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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清单及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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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二)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液或将上述物质直接埋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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