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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关于报送浙江省水土保持中介服务

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关于报送浙江省水土保持中介服务
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关于报送浙江省水土保持中介服务

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关于报送浙江省水土保持

中介服务信息平台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10.11

【实施日期】2013.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关于报送浙江省水土保持中介服务信息平台数据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我省“阳光水利”水土保持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市场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建立浙江省水土保持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对水土保持从业机构、人员、业绩、在开展项目等基本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工作布置,近期要求各有关单位抓紧报送有关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

1、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乙、丙级资质单位;

2、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甲、乙级资质单位;

3、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水土保持类别的单位。

(二)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已经在我厅办理备案登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甲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水土保持甲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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