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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渐进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渐进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渐进

贷款利率放开,金融市场化改革在稳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也

在逐步渐进。民生人寿总精算师印文建近日专访时指出,寿险利率市场化是把

双刃剑,利率放开可能导致部分寿险产品价格下降,险企可以采取以价换量的

方式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是也不排除利率放开后,寿险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

压力和风险,甚至出现亏损的可能性。

保险价格未必下降

此前不少指出,寿险预定利率的放开后寿险产品价格将降低。有券商分

析师曾针对利率变化敏感性做过测试,其选取了传统寿险中的两全保险和重疾

险两大主要险种,假如预定利率上升到3.5%,保费将减少6%10%,保险产品的利润率将下降6%41%。印文建指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利率往上走之后,对于险企而言可调控的利润范围更小,不排除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加上市场压力

也比较大,保险产品价格下降并不是必然趋势。印文建指出,寿险保单降价确

实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但是事实上也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保险公司是一种特

殊的行业,其产品周期长达数十年,按照利率计算复利导致实际利率滚动巨

大,因此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要谨慎对待。

除了传统的寿险产品,各家险企公司也开始利用分红险、万能险产品跟

市场接轨。事实上,险企每年给出的分红都是公司每年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

行业水平给出,本身也是利率化的一个体现。业内人士指出,定价利率提升意

味着保险产品更加便宜,但是保费下降能够带来多大量的回升很难确定,毕竟

保险产品价格敏感性较低,客户看中的更多的是保障条款和服务内容。中信建

投证券分析师指出,定价利率放开对存量业务构成压力,但不会对短期业绩构

精编【金融保险】保险费率的概念及厘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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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保险费率的厘定 本章学习目标: 理解保险费率的概念及厘定的原则。 了解保险费率厘定的数理基础。 了解非寿险费率厘定的过程及原理。 掌握寿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及计算。 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及数理基础 4.1.1 保险费及其厘定原则 1.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在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人依靠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缴付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了约定交费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 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是保险人用于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它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附加保费是由保险人所支配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但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而不是已保保险标的损失资料。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相加所

得到的保险费率称为毛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也称净费率,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费率。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保额损失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死亡率。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 2.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总体上要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具体包括下列几个原则。 (1)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是指所收取的保险费在支付赔款、营业费用和税款之后,仍有一部分的结余。可见,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费率过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稳健发展。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保险人常常不惜以降低保险费率来吸引顾客。为了贯彻充分性原则,避免恶性竞争,很多国家都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公平合理原则。公平是指一方面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另一方面对被保险人来说,其负担的保险费应与其获得的保障相当。合理则是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保险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关联,保险人不能为追求超额利润而片面制定过高的保险费率。 (3)稳定灵活原则。稳定是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稳定的费率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核算,也使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保持稳定。不稳定的保险费率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坚持稳定原则并不是要求保险费率保持一成不变,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要求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具体来讲,对注重防灾防损工作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贯彻这一原则有两个好处:其一,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其二,可以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减少整个社会的财富损失。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 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 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 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 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 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 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 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 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 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

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利弊 辩论稿

A. 例证 从深圳的试点来看,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是为了使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状况相匹配,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让大部分车主从中受益。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深圳市财产险保费收入68.7亿元,财产险赔付支出26.3亿元。据了解,今年3月至5月,深圳市车险的平均保单保费为4768.3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4.64%,其中个车单均保费4554.87元,同比下降6%,团车单均保费5376.23元,同比下降3.6%。相关人士表示,照此比例估算,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仅在2011年即可为深圳车主节约保费支出约4亿元。 此前,市场普遍担心费率市场化后,将会出现保费下降、综合成本率上升、产险公司利润率减少的情形。根据深圳保监局公布的实际经营成果来看,实行新的费率浮动机制之后件均保费虽然下降了4.64%,但是综合赔付率却保持稳定,理赔数量降幅同比提高2.8%,特别是小额案件数量降幅明显,理赔费用有所降低,总体综合成本率维持稳定。 多位保险业研究人士表示,尽管很难断定费率市场化改革实现的具体时间表,但他们均认为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对方据点) 许多保险公司人士认为,这次保监会下发《通知》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目前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所需的数据积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精算人才储备等条件都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仍然需要努力。 也有业内专家表示,现实中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是参考ABC三套产品(2007年车险市场改革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产品的三款统一条款,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参考),自己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报批,各家公司之间早已存在差异。而目前实施的车险条款是经过20多年以来不断完善的,消费者基本需求已经包含,保险公司即使创新条款,空间也不是很大。 一家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此次启动改革,大公司在数据积累、成本控制、产品创新、管理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将掌握着市场定价能力,更多地受惠于改革;中小保险公司则在客户资源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足,成本控制方面有压力。 我们按照博弈的想法,对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大公司定高价,小公司定低价。但监管部门似乎不会同意这种情形出现,因为小公司注定要亏损,这与监管部门的费率设置目标相违背。同时,从博弈的角度,预计大公司也会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 第二种情形,大公司定低价,小公司也定低价。小公司注定亏损,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另谋他法。 第三种情形,大公司定中高价,小公司也定中高价。大公司有较高的利润,小公司则勉强盈利。 总结下来,大公司由于资金优势、规模效应下的成本优势和品牌优势,几乎处于不败之地,从监管、大公司和小公司三方博弈的角度来看,预计大公司和小公司也不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因此综合成本率不会有明显变化。如果再考虑电销渠道的竞争,小公司更是处于完全的劣势,因为电销初期的IT投入、广告投入等都不是小公司的规模可以充分负担的。

车险费率市场化探析(一)

车险费率市场化探析(一) 摘要: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保险企业严格执行,这种严格管制的做法带来许多弊端。实际上,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改变严格管制带来的种种不足之处,可以促进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而且有助于保险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但是,通过对保险市场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看出车险费率市场化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尚不具备费率市场化的全部条件。关键词:车险费率;偿付能力;费率市场化 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市场的龙头险种,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2006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显示,机动车辆保险占2006年财产险业务的70.1%。机动车辆保险的一举一动都对保险市场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也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并关系到其它险种的改革。费率市场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同时,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渐进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进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车险费率改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保险业界的热点问题,笔者就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市场化的意义、市场化的条件等问题略谈拙见,并提出有关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回顾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以前,车险的条款费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监会以广东省为试点拉开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试点过程中,费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003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厘定,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即日起废止。但在全面市场化的推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2006年,进行了新一轮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并在同一年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这一轮的条款费率改革主要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基本险条款和费率,将基本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并厘定相应的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从这三款条款费率中进行选择并执行,但附加险的条款费率还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对常见的附加险条款费率也进行了统颁,保监会出台了“限折令”,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2007年8月,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其建立了多年的电话直销平台积累的直销业务,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率先推出了电话直销费率,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费率市场化对于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市场网点覆盖较广、在市场上运行比较成熟的经营主体显现出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一)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实行统一费率致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企业在高费率、高成本、高手续费、低利润的情况下经营,这既有损于保险客户的利益,又不利于保险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双输的局面。而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势必带来保险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势必呈下降趋势,被保险人将是最大的受益方,即现在被中间环节收取的手续费将会留在被保险人的口袋里,如在广东搞车险试点改革时,深圳保险市场的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深圳车均保费由2001年第一季度末的6683元下降到2002年同期的4070元,下降了39%。 (二)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产品的多元化 费率放开后,各保险企业将会意识到良好的服务、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并对稳定客户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制订条款,根据车

保险费率厘定原理题库6-2-10

保险费率厘定原理题 库6-2-10

问题: [单选]依照厘定人寿保险费率的原理,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有()等。 A.死亡率 B.保额损失率 C.保险事故发生率 D.保险标的损失率 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有:①利率因素;②死亡率因素;③费用率因素;④失效率因素;⑤平均保额因素。其中,寿险公司的经验死亡率是制定寿险费率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各家寿险公司之间的经验死亡率差别是很大的,高的经验死亡率可能是低的经验死亡率的1.5倍。

问题: [单选]通常情况下,大公司的寿险费用率()小公司的寿险费用率。 A.高于 B.低于 C.等于 D.高于或低于 通常情况下,公司规模越大,承保人数越多,遇到保险事故的概率会相对越小,因此,大公司的寿险费用率一般低于小公司的寿险费用率。

问题: [单选]采用自然保费形式计算人寿保险的纯保费,则每年的纯保费与死亡给付相比()。 A.较高 B.较低 C.相等 D.时高时低 若采用自然保费形式计算纯保费的话,则保费将逐年增加而且每年的纯保费正好用于死亡给付,没有积累。 https://www.sodocs.net/doc/074792068.html,/ NBA球队

问题: [单选]大额保单失效率()小额保单失效率。 A.高于 B.低于 C.等于 D.高于或低于 保单金额越大,退保时所损失的违约费用就越高,因此,大额保单失效率低于小额保单失效率。

问题: [单选]当其他情况相同时,女性保单失效率()男性保单失效率。 A.低于 B.高于 C.等于 D.高于或低于 女性往往更注意防范风险,也更加谨慎,因此,女性保单失效率要低于男性保单失效率。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寿险业应对策略_张建鹏

2014 总第304期 6 June 一、 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内外背景(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型 从国际背景来看,金融监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从“安全优先的金融监管体制”向“效率优先的监管体制”转变。1929年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但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在保证了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监管成本并抑制了金融竞争效率。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金融管制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主张放松监管体制。 之后,在金融自由化理论和金融业发展的双重影响下,发达国家纷纷开始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内容主要包括利率市场化、金融业务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等。美国在1999年废除了标志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代之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这一事件标志着美国从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历史,迈向了一个混业经营的新时代(郑高明,2012)。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也进行了类似改革,三个国家基本上都成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统一的“金融监管服务局”。英国在1998年以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主要由九家监管机构1分别行使对银行业、证券投资业、保险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但是,1997年巴林银行的倒闭直接推动了英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为了顺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 S A )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寿险业应对策略 张建鹏 李 冰 内容提要:为了建立市场化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和创新,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颁布了《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对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内外背景、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寿险业应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寿险 费率市场化 预定利率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770(2014)06-026-05负责对金融体系的监管。1998年7月,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统一监管标准,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20世纪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日本在1998年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揽子措施方案,放宽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限制,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业务。 金融自由化的浪潮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顺应并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需求,增强了各国金融业的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当然,监管的放松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它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2010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但该法案并没有全面否定混业经营,而是加强了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保险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激烈竞争 一般来说,保险业的利润来源主要由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发生在“负债端”,而后者被称为“资产端”。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无论在“负债端”还是“资产端”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从保险业务发展,即“负债端”来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利差损问题” 一直困扰着寿险业的发展,并且在最近几年到了集中兑付的高峰期。寿险费率在1999年以前实行与基准利率联动,当时高定价的预订利率带来了寿险保单的热销,但随后市场利率的迅速回落导致了高利率保单“利差损 博 士 后 征 文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91119220115).pdf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 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 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 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 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 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 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 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 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 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 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 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 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

当前保险业改革的关键—保险费率市场化

当前我国保险业改革的关键—保险费率市场化 一、严格费率管制带来的弊端 (一)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风险单位,出险频率和损失幅度存在很大差异;对同一险种,也会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和投保人购买能力。而长期以来绝大部分险种一直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忽略了各地区保额损失率不同的客观现实,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缴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这种情况显然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保险费率即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地域、保险消费者的风险度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等的不同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制定,并且能够自动调节供给与需求。也就是保险公司根据高风险单位、低风险单位及适度的风险单位等提供相应的保险品种和保险程度。但在统一的费率管制下,会出现高风险保险标的以低费率获得高保障,低风险保险标的以高费率获得低保障的情况。风险的不一致性,费率与其风险等级的背离,导致保险公司多收或少收保费,影响了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监管成本。由此可见,僵化单一的费率体制,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使用,使竞争、价格及供求的一般规律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集中在保险公司对不同风险单位的不同反映上,据此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严格管制费率,容易使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导致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有的保险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和研究投保人需要什么,市场需要什么,因为费率都是统一的。在结构调整、体制创新等方面既无内在压力,也无外在压力。导致在产品开发上,各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更谈不上进行积极的体制创新,因为目前受高费率保护的我国保险公司赚钱无忧。例如,有些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支付给车商代理人的手续费曾高达60%,对新车业务的手续费尽管较高仍都抢着做,因为即使在支付了高手续费后,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些都极大地抑制了保险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四)扼杀了保险中介特别是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人的三个主要形式,保险经纪人的职能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与其他形式的保险中介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更为深厚的专业知识,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经纪人可代其选择保险产品,有助于其以最小的保险费用取得最大的保险保障;对保险人而言,保险经纪人有助于保险人扩大保险业务,节约经营费用,稳定经营;对保险市场而言,保险经纪人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保险质量,进而提高保险保障程度,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与保险代理人相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严重滞后,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很小。其原因固然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对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的条款、费率相同,作为为被保险人设计投保方案的保险经纪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五)客观上保护了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

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现状及思路

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现状及思路 金融机构部何泳萱 车险保费作为财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结合投保人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最优保费是财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006年以来,随着保监会19号文件的发布以及中国保险业协会基本条款(A、B、C三类条款)的推出,车险行业进入统颁条款费率时代。2012年,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开启了商业车险改革的进程。随着费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保险公司将获得新的竞争手段,车险市场竞争也将逐步由以往的手续费竞争向条款费率竞争转变。 一、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发展历程 2001年10月1日,全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从广东开始进行试点,随着华泰保险公司率先宣布实行新的车险费率,我国开启了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探索。2003年1月,保监会取消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行,由保险公司自主制订车险费率、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但由于大部分市场主体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产品同质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上出现恶性价格竞争的局面,车险费率水平不断走低,据统计,2003年我国车险市场平均费率同比降幅达16.38%,而赔付支出大幅增长,当年简单赔付率达63%,较2002年上升5.7个百分点。在赔付率上升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对车险条款相应做出调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保险公司对部分出险率高的车辆拒保的现象,典型案例包括桑塔纳因盗抢率较高,遭到华泰保险拒保,平安和太保财险也出台政策,提高了桑塔纳系列投保盗抢险的门槛。 面对市场恶性竞争、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局面,保监会于2006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简称“1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即优惠折扣系数不得低于“7折”),19号文件的施行,宣告了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终止。2006年7月1日,经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协条款[2006]1号)正式出台,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的同时,也减轻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同时批准的还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6]2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6]3号)和C款(中保协条款[2006]4号)》,规定由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保财险3家公司分别推出A、B、C三款产品,后又加入了适用于专业车险公司的天平条款,各款产品实行统一条款和费率,保

保险费率的厘定

要求:另一个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村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倘若仅仅是少量的风险标的,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风险的同质性。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的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财务的不稳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真,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公平性原则。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如果保险费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也将损害补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费率是否适应是就是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对于投保人而言,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对于保险人而言,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投保人的不满,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弹性原则。弹性原则要求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方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应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整,以达到保费的适度,合理。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竟争,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真与其他。

普通型寿险费率自2013年8月5日起调至3.5%

普通型寿险费率自2013年8月5日起调至3.5% 储蓄类险种收益较大,首批新产品最快在年内推出 新报讯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根据保监会发文公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昨天起,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从2.5%的上限调整为3.5%。这意味着将定价权交给了保险公司和市场。有寿险公司人士昨向记者表示,此举相当于保险公司集体降价,通过大规模的“让利于民”,扭转当前整个寿险行业增长乏力的状态,从而集体走出泥淖。 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因为占用了投保人的资金而承诺的预定年回报利率,通常回报利率越高,寿险产品的价格越便宜。1999年预定利率被设定为2.5%后,一直沿用至今。 在招商证券保险分析师罗毅针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所做的测试中,选取了传统寿险中的两全保险和重疾险两大主要险种:如果预定利率上升到3.5%,保费将减少6%~10%,保险产品的利润率将下降6%~41%。 保险公司将6%~10%的保费让渡给投保人,无疑为保险行业传统险的普及提供了契机。近年,内地保单贵过境外的声音时有出现,不少人涌向香港购买保险,也可证明内地投保人对传统保险的旺盛需求和对价格的敏感。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人身保险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是引领行业完善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人身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第一,费率政策改革为保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二,综合性的改革举措将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寿险生产力。第三,费率政策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第四,费率政策改革将同时倒逼保险企业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推动人身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最后,费率政策改革将助推风险保障业务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服务国家民生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地址: https://www.sodocs.net/doc/074792068.html,/web/site0/tab40/i252604.htm

费率市场化

什么是保险费率市场化 保险费率是保险供给和保险需求之间交易的价格,是保险产品价格的反映。从国外保险市场看,保险费率可分为三种:即法定保险费率、公定保险费率、市场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规律来有效地配置保险资源,因此,它多指市场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是将条款和费率制定权下放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来制定费率。 保险费率市场化实际上就是让保险产品的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性。保险费率市场化包括费率决定、费率传导、费率结构、费率管理、费率机制、资金价格、劳动力价格等要素的市场化。保险费率作为经济杠杆在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宏观上,保险费率能够调节保险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微观上,能够改变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偏好。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将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与建立新的保险费率调节传导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并整体推进,同时,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构造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良好微观经济基础。目前除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再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需要加快建立,进而形成完整、有效、互动、灵敏的保险市场体系。 [编辑]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发生复杂的变化,但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效应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这三者构成了保险市场的其他复杂变化的基础。 (一)费率水平下降 费率水平下降主要表现为体制性下降和竞争性下降两个方面。体制性下降主要是由经济体制转轨造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不仅承担着补偿由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的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的重任,因此保险业必须有较高的利润产出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单一化的利润渠道以及垄断性的保险经营,必然导致保险费率被高估。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保险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商业经营主体,市场才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点,这种职能与角色的变换必然使费率水平下降。 竞争性下降则是由保险经营由垄断型向竞争型转变造成的。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在垄断经营条件下,厂商的产品价格必然偏高,因此我国保险在垄断经营的条件下费率也会被高估。随着保险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的转化,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消费者主权回归的条件下,除少数险种(如农业保险)的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以外,大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回落到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甚至会低于该水平、低于保险经营成本。 目前竞争性降费的实例典型的有机动车辆险和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下降。自广东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深圳市保险市场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分别于2001年4月、7月和10

_第四章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习题(含答案).

第四章保险费率厘定原理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是( D 。 A.年金 B.首年佣金 C.附加保险费 D.纯保险费 2.用于支付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是( B 。 A.纯保险费 B.附加保险费 C.年金 D.首年佣金 3.保险费率是( A 。 A.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B.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例 C.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D.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的比例 4.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的是( C 。 A.已保保险标的损失资料

B.用来支付赔款的费率 c.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 D.给付保险金的费率 5.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 B 。 A.利率. B.保额损失率 C.死亡率 D.营业费率 6.要求厘定的保险费率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费率厘定原则是( C 。 A.公平合理原则 B.相对稳定原则 C.充分原则 D.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7.促进防灾防损原则是指( A 。 A.保险人对注重防灾防损工作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 B.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有防灾防损义务 C.国家法规规定被保险人有防灾防损义务。 D.被保险人为获得低保费采取防灾防损行为 8.财产保险费率的附加费率厘定基础是( D 。 A.利率

B.保险金额 C.保额损失概率 D.营业费用率 9.保险财产的损失率常常( B社会平均财产损失率。 A.低于 B.高于 C.等于 D.低于或等于 10保险事故的损失率是指( B。 A.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与承保的全部保险标的件数的比率 B.受灾保险标的的件数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比率 C.保险标的损毁程度,即保险赔偿额与受灾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的 比率 D.受灾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险额与全部保险标的平均保险额的比率 11、选择历年保额损失率时,至少需要有保险事故发生比较正常的( C 连续年的保额损失率。 A.3 B.4 C 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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