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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

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

北辰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分类:工作动态发布于:2016-04-26 14:44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北辰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北辰政办发〔2016〕11号)、《北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北辰政办发〔2015〕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北辰区注册、登记、申请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5〕88号)通过认定并获得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兑现北辰区科技创新券,以及奖励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北辰区各类科技支持政策。同一类科技项目,原则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次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大小奖励30-50万元。对首次申请并公示无异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先按上述标准50%比例给予奖励;获得证书后,企业再向市科委申请剩余50%的奖励。

第六条对到期后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对新引进且经市科委核准其证书继续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七条经区科委审核,对符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创新劵”的发放和使用按照《北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津辰科发〔2016〕46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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