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13-5-20绿化最新标准版本

2013-5-20绿化最新标准版本

2013-5-20绿化最新标准版本
2013-5-20绿化最新标准版本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园林绿化景观(包工包料)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项目绿化工程要求标准为《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1套(由发包方提供)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对外做好保密工作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项目经理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已达到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2014年月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已达到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月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完成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无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全力配合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下月10日前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负责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无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

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方负责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月日(以甲方正式进场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2015年月日,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360 (不含养护时间)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每月10日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每月10日,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依据绿化工程有不同部位、不同情况,经双方协商做出具体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协商解决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协商解决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协商解决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

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在施工期间,如有特殊要求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无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承包方负责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无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无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要求市优)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通州区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面积、定位、标准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

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预算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依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21.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缴纳施工质量保证, 万元,待工程结束后10日内返还。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量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上报工程量10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进场后 2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备料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量。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7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承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承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承包方提供有关资料,由发包方确定

24.3承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承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发生量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据实结算,结算依据按年北京市定额执行。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方所用的各种苗树验质报告和各方质量要求,经双方确认后为准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年

(2) 绿化种植工程: 1年

(3) 喷泉、喷灌工程: 1年

(4) 其他附属工程: 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承包方负责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每延期一日,按标的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切有承包方负责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5.5 其他:无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无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因素在施工现场的伤病、被盗等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签订(乙方施工质量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账户后)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2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本绿化工程遵照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

2、承包方必须执行市政有关绿化工程规定要求。

3、承包总额的预算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有效,方可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工的,甲方应全额退还承包人已付的质量保证金并支付3%的违约金,不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5、合同签订当日,乙方足额支付质量保证金并打到甲方指定帐户后,此合同生效。

6、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

7、承包方要严格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苗木清单

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规范.

定点放线作业指导书 1.0 工具配置 锄头、铲、石灰、线、竹子、木桩、皮尺等。 2.0 工作内容 2.1 由施工室负责人到已平整好的工程场地,对照施工图纸,用锄头、铲、石灰、竹子、皮尺等工具,采用方格法对乔灌木、花坛、绿篱、园路、小品布置等进行定点放线。 2.1.1 乔灌木定点放线 行道树一般按设计断面定行位,具体以路侧石或道路中心线为基准线,用皮尺量出行位,再按设计株距定出单株穴位。定点后,宜采用白灰打点或打桩。 2.1.2 花坛定点放线 图案规则的花坛,可根据设计图纸,应用几何原理,直接用皮尺量好尺寸,并用石灰线作出明显标记。图案复杂的模纹花坛,要求图案线条准确无误,必须用方格法放线。必要时用粗铅线弯出图案轮廓模型,检查无误后,压于花坛边线,种植时按线到位,种完后小心取出铅线。 2.1.3 绿篱、垂直绿化的定点放线 绿篱的定点应以路牙或道路中心线为参照线,垂直绿化的定点可以攀缘物等为参照线,用皮尺、测绳等按设计的株距定出单株种植位置,绿篱和垂直绿化宜开沟种植,沟槽的大小按设计要求和土球规格而定。 2.2 对不能按设计要求放线的情况,由施工室负责人填写设计变更表,按《设计更改控制程序》进行更改,然后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进行二次放线。 3.0 检查项目 3.1 施工图定点放线准确度。 3.2 按照《施工项目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4.0 注意事项 设计变更与修改,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挖掘种植穴作业指导书 W/G—04 1.0 工具配置

锄头、铲、铁锹等。 2.0 工作内容 2.1 由施工室项目负责人安排施工人员用锄头、铲、铁锹等工具到已定点放线位置挖穴。 2.2 树穴的形状以正方体或圆柱体为主,图形的几何中心即为定点放线位置。树穴的规格应根据树木土球的大小来确定,一般树穴的直径比规定的土球直径要大 20~30cm。 2.3 对于花坛、绿篱、植穴,按设计要求确定放线范围,或植穴形状:绿篱以带状为主,花坛以几何图形为主。在花坛、绿篱周边须留3~5cm宽、3~5cm深的保水沟,在放线范围内进行翻挖、松土,一般深度为15~30cm。 2.4 对于不能挖掘的植穴,应通知设计人员,结合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移位挖掘。 2.5 挖掘的土一般置于植穴周围,对挖掘到的石块、杂物及不适合种植的土壤进行清理。 3.0 检查项目 3.1 树穴规格质量 3.2 变更植穴质量。 3.3 花坛、绿篱植穴质量。 3.4 杂物、石块清理度。 3.5 按照《施工项目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4.0 注意事项 注意设计施工图与现场具体情况结合,对不能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地方,提出合理的建议。 下基肥作业指导书 W/G—05 1.0 工具配置 锄头、铲等。 2.0 工作内容 2.1 基肥种类:以沤熟的蘑菇肥为主,对有特殊要求的植物可使用其他基肥。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及要求 (1) 4设计 (1) 5施工 (2) 6养护管理 (3)

前言 垂直绿化占地少、投资小、绿化效益高,是园林绿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绿化面积的途径之一。垂直绿化可减少墙面辐射热、阻滞尘埃、增加空气湿度、绿化环境,对建筑物密度大、空地少的地方尤为必要。为规范垂直绿化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青岛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提出,青岛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少萍、鞠云美、张彦、李正一、刘典国 本规范于2005年5月18日发布,并于2005年5月20日实施。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实施要求、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道路(含立交桥)、濒水驳岸以及裸岩和山体等的垂直绿化。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垂直绿化 2.2 利用植物材料沿建筑物立面或其它构筑物表面攀附、固定、贴植、垂吊形成垂直面的绿化。 2.3 栽植槽 2.4 用一定材料围成的用于盛容栽植基质的不同规格或形式的构筑物。 2.5 护坡绿化 2.6 指用各栽植物材料,对具有一定落差坡面起到保护作用的一种绿化形式。包括大自然的悬崖峭壁、土坡岩面以及城市道路两旁的坡地、海岸、堤岸、桥梁护坡和公园中的假山等。 3 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及要求 3.1 实施场所 裸露山体,立交桥,各类护坡、挡墙、围墙,高于6m的各类用于公共服务和经营的建筑物极其构筑物的外立面必须进行垂直绿化。 3.2 实施要求 3.3 应实施垂直绿化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垂直绿化;已建成项目及裸露山体,其产权及管护责任单位必须进行垂直绿化。 4 设计 4.1 设计原则 垂直绿化的设计原则为: a)景观美化原则; b)生态适应原则; c)安全原则。 4.2 绿化方式及植物选择 应根据待绿化区域环境进行配置。 4.2.1 墙体绿化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 标

XX区级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街巷绿地养护管理__标段 技术标

目录 一、养护管理计划 二、养护项管理措施及内部考核制度 三、主要机械设备 四、养护管理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养护工作就极为重要,三分种植,七分养护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绿地养护是指根据绿地中不同绿化植物的生长需要和某些特定要求,及时对植物采取如施肥、灌水、中耕除草、修剪、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长,而现代城市绿地养护大多又包括了道路、硬地广场、水面、建筑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等。因此,我公司考察了_____区级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街巷绿地养护管理__标段工程的现场,根据其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企业绿地养护管理计划 我公司实行专地专队养护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总负责,配有质量员及安全员负责整个养护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工作。我公司将严格按《_____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和《____市市管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标准,结合养护绿地的特点,确保达到各养护地块的等级目标。 (一)、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完全的养护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积累、整理与分析和总结经验。 1、据养护工作的内容,做好养护管理台帐。以一个月为例,内容包括: (1)、本月绿化养护小结 (2)、下月绿化养护计划 (3)、本月绿化养护考核月汇总表

(4)、绿化养护考核管理评分表 (5)、本月各期养护考核记录表 (6)、绿化养护工作质量评定表 (7)、安全交底卡 (8)、本月绿化养护报表:本月绿化养护报表;花坛、草花养护管理月报表;本月绿化养护周报表;花坛、草花养护管理周报表;本月绿化养护日记 (9)、植保工作、设施维护台帐 (10)、全月日记汇总表 2、苗木养护情况定期记录归档。记录内容为:苗木名称、规格、现场数量、地块、养护设施、养护成效、记录人、记录日期。 3、档案应每年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分类归档。 4、枯死苗木凡经挖除后需记录归档。记录内容为:苗木名称、规格、死亡数量、死亡原因、死亡日期、挖除人、主管人签名。 (二)、养护日记管理 养护日记由班长记录,日记要求连续、详细、明了、能映出质量监督和管理动态及面貌,特点详细记载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解决的过程。养护日记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交工验收止。中途因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办好日记移交手续。由接收人继续做好施工日记。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 前言 为适应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现将原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予以修改和补充完善。原名称不变。 本规修改由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规起草单位: 本规主要起草人: 修改说明 一、本次修编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二、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植物种植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用电工程、其他造景工程等。原规对植物种植作了详尽描述,本次修编增加了园林景观构筑物、园林铺地及其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等容,并明确了质量检查的“检查方法”和“允许偏差”,更便于质量控制和评定。 三、本次修编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对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均进行了“主控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界定。 四、本规增加了基本规定容;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对植物材料和物资进场检验作出了规定;对花架、假山、叠水、木栈道、驳岸、观赏桥等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五、鉴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在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方面均对所含的分项工程有过具体要求,本规不再重复提出,可直接引用。 六、本规是结合地区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同时根据各专业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特点而编制。为不断完善本规,在执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行业标准】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绿化美化首都,“要把北京建成全国环境最清洁、最卫生、最优美的第一流城市”,发展垂直绿化,实现“连线、连片、成景、多样化”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确保垂直绿化效果,提高设计、施工技术质量,加强养护管理,巩固垂直绿化成果,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市各类公园、绿地、道路(含立交桥)、河岸以及专用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等,在进行园林绿化设计、施工时,均应遵守本规范。 1.0.3垂直绿化的养护管理、养护等级的评定均应依照本规范实施。 第二章种植设计 第一节设计原则 2.1.1 垂直绿化植物材料的选择,必须考虑不同习性的攀缘植物对环境条件的不同需要;并根据攀缘植物的观赏效果和功能要求进行设计。应根据不同种类攀缘植物本身特有的习性,选择与创造满足其生长的条件。 a)、缠绕类:适用于栏杆、棚架等。如:紫藤、金银花、菜豆、牵牛等。 b)、攀缘类:适用于篱墙、棚架和垂挂等。如:葡萄、铁线莲、丝瓜、葫芦等。 c)、钩刺类:适用于栏杆、篱墙和棚架等。如:蔷薇、爬蔓月季、木香等。 d)、攀附类:适用于墙面等。如:爬山虎、扶芳藤、常春藤等。 2.1.2 应根据种植地的朝向选择攀缘植物。东南向的墙面或构筑物前应种植以喜阳的攀缘植物为主;北向墙面或构筑物前,应栽植耐荫或半耐荫的攀缘植物;在高大建筑物北面或高大乔木下面,遮荫程度较大的地方种植攀缘植物,也应在耐荫种类中选择(喜阳、耐荫品种见后附表)。 2.1.3 应根据墙面或构筑物的高度来选择攀缘植物。 a)、高度在2m以上,可种植:爬蔓月季、扶芳藤、铁线莲、常春藤、牵牛、茑萝、菜豆、弥猴桃等。 b)、高度在5m左右,可种植:葡萄、杠柳、葫芦、紫藤、丝瓜、瓜篓、金银花、木香等。 c)、高度在5m以上,可种植:中国地锦、美国地锦、美国凌霄、山葡萄等。 2.1.4 应尽量采用地栽形式。种植带宽度50-100cm,土层厚50cm,根系距墙15cm,株距50-100cm为宜。容器(种植槽或盆)栽植时,高度应为60cm,宽度为50cm,株距为2m。容器底部应有排水孔。 第二节植物配置 2.2.1 应用攀缘植物造景,要考虑其周围的环境进行合理配置,在色彩和空间大小、形式上协调一致,并努力实现品种丰富、形式多样的综合景观效果。 2.2.2 应丰富观赏效果(包括叶、花、果、植株形态等)合理搭配。草、木本混合播种,如:地锦与牵牛、紫藤与茑萝。丰富季相变化、远近期结合。开花品种与常绿品种相结合。 2.2.3 应依照品种丰富、形式多样的原则配置。可考虑以下几种形式: a)、点缀式:以观叶植物为主,点缀观花植物,实现色彩丰富。如:地锦中点缀凌霄、紫藤中点缀牵牛等。 b)、花境式:几种植物错落配置,观花植物中穿插观叶植物,呈现植物株形、姿态、叶色、花期各异的观赏景致。如:大片地锦中有几块爬蔓月季、杠柳中有茑萝、牵牛等。 c)、整齐式:体现有规则的重复韵律和同一的整体美。成线成片,但花期和花色不同。如:红色与白色的爬蔓月季、紫牵牛与红花菜豆、铁线莲与蔷薇等。应力求在花色的布局上达到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1、一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 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的各种植物2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绿地内无缺、死株。 1.2.3、树木不歪斜,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叶片。 1.2.4、花坛、花带、绿篱、绿植围墙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8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坪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坪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上无明显的病虫为害现象。具体要求树木上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1.4、绿地整洁,无杂物,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1.5、绿地内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示牌等园林设施清洁、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园林景观验收标准

小区园林景观景观验收标准 一、硬景 场地交接 1、在种植土回填前3 天,对景观场地标高与建筑竖向标高、建筑单体标高周边接口进行核实,看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景观场地内强电检查井、弱电检查井、雨水井、污水井、消防水泵结合井、自来水的阀门井的标高是否达到设计标高,设施是否完善,清洁是否到位,要做到上一道工序未完不接场地,垃圾未清不接场地。 3、每次交接都要有书面材料 要有总包、监理、景观单位的签字方能接收。 场地平整及压实 1、场地平整应在地形及土方回填和土方开挖前进行。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始标高,对整个场地进行调整,达到设计要求的平整度。 2、对地面表层进行预压实,以防表层土密实度不均造成堆筑时的局部塌陷,增加地基承载力。 3、在平整场地范围外围,应根据地形定好出水方向,挖好排水沟,不让现场在施工时产生积水现象。 素土夯实 1、素土夯实应清除腐植土,清除日后地面下陷隐患。 2、基础开挖时,机械开挖应预留10—20cm 的余土使用人工挖掘。 3、当挖掘过深时,不能用土或细石等回填。 4、夯实,当挖土达到设计标高后,可用打夯机进行素土夯实,基层压实度不小于93%,土基压实度不小于90%。 碎石找平层 1、禁止风化碎石进场,避免有机质混入,并按设计要求控制石子颗粒大小。 2、标高的控制。在回填时先在场地内设置好标高控制点,并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回填时 应注意需铺厚度与夯实后的厚度的比例关系 以便能达到设计要求。 3、石垫层的夯实。采用打夯机夯实。夯实前应多铺摊5CM 厚的碎石。具体夯实方法同素土夯实。

钢筋砼浇筑 1、钢筋的大小要符合设计要求,并要无锈无斑,绑扎时要绑扎整齐,横平竖直。 2、在浇筑混凝土稳定层前,在干燥的基层上洒一层水或1:3 砂浆。 3、按设计的材料比例配制砼试块 然后浇筑、捣实混凝土 并用直尺将顶面刮平 顶面调整至设计标高。施工中要注意做出路面的横坡和纵坡。 4、混凝土面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开始养护,并及时对砼基层进行伸缩缝的切割,切割时应注意与道路面层铺设尺寸的吻合,然后考虑园路和广场面层的铺装。可用湿的稻草、湿砂及塑料薄膜覆盖在路面上进行养护。 花岗岩面层的铺装 1、铺装前先用20 厚1:3 水泥砂浆座浆。 2、人行道铺装时灰缝宽度2—3mm。用水泥和铁粉按一定比例混合加水扮成稀浆封缝。 3、伸缩缝设置在避开树池和铺装图案的情况下,要求每格25—30米处设置一道伸缩缝。 伸缩缝的缝宽2Cm,切缝时铺装层至底层要全部贯通缝内用沥青板填塞。 石材要求 4、同一石种颜色一致,无明显色差、色斑、色线的缺陷,不能有阴阳色。 5、纹路基本相同,板面无裂痕。 6、外围尺寸、缝隙、图案拼接位误差小于1mm。 7、平面度误差小于1mm 没有砂路。 8、表面光泽度不低于80 度。 9、粘接缝隙之色料或补石用的粘料颜色要与石料颜色相同。 10、对角线、平行线要直,要平行,弧度弯角不能走位,尖角不能钝。 11、包装时光面对光面,并标明安装走向指示编号,贴上合格标签。 自然石的铺装 1、自然石材选料时要求石长30cm 的不少于20%, 20-30cm 的不能少于30% 2、施工过程中每5cm 高度弹一水平线,以便控制粘贴后的墙面在同一水平面上。 洗石验收标准 1、洗石石子粒径应选不大于50mm,颜色符合设计要求,大小均匀一致的石子。含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洗完后要不掉石子,石子显露约为石子粒径的1/4表面浮浆要冲洗干净。 二、软景 回填土回填与压实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要求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3.2种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客土: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3.4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6规则式种植: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7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8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9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3.10假植: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3.11修剪: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3.12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3.13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3.14分枝点高: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3.15树池透气护栅:护盖树穴,避免人为践踏,保持树穴通气的铁蓖等构筑物。 3.16鱼鳞穴: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状

(完整word版)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控制措施

养护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 管理员值班班长 2. 施工质量控制预案,自检、按甲方要求做好检查,管理人员日常巡检、配合检查方人员周检、月检,监督、查检的完整体系,把好每道质量关。 3. 工地质量检查与内部考核相结合,建立落实质量考核奖惩制度。 4. 加强工地质量宣传教育,强化员工质量意识。 5. 要求执行管理者熟记《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要求》。质量责任制: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责任制,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鉴定质量保证书,实行风险工资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能、责任权限,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使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施工工艺、技术状态等,满足施工规范定的必备质量要求,以达到质量管理目标。 2.奖惩措施: 对现场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责、权、利挂钩,出现质量问题,奖惩分明,决不放过。并设专职质检员,具体措施待工程开工后,项目部协商来决定。 3.准备工作: ①、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参加图纸会审,接受设计院的设计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分的工程质量要求。 ②、组织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及施工队骨干工人认真熟悉图纸,做到心中有数。

③、认真编制施工指导书,进行特殊工艺及新工艺的技术交底,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交底。 4.质量检查与验收: 现场质量检查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的手段。它包括:工序交接、隐蔽工程、停工后复工前和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 ①、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质检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和实验法。 ②、质量验收按照工程合同的质量等级,遵循现行的质量检查评定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工程分阶段进行质量认可。 ③、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做到与施工同步。 质量控制措施: 1. 严格执行园林植物养护《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城市管理标准(试行)》《四川省城市绿地广场和新、改、扩建道路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要求》各项规程。 2. 设立专职养护队,即大树养护班。工段配备绿化专业工程师一名,绿地养护技师一名,保证工作组织化、专业化、科学化。并建立计划、执行、检查、考核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3. 整个养护期工作重点: 3.1 加强病虫植保预控,坚持防重于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防除病虫害的发生与蔓延。尤其是应把本地发生率高、危害性大的“五小、二病”(即蚧虫、蚜虫、粉虱、蓟马、叶螨和病毒病、线虫病)以及樟巢螟、天牛、木蠹蛾及真菌病害的防治作为重点。 3.2 本工程绿化地势环境温和,春夏降雨较多,养护管理任务重,特别是除草除虫工作,应注意掌握野草虫害发生规律,坚持“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以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种植材料、种植土、土壤改良材料、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规格、质量要求分批进行验收,并及时填报到场验收单; 2、对大树的工程中间验收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⑴种植物的定点、放线应在挖穴前进行;⑵种植的穴、槽验收应在未换种植土和施基肥前进行;⑶工程中间验收,应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工程项目的种类的是多种多样的,每种工程的施工条件以及验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一个工程完工后都无一例外的需要按照既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只有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才可以投入市场使用。园林绿色工程也不例外。是否知道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竣工初步验收时间: 花坛内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应在种植好后15天后进行验收;对于宿根花卉,春季种植的应在当年发芽后进行验收,对于

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灌木地被生长期应在栽植后1个月、休眠期栽植应在新的生长发牙开始1个月期满后方可验收;乔木生长期应在栽植3个月、休眠期栽植应在新的生长开始3个月期满后方可验收; 二、基本验收标准 1、种植材料、种植土、土壤改良材料、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规格、质量要求分批进行验收,并及时填报到场验收单; 2、对大树的工程中间验收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种植物的定点、放线应在挖穴前进行; ⑵种植的穴、槽验收应在未换种植土和施基肥前进行; ⑶工程中间验收,应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3、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验收时要求 ⑴乔、灌、地被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生长茂盛,叶色浓绿,树冠、树型完好,无枯枝、枯黄现象; ⑵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 ⑶绿地整洁,表面平整,地面无杂草; ⑷草坪无杂草、枯黄现象,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园林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附件3 宝地集团园林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一、验收项目组成 1?土建部分:道路方砖铺设、L路边石铺设、围树路边石、井口周边方砖处理、理石铺装等相关项 目; 2?景观部分:雕塑、景墙、花坛假山及驳岸等相关项目; 3?绿化部分:苗木、土壤、整形修剪,养护管理等相关项目; 4?设备、设施部分(含水、电):路灯、草坪灯、音响、喷泉、管线等相关项目。 二、验收标准 (一)土建部分 1.L路边石、围树路边石:施工稳固,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严密,无阻水现象;路缘石背后回填密实;整体感官整齐平整,无掉角,缝隙饱满; 2?道路方砖铺设及井口周边方砖处理:感官效果铺砌平稳,灌缝饱满,无翘动;面层与其他构筑物衔接顺畅,无积水、无缺棱掉角现象; 3?理石铺装:面层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洁度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结合,无空鼓现象;面层板块挤靠严密,无缝隙,接缝通直无错缝;表面平整洁净,图案清晰无划痕;周边顺直方正,擦缝饱满;石板齐平,洁净、美观,无沙土,无水泥,并冲洗干净,无明显色差; 4?卵石铺装:大小均匀,颜色一致,铺装符合设计标高,无超出或低于整体平面现象;卵石安装间距适中,填充缝内光滑饱满,与相临铺装衔接处填充缝适中; 5.锈板铺装:接线通直,无缺棱掉角现象,板底密实无空鼓;转角处磨痕直顺,形成90度夹角; 6.青石板:板底夯实稳平,无破损现象;与绿地的衔接恰当,达到美化和实用的双重效果。 (二)景观部分 1?景墙、花坛:墙面平整,灰缝平直、饱满;弧形景墙弧度完整柔美,无突出点,接缝大小一致; 2?雕塑:安装平稳、牢固、无倾斜;景观效果符合整体设计需求; 3?景观小品:色彩符合设计要求,造型完整,柔美;无破损,无裂缝,安全牢固; 4?假山:主次分明,达到自然美观的效果;采取平稳、填缝、胶接、勾缝的安砌措施; 5?围栏:色泽光亮,无明显突出油漆点;无锈迹,无泥土,安装牢固能起到保护作用; 6.驳岸及水池:无渗漏点,无破损;边缘与绿地及铺装衔接顺畅;池底清澈,无垃圾;所用铺装参照铺装材料进行验收; 7.防腐木亭、凳:结构合理,安装稳固,无变形,符合设计尺寸;防腐木表面进行打磨处理,保证使用功能。 (三)绿化部分 1.苗木 (1)乔木:胸径,冠幅、分支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并在不影响整体效果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疏枝,力求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保证成活;树干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即使小弯曲也不得超出两处);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无严重病虫危害;常绿树叶色正常,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万科景观】植物种植标准化技术标准

【万科景观】植物种植标准化技术标准 2014-02-27房地产经理人联盟 【万科景观】植物种植标准化 (一)种植材料标准: 1、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汁要求。 2、一、二年生花卉,株高应为10~40cm,冠径应为15~35cm。分枝不应少于3~4个,叶簇健壮,色泽明亮。 3、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 4、球根花卉,根茎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 5、观叶植物,叶色应鲜艳,叶簇丰满。 6、水生植物,根、茎发育应良好,植株健壮,无病虫害。 7、铺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3cm。 8、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 (二)种植土标准: 客土等措施。

(三)植物种植标准: 1、应根据树木的习性和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最适宜的种植时期进行种植。 2、乔木全冠种植,乔木的成活率达到100%,灌木的成活率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植物应保证全树冠成活。苗木干径超过30CM以上的保活期是2年。 3、用作行道树的乔木,主干高度应大于3M,蓬形应大于2M,并应蓬形饱满。 4、花卉种植区域无杂草、无明显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8%。 5、草坪长势良好无杂草、无枯黄,修剪后高度不超过6-7CM,种植成活率达到98%以上。临近路沿的草坪,应设盲沟,车库顶上的草坪应有一定自然坡度,下设盲沟及碎石滤水层,保证排水通畅、不积水。 6、种植绿篱底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树干大小搭配均匀。在苗圃修剪成型的绿篱,种植时应按造型拼截,深浅一致。 7、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平衡,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8、地被植物覆盖土壤度应达到85%以上,且疏密相当,层次变化分明。 9、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l0~15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盲沟,以利排水 10、种植胸径12cm以上的乔木,应设支柱固定。支柱应牢固,绑扎树木处应夹垫物,绑扎后的树干应保持直立。 11、水生花卉应根据不同种类、品种习性进行种植。为适合水深的要求,可砌筑栽植槽或用缸盆架设水中,种植时应牢固埋入泥中,防止浮起。 水生植物最适水深表: (四)屋顶绿化标准: 屋顶绿化种植,必须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良好的排灌、防水系统,不得导致建筑物漏水或渗水。 2.应采用轻质栽培基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标准.doc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标准1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标准 2009-12-28 19:26:33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878次评论:0条 一、目的:保护、完善绿化带;保护、美化小区环境。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服务中心管理区域的绿化。 三、职责 1、公司经理负责审定绿化方案和确定绿化工程承包商。 2、服务中心主管负责拟定绿化方案,签定绿化工程合同。 3、物业管理员负责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监控和日常绿化管理。 4、保洁员负责绿化带除草。 四、程序 1、确定绿化方案 (1)服务中心主管根据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和要求,并根据小区美化实际需要,提出初步绿化方案。 (2)服务中心主管就初步拟定绿化方案,向业主管委员征求意见。 (3)根据业主管委员的意见,服务中心主管拟定绿化方案,并提交公司经理审核、批准。2、委托施工

(1)绿化工程承包商的确定《供应商选择程序》进出。 (2)服务中心主管与被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绿化工程合同。 3、施工质量监控 (1)物业管理员按绿化工程合同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 (2)物业管理员对发生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记入《绿化工程存在问题处理单》,并将处理单交承包商限期整改。 (3)物业管理员跟踪整改的进行,并检验整改结果,决定认可或要求其继续整改。 (4)对合同期限内不能完工的绿化功臣,物业管理员应向承包商寻求补偿。 4、绿化工程的验收: (1)绿化工程施工完毕,物业管理员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参与验收的可包括:物业管理员、服务中心主管、业主管委会委派的人员,公司经理、承包商。 (3)参与验收的人员在《绿化工程验收移交记录表》上签字,即为验收合格。 (4)若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物业管理员按规定进行进行处理。 5、绿化工程验收接管后,由服务中心自行养护。 6、日常管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