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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办发[2012]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

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

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

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

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

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

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

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

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

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

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

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

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

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

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

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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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

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当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数

据质量管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

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

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完备的信

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的核准,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和批复

等环节。

第十五条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

高级方法条件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有助于监管部门充

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

组织监管评估专家团队,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

监管的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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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评估专家机制。评估专家分为信用风险组、市场风险组、操作风险组和第二支柱组,负责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在监管部门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开展整改。整改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送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商业

银行是否满足实施高级方法的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根据验收结果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出准予实施、准予有条件实施或不批准实施的决定。

准予实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的范围、并行期的资本底线要求;准予有条件实施的,除以上内容外,应当明确不核准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未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一般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团队分工机制,对核准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

资本监管团队会同机构监管团队开展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工作,确定监管措施;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范围,组织评估专家参加核准工作。机构监管团队负责督导商业银行落实监管措施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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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

负责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实施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

建议。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者、业界专家组成,其职责、组成和工作机制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审原则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第一支柱资

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商业

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各项监管要求

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核准其实施高级方法。

第二十六条基本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要求,但存在对资本管理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下列条件,监管部门核准其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

(一)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示的情形。

(二)对仍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可行的修正措施及计划。

(三)接受监管部门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政策和模板。

第二十七条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的表现、信息系统、应用及其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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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等方面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是否存在审慎不足的情形,确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资本计量审慎不足情形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监管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将风险参数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到监管给定水平。

(三)要求商业银行重新优化模型。

(四)延长并行期。

(五)对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类别或资产组合,不允许其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六)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可解除相应监

管措施。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

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一)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

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及应用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

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

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

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验证。

(五)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

施工作开展有效审计。

(六)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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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20%。

(七)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八)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九)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

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

(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不足50%。

(二)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三)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

(四)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

济周期的研究跟踪完善机制。

(五)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六)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七)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八)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九)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十)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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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

(四)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不足50%。

(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户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三)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

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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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的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

(五)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

(六)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风险价值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一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

(七)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

管理过程,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标准法:

(一)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未能与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

征相适应。

(二)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并定期

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

制情况报告。

(三)未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总收入定义与

计算规则、业务条线划分规则、总收入至各业务条线

的分配规则等。

(四)未建立有效的业务条线收入数据收集和

存储机制;数据少于3年。

(五)未建立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相

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或系统功能存在较大缺陷。

(六)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业务连续性管理存在

较大问题,未能有效支持风险预警与管控。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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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实施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五)和(六)项所列情形的。

(二)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未充分反映银

行的操作风险;数据少于3年。

(三)使用外部数据时,未对数据的适用性进行

充分分析。

(四)使用情景分析数据时,未对情景分析方法

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严格论证。

(五)建模方法的选择或模型开发过程存在严

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模型置信度低于99.9%、观测期少于1年,未考虑非常严重和极端损失事件发生的

频率及损失的金额,或在确定相关系数及风险缓释因

素时处理不审慎。

(六)未能对基于专家判断的模型组成部分提

供合理解释。

(七)模型的拟合效果、稳定性或敏感性存在较大问题。

(八)未将操作风险计量作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体系未有效支持向各业务条线或经营管理机构配置资本。

第五章后续监管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进行后续监管,促使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对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风险、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应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促使银行资本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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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

的商业银行,可获准实施或有条件实施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程序;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

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未获准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商业银行,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年一定、按季监测,视情形确定第二支柱资本

要求。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

不宜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一)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

(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能有效支

持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

(三)缺乏风险识别机制,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过去十年取得快速发展 过去十年来,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投资需求日趋旺盛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凭借其自身渠道优势和资产获取能力得到快速发展,一是满足客户多元化投资需求,提高了国内居民财产性收入,二是丰富商业银行客户服务工具,提升了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三是延伸商业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的合作链条,推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也在不断调整、优化经营理念,通过构建多样化的产品形态以及多元化的资产组合,逐步回归代客业务本质。 一是加大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力度。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2014年上半年理财报告,1-6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实现资金募集1.17万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74.53%。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这种变化,实现了理财产品的价格波动,直观反映投资管理能力,有利于逐步打破产品刚性兑付。 二是加大标准化、市场化资产的配置力度。同样来自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报告数据,截止6月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12.65万亿,但整个市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占比已经降至22.7%,远低于监管部门允许的35%上限。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对于债券及货币市场、银行存款等标准化资产加大了配置,并开展尝试资本市场业务、衍生业务。上述变化反映出各大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在悄悄启动主动转型,不再依赖于非标资产的投资收益。 同时,商业银行总行纷纷设立专职资产管理部门为业务的转型与

推动提供组织保障。今年4月,银行组建成立了总行一级部门资产管理部,定位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行客户资产管理产品设计、成本核算和风险管理,并率先实行了风险派驻制,内设风险管理处作为总行风险管理板块的派驻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监控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我行已经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位为全行战略性业务,一方面银行理财是国内利率市场化的替代品,可以帮助银行积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另一方面意味着银行收入结构的调整,从原来的存贷利差收入转变为管理客户投资的管理费收入,解决了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之间的矛盾、投资管理能力强大和资本有限之间的矛盾,也符合客户希望提高投资收益率的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仍处在发展初期,业务空间广阔。 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规模相匹配。我们可对比两组数据: 一是欧美银行业的整体情况:2012年末,美国银行业资产管理余额12.7万亿美元,占美国商业银行资产13.1万亿美元的97%,占美国GDP16.24万亿美元的78%。2012年末欧洲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资产余额达15.4万亿欧元,占欧洲GDP的99%。 二是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汇丰、摩根大通和美国银行表外资产管理规模分别占其资产总规模34%、66%、39%,瑞银集团更是高达173%。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资产余额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6.75%,占国内GDP21%,这一巨大的差距隐含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无限的发展潜力。

各级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现状

各级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现状 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及时下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体现了鼓励加快处置不良的用意。《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可以依法设立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并规定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收购、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内外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实践表明,专业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技术,对加快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回收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受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整体持续反弹回升,光伏、钢贸这两个行业更是遭遇巨大的经营压力,为不良贷款突出行业。江苏、浙江成为银行不良贷款的重灾区,长三角地区的银行机构现阶段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的压力骤增。 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和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鼓励新设一些地方性专门处理区域内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剥离出来交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把精力集中在业务发展上。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积累了不少金融资产处置经验,可以在新一轮不良资产处置中继续保持和创新。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由国有企业、商业银行和社会投资以及外资共同参股或者设立民营资产管理公司,既可以吸收大量涌入我国的外资、吸引滞留地下金融体系的我国民间资金,又有利于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包袱、及时补充商业银行运营资金,还可以满足民间资金参与金融市场、分享金融改革红利的要求。上海自贸区内可以设立允许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象是指本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含新建、改建、扩建、抵债资产自用,下同)、租赁、修理(含装修)、清理、报废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财务预算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及日常事务。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建申报条件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建应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效益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比例控制,分级管理,全行固本率控制在40%以内。 第六条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申报条件: (一)无营业用房或面积小影响业务发展的; (二)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地处险区的; (三)被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 (四)其他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和装修的。 第七条购置业务用车和运钞车的申报条件: (一)无法满足运钞或管理需要的; (二)业务用车配置不足的; (三)现有车辆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被有权部门鉴定为报废的。 第八条购建其他固定资产的申报条件: (一)拓展业务、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而必须购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 (二)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 (三)职工教育、培训或提高办公效率所必须的; (四)符合统一规划要求的; (五)其他因业务开展所需要购置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审批 第九条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项目均需总行审批购建。报批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回复,正式申报,正式批复。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建立项: (一)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购建(含房屋装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于年初的1月15日前上报总行。 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是总行安排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依据,凡年初未向总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相应的当年投资。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教学重点: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即是运用资金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类型。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功能主要有: (1)银行资产是商业银行获得收入主要来源; (2)资产规模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实力和地位重要标志,商业银行信用高低直接与其资产规模大小有关; (3)资产质量是银行前景重要预测指标。一家银行资产分布情况、贷款对象和期限都影响着银行资产质量,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可以使人们对商业银行经营前景做出科学预测,从而促使银行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为银行股东增加利润。 (4)资产管理不善是导致银行倒闭、破产重要原因之一。由于银行资产管理在整个银行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地位,银行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够及时足额地支付存款人需要和融资人融资要求,严重话会出现银行倒闭现象。 贷款定价 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时,应该主要考虑: (1)在承担相应风险前提下,贷款利息收入能够弥补商业银行经营成本。 (2)使借款人也能够承受,即有足够能力去偿还贷款。 (3)其他信用工具利率水平。因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同时,还面临着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工具竞争。 商业银行常用贷款定价方法有: (1)成本相加贷款定价。这种方法是从商业银行经营成本角度来衡量贷款利率水平,是最简单贷款定价模型。根据这个模型,任何贷款利率应该分解为四个部分:①银行发放贷款边际成本;②银行为发放贷款所必须经营性成本,包括贷款人员工资和发放、管理贷款时设备等成本支出费用;

③商业银行由于贷款可能发生违约甚至损失而承担风险,而必须得到风险补偿;④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所预计实现利润水平。 贷款利率=筹集发放可贷资金边际成本+经营成本+风险补偿+预计利润水平 (2)价格领导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将贷款利率分解为三个部分:①市场所普遍接受优惠利率或者主导利率;②在主导利率下借不到款借款人向银行支付违约风险补偿;③长期借款者向银行支付期限风险补偿。 贷款利率=市场优惠利率+违约风险补偿+期限风险补偿 (3)低于基准利率贷款定价。随着商业银行间竞争加剧,银行发放贷款时,采用低于基准利率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借贷利率+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 与前面方法不同是,贷款利率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所需要利率水平非常低,大约为0.25%——0.5%之间。 (4)最高利率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不管现在和未来市场利率是多少,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上明确写明借款人从该银行获取贷款所付最高利率,也就是规定一个利率上限。 (5)成本——收益贷款定价。按照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分三个步骤来计算银行是否对贷款收取了足够利息,以弥补了银行所承担成本和风险:首先,估算在多种利率和费用水平下,商业银行从客户(借款人)那里获得所有收入;其次,估算商业银行必须对借款人交付可贷资金净额;再次,用估算贷款收入除以借款人实际使用可贷放资金净额,估算出贷款税前收益。 思考题: 1、商业银行资产类型主要有哪些?如何认识资产作用? 2、什么是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我国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3、贷款定价模型有哪些? 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主要原因有哪些?

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试用效益,根据《财 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 请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商业银行。 第三条全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 固定资产账务;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反映监督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固定资产保 管、使用。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是全行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支行应落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 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是:计财部是固定资产管理 核算的综合部门,负责全辖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

办公室是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 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 作;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全行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保管、使用、变卖、处置、报废等要遵循本规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调拨及账务处理均由总行负责,各支行只有使用权和变动请求权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帐实符合。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本规定中固定资产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2000 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 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 具等。 二、费经营用固定资产 1、不属于经营用的房屋及建筑物、职工宿舍、食堂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的资 产业务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教学重点: 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即是运用资金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类型。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的功能主要有: (1)银行的资产是商业银行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 (2)资产的规模是衡量壹家商业银行实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商业银行的信用高低直接和其资产的规模大小有关; (3)资产质量是银行前景的重要预测指标。壹家银行的资产分布情况、贷款的对象和期限都影响着银行的资产质量,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能够使人们对商业银行的运营前景做出科学的预测,从而促使银行进壹步提高运营管理,为银行的股东增加利润。 (4)资产管理不善是导致银行倒闭、破产的重要原因之壹。由于银行资产管理在整个银行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银行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够及时足额地支付存款人的需要和融资人的融资要求,严重的话会出现银行倒闭现象。 2、贷款的定价 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时,应该主要考虑: (1)在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息收入能够弥补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 (2)使借款人也能够承受,即有足够的能力去偿仍贷款。 (3)其他信用工具的利率水平。因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仍面临着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竞争。 商业银行常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有: (1)成本相加贷款定价。这种方法是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贷款的利率水平,

是最简单的贷款定价模型。根据这个模型,任何贷款利率应该分解为四个部分:①银行发放贷款的边际成本;②银行为发放贷款所必须的运营性成本,包括贷款人员的工资和发放、管理贷款时的设备等成本支出费用;③商业银行由于贷款可能发生违约甚至损失而承担风险,而必须得到的风险补偿;④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所预计实现的利润水平。 贷款利率=筹集发放可贷资金的边际成本+运营成本+风险补偿+预计利润水平 (2)价格领导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将贷款利率分解为三个部分:①市场所普遍接受的优惠利率或者主导利率;②在主导利率下借不到款的借款人向银行支付的违约风险补偿;③长期借款者向银行支付的期限风险补偿。 贷款利率=市场优惠利率+违约风险补偿+期限风险补偿 (3)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定价。随着商业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银行发放贷款时,采用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借贷利率+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 和前面方法不同的是,贷款利率的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所需要的利率水平非常低,大约为0.25%——0.5%之间。 (4)最高利率的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不管当下的和未来的市场利率是多少,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上明确写明借款人从该银行获取贷款所付的最高利率,也就是规定壹个利率上限。 (5)成本——收益贷款定价。按照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分三个步骤来计算银行是否对贷款收取了足够的利息,以弥补了银行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首先,估算在多种利率和费用水平下,商业银行从客户(借款人)那里获得的所有收入;其次,估算商业银行必须对借款人交付的可贷资金净额;再次,用估算的贷款收入除以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可贷放资金净额,估算出贷款的税前收益。

2020年(金融保险)浅析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

(金融保险)浅析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 【摘要】资本是维持商业银行公众信心的保证,也是抵御风险的最后防线。为了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运营业绩,应引入行业标准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实现股东价值的持续增长。【关键词】非预期损失经济资本股东价值 壹、商业银行资本的三个概念 作为壹般性的定义,银行的资本是银行已经持有的权益类资金,目的在于防范头寸价值减少或商业损失等风险,从而保护存款者和壹般债权人不受损失。银行的资本有三个不同的概念,即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账面资本是壹个会计的概念,列示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等于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但商业银行账面资本的概念和普通企业的账面资本的概念略有不同,商业银行的账面资本除了所有者权益外,仍包括监管当局认可的储备、次级债等。 监管资本是商业银行按照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该保留的最少的账面资本数量,是壹个根据监管规定计算出来的量,壹般为风险资产的壹定比例。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要保留的最低监管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俩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该比例不得低于8%。 经济资本是壹个风险管理的概念,是用于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虚拟资本,在数值上等于在壹定时间和壹定置信区间商业银行非预期损失的倍数。经济资本不是真正的银行资本,且且银行选择的置信区间不同,经济资本的数值也不同。

这三个资本在数量上存在以下关系:第壹,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如若不然,监管当局将会采取强制措施要求银行补充资本或削减业务规模以减少承担的风险;第二,账面资本≥经济资本:因为经济资本反映的是商业银行真实的风险,最终用于消化风险的资本是银行的真实资本,如果银行在制定经济资本预算时将经济资本的限额定得比账面资本高,真实发生损失时将没有足够的真实资本来覆盖损失;第三,经济资本≥监管资本:如果监管资本大于经济资本,则商业银行会采取资本套利行为,从而在不降低真实风险的情况下大大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综合起来,账面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三者存在着以下的动态平衡关系: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 二、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的联系和区别 监管资本产生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标志是1988年《关于统壹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的诞生。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俩个目标,第壹是要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第二是要减少各国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因素。监管资本是银行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经济资本产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1988年资本协议及1996年的修订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且风险敏感性不足,国际活跃银行为更好地管理自身的风险,开始开发自己的模型,用于为具体的交易配置资本。经济资本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发展的驱动因素是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动荡,其主要目的是信息批露、绩效评估、计划、定价等。 监管者通过对国际活跃银行在经济资本管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的考察,用它作为改进监管资本的有用参考。资本协议非常注重银行的内部风险评估,且以此作为确定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

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本行财产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的; (三)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 符合上述用途和年限要求的打印机、电视机、空调,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 我行固定资产分为五类,即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一)集中核算,效益优先原则。固定资产由分行集中核算;市辖内的固定资产由总行集中核算。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 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总量控制、合理配臵原则。全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各行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三)全面管理、责任分工原则。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各行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购臵、租入、装修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总行对分行授予一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各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结合业务发展要求,在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账务或超计划列支。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配臵、使用、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活动以及对使用状况、产权界定、技术资料和权属证书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价值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进行核算、反映、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的原则。坚持账实分管,坚持购臵、验收、保管、领用和核销、登记及盘点制度。实物增加必须建账建卡,实物

商业银行经济管理形考

单选 1 . 认为只要银行的资产在存款人提现时能随时转换为现金,就可以持有,这种理论被称为()B A. 商业贷款理论 B. 可转换理论 C. 购买理论 D. 销售理论 2 .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拆入和拆出资金比例应该分别低于()A A. 4%和8% B. 5%和10% C. 4%和10% D. 8%和10% 3 . 下列各项比例指标中,反映银行负债结构的比例指标是()C A. 资本充足率 B. 存贷款比率 C. 拆借资金率 D. 各项贷款与总资产比率 4 . 下列指标中,用以分析商业银行安全性的指标是()D A. 存贷款比例 B. 中长期贷款比率 C. 净资产收益率 D. 拆借资金比率 5 . 如果银行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比例等于1,表明该行面临的利率风险()A A. 等于零 B. 增加 C. 减少 D. 不变

6 . 按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B A. 8% B. 10% C. 50% D. 100% 7 . 按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A A. 4% B. 8% C. 50% D. 100% 8 .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被称为() A A. 银行汇票 B. 商业汇票 C. 银行本票 D. 支票 9 . 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项目有()A A. 同业存款和同业放款项 B. 投资收益取得的现金 C. 吸收投资所取得的现金 D.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0 . 下列各项比例指标中,反映银行盈利性的比例指标是()C A. 资本率 B. 杠杆比率 C. 资产收益率 D. 呆账准备金与贷款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实缴数额应被列为权益,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 3.实缴资本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金是永久性的,无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买回、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5.在银行清算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6.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7.收益分配必须要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8.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不分配不应被视为违约; 9.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10.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 111.该工具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应被列为权益,并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 3.受偿顺序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银行的次级债务之后;4.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银行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求偿权; 5.没有到期日,不得含有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6.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7.银行行使赎回权应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替换赎回的资本工具,并且只有在银行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银行应证明其行权后的资本水平仍远远高于银监会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8.任何本金的偿付都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而且银行不能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9.任何时候发行银行都可以取消该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并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股利或收益用以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应构成对银行的其他限制; 210.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银行本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11.该工具不应包括任何阻碍银行补充资本的特征;12.商业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类工具,且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13.如果某个工具不是银行经营实体或并表控股公司发行的,那么发行获得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并表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满足或超过前述关于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三、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1.发行且实缴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银[xx] 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 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信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合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即: 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相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办发[2012]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

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

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 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管理

第二节现金资产管理 一、现金资产管理原则 银行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预先准备为应付存款支取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库存现金、中央银行的存款、在同业的存款和托收中的现金等项目组成。 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所有资产中最富流动性的部分,是银行随时用来支付客户现金需要的资产。各国均把现金资产作为支付客户提取,满足贷款的需求,以及支付各种费用的一线准备。但现金资产是非盈利性资产,不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或只带来甚微的收益,故各国商业银行都希望把现金资产量减低到必要的最低水平。 1、现金资产特点 (1)频繁性:银行资金存取调动非常频繁。 (2)波动性:银行现金需求和供给的很多方面是银行自身难以控制的。 (3)强制性:银行必须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特别是负债中绝大部分是存款,而存款必须随时保证支付。 (4)矛盾性:与追求盈利性的目标相矛盾。 2、现金管理目标:就是要在确保银行银行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现金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使现金资产达到适度的规模。 3、最优化原则 按照存量管理理论,微观个体应使其非盈利性资产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以保证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就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而言,

其存量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其盈利能力。 4、结构组合原则 银行必须根据业务过程中现金流量变化的情况,适时的调节现金资产流量,以确保现金资产的规模适度。具体来讲,当一定时期内现金资产流入大于流出时,银行的现金资产存量就会上升,此时需及时调整资金头寸,将多余的资金头寸运用出去;当一定时期内现金资产流入小于流出时,银行的现金资产存量就会减少,银行应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头寸。因此,适时灵活地调节现金资产流量是银行维持适度现金资产存量的必要保障。 5、安全原则 库存现金是银行现金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银行日常营业支付之用,是现金资产中唯一的以现钞形态存在的资产。因此,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应强调安全性原则。 库存现金的风险来源有三:一是被盗、被抢或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二是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失误,如清点、包装差错;三是工作人员的恶意挪用、贪污等。 二、库存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资产特点 流动性适当性强制性 2、库存现金影响因素分析 现金收支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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