之长,而且做后套的每个月的工资也没几个钱,根本不够支撑这样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针对张光艳这样的就业困难家庭妇女没有一技之长,但就业期望值比较高的现状,郭所长在耐心教育她们做一个“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的同时,引导她们提高自身素质,用劳动换取应得的报酬。为了使张光艳能获得更高的工资,郭所长推荐她到郭园成教中心参加了为期两个月的服装培训,张光艳也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加倍努力的学习这门手艺,最终她以优秀的成绩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顺利结业。郭所长在替她感到开心的同时,不忘四处打听询问企业的用工需求,针对她这样的家庭状况,处处比较。用心的为她寻找着离家要近些,工作时间要合理些,工资也要高一些的岗位。在再三的斟酌后,郭所长决定推荐她去东渡服饰试试。作为郭园镇规模服装加工企业,东渡服饰严格按照政府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又为张光艳买了份人生保障。在征得张光艳本人同意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就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就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就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 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就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就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她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就是我们家的人了。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她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不? 案例分析: 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 某企业就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就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她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助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第4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就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不妥当。 2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就是说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就是不能挂钩的。 3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就是错误的。 案例2: 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与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不正确的。 2、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第5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您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就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就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她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就是够多的,可就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她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她认为,这就是侵犯她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就是事先跟您讲好的。您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您现在无权反悔。再说,您不就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不? 案例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目录 摘要 ................................................................................................................................................ - 2 -关键词.............................................................................................................................................. - 2 -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 3 -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 - (一)制度不统一 ......................................................................................................................... - 4 - (二)统筹层次低 ......................................................................................................................... - 4 - (三)覆盖范围小 ......................................................................................................................... - 5 - (四)资金管理隐患大................................................................................................................. - 5 - (五)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 - 6 - 1、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 .......................................................................................................... - 6 - 2、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 - 6 - 3、社会保障的法律监控薄弱 ...................................................................................................... - 6 -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 7 - (一)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 - 7 - (二)进一步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 - 7 -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 7 - 1、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8 - 2、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 8 - 3、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 8 - (四)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8 -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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