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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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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侵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债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家庭法(婚姻法等)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则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

诉讼时效

物权法总则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

意定之债

债法

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二、民法的特征

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

所有权神圣

合同自由自愿)原则

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

事前事后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出生

权利能力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

主体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财产权支配权形成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代理

三、核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

(一)财产权、人身权

1、区分依据:客体

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区分依据——权利作用

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

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债权的相对性

(四)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的种类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第三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

1.开始——出生

(1)出生

【民通意见第1 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

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胎儿的特殊保护

胎儿是可以继承财产的。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2.终止——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

(1)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形

(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民事主体能

三、监护

(一)监护人的类型

法定监护、协商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即父母双方仍然都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但是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协商监护

前提:在未成年人情形中,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

协商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

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的特别要求:本人自愿、有关组织同意

3、指定监护

(1)先由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被指定人:在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范围内指定(不包括其他亲友)

指定人:有关组织——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包括民政机关)

(2)不服组织指定,30 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定,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

(3)法院指定监护

①有法定顺序②其中包括其他亲友③此顺序并非绝对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

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4)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6)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分担(民通意见22 条)

①法定监护人承担,约定除外;②受托人有过错者,连带。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怠于行使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法律要件

(1)下落不明满2 年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判决

公告期3个月

2、法律效果

(1)设立财产代管人(主要效果)

《民通》第21 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32 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死亡

1、法律要件

(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4 年;意外事故满2 年;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无需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通意见》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判决

公告期:1年或3个月【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

2、法律效果:

(1)人格消灭:以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与自然死亡相同遗产发生继承,婚姻关系解除

(2)宣告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所导致的后果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例如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事实)——遗嘱为准

3.死亡宣告的撤销

申请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无顺序限制

申请条件: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着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死去活来)

①.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

②.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③.财产关系:

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五、个人合伙

1、成立: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民通31)

,口头亦可(意见50)

个 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人内部关系 3、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

合 4、合伙债务:内部的按份之债,所以有追偿权

伙 5、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可以约定负责人

1、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外部关系 2、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亦同

(一)、合伙人的判定——不参与经营,只要约定盈余分配,应认定为合伙人(二)、最具人合性

1、入伙——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同意

2、对外代表权

(三)、债务承担内外有别

1、对外连带——即便退伙并分担了合伙债务仍不能免责——内部约定不得对外!

2、对内按份——合伙经营的亏损额承担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第二节法人

一、含义和分类

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同一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相同。

公法人

非营利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

传统民法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

私法人 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

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等

企业法人—

— 公司法人和

其 他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

我国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幼儿园、

电视台等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

共同兴趣(研究会)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设立,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人格权和其他不可能由法人享有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法律上的限制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 条);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8 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 条)

(3)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

登记依法解散登记

依法撤销

破产宣告

(一)成立

1、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循环论证】

2、法人成立的原则:

放任主义:自由放任

特许主义:专门的国家法令或特别许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核准主义:具备法定条件,尚需经过审批

准则主义:具备法定条件,登记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强制主义:强制设立,一定行业、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

(二)变更

1、分立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其他变更

(三)终止

1、终止原因

2、清算——对内和对外

四、法人的组织

(一)法人的机关——以公司法人为例

法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

人执行机关(董事会)

机监督机关(监事会)

关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律行为:无权代表和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

一、含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

特征:稳定的人合组织;有特定的经营范围、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代表人或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主要类型有: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等——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类型:

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分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享利,不参与经营,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一般要求:

两个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

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名称和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

名称里必须有“有限合伙”

限2——50个合伙人,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且必须按约定缴足,否则应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事务执行

(一)可共同执行,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被选执行者应报告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事项表决:

一般约定不明事项: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特殊事项:全体同意,特殊事项包括: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五、入伙和退伙

入伙:第三人加入合伙,全体同意,对原有和以后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退伙:声明、法定和开除,若是被开除,30 之内可起诉;退伙之后,依然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意

(表意行为)非法定

民事无效的民事行为

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法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律行为

事意思通知:催告等

实准法律行为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

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非表意行为)添附(人为因素)、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法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定

事件出生、死亡、海啸,地震,时效期间的经过、

罢工、不当得利、添附(非人为因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之精神,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没有任何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即该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与内容合法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

(二)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三)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给付

履行抗辩权

(四)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

口头、书面

举手招呼出租车属于以特定的肢体语言表达的明示方式而非默示方式。

行为的表明

(二)沉默

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惯例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的一般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形式、实践)

生效的一般要件: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

成立后生效,但特殊:附条件或期限、批准【未生效】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

(1)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

(2)条件的类型:

A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B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前者是以条件的发生为内容;后者以条件的不

发生为内容

2、条件的成就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

(二)附期限——有日期不一定是期限,可以同时有条件

1、将来的、必将到来

2、始期和终期

第二节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瑕疵类型

(一)无效

1、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2、法律后果

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二)可撤销

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

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后1 年

(三)效力待定

1、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情形下的撤销权

催告权——催告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无论善意还是恶意

撤销权——主体:善意相对人

二、效力瑕疵原因【具体来讲】

主体方面行为能力欠缺、违反强制秩序、意思表示瑕疵和权限欠缺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

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

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

无效民利益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行为?)。

事行为 (2) 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民(3)乘人之危的合同

事行为(4)显失公平的合同

(5)因重大误解的合同

效力待定(1)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

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

(3)越权代表且相对人知道

第三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要件与分类

(一)构成【具体利益衡量】

1、代理权限内:代理权,可代理的法律行为

2、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

3、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4、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甲→→→代理权关系乙(代理人)

(本人)↖↗

↖↗(代理行为关系)

↖丙↗(第三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代表:一体与分离;是否限于法律行为。

2、代理与居间:信息提供者

3、代理与行纪:以自己的名义

4、代理与传达:是否独立意思;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代理

(三)分类

1、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等

委托:委托授权、区分委托合同与代理权产生的依据。

指定: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诉讼中的代理人指定等

2、显明代理与隐名代理 (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本代理与复代理(再代理)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否则要代理人为转委托负责

情况紧急——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代理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四)代理权的产生和行使

代理权和委托

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例外

通谋代理为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间届满;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死亡、消灭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死亡

《民通意见》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无权代理

何为(狭义)无权代理:(a)无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效力,当事人的三项权利;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外观+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

和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第五章民法中的时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含义

诉讼时效指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产生相对方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二)适用客体

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特殊侵权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

债权请求权的例外情况:【时效解释第1 条】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保护公司债权人)

(4)其他

(三)规范性质

适用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排除或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

(一)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

短期:一年:

民通136 条,(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长期:三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环境保护法》第42 条)

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129

(二)起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定有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2)未定清偿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分期履行的合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4)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

(5)人身侵权赔偿: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三)最长保护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构成

(1)诉讼时效届满最后6个月内

(2)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

其他障碍主要情形如下: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死亡、丧失行

为能力的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效果——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1、重新计算

2、中断事由

(1)起诉,及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由。

①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时效从提交诉状和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其他类似情形:申请仲裁等

②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请求调解

③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保护权利

(2)权利人请求

①向对方发文书主张权利,对方签收或盖章;没有签收、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到达者。

以信件或数据电文主张权利的,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者。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定或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3)义务人承认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五、诉讼时效届满

1、诉讼时效届满,产生时效抗辩权

(1)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引诉讼时效。

(2)一审期间未提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2、自愿履行(包括现实履行和承诺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完全(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体系地役权物权变动限制(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一、物权法上的物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特别地,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

2.有体物

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通过技术可以控制。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3.可支配性

4.特定性

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条)?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动产浮动抵押(第180条)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特例:锁与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台灯与灯罩、船和船桨

规则:从随主走,另有规定的除外

2、原物与孳息

孳息:与原物分离+物的收益与产出

分类——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射幸孳息(彩票奖金)

孳息的归属

①物权法的规定②买卖合同的规定

3、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物:天然的特定;人为的特定。

4、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二、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与债权的区分

1、支配——请求

2、排他,绝对——相对

3、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追及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优先性与平等性

3.支配权与请求权

4.排他性与相容性

5.物权法定与债权自由

6.静态法律关系与动态法律关系

8.保护的方式 9.是否有期限 10.客体不同

(三)种类

1、完全和定限

2、用益和担保

3、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法定、种类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确认

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无需过错、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考点

理论攻坚-民法 1(讲义) 第四章民法第 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真题演练 1.(2019 山东省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原则。 ①自愿②等价有偿③公平④诚信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2.(单选)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将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民法是()。 A.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B.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C.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D. 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 3.(2019 山东省直)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就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于《民法总则》生效日失效

B.国家主席没有签署主席令废止《民法通则》,所以其目前仍有效 C.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都有效,但前者优于后者适用 D.虽然没有明令废止《民法通则》,但从适用上来看其已经实际失效 二、多选题 (2012 山东聊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 A.物权关系 B.知识产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税收关系 E.财产继承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民法总则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精品文档)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PDF.pdf

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 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全力发生的时间起算。 (3)、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5)、法律效力和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力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力当然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得抛弃。 2、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 3、代理权的滥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后果:自己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情形:(2)、双方代理:一人同时代理双方为民事行为。 后果:双方代理应该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情形:(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后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2021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

民法选取题 1. (单选题)小张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张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名称权 ↓ 参照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张使用小黄姓名。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黄名誉受损。C项对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小张没有通过小黄容许,将小黄照片出售营利,侵犯了小黄肖像权。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题干未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涉及名称权。故对的答案为C。

2. (单选题)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是() A. 个人信息隐私权 B. 知识产权 C. 财产继承权 D. 婚姻自主权 ↓ 参照答案:A 【解析】A选项说法对的,依照《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她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获得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播她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她人个人信息。之前《民法通则》并没有涉及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B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智力劳动成果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94-97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明确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民法通则》第76、149条对财产继承权均有有关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愿结婚或者离婚,不受她人干涉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买卖、包办婚姻和其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故本题目选取A 。 3. (单选题)《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人身权利进行了法律保护,这里人身权利重要是指身份权。如下不属于身份权是()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版复习提纲】PDF.pdf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知识框架绪论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P1-P2 2、大学生怎样才能成为时代新人?P3-P7 3、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P6【区别和联系】第一段 4、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的含义。P6最后一段 5、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P7第二段 第一章人生的青春之问 第一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总看法 1、人的本质。P9最后一段 2、人生观的含义。P10第三段 3、人生目的。P10最后一段] 4、人生目的的重要性。P10-P11首先、其次、再次。 5、人生态度的含义。P11第二段 6、人生价值的含义。P12第二段 7、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P12第二段 第二节正确的人生观 1、世界观的含义。P13第二段 2、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关系。P13第三段 3、个人与社会的关系。P13-14【对立统一。最根本的是?】 4、科学高尚的人生最追求是什么?P15第三段 为什么?4点(4个才能)

5、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P16-17 四点 6、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什么?当前标准是什么?P18第二 段 7、如何评价人生价值?【根本尺度,当前标准,三点方法】P18 8、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P19 三点 第三节创造有意义的人生 1、怎样看待幸福问题?P20-21 2、怎样看待得失问题?P21 3、怎样看待苦乐问题?P21-22 4、怎样看待顺逆问题?P22 5、怎样看待生死问题?P22-23 6、怎样看待荣辱问题?P23 7、怎样看待金钱问题? 8、个人主义。P25第二段 9、几种错误的人生观。P23-25 10、如何成就出彩的人生?P25-26 第二章坚定理想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的内涵及重要性 1、理想的含义及特点P29 2、信念的含义及特点P30 3、理想信念的重要性。P31-32 第二节崇高的理想信念

最新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 清算义务人 B. 利害矢系人 C. 主管单位 D. 登记机矢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 遵守法律法规 B.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 权利义务对等 D.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 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财产和人身矢系权利 B.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矢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 五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 十四周岁 D. 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 民政部门 C.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 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其近亲属或者有矢组织 B. 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尖组织 C.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矢组织 D. 其利害矢系人或者有尖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 民事行为能力 B. 人格尊严 C. 民事法律能力 D. 民事责任能力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 A. 合法合理原则 B. 公序良俗 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 相矢行政法规正确答案: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 自然人 B. 民事主体 C. 公民 D. 公民与法人正确答案: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 法人或者单位 B. 个人或者组织 C. 单位或者组织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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