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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07.16

【实施日期】1989.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6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系指户籍不在我市而在我市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和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流动的人员,以及户籍在我市的外出人员中的育龄夫妇。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列入其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做到建档立卡,定期组织检查、进行方视。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出生证或允许出生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出生人数,由暂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并负责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流动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暂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五条本市外出从事各项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育龄妇女,在外出前要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身份、婚姻和生育、节育证明。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还要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六条外来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由暂住地乡镇政府功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验审签字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完整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X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X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X-09-09 发布机构:浏览38次 【字体: 大中小】 (国计生委 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 *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

市人口计生委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题评估工作的安排,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按照上级安排不折不扣地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县人口计生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深入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由于我县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了外出人口多、流入人员少这样“一多一少”的特点。通过自查,全县共有流出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流出人口办证率为%。全县共有流入人口,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流入人口验证率为0%。 二、存在问题 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县虽然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但是由于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占有较大比例,这些流出人员的婚、孕、育情况难以掌握,为人口目标的顺利实现留下了隐患,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的潜在因素。自查发现,从0截止到0年底,全县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共有出生人,其中计划内人,违法生育人,计生率仅为%。 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有待提高。虽然我县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多次宣传,但仍有大部分流动人口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宣传死角,影响了流动人口的知晓率。 乡镇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些乡镇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流动人口是现居地管理为主,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影响全局,使得流动人口工作很难被摆到重要位置,工作被动应付。 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由于乡镇主管领导不重视流动人口工作,因此有的乡镇对流动人口工作做不到专人专管。有的乡镇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一证管多证”、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不成合力。 利益导向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流动人口经费投入的不足,对流动人口的免费技术服务、奖励、救助、优惠、节育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只存在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从而导致流动人口的办证和验证积极性不高,办证率和验证率达不到考核要求。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的存在,是挑战更是机遇,也越能考验我们的工作水平。这些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推动我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上水平、上台阶具有积极作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样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鹿城区街道、乡(镇) (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主管,配备专(兼)职计生员。建立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卡册齐全,有关统计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2、招用外来育龄妇女必须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督促其到辖区派出所暂口办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个别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有困难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实行担保,在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计生办,超出期限未办证的必须予以辞退。 3、认真组织对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育龄人员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

达90%以上,无早婚早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违法生育。 4、根据辖区计生办安排,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参检率达100%。 5、监管本单位育龄人员及配偶的生育状况。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不得在未落实计生政策前予以解聘。同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本单位育龄人员的“四项”节育手术,并由单位负责报销节育手术费。 6、员工100人以上或育龄妇女20人以上的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一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为乙方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提供帮助,对乙方及其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按规定实施“一票否决’’制。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状

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状 发表时间:2013-11-04T11:38:45.623Z 来源:《医学与法学》2013年第2期作者:陈国红[导读] 陈国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政府312085 【摘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浙江作为经济强省,流动人口工作也是困难重重,尽管我省在该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与日益增多的流动大军相交恒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笔者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不断流向城镇,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初,增长速度非常迅猛[1]。根据《浙江省2011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省常住人口为5613.7万人,其中省外流入人口共计1182.40万人,占总比例的21.72%。数据巨大的外来人口涌入到浙江省,为一方经济做出了不少贡献,但同时看到由于这些外来人口长期在浙江省打工,未能及时与户籍地取得联系,使户籍地信息掌握数据不实;再是无法掌握其生育情况;另一方面则主要是由于所流入地无法及时掌握其原始生育情况,很难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始终是工作的难点。为此,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我省当前的迫切任务,对协调浙江省人口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治理局面有待加强 浙江省为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在提出《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时,就随即在各地成立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涉及公安、工商、民政、计生、卫生、建设、劳动等九大部门,并逐步形成了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各大部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协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实效。但仍然存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缺少必要的认识,使得计生工作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各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整改革时,并未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考虑在内,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还存在一定阻碍。 (二)清查摸底工作尚需深入 截止2011年,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工作,对全省流动人口进行了的登记、清底和建档,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打造坚实地基础,这种大规模的集中清查工作,浙江省始终保持每年开展一次。但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由于流动人口的居住和工作不稳定等因素使得清查工作仍然无法真正做到彻底,因此,出现了所掌握的信息与实际流动人口数量不符,特别是建筑、煤炭、服务和餐饮等行业,无法真正实现彻底的清查。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需强化 2012年笔者通过对434对已婚育龄夫妇的调查,其中共有189户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技术服务,总比例为43.5%;通过绝育的方式来达到避孕效果的共计139户,通过药具来达到避孕目的的共计48户,而通过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共计212户,有效节育率为73.50%,采取其他避孕方法的有35户。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效率低的主要因素为:1.流动人口不愿接受地区计生部门的帮助,甚至出现逃避管理的情况。2.部分地区人员配置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面向地是整个地区的外来人群,这就意味着,任务量非常大,但计生工作的工作人员配置有限,因此,很多工作无法及时完成,进而拖延了管理工作。3.计生部门的经费有限,不少地区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均不到位,不少地区只能够进行查孕、查环、查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还无法为流动人口提供疾病治疗和生殖健康服务等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加强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策 (一)以城市社区为依托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文件,在浙江省内形成社区领导小组,通过社区服务来全面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将计生、劳动保障、工商、卫生、物业管理、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构建起职能明确和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并本着方便群众、以人为本的原则,逐渐形成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在社区内设立专门的服务室,由专业人员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生殖健康和技术服务咨询[2]。 (二)加强流动人口清查摸底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对社区、村(居)的管理力度。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尽可能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职能地位,同时,构建起流动人口基础账册,以便及时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浙江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吸收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担负起流动人口清查工作,有效控制了清查摸底走访难、入户难、管理难和核实信息难等诸多问题。二是加大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整顿对出租房的管理,对出租房进行了统一核查和清理,并在清查过程中,对房主进行了宣传教育,并叮嘱入住育龄妇女积极与地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向其提供信息,全面掌握计生动态。 (三)逐步完善诸多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体系 近两年来,浙江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采取“亲情化”和“一站式”服务模式,给予流动人口最及时的服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所有进入浙江省的流动人口,在进行登记的同时,对其婚育情况进行统一调查,并为其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证,所有持有该证的人员,均可免费获取得放计生服务站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樊思壮.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2,06(05). [2]郭建平,高斯琦.吕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调研[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06(01).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 作要点的通知 (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市结核病防治所: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任务,结合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探索服务模式转型,强化医防合作,全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强化依法管理,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出台《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研究制定《重庆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办法》、《重庆市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 加强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努力提

xx年11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文

xx年11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文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xx年11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文xx年交通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市委办[xx]60号文件要求,我们结合交通系统工作实际,对应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系统计划生育率达100%,综合节育率达100%,普查率达99%,流动人口办证率达100%,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局领导对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随着局领导班子职务变动,我局重新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二是局属各单位均成立了或调整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计生经费落实。由于交通部门工作特殊,外出和流进人口变化很大,加强交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已成为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是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整体推进。 二、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由于交通系统单位多,人员比较散,工作差异性大,思想不统一。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我局配合市计生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 第 2 页共 2 页

询。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各种经费的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认真开展交通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系统内计划生育会议,贯彻学习市委办[xx]60号文件,并将有关文件下发各单位。组织计生干部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此外,今年五月“母亲日”,我们印发25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在交通系统内认真进行宣传,受到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普遍。四是抓好育龄妇女普查工作。今年应普查300人,实际普查300人,普查率达100%,未发生无计划外怀孕和失效情况。五是狠抓防艾工作宣传。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并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交通系统职工中认真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在车站码头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性病预防资料,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使系统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增强了自我保护和防治意识。交通系统自己组织开展计生宣传2次,先后印发计生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增强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市计生委的正确领导的指导下,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认真清理登 第 2 页共 2 页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2号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

学习材料(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第六条——第十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包括现居住地,也包括户籍所在地。 本条第二款对两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确立的两地共同负责,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本款规定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及避孕节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以便有的放矢

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也是现居住地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办证对象、办证要求以及婚育证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原来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18-49 周岁)。 (二)办证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

现居住地证明格式

现居住地证明格式现居住地证明格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以下称<若干规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服务,根据《若干规定》对我市外来育龄人员在现居住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出以下 规定: 1、办证对象: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杭州市户籍的除外)。 2、办证要求: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杭州市外的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原使用杭州市临时查验证明(三联单),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取消使用。 3、办证程序:,由本人填写婚育情况登记表,交验合法身份证件(已婚育龄妇女须经孕、环情监测),乡镇(街道)办证人员根据其填写的内容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盖上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章,纳入现居住地管理与服务。本人填写的婚育情况内容必须真实,一经发现有不真实的情况,临时《婚育证明》自动作废,并由管理所在地予以收回,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并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证件使用范围、期限:临时《婚育证明》在八城区范围内办理的,在八城区范围内使用有效;在五县(市)办理的,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临时《婚育证明》可延长至三年: (1)经核实,婚育信息完整、准确,并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2)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发证时,须在《婚育证明》中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5、办证费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函复》(浙价费[2000]5号、浙财综[2000]2号)文件精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6、建立联系、通报制度。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纳入管理后,应与户籍地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联系单或信息交换平台),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向户籍地寄回孕环情报吿单。 婚育证明怎么写,因为一个字不对,格式一点点不对,事实上婚育证明怎么写。都要重开。我就受过,郁闷死人可以。尤其按理说应该是户口所在地出示你的婚育证明,但因为流动人口,所以他们往往找 婚育证明怎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婚育证明》办理办理对象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 请问我应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吗?,婚育证明怎么写婚育证明编号: 本村(居):交通事故查询网。姓名: _,出生年月:__特此证明。 _村(居)委会(公章) _年_ 月_ 日婚育证明不是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 计划生育证明是婚育证明吗?,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 我们那里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要收500元?是不是都这样?,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限期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 * 常务委员会 xx年4月1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xx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xx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Xx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周边地区及省外流动人口以逐年递增之势流入我区,我区也有相对数量的已婚育龄人群流出,管理难度加大,对我区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了极大压力,严重影响着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稳定全区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大各部门协作力度,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法制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区上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xx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汇报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 各镇办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在流动人口密集的村

(居)和大中型企业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起覆盖全区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网络。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体系 1、周安排、月例会、季考核制度。镇办要严格落实每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小结讲评和工作安排;每月召开流动人口工作例会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前通知区计生局包抓领导及计生指导员按时参加;每季度对村(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重点突出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查证验证,流入、流出育龄妇女建档建卡、定期三查等内容,考核结果上报区流动办,区流动办进行随机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2、清理清查制度。镇办每季度对本辖区要彻底进行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将清查情况上报区计生局,区上将对各镇办的清理清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要加大联合清理清查和联合执法的力度。各镇办要组织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统一行动,,以清查房屋出租户、住宅、小区、商铺和各服务业、建筑业、医疗机构等为重点,对18—49周岁的流入、流出人口登记造册,做到“四不漏”(居不漏幢,幢不漏层,层不漏户,户不漏人)、“五清”(情况清、人数清、查环查孕清、流向清、出生清),检查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等相关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对未持证的流动人口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95%以上,持证率达到90%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 3、以房管人制度。镇办要会同辖区派出所与房屋出租户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完整版

编号:TQC/K52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 结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ime periods,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lan i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ing the cost,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hoice of appropriate way, in order to achieve low cost and achieve good results.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计划资料适合用于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特点,推出各项具体执行方案。主要特点是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和不乏灵活性,同时考虑费用支出事项,根据自身力量选择合适的方式,以实现较低费用取得良好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贵池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紧密结合省市城市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深入推进"三项工程"建 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出生人口性 别比综合治理,关爱关怀流动人口留守家 庭,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强化业务培 训,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全面完成各项重点工作 1、认真开展"两节"期间流动人口卫生 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区人口

智慧医院-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 重庆市“智慧医院”示范建设 (试行) 实 施 方 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录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4) (一)评审原则 (4) (二)参考依据 (4) 二、项目组织管理 (6) (一)管理单位 (6) (二)具体执行单位 (6) (三)评审专家组 (6) (四)第三方测评机构 (6) 三、评审范围、内容 (7) (一)评审范围 (7) (二)评审内容 (7) 四、等级划定 (9) 五、评审工作流程 (10) (一)申报阶段 (11) (二)建设阶段 (11) (三)评审阶段 (11) (四)评级阶段 (12) 六、评审工作安排 (12) (一)2018年度工作 (12) (二)2019年度工作 (13) (三)2020年度工作 (13) 七、保障措施 (14) (一)落实目标责任 (14) (二)专家定点指导制 (14) (三)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14) (四)建立监督机制 (14)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一)评审原则 按照国家“以医院信息标准化推动区域信息一体化”建设方针,坚持“评建结合,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医务人员负担、提升智慧管理能力等方面建设整改,促进医院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便民利民智能应用,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全面支撑业务协同应用、信息互通共享、标准统一规范的智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二)参考依据 智慧医院评审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后期发布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指导意见,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5年; 4.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2015年; 5.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汇报材料(定)

莲花池街道羊大山社区创建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示范社区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近年来,羊大山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区街道计生部门的直接关怀、指导下,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主线,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已任,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突出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新路子,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区基本情况 莲花池街道羊大山社区成立于2001年5月,地处泸州市城北龙马新城,龙马潭区莲花池街道羊大山社区成立于2001年5月,位于龙马潭区城北新区。辖区面积约1.2平方公里,辖区内有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120余家,商住小区28个。下设18个居民小组,龙马潭区委、区政府、法检两院办公大楼就坐落在本社区,是龙马潭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社区内居住人员复杂,外来务工、经商、购房居住人员的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较多。社区日益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集聚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织处、各种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各种社会资源的承载体。 二、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机构。社区成立了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副主任及社区工作者为成员的社区服务管理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并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协会。同时,在街道领导下,做好了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保障。 (二)调查摸底。社区于今年4月开始进行社区服务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社区依托试点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在街道领导下,会同莲花池派出所深入社区楼院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全面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摸排普查,准确掌握了社区居民群众底数。同时,会同街道积极协调区上政法、公安、人社、民政、残联、教育、文体、卫生、计生、住建、财政等职能部门提供需协管员采集的项目,由市公安局根据采集项目统一设计出具体表样,结合社区实际制作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开展具体工作。社区对流动人口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上门回访,对有变化的及时进行核对并录入PIP信息系统,使流动人口管理数据能不断更新。经入户摸底调查,截止2011年11月30日止社区共有6893户,其中:常住户2524户、人户分离户2509户、空置房1231户,暂住户(租房户)640户1413人,其中:育龄妇女506人,60岁以上老人66人,0—7岁儿童78人,残疾人7人,困难家庭7户,离退休人员63人,党员14人,对以上人群社区全部进行了分类建档管理,为今后的各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大力宣传。一是社区组织专门人员,编印了《社区服务管理创新工作宣传手册》1万余本,《便民服务手册》5000册,将涉及居民群众的服务项目和综合服务协管员的服务电话印制在宣传册上,让广大群众知晓。二是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在各个商住小区和人口集中的街道设立宣传点进行定点宣传,向居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共4000多份,大力宣传社区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三是组织计生、民政、劳保、教育、卫生、综治维稳等11个职能部门,在社区文化广场召开了“社区服务管理创新推进大会”,各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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