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最新2018】201X年优抚政策调整-实用word文档 (4页)

【最新2018】201X年优抚政策调整-实用word文档 (4页)

【最新2018】201X年优抚政策调整-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年优抚政策调整

201X年优抚政策调整

优抚对象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

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1X年最新优抚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

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

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

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02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结合长期司法实践经验,于2000 年10 月30 日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2008年2月4 日正式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2011年2月18 日又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2 号)。虽然关于案由能否体现诉讼标的和诉的类型,理论界有诸多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领衔的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依然认为,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通过观察我国民事案由体系中的确认案由,可以大体了解确认之诉在我国的适用类型。在2011 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 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分别是第32 项物权确认纠纷,第67 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第127 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第153 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第228 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242 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第274 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第279 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286 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第332 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第402 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四级案由中也存在一些确认纠

纷,例如第21 项收养关系纠纷中的第(1)项即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第48 项共有纠纷中的第(1)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需要强调的是,某些案由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确认”一词,但其实依然应当视为确认之诉,典型如第14 项婚姻无效纠纷,其完整的表述应当为“确认婚姻效力纠纷” 。仔细考察上述案由,可以发现确认之诉的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由于有第67 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存在,包括劳动合同、调解协议在内的所有的合同效力问题都可以通过确认之诉的方式提起;而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家事纠纷中,案由制度也完全允许对各类亲属关系予以确认;在可以确认的权利类型上,包括物权、股权、证券权利等各类绝对权也均可以作为确认的对象。唯一的限制表现在侵权领域,2008 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 作为一类独立的案由,但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修改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并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只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让这一表述更为严谨。从历史解释看,这其实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选择,即侵害知识产权以外的侵权纠纷,不宜提起确认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学理分析,上述案由中有部分案件其实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应属非讼程序。前者已经在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被纳入到特别程序,而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 号,下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最新案由大全汇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最新案由大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次会议通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2007年10〈民事案件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过根据2011年2月 )第一次修正)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对民事案件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案由规定如下:人格权纠纷第一部分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2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1 / 40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8 、一般人格权纠纷9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二部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 / 40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 、收养关系纠纷2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1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25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7 、遗赠纠纷28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物权纠纷第三部分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3 / 40 五、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32 )所有权确认纠纷(1 2)

2019年民事案由大全(最新最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

法…201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

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注:由于知道字数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请加“纠纷”二字) 第一部分人格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8、人身自由权 9、一般人格权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约财产 11、离婚 12、离婚后财产 13、离婚后损害责任 14、婚姻无效 15、撤销婚姻 16、夫妻财产约定 17、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析产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18、抚养 (1)抚养费 (2)变更抚养关系 19、扶养 (1)扶养费 (2)变更扶养关系 20、赡养 (1)赡养费 (2)变更赡养关系 21、收养关系 (1)确认收养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

22、监护权 23、探望权 24、分家析产 三、继承 25、法定继承 (1)转继承 (2)代位继承 26、遗嘱继承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28、遗赠 29、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部分物权 四、不动产登记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五、物权保护 32、物权确认 (1)所有权确认 (2)用益物权确认 (3)担保物权确认 33、返还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 36、修理、重作、更换 37、恢复原状 38、财产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 (2)业主共有权 (3)车位 (4)车库 41、业主撤销权 42、业主知情权 43、遗失物返还 44、漂流物返还 45、埋藏物返还 46、隐藏物返还 47、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4)相邻通风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doc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时间:2017-05-31 11:23:04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c*m 方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欢迎阅读!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2019民事案由规定共40页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41号 【颁布时间】2011-2-18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2011最新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

2011最新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

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姓名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三、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拍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仿冒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酒楼经理,住邯郸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郭××,邯郸市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公司部门经理,住邯郸市××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路号砖混结构三层约平方M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万元,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告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年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万元。年月日,原告在《××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月底退出酒楼。 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万元,造成营业损失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租赁协议原件; .原告付款凭证; .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年月日 附: .本状副本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受案范围

(word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规定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结合长期司法实践经验,于2000年10月30日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2008年2月4日正式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2011年2月18日又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2号)。虽然关于案由能否体现诉讼标的和诉的类型,理论界有诸多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领衔的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依然认为,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通过观察我国民事案由体系中的确认案由,可以大体了解确认之诉在我国的适用类型。在2011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分别是第32项物权确认纠纷,第67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第127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第153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第228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242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第274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第279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286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第332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第402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四级案由中也存

在一些确认纠纷,例如第21项收养关系纠纷中的第(1)项即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第48项共有纠纷中的第(1)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需要强调的是,某些案由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确认”一词,但其实依然应当视为确认之诉,典型如第14项婚姻无效纠纷,其完整的表述应当为“确认婚姻效力纠纷”。仔细考察上述案由,可以发现确认之诉的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由于有第67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存在,包括劳动合同、调解协议在内的所有的合同效力问题都可以通过确认之诉的方式提起;而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家事纠纷中,案由制度也完全允许对各类亲属关系予以确认;在可以确认的权利类型上,包括物权、股权、证券权利等各类绝对权也均可以作为确认的对象。唯一的限制表现在侵权领域,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一类独立的案由,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修改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并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只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让这一表述更为严谨。从历史解释看,这其实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选择,即侵害知识产权以外的侵权纠纷,不宜提起确认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学理分析,上述案由中有部分案件其实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应属非讼程序。前者已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被纳入到特别程

最高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201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 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 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

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 14、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变更“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17、同居关系纠纷”。 15、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2、业主知情权纠纷”。 16、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6、银行卡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变更“84、信用卡纠纷”为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信用卡纠纷”,拆分“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为“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删去“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增加“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规标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规标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41号【颁布时间】2011-2-1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0916225421.html,/xwzx/fyxw/zgrmfyxw/201103/t20110320_18959.htm 【全文】(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