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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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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说法》——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笔录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程序。首先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处罚程序?处罚程序通俗地讲就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或者是方法。就是一个案件来了,公安机关怎么处理这个案件,他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么做?法律上有什么要求?比如说我们一个人他在超市里偷了一些商品被保安给抓住了,保安就叫警察过来了,他怎么处理这个案件呢?警察觉得对这个当事人,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罚,他是直接决定叫这个当事人拿出几百块钱来,自己拿走了,这个事就处理完了,还是说,要经过哪一级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一些手续,这都涉及到这个程序的问题。

按照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处理案件的警察认为,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这个警察就可以当场做出处罚的决定,并且他要填写处罚的决定书。如果是超过两百元以上的罚款,他要报有关的机关批准,才能进行处罚。那么不管是他当场做出这个决定,还是报公安机关批准以后再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他都要将这个处罚的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也不是直接把罚款交给警察,而是拿着这个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就是警察个人他不能直接把这个罚款拿走。法律规定除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个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原则上都应当是有当事人自己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

我们还可以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的群众举报,发现某人把道路上的井盖给偷走了,偷走了井盖对公共安全是有危害的,到时候行人或者骑车人走路不小心掉下去就会有造成伤害的事故。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规定了必须给予处罚。群众发现了这种情况,举报了以后,警察就来了,来了以后比如说警察就找到这个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否定这件事,说没有这回事。这就出现两边的说法不一样。面对这种情况,这个警察该怎么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察对像这样的案件,他就可以开展调查,调查的方法法律也规定了有多种形式,比如说是,可以将这个当事人传唤,接受询问,或者是为了寻找某些证据,还可以对某些场所进行检查,搜集证据,也可以扣押一些作为证据的物品。如果最后比如说通过检查在当事人的家里,或者是某些场所找到了被盗窃的井盖,这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这个人把这个井盖偷了,那么再按照有关的批准手续办理处罚的决定。

根据上面讲的这些案例所反映的处罚程序,可以看出处罚程序是关系到如何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它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能够顺利地查清案件事实,是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防止执法的随意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都是有很重要意义的。

下面再讲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对于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规定?

首先第一个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使用传唤的措施。传唤就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这是一个主要的调查方法。传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有人举报报案的情况下,就是说这个案件一般来说就是发生了,已经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进行传唤,一般要开据传唤证,拿着这个传唤证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是在案发的现场就被发现了,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在案发的现场发现,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对他进行传唤,他就来不及先回去开个传唤证过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规定,警察可以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拒绝传唤的,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不接受传唤的,警察可以对他进行强制传唤。在执行传唤的过程中,现在法律规定了,传唤的时间,在一般的情况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不超过八小时,就你不能为了调查治安案件,把人叫到公安机关去,长时间地、有的连续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限制人家的自由。现在法律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超过八小时,对于有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八小时也问不清楚,查不清楚,并且可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最后要做出拘留的处罚了,可以延长到24小时,就是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这个措施在查处治安管理方面的案件的时候,应当说也不是说每一个案件都

要使用传唤,治安案件很多都是在现场就被发现了,而且它的情节相对来说比较轻,跟犯罪案件相比它比较轻,所以说对治安案件,那么警察经常就可以在现场就进行询问,比如说抓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那么你当时就可以对他进行询问,有些在场的证人你也可以对他进行询问,而且在现场,你比较容易掌握第一手材料。

第二个主要的措施就是检查。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有时候就要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比如说有的盗窃了脏物,或者是其他进行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有的时候使用了某些工具等等。为了寻找这些证据,有可能要对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些场所进行检查,甚至有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住宅要进行检查。对于警察在检查过程中,法律也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条件,比如说人民警察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时候,应当不少于两个人。检查的时候,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开据检查的证明文件,就由公安机关开据检查的证明文件。在有的时候比较紧急的情况下,比如在现场就发现一些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为了及时获得证据,需要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的时候,也必须出示警察的工作证件才能进行检查,尤其是法律规定了对于检查公民的住所必须出据公安机关开据的检查证明文件,不能就是警察随便到公民的家里进行检查,没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就光说自己是警察就到公民的家里检查,这样的情况现在法律是禁止的。

第三个是扣押,就是在检查过程中,找到了有关的证据、物品,为了保存这些证据,固定这些证据,有时候就要对相关的物品进行扣押。现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扣押有关证据物品的时候,必须要有见证人、还有被扣押物品的这个持有人在场,各方都要把扣押的物品清点清楚、签字,然后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他应当是保留一份清单,因为在扣押物品的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按照这个程序办理,就很容易出现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问题,有的时候当事人认为,有的物品被警察搜走了,但是事后警察说是没有拿走,如果当时没有履行手续,就很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的对于扣押了违法的物品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有的音像商店他卖了一些淫秽的光盘,那么警察检查的时候,发现有十几盘光盘,当然要收缴,但是也没有清点,没有文字记载,到过后要处理的时候,一下子就说是搜走了一百多张,当事人也觉得奇怪,当时检查没有拿走那么多,你现在一下子算在我头上算这么多,那么处罚肯定要重。作为公安机关来说的话,他是今天在这儿,搜到一些,他就放这儿,明天在那个地方收到一些他也放那儿,那么很容易就是搞混了。所以说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公正执法都是很有意义的。

第四个方面就是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被处罚人,他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就是你公安机关要对一个人做出处罚,你认定了他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你可以提出你的证据,但是在另一方面,你也应当让当事人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为现在在办案的

过程当中,会经常出现有的地方搞错了,有的地方比如说举报,那也有看错或者记错,或者认错人的这种情况,我们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就是要防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完全由警察一方面的主观认定,要多听对方的意见。法律规定是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不能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是加重处罚,要防止在办案中,有的警察他就有这种观点,你要一说一辩他就认为你不老实,或者认为你是狡辩,想抵赖、想逃脱惩罚,甚至有的使用打骂、虐待这样的方法。

第五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次还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当中,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于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这一规定对于防止警察在办案当中,使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威胁的方法手段,应当说是意义重大的。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明确规定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当中,严禁使用刑讯逼供还有威胁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在实践办案当中,如果出现了警察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来办案这个情况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法律是明确禁止某种行为,但是实践当中,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在对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怎么办?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第一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使用这种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等于就是你这个证据是无效的,你不能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证据以后,再根据这个证据

来说明当事人有什么违法行为。让他承认了,所以说要对他进行处罚,等于这个证据是不存在的、无效。所以说这一规定对于规范执法活动,转变我们的办案的观念是很有意义的。

再有一个方面,这次法律还对于一些比如说警察在当场收缴罚款这种方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刚才说了对于罚款的决定,原则上被处罚人都应当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形,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些特殊的情形,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是在一些边远、水上,或者是交通不便的地区,你要被处罚人拿着这个处罚决定书去到银行缴纳罚款,可能对被处罚人来说,很不方便,比如说在列车上,处理一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进行了罚款,你还要等到列车到站以后,旅客再去找银行交罚款,有的当事人他自己感到也不方便。或者是在轮船上,也是存在同样情况。旅途中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后,有些当事人他自己也觉得再去到银行缴纳罚款,比如说在时间上、或者在缴纳罚款的这个方式上都感到不方便,这个时候法律就规定了,经过被处罚人同意了,也可以当时就把这个罚款交给警察。但是法律规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据罚款收据,你不能说把这个钱拿走了就完了,而且罚款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法律现在明确规定,如果警察不开据罚款收据的,被处罚的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这也是对警察执法活动的一个很好的约束。

另外还有一方面,就是这次法律还规定了,如果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在这个处罚决定做出以后,他还可以向有关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就是说对被处罚人法律赋予了他一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客观上有的时候存在着处罚错的情况,或者是处罚很不公正的情况,那么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有选择的,要么进行行政复议,要么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就是被处罚人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这个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对我这个案件进行复议,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不找这个公安机关,不经过公安机关的复议,这个是由当事人进行选择。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能够督促执法机关,能够严格执法还专门规定了执法监督这一章。执法监督对于在实践中,经常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比如说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私分挪用被扣押的这些财物,或者是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或者是对当事人采取打骂虐待侮辱等,都做了很具体的规定,有的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那么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这个执法监督里还规定任何公民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或者行政监查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这些部门它都要按照法定的职责进行处理。

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来说,应当认真学习好这部法律,理解立法的精神,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严格按照处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提高到执法为民的这个高度来认识。就是我们执法不仅仅是为了执法而执法,不能单纯是因为有人违法了,我是警察,我履行我的职责,所以说要对你进行处罚,这当然是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更重要要认识到执法还是为了教育和引导这些有违法行为的人,同时也是为了教育广大的公民守法,要通过执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的和谐,不能在这个执法过程中,使原来的矛盾越来越激化,造成了更大的社会问题,要通过执法活动,提高公民自觉守法的法律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才是执法的目的。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人,他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比如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那么法律规定对什么行为可以进行罚款,对什么行为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法律对他违法行为规定应有的处罚,公安机关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人家违法了,我在处理他这个违法行为的时候,就可以随心所欲,可以不受约束,甚至可以采取一些刑讯逼供,侮辱人格的方法,采用这样方法来办理案件,我觉得实际上就是以一种违法去修正另一种违法。也可能在你处理别人违法的时候,你的违法行为给社会会带来更坏的影响,你的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害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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