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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仅供工作中参考)

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

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

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

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

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

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

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二)申请回避;是指应

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指令

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

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

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4 检查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检查公民的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证,但住所内有证据表明或者群众报警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

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文书:《呈请检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证。(对场所、

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必要

时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

查,不适用前款;)

5 传唤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

文书:《呈请治安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传

唤证。(可以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但口头传唤应在笔录中体现,询问查证时间均为8小时)

6 强制传唤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二款)

文书:《呈请强制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针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只

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

7 延长询问查证

时间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二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一款

上述法律未作出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发条解释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该记录在案;实际操作时可使用分局法制部门制作的《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

8 现场勘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

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信违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

动)。方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9 鉴定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制作鉴定结论书)鉴定内容主要包括:1、伤情鉴定;

2、价格鉴定;

3、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

4、精神病鉴定;

5、毒品尿样鉴定;

6、声像资料鉴定;

10 重新鉴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本人提出或者公安机关决定)

文书:《呈请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11 电话查询《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

《电话查询记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通过电话核查被查询人的身份、违法犯罪记

录情况以及其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时使用的文书。

12 检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吸毒嫌疑的人,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交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13 辨认《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针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

14 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

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物征为限),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5 登记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三款

(主要针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16 扣押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一款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权限:办案民警现场扣押,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

责人报告;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7 扣押财物处理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

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三款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

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

第一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

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款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

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四款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8 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和第95条(证据可能灭火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逾期不作出处理,视为自动解除)

文书:《呈请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清单。

19 收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针对非法财物的处理: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

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

2、赌具和赌资;

3、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吸管、托盘、针管、锡纸、注射器等)

4、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一款

第(一)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

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

第(二)项;赌具和赌资;

第(三)项;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吸管、托盘、针管、锡纸、注射器等)

第(四)项;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第(五)项;倒卖的有价票证;

第(六)项;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第(七)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文书:《呈请收缴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161条第一款规定,但违禁,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

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20 追缴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

上缴到公安机关。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三款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针对违

法所得的处理)

文书:《呈请追缴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追缴物品清单。《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但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

缴。

21 没收1、《行政处罚法》第8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

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收缴针对非法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

款;(追缴针对违法所得)

22 收缴/追缴

财物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一)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第(四)项(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厂家回收;)

23 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7条第一款,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

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正在哺

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文书:《呈请收容教育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收容教育决定书。期限6个月-2年。

24 延长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18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文书:《呈请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审批表》;权限: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

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5 提前解除收容教《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17条(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育的)。

文书:《呈请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权限: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

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26 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

文书:《呈请审强制戒毒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强制戒毒决定书。期限3个

月-6个月。

27 延长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第二款;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

文书:《呈请延长强制戒毒审批表》;权限:强制戒毒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28 解除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办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

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

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9 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

应当期限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

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制作期限戒毒通知书。

30 暂缓执行行政拘

留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文书:(本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呈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暂缓执行行政扣留通知书(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

31 担保人保证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二款

担保人条件:(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即

(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

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义务:应当保证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

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

32 收取保证金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33 退还保证金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一款

文书:《呈请退还保证金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

还保证金通知书。

34 没收保证金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二款

文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5 退还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三款(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退还;属于他人合法财产

的,登记后退还)

②行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逾期不作出处理)

文书:《呈请退还物品文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6 销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第(三)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

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文书:《呈请销毁物品文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37 取缔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二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

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取缔的决定与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取缔的决定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

体资格的公安内设机构

取缔的执行程序:

1、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在在依法作出取缔决定的同时应当一并依法作出没收或者追缴的

决定。

2、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

3、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4、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工具、设备。

5、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38 吊销许可证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

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保安培训机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四个行业。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0条(吊销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

章后收缴。

2、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

通知发证机关。

39 告知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

行政:《行政处罚法》第31条;

40 听证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前)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1、责令停产停业;2、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指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4、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

41 不予受理听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理由包括申请听证的案件不符合法定的听证范围和听

证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两种。

42 举行听证通知《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43 听证报告书《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

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法律

规定作出处理。)

44 暂缓/分期缴纳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

文书:《呈请暂缓/分期缴纳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5 当场处罚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

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一)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第(二)项(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

第(三)项(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第二款(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

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47 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依法予以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作出罚

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般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适当扩大了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适

用条件: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一般程序)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一般程序)

48 罚款的执行一、对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法定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 分别裁决、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执行

50 共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一款

51 主动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四)项

52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五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上述三条法条内容祥见不予处罚栏)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

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

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

53 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

1、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

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

3、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

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二)项《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上述三条法条内容祥见从轻、减轻发条栏)

对于不予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

相关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54 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

1、第(一)项(有较严重后果的);

2、第(二)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第(三)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

1、第(一)项(有较严重后果的);

2、第(二)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第(三)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

公安行政处罚的);

5、第(五)项(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或

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55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1、第(一)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第(二)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的;

3、第(三)项70周岁以上的;

4、第(四)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

1、第(一)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第(二)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3、第(三)项70周岁以上的;

4、第(四)项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56 结案《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

1、第(一)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2、第(二)项(适用调节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第(四)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7 终止案件调查《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4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发现不应当追究违法嫌

疑人的行政违法责任的情形,终止办理行政案件是使用的文书)

1、第(一)项(没有违法事实的);

2、第(二)项(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第(三)项(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第(四)项(其它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文书:《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

负责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58 送达治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当场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宣告的,

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出发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的家属;有

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

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并有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办案民警在备案

的决定书上注明。)

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

处理人,并有处理人在附卷签名或者盖章;由办案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

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

2日内送达。)

第二款(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

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

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说

明情况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捺印,即视为送达。)

第三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四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便于公民知晓,期限不少于60日。)

59 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申诫罚)

(二)罚款;(财产罚)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或能力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

(六)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驱逐出境、限期出境、限期离境等)

60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1、劳教教养

2、收容教养

3、收容教育

4、强制戒毒

5、扣押、收缴、追缴(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6、扣留审查、监视居住、遗送出境、取消拘留资格(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

其中缩短停留期限既是行政强制措施又是行政处罚

61 证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

(七)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62 行政(治安)案件的处

理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以处罚决定;

(四)对学要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3 殴打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64 卖淫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65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卖淫的

66 赌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67 盗窃、诈骗、抢夺、敲

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

财物

68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三)项

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决定》第七条

69 卖淫嫖娼(场所放任不

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70 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细化内容有:

(一)《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第一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

依法采取拘留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也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

直接遣送出境。

(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第一款,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第三款,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

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

为止。)

文书:《呈请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定前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制作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决定书。(拘留审查的事由是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

71 出入境管理延长拘留审

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细化内容有:

同上)

文书:《呈请出入境管理延长拘留审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定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制作出入境管理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延长拘留审查的事由包括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国籍不明而无法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

72 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

查《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第一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也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直接遣送出境。第二款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监视居住。第三款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送出境。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规定,第一款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款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第三款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文书:《呈请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定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制作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理由为期限届满、身份查清、遣送出境)

73 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细化内容有:

(一)《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第二款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监视居

住。

(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第二款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第三款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

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

止。)

文书:《呈请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定前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制作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的事由是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

74 出入境管理延长监视居《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

住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细化内容有:

同上)

文书:《呈请出入境管理延长监视居住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

定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制作出入境管理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延长监视居住的

事由包括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国籍不明而无法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

75 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

住《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规定。(同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依据)

文书:《呈请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定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制作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理由为期限届满)

76 遣送出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遣送出境决定适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

留(含签证逾期、被取消居留资格或缩短停留期限后不离境等情形)的外国人或者有违

法犯罪行为的我国台湾居民决定遣送出境时使用的文书。)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

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22条规定不予批准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第22条第一款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

文书:《呈请遣送出境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制作遣送出境决定

书。

77 缩短停留期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6条规定,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

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

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

居留资格的决定,适用于违反中国有关法律,因情节轻微,不够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处

罚,经处理(含处罚和免予处罚)后,不宜让其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

文书:《呈请缩短停留期限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制作缩短停留

期限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78 取消居留资格《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6条规定,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

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30日以上办理居留证,

30日以下一般不办理居留证)

文书:《呈请取消居留资格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制作取消居留

资格决定书。

79 限期离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

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只适用于台湾居民,而

不适用于对外国人)

文书:《呈请限期离境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制作限期离境决定

书。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80 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

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

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

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

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8条第二款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

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第(三)项,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第(四)

项,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第(七)项,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

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文书:《呈请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制作

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81 ()审批表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除回避之外的事项进行内部审批的文书,系内部审

批适用的通用文书

82 ()执行通知书是作出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拘留审查决定的公安机关通知执行单位予以

执行的文书,系通用文书。

83 责令限期()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恢复

原状、拆除或者清除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系通用文书。(《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消防法》中有5条内容涉及到限期改正的措施:

1、《消防法》第40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的;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

的。)

2、《消防法》第42条;(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3、《消防法》第4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的;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

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4、《消防法》第44条;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

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5、《消防法》第45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

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消防法》中也规定了有恢复原状的措施:

《消防法》第48条;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

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在处罚的同时;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在办理涉及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案件方面,也有法规规定了限期改正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

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

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

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

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84 责令停止()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文书。系通用文书。(《行政处罚法》

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消防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

二、公安法律、法规中关于责令停止措施的规定还有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违反本

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回避/不回避决定书…………………………………… 4.传唤证………………………………………………… 5.询问笔录……………………………………………… 6.检查证………………………………………………… 7.勘验/检查笔录……………………………………… 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2.举行听证通知书……………………………………… 13.听证笔录……………………………………………… 14.听证报告书……………………………………………… 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6.当场处罚决定书……………………………………… 17.不予处罚决定书……………………………………… 18.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19.扣押物品清单………………………………………… 20.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2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24.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25.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26.限期戒毒通知书……………………………………… 2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9.担保人保证书………………………………………… 30.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 篇一: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存根 交被传唤人 附卷 存根 交被侵害人 篇二:行政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

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4、当场处罚决定书版心尺寸为125毫米×160毫米,文书中的存根版心尺寸为130毫米×225毫米,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使用文书是应当以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称。文书中“(办案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印章)”、“(被移送单位印章)”、“(传唤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印章)”、“(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处罚机关印章)”、“(收容教育所印章)”、“(执行单位印章)”、“(银行印章)”、“(印章)”等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 7、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听证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纪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办案人员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行移字〔〕第号”、“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小括号“()”处填写供你管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二年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RR〕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 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X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岀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 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 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 R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 写:“ R”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 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 ?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 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即对应当存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能够反映出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便于查阅。根据治安行政案件办案实践及有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 1、法律文书: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不执行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 (2)《不予处理决定书》; (3)《责令限期通知书》; (4)《责令停止通知书》; (5)《取缔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 (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 (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审

批表》 (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10)《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 (11)《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 (12)《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表 (1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14)《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即调查综合报告,此报告是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前交与领导审阅的综合性报告)(15)《受案登记表》; (16)接受案件回执单; (17)《移送案件通知书》; (18)《传唤证》; (19)执行回执(如: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 (21)通知类文书或记录(如询问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 (2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3)担保人保证书; (2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2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陈述、辩解材料:

城管常用法律文书种类格式及说明

常用法律文书种类格式及说明 (一般程序案件) 一、《执法文书卷宗》 1、“案由”依据《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准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案。 2、“当事人”是公民的,填写姓名;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 3、“承办人”填写具体承办本案执法人员姓名。 4、“自XX年X月至XX年X月”填写办案开始日期及结案日期。“保管期限”一般程序案卷填写为“十年”。 二、《卷内文件目录》 1、“案由”依据《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准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案。 2、“办案日期”应准确填写案件受理时间及案件结案时间。 3、“1-20条”栏目中填写执法案件相应文书名称及其页数。 4、“承办人”填写具体承办本案件执法人员姓名。 5、“立卷日期”按结案日期填写。 三、《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1、“X城管执受字”(XX年)第XXXXX号。

2、“报告人”一栏,应逐项准确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举报时间、举报方式。 3、“当事人”一栏当事人是公民的,“单位(人)”填写姓名,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填写负责人、职务、住址、邮政编码、电话。 4、“发案时间”应准确至“分”;“发案地点”应详细准确填写。 5、“案件经过性质”,填写的经过要详细,性质要明确,可表述为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巡查至XX路时,发现XXX(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XXX(法规、规章名称)第X 条第X款第X项。 6、“受理人建议”填写是否同意受理,然后在“签字”栏填写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及填写日期。“部门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受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领导批示”由中队长填写批示后签字,并填写日期。 四、《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告》 1、“X城管执立字”(XX年)第XXXXX号。 2、案由”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案;“当事人”是公民的,填写姓名,地址(住址),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并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3、“案件来源”填写“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等。详细填写“受理时间”、“发案时间”及“发案地点”。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受案登i酸................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回避/不回避决定书......... 4.传唤证................... 5.询问笔录................. 6.检査证.................... 7.勘验/检查笔录............ 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1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 12.举行听证通知书 ........... 13.听证笔录 ................. 1丄听证报告书................ 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 16.“1场处罚决定书.......... 17.不予处罚决定书 ........... 没收违法所得、非彳去财物清单 19.扣押物品淸单 ............. 20.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 2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2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 24.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25.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 26.限期戒毒通知书 ...........

27.暂缓执行行蒯J留决定书 ... 2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 29.担保人保证书 ............. 30.追还保证金通知书 ......... 3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 32.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査决定书 33.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査决定书 ........ 34.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 35.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 36.遣送;"境决定书 ...................... 37.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 .................. 38.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 .................. 39.限期离境决定书 ...................... 40.扣留/q姗[护照、证件决定书.......... 41.终止案件调査决定书 .................. 42.执行回执....................... 43.责令限期通知书................ 44.责令停止通知书................ 45.达送达回执 .......................... 46.审批表..................... 47.治安案彳牛(损害赔偿)调解书 ........ 4&行政拘留通知书........................ 49.传IQI知书 ........................... (后附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 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

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必须与调查取证中《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单位全称相符,禁止填写简称、略称等不规范名称。 4.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范本中涉及到红色字体标注的均为手工填写。 6.文书底部发文日期中文格式应为“二〇九〇年二月二日”,不

得填写阿拉伯数字“0”或采用汉字“零”如:“二0九〇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九〇年二月二日”。 二、具体要求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均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送达回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仅适用于拘留案件的行政审批,具体要求延续总队《关于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网上流转程序的通知》(武X消防字[20XX]280号)文件要求执行。 9.《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询问/讯问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doc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

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 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

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的分类 篇一:法律文书分类 法律文书分类 依制作主体的不同: 1、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 3、法院的诉讼文书 4、公证文书 5、仲裁文书 6、法律实务文书 依写作和表达方法不同:1、文字叙述式文书2、填空式文书3、表格式文书4、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1、报告类文书2、通知类文书3、判决类文书4、裁定类文书5、决定类文书 侦查类文书: 1、立案、破案文书 2、律师介入文书 3、强制措施文书 4、讯问犯罪嫌疑人文书 5、调查取证文书(含搜查、扣押类) 6、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7、侦查终结文书 8、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不同: 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文书。2、按法律文书适用程度和范围: 诉讼法律文书,检查内部工作文书3、按法律文书所处诉讼阶段及作用:立案法律文书,侦查法律文书公诉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法律文书,刑事赔偿法律文书刑事法律文书,民事、行政法律文书4、按业务分工和案件程序: 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检查文书(发贪污与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查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人民监督员检查文书5、按文书制作形式不同: 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常用检察文书的:P961、立案、侦查类文书: 1)立案决定书2)批准逮捕决定书3)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2、公诉类文书 1)诉讼意见书2)起诉书 3)不起诉书决定书4)公诉意见书3、抗诉类文书 1)刑事抗诉书2)民事抗诉书3)行政抗诉书 4、其他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P121 2、第二审刑事判决书P132 3、第一审刑事裁定书P145 4、第二审刑事裁定书P147 5、第一审民事判决书P153 6、第二审民事判决书P160 7、再审民事判决书P164 8、第一审民事裁定书P168 9、第二审民事裁定书P17110、第一审民事调解书P17311、第二审民事调解书P17412、再审民事调解书P1751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P17814、第二审行政判决书P18715、再审行政判决书P190 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1、按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2、依文种的不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

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第四编法院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第十二章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行政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宪法制订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建立的又一个重要诉讼制度,随之便产生了相应的行政审判文书。 依程序的不同,行政判决书可分为: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和再审行政判决书。本节将择要介绍前两种文书的制作方法。 二、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指各级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行政判决书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管理系统

范、卷面整洁洁 范、卷面整 书规范、卷面整 一、文书规 书规 一、文 该系统所列法律文书完全比对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采用数字控制技术,认真细致制作而成,精确度达0.1mm,打印制作出的法律文书美观大方,绝无涂改之处,所有文书经过计算机制作后,整个卷宗整洁规范。手工填写无法相比。 便,一看就懂懂,一 ,一学学就会。 二、界面友好、操作简简便,一看就 二、界面友好、操作 该项软件常用操作仅“录入”、“打印”两个按钮,使用方便,并且配有详细帮助文件和操作演示。 三、快速录录入,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快速 如果一个软件系统的使用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能快于传统方式工作水平,这个系统就没有生命力,经过测试用我的这两个系统录入法律文书总体速度明显高于手工填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过对整个执法办案流程分析,系统采用数据关联技术,涉案嫌疑人信息一次填写、全程共享,一个嫌疑人从受案到处罚的执行至少要填写七八种、二十余联法律文书,每次都要大量填写重复信息,运用本系统制作一次填写多次调用,减少重复劳动。 2、录入栏大量采用下列菜单选择填充,对下拉菜单可以根据各单位情况进行编辑,使填写变得非常方便。 3、系统对一些默认字段采用自动(强制)填充功能。 4、系统自带字典、代码功能,相关内容可以调用字典信息,提高录入速度、保证信息的规范统一; 5、采用数据导入、导出功能,同类信息可以进行复制、粘贴、修改,节约录入时间。 6、填好法律文书后,系统自动将有关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在日后的工作中无需再次填写对应信息,充分体现公安工作的连续性。 四、灵灵活多 活多样样的数据统计 四、 1、系统附加了十余种统计报表,这些统计表无需额外填写,在你录入法律文书内容时,自动生成统计表内容; 2、通过修改报表,可以以此报表为模板,自定义报表格式、和报表内容; 3、通过查询给予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各种口径的统计,生成对应的报表; 络运用更加 用更加 用更加灵灵活。 方案,使网网络运 五、 五、设设置了三 置了三种种网络方案,使 1、单机版:民警个人(派出所)单机使用。 2、全面共享版:以一个执法主体为单位,建立中心数据库,各基层执行单位客户端通过网络直接连接中心数据库,每个执法单位都能看到整个执法主体的数据,全面共享执法信息,相互监督,相互学习。 3、单机上传版:以一个执法主体建立中心数据库,各执法单位建立客户端,同时建立自已的数据库,定期不定期的将自已的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到中心数据库,中心数据通库管理员(法制科)可以完全操作中心数据库,各执法单位只能操作自已的数据库。 据交换换和安全: 六、数数据交 六、 1、系统自身为ACCESS数据库,并且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接口,数据可以升迁到各种大型数据库中(如:SQL、ORACLE等),只要你的中心服务器是安全的,客户端即使被格式化数据也不会丢失。同时系统设置了用户和权限,不同的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自动记录当前用户信息,以明确了责任和备忘。 2、基于同一数据库系统一方面以此程序不工作平台,同时基于该数据库可以做成B/S模式的信息查询平台,克服C/S和B/S模式各自的不足,实现C/S和B/S完美结合; 七、支持二次 开发 开发。。 七、支持二次开发 法律全国只有一部,但执法单位全国成千上万,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些差别,系统提供了强大的二次开发功能,在通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使之更符合你的要求,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欢迎大家下载试用,并请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行政案件庭审过程

行政庭审大纲 法律二大队 083区队一班审判组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冯江 第一部分路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制作规范标准 1、路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2、路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而且,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3、路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路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路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包括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和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如果是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文书中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4、“立案审批表”中的“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

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5、法律文书字号:原则上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发文字号的编写方法编写法律文书字号,即:“行政区划代字+执法机关代字+执法门类代字+文书种类代字+年份+序号”。 6、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A、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B、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C、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D、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7、路政执法文书中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手指印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课件)环境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附 件一 17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18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19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20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21 责令履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22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23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 TOC \o “1-5” \h \z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0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 址。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0行政复议请 求: 0 事实和理 由: 0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年月日 记录人:姓名单位 问: 答: (由申请人写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符合口述。”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1?有关材料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 证据目录清单 序号 证据材料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或内容 备注

提交人:(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当事人为个人)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我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在我与(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 为我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说明]: 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 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 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

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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