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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

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三)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高配的领导人设置相应岗位的,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设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第二十条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

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区县、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二)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的;(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详见附件7),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四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3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第二十九条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和现有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四)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五)其他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三十八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等因素具体研究制定。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2);(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各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的比例择优上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分别经省、市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六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有条件的区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4.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5.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6.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7.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高级一级技术工一级

二级职员二级二级

三级职员三级三级

四级职员四级四级

五级职员五级五级

六级职员六级普通工

七级职员七级

八级职员中级八级

九级职员九级

十级职员十级

初级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全称机构

规格经费形式编制总数实有人数

单位编制

结构管理

岗位其

中领导岗位专业技术

岗位工勤

岗位

中层领导岗位

单位岗位总量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高级中级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技术工普通工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乡镇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编制总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实有人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3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编制数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管理岗位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高级中级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技术工普通工

一二三四五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备案;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有人员数是指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 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 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6.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7.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4

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档案身份参加工作时间聘用

岗位等级聘用

时间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5

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档案身份参加工作时间聘用

岗位等级聘用

时间取得资格

时间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的等级填写;

3. “取得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职称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4.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5. 对于高职低聘的人员,将其实际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于“备注”栏中;

6.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7.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8.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6

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档案身份参加工

作时间聘用

岗位等级聘用

时间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等级”一栏按照聘用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2.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技术等级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3=100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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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4]35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1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精神,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和市委“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突出特色、农民主体”原则,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基础,以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为目标,以推进“巴山新居”建设为抓手,以环境整

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促进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到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住房、出行、饮水、用电和通讯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干净、整洁、便捷,90%左右的行政村完成人居环境改善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提升规划。 1.提升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深化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完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三规融合和产业发展、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五规合一”,科学制订年度发展计划和不同类型的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和城乡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和规模,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完善中心村、聚居点和旧村落改造提升规划。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坚持“四靠近一均衡”(即靠近县城、场镇、产业园区和基地、资源富集区,坚持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建设中心村、聚居点。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文化特色等实际,科学、合理定位新村类型和业态。遵循“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传承历史文化和耕读文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尽可能在原有村落基础上建庭院、建入户路、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水、改圈,提升民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展现“房前屋后、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农村特色、田园风光、乡土气息。到2020年,全市规划新建中心村142个,聚居点1360个(其中新建1105个、改造255个)。 3.加快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列入国家、省名录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加大传统村落保护修缮力度,搞好原村落古树、古建(构)筑物、原生产生活方式和名木的保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2 【实施日期】201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和代拟稿(以下统称公文)的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文审核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程序完备,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审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公文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报文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级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级部门的下属单位、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应由主管(行业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市级非常设机构应以其办公室设在单位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并需符合前款规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发[2007]58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巴府发[2007]58号)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重庆办事处、驻西安办事处、驻宁波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明确职能职责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与驻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与沟通;宣传介绍巴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巴中与有关省(市)和省内市(州)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参与我市与联系地区之间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负责驻地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开展巴中与有关省、市(州)间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我市对内对外开放的领域和途径,为外地与巴中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市内企业拓展省内外市场;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调查并协助解决相关投资者反映的重要问题。 (四)协助配合市内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驻地巴中籍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调解劳务纠纷、民工维权、就业指导、信访调解等工作;协助处理巴中籍进京、进蓉上访人员及有关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馈信息。 (五)负责市领导赴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区的工作学习接待工作;为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在当地开展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工作支持。 (六)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 (一)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对有经营资产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进行拆分,分别成立市政府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和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或××宾馆、××招待所)。驻北京、西安、宁波办事处和拆分后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为依照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程序报省人事厅审批,核定定额定项补助事业编制和部分工勤事业编制;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或××宾馆、××招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自府办函[2010]32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或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局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县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复核工作。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贡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贡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 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7 【实施日期】201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贡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自贡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作为自贡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项晓峰担任市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曾

嵘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勇毅、赵颖红、周耘,市委编办主任陈洪、市发改委主任杨立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卢春艳、市财政局局长官勇、市工商局局长余忠、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剑、市政务服务中心副调研员曾义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各区县、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全市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各区县、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市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组、责任清单清理改革组8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 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自贡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市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曾嵘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赵颖红,市委编办主任陈洪、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剑、市政务服务中心副调研员曾义担任。 日常工作由市审改办承担,其中:市委编办负责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审核,并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市本级政务服务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08]41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 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代拟的《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将全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基本内容 (一)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后,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1、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参加市级统筹的范围和缴费费率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缴费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强信息内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 强信息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7]9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府网站质量的通知》(川办函〔2016〕20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53号)等文件要求和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有关规定,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统筹推进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是新时期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切实解决

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府网站“僵尸”“睡眠”、只建不管等问题,全面提升政府网站运行质效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现已建成全市政府网站统一集约化技术平台。各区县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刻认识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办好政府网站提升到服务人民群众、提高治理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高度,以服从大局的态度,积极配合统筹推进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各区县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已建成的网站要于2017年3月底前全部分级迁移到市政府网站统一集约化技术平台,并将信息公开、解读、回应、互动、服务等必要功能分级整合到主站、子站或政务频道,形成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为子站、各级政府部门利用统一技术平台分级开办政务频道的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新机制,实现全市政府网站技术标准统一、风格设计统一、技术维护统一、内容资源共享、安全保障有力。市、区县政府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分级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增强信息发布集中度,并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的规定,及时组织管辖范围内原有政府部门网站有序关闭。 二、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 各区县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内容保障工作措施,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依照自贡市政府集约化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在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主站、子站和政务频道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更新制度,规范完善信息发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持之以恒扎实做好主站、子站和政务频道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促指导,切实增强办好政府网站的使命感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操作培训,着力推进政府网站全面提质增效。从2017年起,分级建立季度抽查机制,按季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巴府办发〔201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督促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按照政务服务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细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 第一节运行模式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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