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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登记簿详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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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登记薄

注:每季报一次,30号为上报日

印刷管理五项制度(总9页)

印刷管理五项制度(总9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企业印刷管理制度

西安启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一、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印刷厂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陕西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陕西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着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着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陕西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

印刷品承印等3个管理规定

承印验证、登记制度 一、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需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 三、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由县级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四、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两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五、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等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宿迁市海洋印务有限公司

印刷品保管、交付制度 一、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二、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三、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五、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六、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宿迁市海洋印务有限公司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深圳市彩宇包装有限公司 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一、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承印验证员,由游永才同志担任,负责各种印刷品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每月组卷归档保存二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四条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着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还应当验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 第五条接受委托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有无事先向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登记员,有吴祖建同志担任,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 第三条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并记录是单页或招或贴或是宣传册等形式,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刷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吴祖建同志负责。 第二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完毕后,承

印刷五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六条本企业只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品,接受委托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十条本企业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或者其他证书、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完整版)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印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9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8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

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五项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包装、制版事件,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承印验证员,负责各种印刷包装产品的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归档保存2 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接收印刷包装业务流程:登记——验证——审核——填写书面报告——营销负责人签字——交付生产安排印刷包装。 第三条接收印刷包装业务时,承印方必须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其中特殊包装(如药品、涉及商标印 刷)印刷时需要承印方提供专项证明文件。 第四条审核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审核提交书面材料有效期、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如不符、过期、超范围均不得签收,也不得暂 时收受,告知承印方必须提供有效并且充足证明材料方可。 第五条填制书面报告后,报营销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安排设计、生产,同时设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书面材料,以便查证,做到件件有 落实、样样有据查。 第六条在印刷包装完成后,由仓库管理员登记入库,发货时必须由仓库管理员签字,客户签收时需在发货单上签字,同时将出库单交财 务一份,并填制承印业务报告表,收回承印书面材料只做印刷档案。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 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 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 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 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 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 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 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 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 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 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1)

印刷行业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印刷品承印制度,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严禁承印的印刷品 1、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出版物和非法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政府、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委托书,报纸出版许可证的出版物以及无准印证和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准印证明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假冒或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4、无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广告宣传品。 5、无主管部门证明和公安部门准印证明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其它印刷品。 二、承印验证制度 1、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严格依照《印刷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2、接受委托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还需验证并留存食品类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类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酒类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广告经营的委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存留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及各种复印件等。)应当妥善留存,以备出版行政部门查验。 4、所有业务人员在承接委托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委托单位相应的验证材料。 5、因责任心不强,使验证材料不全或有虚假材料且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印刷品的验证工作由业务部门主管经理具体负责。

印刷品承印业务管理制度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公司印刷管理,确保本公司健康发展,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验证制度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和印刷委托书、准印证。 2、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检查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式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 3、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产品包装装璜印刷品,必须查验委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4、接受他人委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统通票证,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 5、接受他人委印刷一般性杂件,根据印刷内容或常规经验查验相关文件证明后确定,承办人拿不准的应请示有关领导后确定。承应宗教用品必须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二、登记 1、同工接的印刷业务必须登记,登记的内容应载明委印单位、经办人、印刷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地点及相准印证件编号。 2、印刷业务登记簿、出版物样本及准印证必须妥善保管。 三、保管 1、承印他人委托的印刷品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本成品的管理,各个生产环节搞好街接和交接,实际入库数量与计划生产数量出现差错的,由生产最后一道环节负责报请主管生产经理查清。

2、仓库保管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仓库保管岗位职责,严格进出库手续,产品分类存放,绝对保证产品不出差错和仓库安全。 四、交付 1、生产过程中,对重大业务特别是保密性强的业务,各个环节的交接要有文字记载备查,半成品不允许流出车间。 2、他人委托印刷品完工后,必须及时入库,客户不得在车间随意取货,特殊情况下,客户需临时在车间领走部分产品的,必须征得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货后业务承办人必须督促委印单位出具收据并付清货款,特殊情况下,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业务经办人必须同委印人签立付款合同并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交货,欠款由业务经办人收回,到期不回的,从业务经办人的工资或其它费用中扣回。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0一四年一月

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一、本厂在接受承印件时由专人负责,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不得超越条例规定的范围接受承印件,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不得印刷重大活动的告示、证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三、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无价票证。不得伪造、变造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学位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和国家禁止印刷的印刷品。 四、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必须妥善留存2年,以便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五、为落实本规定,实行法人管理全面负责,分管人员负责项目具体落实的分工负责制。随时对照检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罚到人头。 印刷厂 1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一、严格按照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每完成一种印刷的印刷业务后,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二、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张、样本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三、送货交付的印刷品,由送交人员按厂领导的要求安全送达目的地。完成相关交付手续,回厂后即时交出回签手续。 四、送交印刷品同时收回货款时,必须是送货人和负责财务的相关人员双人同行。交付人员必须要有接人待物的礼节,交付中出现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把出现的问题汇报予企业第一负责人。 印刷厂 2 承印登记制度 一、凡在我厂印刷的印刷品,都要建立《印刷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登记,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二、在承接印刷品时,必须在《印刷登记薄》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印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三、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为落实承印登记制度,本厂规定:未经登记的产品,不予发货,不予记酬,并查明原因,给予相应的处理。 印刷厂 3 印刷品的保管制度 一、印刷品的保管是整个印刷过程的工作,各员工都要有责任心和爱护之心,由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保管工作。 二、妥善保管承印印件的原稿(电子文档)校样、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的样本,不得损毁。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管理制度

印刷管理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四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

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

(完整版)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力卩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经典)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经典) 一、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 篇一: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行销科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行销科管理规范: 3.1客户开发 3.1.1业务员开发潜在客户,需提供“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会存档。经行销科主管会同管理科财会组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3.1.2业务员与新客户签订有法律效应的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管理科财会组建档,行销科留存复印件。 3.1.3对于现金交易(先款后货),且为临时性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可以免签合同。 3.1.4对有商标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3.1.5对有条码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品条码

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1.1《营业执照》副本。 2.1.2事业单位的证明。 2.1.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2.2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2.2.1《商标注册证》。 2.2.2注册人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2.2.4如客户是被许可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承印商标

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 门的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 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 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样稿、仅供参考, 一、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厂,设立承印验证员~由XXX同志担任~负责各种印刷品承印 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每月组卷归档保存,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本公司,厂,不得兼营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印刷标有密级 的文件、资料、图表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有 无事先向余杭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四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 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本厂因故不能及时印刷时~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五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 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准印证~并收存备查。 二、承印登记制度 公司,厂,设立登记员~由XXX同志担任~负责第一条本 对承印的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厂,承印的其他印刷品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XXX负责。 第二条其他印刷品印刷完毕后~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入库~不得损毁。 第三条仓库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条各种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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