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

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

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开发商分销来访渠道管理制度

开发商分销渠道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完成营销任务,现针对渠道方面规范相关制度及流程,具体如下: 一、竞品截流管理 1、截流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2、人员分布: 3、操作流程及目标 目标:每人每两天须带访有效客户1组。 操作流程: ①、行销人员带访到案场,须经过销售人员确认是否为有效客户,判定有效客户标准为: A、近期有购房意图; B、对接受本项目户型/价格/面积; C、销售人员接待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 D、未在我司客户系统中有该客户资料者。 ②、当销售人员判定为有效客户后,行销人员自行填写《客户登记表》,该表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行销人员带访到案场 ↓ 销售人员判定该客户有效性 ↓ 若该客户为有效,由行销人员填写《客户登记表》,须由我司签字 确认(销售人员/渠道助理/销售经理)。 ↓ 行销公司自行保管已签字确认的《客户登记 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监督及处罚细则 ①、若行销人员连续带访量不符合我司要求,则按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处罚; ②、由**不定期抽查各点位行销人员出勤情况,除在行销群里报备以外,若发现

空岗情况,首次扣除30元并警告,第二次扣除当天工资。 ③、行销公司应保证客户质量,不得以假冒客户进行充数,若有违返,则对行销公司执行200罚款/次,行销人员直接开除。 5、每周一、五下午二点行销售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与甲方开会,汇报本周工作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当周工作情况包括本周实际带方有效客户数量及成交情况等。 二、外销管理 操作流程: 1、外销人员带访到案场,由A位置业顾问负责接待,审客标准参考行销有效客户标准执行,若该客户为有效客户,由外销人员自行填写《外销带访客户确认表》,置业顾问确认签字,并及时由何思柳或吴勇刚最终确认签字,该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外销客户质量由行销公司提前进行内部把控,置业顾问接待完毕后,一旦查实外销客户为水客户、假客户或恶意串通骗取外销费用行为,视情况对行销公司执行100-200元/组罚款。 3、外销人员成交将按100元/组执行。 4、甲方可根据外销实际情况随时做出相关调整。 外销人员带访到案场 ↓ 销售人员判定该客户有效性 ↓ 若该客户为有效,由外销人员填写《外销带访客户确认表》,须由我司

房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共4篇)

房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共4篇) 房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一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六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八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九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若出现故障须及时向上级申报。 十无操作资格者不得操作公司的有关设备、器具等。 十一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非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十二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十三公司员工上班一定要佩戴胸卡,如有遗失应尽快申请补办。 十四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 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 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十五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雨具、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 十六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十七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 关等电路设施。不准私自拆除、搬移和乱拉线路。若有损坏,须通知 总务处进行更换、修理。 十八必须遵守用火规则(下班前关闭煤气、清理烟缸、切断电源) 十九所有设备、器具等必须保持可正常安全运作状态。 二十发生传染病立即报告 行政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上班要带胸卡。 第二条坚守工作岗位,不要串岗。 第三条上班时间不要看报纸、玩电脑游戏、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 的事情。 第四条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第五条上班时不能穿超短裙与无袖衣及休闲装,请穿西装和职业 装,不要在办公室化妆。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管理、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在租赁双方、买卖双方、资金供需双方、房地产纠纷双方、物业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居间服务活动的总称。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按服务的内容可分为房地产金融中介,包括存贷、投资、信托、保险、抵押、贴现、承兑、代理发行房地产证券、结算、审计等;房地产法律中介,包括司法公证、法律仲裁、法律保护等;房地产服务中介,包括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经纪代理等。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主要由专业性金融机构承办,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中介机构还未建立;房地产法律中介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房地产服务中介发展相对较快。本书论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仅指房地产的服务中介,即指为辅助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实现而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项有偿服务的活动。目前,我国房地产服务中介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体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人员。例如,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邻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行政管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法律禁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和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追偿。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古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古县辖区内从事测绘、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从事国土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前,需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资质并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其工作成果资料不予审查报批。 第四条中介机构报送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 1、法人资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证书 以上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 第五条县局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资质的行为 4、是否有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5、中介机构单位信用情况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服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进行执业活动时,由县局相关股室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偿服务时,应为县国土资源局无偿培训技术人员,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料。 第九条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揽活转包、质量低下、效率滞后等行为,其今后将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招聘渠道管理办法

招聘渠道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招聘渠道管理的内容 (3) 第三章招聘渠道管理与评估 (4) 第四章外部招聘渠道操作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网站招聘权限管理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费用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聘渠道管理,以最佳效果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树立集团及各下属分公司良好对外招聘形象,保障集团公司招聘系统数据的安全,规范招聘 系统的权限管理工作,使正常招聘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为基于各招聘渠道流程下的权限管理制度,即利用各招聘管理平台,建立公司统一的权限管理标准;规范基于招聘网站管理系统下的岗位权限变更 及人员权限变更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岗位权限新增、变更管理;系统用户ID的增加、终止。对用户基于权限申请的限制,避免系统未经授权的访问。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 第二章招聘渠道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渠道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集团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招聘渠道管理与开发统一平台,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不独立招聘渠道管理工作。 (二)、统一组织。各下属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负责协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招聘渠道的管理工作,不自行管理招聘渠道。 第六条招聘渠道管理权限划分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招聘渠道的寻找、对开发的招聘渠道进行评估确定各类招聘渠道适用的范围对整个招聘渠道所产生的招聘效果进行评估。 (二)、集团各下属分公司可根据各分公司具体的招聘情况开拓当地的招聘渠道,并对招聘渠道进行维护及管理,并协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各渠道招聘及内部推荐,保证招聘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招聘渠道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一)、集团招聘渠道分为 1、外部招聘:招聘会、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猎头公司、中介机构、张贴广告、办公地招聘海报等。 2、内部招聘:员工推荐。 (二)网络招聘权限管理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一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 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六 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八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九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若出现故障须及时向上级申报。 十无操作资格者不得操作公司的有关设备、器具等。 十一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非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十二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十三公司员工上班一定要佩戴胸卡,如有遗失应尽快申请补办。 十四 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十五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雨具、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 十六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十七 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不准私自拆除、搬移和乱拉线路。若有损坏,须通知总务处进行更换、修理。 十八必须遵守用火规则(下班前关闭煤气、清理烟缸、切断电源) 十九所有设备、器具等必须保持可正常安全运作状态。 二十发生传染病立即报告 行政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上班要带胸卡。 第二条坚守工作岗位,不要串岗。 第三条上班时间不要看报纸、玩电脑游戏、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第五条上班时不能穿超短裙与无袖衣及休闲装,请穿西装和职业装,不要在办公室化妆。第六条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应在会议室进行。 第七条不要因私事长期占用电话。 第八条不要因私事找公司长途电话。

二手房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 1、名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名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配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印刷范围 第3条各门店入职两个月以内的员工,一律使用印刷空白名片。 第4条各分门入职两个月以上的员工,可申请印刷标有姓名、职务的名片。 第5条其他部门人员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三章印刷程序 第6条员工需印刷名片时,由员工自行填写《名片印刷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行政部。 第7条行政部对申请员工的姓名、职位、电话、地址进行复核后,打版,确认样式,报行政部经理审核批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8条印有名片的员工可申请领取名片夹。 第9条员工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名片时,需重新填写《名片印刷申请表》,按规定的名片印刷程序操作。 第10条员工应管理好自己的名片,保持名片的干净整洁,展示公司及个人的良好形象。 第11条通常情况下,每次每人名片印刷量为一盒,门店空白名

片每次印刷量不超过五盒。

第12条员工应在个人名片即将使用完毕前申请再次印刷名片,避免影响工作开展。 第13条员工离职时,未使用完毕的个人名片,应交回行政部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1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5条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3、门店形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门店管理,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门店布置 第3条门店装修、装饰以醒目、美观、大气、耐用、安装稳固为原则 第4条店面门头必须按公司总部要求,安装统一的“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门头灯箱 第5条门店前台正面墙上,必须配置有公司特许使用的LOGO;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收费许可证用统一规格的装裱后,整齐悬挂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6条收费标准、服务公约应整齐置于门店墙面。 第三章物品摆放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渠道管理规定

渠道管理规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渠 道 管 理 制 度 一、部门职责 渠道部,隶属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下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圈层资源的建立和维护、拓客渠道的搭建和管理职责,工作目的是通过增加客户数量从而服务于项目产品销售。主要对接部门有销售部(客户导入)、策划部(后勤支持)、外联部(社会关系协助)、客服部(数据管理)。 二、渠道组织架构 渠道组织架构分为渠道经理(1人)—渠道主管(2人)—渠道专员(若干),拓客专员(下属拓客若干),CALL客专员(下属CALL客若干),企拓专员(若干)。

三、岗位职责 1、渠道部经理(含主持工作副经理) 负责主持部门整体运作,带领团队成员共同完成营销部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及任务: (1)负责团队组建、培训、梯队建设等本体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 (2)负责根据项目营销节点编制各阶段渠道工作计划,上报领导执行; (3)负责开展市场调研,依据市场反馈阶段性调整渠道工作内容; (4)根据营销部绩效考核制度,负责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及考核评定,及时向上级反馈考核结果,同时对员工的奖励、处罚、升职、劝退等作出建议; (5)负责与营销部各模块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渠道部对接协作的工作标准; (6)负责与银行、政府、外部拓展资源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促进项目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7)负责项目企业渠道资源库、拓客外聘团队资源库的建立;(8)负责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同时根据公司各项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渠道主管

(1)负责协助渠道经理执行本体团队的建设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分管模块渠道专员业务工作的开展; (3)负责分管模块工作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 (4)负责分管模块外聘团队的业务外联、合同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 (5)负责分管模块渠道专员客户资源管理、业绩追踪管理工作。 3、CALL客专员(call客组长) (1)负责外聘话务团队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2)负责call客周、日计划的制定和上报,负责每日数据的统计并汇总至模块主管; (3)负责与策划部门的对接,及时补充call客资源并向其反馈结果分析; (4)负责个人意向客户的约访,做到与案场销售的有效对接,促成成交;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渠道专员(带访组长) (1)负责外聘兼职团队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2)负责竞品拦截周、日计划的制定和上报,负责每日数据的统计 并汇总至模块主管; (3)负责竞品的每周调研并形成报告上报模块主管及策划专人;

房产中介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房产中介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一 二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三 整理好物品下班。四不得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不打非业务性电话,工作时,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五六不得将公司业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七 准。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八 行各类娱乐活动。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九 装。若出现故障须及时向上级申报。无操作资格者不得操作公司的有关设备、器具等。十. 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非工作人员不十一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十二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

相团结、帮助。十三公司员工上班一定要佩戴胸卡,如有遗失应尽快申请补办。十四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十五蒂、不乱涂乱画。雨具、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十六 十七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不准私自拆除、搬移和乱拉线路。若有损坏,须通知总务处进行更换、修理。十八必须遵守用火规则(下班前关闭煤气、清理烟缸、切断电源)十九所有设备、器具等必须保持可正常安全运作状态。二十发生传染病立即报告行政办公纪律管理规定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上班要带胸卡。不要串岗。,第二条坚守工作岗位 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玩电脑游戏、第三条上班时间不要看报纸、事情。第四条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第五条上班时不能穿超短裙与无袖衣及休闲装,请穿西装和职业装,不要在办公室化妆。第六条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应在会议室进行。第七条不要因私事长期占用电话。第八条不要因私事找公司长途电话。第九条不要在公司电脑上发送私人邮件或上网聊天。第十条不经批准不得随意上网。第十一条未经允许,不要使用其他部门的电脑。以公司名义发第十二条所有电子邮件的发出,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出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2008-01-30 【实施时间】2008-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使中介费用的使用效能最优,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审计等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上海、香港两地的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属公司必须的固定的业务机构,且发生的费用是固定的,其管理不适用此办法。 三.职责 1.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管理。 2.财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 四.管理程序 ㈠中介机构的确定 1.因业务需要需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公司领导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主管初步选定几家备选机构,查看相关资质、业务能力、业务范围等资料,若是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应参考前次工作业绩评价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业务单位配合审查,审查合格后选择一到两家候选单位进行洽谈。业务主管应就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与初选单位

协商、谈判,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如被领导否决,应重新履行选择、审批程序。 ㈡合同的签定 1.中介机构一经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及相关保密协议。 2.合同或协议条款应包括且不局限于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3.合同初稿经公司主管领导审议后,即可签订正式合同。 4.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中介机构,一份留公司存档备查。(留公司董秘处?) ㈢合同的履行 1.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和督促中介机构按合同要求的时限、范围、方式开展业务,为公司提供所需的服务。 2.费用的支付 ①中介费用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同时费用支付需纳入单位月度支付计划,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②中介费用的支付时间、数额一旦确定下来,财务部必须优先安排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需说明原因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延缓支付。 ③董秘处应建立健全中介费用台帐,详细登记中介机构名称、支

10-5中介渠道管理办法

运字10第05 号 日期:2010年3月19 日 主题:中介渠道管理办法 中介渠道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酒店与中介渠道的规范化合作,提高酒店的经营业绩,特此制定此管理办法,要求各城区及酒店严格执行。 一、中介渠道合作数量及资质要求: 1、全国性规模:不超过10家左右,需具备全国性的合作规模,排名在行业前列(含线上、线下中介渠道)。 2、地方性规模:3—5家左右,且必须在地方上排名为前列,才予以合作。 3、总计不超过15家(含线上、线下渠道)。 二、中介渠道售卖价及咨询费/服务费(佣金)结算要求: 1、中介售卖价:酒店线上、线下中介渠道的售卖价必须=CRS官网的非会员售价。 注:若酒店发生同类房型的价格倒挂,一律视违规处理。 2、咨询费/服务费(佣金):新签或续签中介渠道时,咨询费/服务费(佣金)比例≤中介渠道售卖价 的17.5%。 3、咨询费/服务费结算: 1)公司统一签订:酒店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咨询费/服务费的结算。 2)酒店自行签订(指导性建议):按照每笔订单产生房价的17.5%,精确到分(不进行四舍五入),再以天 数计算,进行咨询费/服务费(佣金)的结算。 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合作中介的结算方式,协商确定。 4、发票及合同:自2010年1月开始,合作的所有中介渠道,发票项目名称及合同中,涉及“佣金”字 样的,都需修改为“咨询费”或“服务费”。 5、所有酒店均不允许与线上、线下中介渠道私自设定阶梯返佣,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比例。 三、中介渠道销售房型及保留房数量要求: 1、销售房型:凡与酒店合作的中介渠道销售的房型种类≤CRS官网销售的房型种类。 1)销售房型的变更:按照“基础保留房”+“变动保留房”的形式进行修改。(见附表一:房型变更流程 及《渠道房型变更表》) 2、保留房数: 1)公司统一签订:酒店销售的保留房数量,由公司统一确定,酒店严格执行。 2)酒店自行签订:由酒店自行与中介渠道商议保留房数量,但每个中介渠道,总计不超过3间保留房。酒店提供给中介渠道的可用房数量,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及每日流量,自行调节。 四、中介渠道促销原则: 中介渠道促销分两种方式:房价促销(中介渠道售卖价促销)及其他类促销(赠/含早或赠送小礼品等)。1、房价促销:正常售价为门市价的95折。 1

中介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1、岗位规范 第一条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店长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违规工作,如有违规将以实际情况进行处罚,最低罚 款100元。公司实行无责任底薪1000元,每月15日发 上月工资。 第二条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进行。遇 有工作部署应立即行动。 第三条工作中对待客户要有耐心,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每个月最低带看不得少于10组。提成为业绩的30%~50% 第四条上班时间内不打私人电话,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 的私人事务。员工不得私下与房东或房客进行交易,违规 者一经查实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及提成。 第五条不得无故迟到旷工,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月旷工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工资。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如故意损坏办公设施及 办公用品,一律照价赔偿。 第七条安居客等网络端口为公司重要业务渠道,必须规范 使用、按时刷新,刷新量未达标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房源、客户为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仅限本公司员工 业务使用,不得出卖信息,不得私自走单,如有违规者,

扣除当月工资、提成并开除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业务人员不得私藏房源,系统上录入的房源信息应真实有效,违反本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开除 等处罚。 第十条在办公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十一条下班时,办公用品要归位,座椅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并考虑好第二天的任务。 第十二条上班时着装要得体、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 第十三条仪容自然、大方、端庄,头发梳理整齐。 第十四条举止文明、礼貌,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坐姿良好,站姿端正。 第十五条与客户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语气亲切、诚恳、谦虚,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不要随意 打断别人讲话,以免影响与客户交流的效果。 第十六条要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 您慢走等文明用语。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十七条员工有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 为的义务。办公区域内禁止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者发 现一次罚款10元。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10〕5 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选择5至10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签订协审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当审计任务重、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审计需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审计任务,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市审计局。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市审计局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须直接从市审计局接收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市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自接到市审计局项目协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有关事项协调时,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 线索和问题,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 计任务。若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研究后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

房产中介管理制度资料

二手部工作指引 (经理) 一.行政管理 1、门户 掌管店铺钥匙,保证营业时间的开、关门,凡委托他人代办者,主管责任同当。 2、硬件 保证电话、电脑、电器等硬件设备,能资源善用,如:长途电话、上网、招牌、射灯、饮水机、空调的开关控制及家具等。 3、分店开支 有效控制日常开支,并注意有关营业执照、支付/年审、水电、杂费等的日期,尽早办理相关手续或提醒相关部门进行办理,避免出现延误及有关部分的处罚。 4、值班安排 提前把员工值班安排妥当,并制表和备份,月底审核考勤后呈报有关部门。 5、人事制度 凡入职、离职、请假等情况,应即时填写有关表格,并呈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6、审批各类申请表格、报表的审核、签批。 7、沟通桥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标准,积极、诚恳地作为公司与前线员工的桥梁。 8、整洁,严格注意店面卫生,整齐,洁净。 二.业务管理 1、形象 所有员工的形象,须按制标准执行、管理。 2、接待礼仪:接营业员工作指引执行管理 3、业务跟进 a)凡入档新资料(放盘、客户)必须即时审阅。 b)所有已看楼的资料进行审核及跟进。 c)按照营业员工作指引,执行各项管理。 d)了解营业员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出相关指引。

e)适当时直接参与洽谈,以加强业务进度。 f)密切注意优质盘源及大客户的跟进处理。 g)组织广告稿的内容及做出相关建议。 h)针对营业员的专业知识,技巧做出适当的培训及建议。 i)各类表格、合约等的进出管理,严格执行签收交接制度。 j)严格按财务部制度规章执行财务事宜。 4、审批 各类合约、报表、申请报销等文件均须仔细审慎地审阅后签批,凡涉公司对外形象,公司利益、合约条款的更改,均须请示上级主管得到同意方才执行。 5、制度 按“公司制度”“部门制度”“主管工作指引”“营业员工作指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在操作过程中,遇上什么困难和突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和查询处理方式。否则,需自行负责因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