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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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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考试要求:熟悉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审核操作要点。

(一)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

14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2009

年1月1日起,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对卷烟批发企业征税提供了依据。

(三)税率(具体税率不用记,但税率形式需要掌握)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代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审核可以与增值税同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综合题常见的出题方式是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核算、纳税审核放在一起考。常考的

业务:(1)销售产品;(2)采购材料;(3)销货退回;(4)委托加工;(5)非正常损失;(6)出口。

1.价外费用的范围

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额;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按增值税中所讲内容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提应纳消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例题】2009年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押金1 17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贷:其他应付款 1 17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1 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

【例题】某企业2009年2月销售白酒不含税价10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 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2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其他应付款 1 000

借:其他应付款 145.30 [1 000÷1.17×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500 [10 000×20%+500]

其他应付款 170.94 [1 000÷1.1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670.94

4.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上述用途,消费税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则以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账务处理

【例题】某汽车制造厂是一家专门从事小客车生产、销售的中型企业,2009年被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对其进行的纳税审查中,发现有下列两笔会计分录:

(1)借:固定资产——设备200 000

贷:应付账款——某设备厂200 000

(2)借:应付账款——某设备厂200 000

贷:库存商品——小客车(2辆) 200 000

经审查,减少的库存商品200 000元是本企业2辆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制造成本(100 000元/辆),该批产品当月的平均单位售价为180 000元,最高单位售价200 000元。已知中轻型商用客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请分析上述会计分录对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无影响,应如何处理?

解析:

该企业是以本厂生产的中轻型商用客车向某设备厂换取设备,假设设备厂给汽车制造厂开出的是普通发票,且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按规定应按该批产品当月平均单位售价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当月小客车的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180 000×17%=61 200(元)

应纳消费税=2×200 000×5%=20 000(元)

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81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 2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 000

5.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方法: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注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自2009年8月1日起: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1)同类产品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在会计核算上,凡未作收入的,其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账务处理

【例题】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O+10)÷(1-3%)]×3%=2164.95(元),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 (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60 000

贷:原材料——橡胶60 000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11 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164.95

贷:银行存款 2 164.95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72 164.95

贷:委托加工物资72 164.95

(5)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72 164.95

贷:原材料——轮胎72 164.95

若用于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按前例的数据,则(1)、(2)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3)缴纳委托加工轮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164.95

贷:银行存款 2 164.95

(4)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售出

借:银行存款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5)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000

(6)缴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835.05

贷:银行存款 3 835.05

【例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8年打算将购进的1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化妆品销售。据测算若自行生产需花费的人工费及分摊费用为50万元,而如果委托另一长期合作企业生产,对方收取的加工费用也为50万元,此两种生产方式生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价均为260万元。

问题:假定成本、费用,产品品质等要件都相同,且不考虑生产和委托加工期间费用,分别计算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纳的消费税、企业利润,并指出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劣。

(提示:消费税税率为30%)

解析:

(1)自行生产

自行生产的消费税=260×30%=78(万元)

自行生产方式下的利润=260-100-50-78=32(万元)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100+50)÷(1-30%)×30%=64.29(万元)

委托生产方式下利润=260-100-50-64.29=45.71(万元)

(3)比较

从利润看,委托加工方式能增加企业利润。

(四)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注意以下问题:

(1)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4)生产环节抵税,零售、委托加工不抵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1.计税依据

2.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

【例题】

问题:1.根据下列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漆板消费税税率5%)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 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008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一)账务处理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 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正确答案』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100 0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 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250 000×13%=32 500(元)

借:原材料——原木21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500

贷:银行存款250 000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l00 000元:

『正确答案』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 000

贷:原材料——原木100 000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 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 000元;

『正确答案』委托方发来的木材做代管物资备查记录。

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其他应付款 3 000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 000元,税额34 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 000元,装卸费1 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34 000+8 000×7%=34 560(元)

借:原材料——木材208 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560

贷:应付票据234 000

银行存款9 000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 000元,税额2 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 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正确答案』

借:委托加工物资1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380

——应交消费税 6 000

贷:银行存款22 380

借:原材料——白坯地板 114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4 000

7.3月13日因管理不善造成部分库存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 000元,外购木材20 000元;

『正确答案』

进项税额转出=30 000÷(1-13%)×13%+20 000×17%=7 882.76(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7 882.76

贷:原材料——原木30 000

——木材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 882.76

8.3月l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 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 000元);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90 000×17%=15 300(元)

应纳消费税=90 000×5%=4 500(元)

借:在建工程89 800

贷:库存商品——漆板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 300

——应交消费税 4 500

9.3月l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 000元,并收到这部分商品的代销清单;

『正确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60 000÷(1+17%)×17%=8 717.95(元)借:银行存款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 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717.9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564.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564.10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税额-3 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 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 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正确答案』

增值税销项税额=(11 700+2 000)÷(1+17%)×17%=1 990.6

应纳消费税=(117 00+2 000)÷(1+17%)×5%=585.47

借:银行存款13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 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990.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5.4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85.47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 000元,税额l l90元,余款5 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正确答案』

借:应收账款 5 190

其他应付款 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190

同时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 000+7 000)÷(1-5%)×5%=3 000(元)

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 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 500元),其中234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正确答案』

增值税销项税额=351 000÷(1+17%)×17%=51 000(元)

应纳消费税=351 000÷(1+17%)×5%=1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 000

结转成本略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剩余部分)。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 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 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 500元。『正确答案』

主营业务收入=(409 500-60 000)/1.17=298 717.9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98 717.95*17%=50 782.05(元)

借:银行存款 334 500

销售费用 1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8 717.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 782.0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4 935.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 935.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00 000

15.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 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

『正确答案』当月生产领用白坯实木板成本=0+114 000-12 000=102 000(元)生产领用漆板,准予在本期抵扣的消费税=(114 000-12 000)÷114 000×6 000=5 368.42(元)

(二)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销项税额=15 300+8 717.95-3 400+1 990.6+1 190+51 000+50 782.05=125 580.6(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 500+34 560+2 380-7 882.76+8 000=69 557.24(元)当月应纳增值税=125 580.6-69 557.24=56 023.36(元)

2.当月生产领用白坯实木板成本=0+114 000-12 000=102 000(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102 000÷114 000×6 000=5 368.42(元)

应纳消费税=4 500+2 564.10+585.47+15 000+14 935.90-5 368.42=32 217.05(元)

此外,本月因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退回不含税价格20 000元的漆板,应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1 000元,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 000+7 000)÷(1-5%)×5%=3 000(元)

三、消费税申报表

五类:烟类、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注意:(1)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不含出口免税部分;(2)“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例题】计算A卷烟厂2010年1月份应纳的消费税税款,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资料:A卷烟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其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格为68元/标准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该厂2010年1月1日未缴的消费税为4 360 000元,2010年1月10日缴纳到税务机关。该企业的卷烟属于乙类卷烟,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即150元/标准箱。

2010年1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烟丝的买价为300万元。

2.1月8日购入烟丝,不含增值税价款为50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账单和烟丝同时到达企业,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将外购的这批烟丝入库后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卷烟。

『正确答案』将外购烟丝用于生产卷烟,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烟丝已纳消费税。

借:原材料——烟丝 3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000

贷:银行存款 5 850 000

3.1月9日委托B烟丝厂加工烟丝一批,原材料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40 000元。B烟丝厂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1月25日烟丝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取得B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收回烟丝后未入库直接用于生产卷烟。

『正确答案』由于B烟丝厂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委托加工这批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应由B烟丝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 000×30%=60 000(元)

忽略城建和教育费附加。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 000

贷:原材料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时

B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 000×30%=60 000(元)

应纳增值税=40 000×17%=6 8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 000

贷:银行存款 106 80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 000

(4)用于生产卷烟时

借:生产成本140 000

贷:原材料140 000

4.1月10日,将本厂生产的200条卷烟用作礼品,赠送给客户,其生产成本为5 600元。

『正确答案』A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卷烟赠送客户,属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该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应该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68元/条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68×200=13 600(元)

应纳的增值税=13 600×17%=2 312元

应纳消费税=13 600×36%+200×200×0.003=5 016(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 928

贷:库存商品 5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1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016

5.1月22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卷烟1 000标准箱(5 000万支),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 700万元,该批卷烟的销售成本为700万元。

『正确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000×17%=2 890 000(元)

应纳消费税=17 000 000×36% + 1 000×150 =6 270 000(元)

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19 8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卷烟1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890 00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2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27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7 000 000

6.月末烟丝存货为200万元。

【解析】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买价或数量=300+500-200=60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600×30%=18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6(万元)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A卷烟厂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2010年2月10日单位:卷烟万支、雪茄烟支、烟丝千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1]赠送的卷烟为200条,折合4万支,销售的卷烟为5 000万支,因此销售数量为5 004万支。

[2] 销售额=13 600+17 000 000=17 013 600(元)

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我国营业税税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改变就是,营业税部分税目借鉴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从以往传统的流转税价内计征的形式,变为以增值额为计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体现了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供劳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意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的某些制度规定显然不适应新的形势,妨碍了营业税整体功能的发挥。 一、营业税税目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现行营业税采取应税项目正列举的方式,凡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我们认为在次环节的规定设计有遗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列举诸多应税所得之后,有一个“其他所得”的税目。“其他”二字,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既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强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营业税涉及到的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但税制中恰恰缺少这样的规定,当出现新的经济现象时,营业税则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新的经营项目介于高税率和低税率之间时我们无法明确认定其税目。譬如近年出现的采矿权转让、

机动车特殊号码收费,桥梁街道命名权拍卖等,都没有列入或明确界定营业税征税范围,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而且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这些行为是商业色彩极浓的盈利行为,有必要依靠税收手段进行适当调控。同时针对当今新兴经营项目如泥吧、水吧、保健按摸、足浴、茶艺等的涌现,我们应相应地采取按类似行业确定税目、税率的办法征税。所以,对现行营业税各税目应尽快考虑增加“其他应纳税项目”的规定。 此外,“服务业”税目中餐饮、旅店、洗浴、理发、照相等行业之间的设备档次,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相差较大。例如,餐饮业中既有面向普通百姓的小饭馆,也有装饰奢华的大酒店,同一菜肴其价格也不及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好几倍。但其使用税率均为5的比例税率,忽略了不同经营者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的差别,不利于行业内不同规模企业协调发展。就我国现行流转税制而言,在商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增值税与消费税分别承担着普遍调节与特殊调节的职能,即在对所有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利润较高的消费品再课以消费税,以构建起双层次调解的模式,使产业间利润趋于一致,有利于产业结构稳定。而在非商品流通领域,营业税尚未形成双重次调节的模式,同一行业按同一税率征税,忽略了行业内因企业规模差异形成的利润差异,导致利润率较低的小企业税负过重,生存、发展空间狭小,不利于

新增消费税税目及其税率(精)

新增消费税税目及其税率 一、关于新增税目的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税率为20%)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税率为10%)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五)实木地板(税率为5%)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关于新增子税目的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浅谈我国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内容提要】自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发挥积极了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消费税的缺点与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消费税改革思路,希望可以对消费税改革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计税方法;课征范围 Abstract:Since the 1994 years since the consumption tax official levy, th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play an active role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many years, industry structure adjustment of consumption structure of change, the our country present consumption tax system has inevitable sh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lace, appeared activ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of the separation, in the form of tax levy limits and the collection of the defects in the link highlighted increasingly ques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several consumption tax reform thinking, hope can have certain help for consumption tax reform. Key words: consumption tax tax reform assessment method levied range 一、引言 我国的消费税是我国继增值税后第二大税源,是为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解而设置的。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存在与现实不合拍的地方。从2006年4月1日起, 我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消费税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导致人民

消费税练习的的题目问题解释

消费税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消费税特点的是()。 A.征收方法具有单一性 B.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C.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D.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答案】A 2.《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国境”,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境。 A.生产地 B.销售地 C.起运地或所在地 D.消费地 【答案】C 3.企业生产的下列消费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A 地板企业生产的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实木地板 B 汽车企业生产的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的轿车 C 化妆品企业生产用于交易会样品的化妆品 D 卷烟企业生产的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 【答案】D 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属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4.下列行为中,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卷烟厂将自产的卷烟赠送给协作单位 B.酒厂将自产的酒精移送用于继续生产白酒 C.地板厂将生产的新型实木地板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D.汽车厂将自产的应税小汽车赞助给某艺术节组委会 【答案】B 选项ACD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有B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 5.某化妆品厂将其生产的口红与普通洗发水组成成套礼盒出售,口红不含税售价为160元,洗发水不含税售价为40元;成套礼盒不含税售价为每套200元,当期化妆品厂总共销售该成套礼盒1000套,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元。 A.48 B.60 C.48000 D.60000 【答案】D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则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200×1000×30%=60000(元)。 6.某卷烟厂2011年3月销售自产甲类卷烟1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20000元;销售自产乙类卷烟6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2000元;销售雪茄烟、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8000元,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该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为()元。 A.1385680 B.1409680 C.1533280 D.1553680 【答案】B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收消费税;则该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0000×100×56%+100×150)+(12000×60×36%+60×150)+18000×36%=1409680 7.某烟草公司2011年4月份进口400标准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合计为600万元,进口关税180万元,则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的比例税率为()。 A.5% B.30% C.36% D.56%

浅析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消费税的问题及建议 【前言】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国务院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有着其特定的意义。 研究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我们了解其性质,有助于揭示其实施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有助于把握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长期方向,有助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这篇文献综述首先参考文献总述消费税的优缺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其优缺点,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主题】 一、消费税的优缺点 尤斯第(Johan Herich Gottlobs von Justi,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个人;(2)人们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分;(4)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外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 与尤斯第的立场不同,另一位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宋能菲尔斯(Joseph Freiherr von Sonnenfels,1732—1817)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费税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天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品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对资本直接课税。[2]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简单而言谁对谁错,它们有着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就今天的发展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还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消费税的征收对调节人们的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现下的消费税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这个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借鉴历史,更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来评定消费税的优缺点。 二、我国的消费税政策 我们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来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改革浅谈

消费税税制改革浅谈 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重要的流转税,在调节消费、保障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优化产业结构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虽经过多轮改革,消费税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消费税功能的全面有效地发挥。目前,我国正处在“营改增”的关键阶段,由于消费税本身就是补充增值税功能的一种特殊税种,其特殊调节功能将更加突出,因此消费税改革与增值税改革必然同行,此时探讨消费税改革问题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从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以及征收环节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 一、引言 消费税作为一种商品税,在帮助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还兼具着调节收入分配、引导消费方向、环境保护的辅助税收职能,消费税所具有的辅助税收调节作用正好可以补充增值税普遍调节的缺位和乏力之处。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将覆盖全部的货物和劳务。营业税中部分税率较高的课税对象面临着现实的税收选择:一方面,若直接适用增值税现行基本税率,则部分课税对象的税负水平将大幅度下降,如此将会减少相应行业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若保持课税对象原有税负水平,则需要相应的辅助税收调节,尤其“营改增”后,在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同样需要相应的辅助税收调节。 此外,消费税自身还存在缺陷,过于注重收入功能忽略经济调节功能,特别是在环境保护以及收入分配方面,消费税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应承担的辅助调节作用,加之“营改增”所带来的税收外部环境的变化,这都需要对原有的消费税进行一定的改革。 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劳动行业税负发生明显下降,地方税收收入显著减少,收入分配与环境保护方面现有消费税调节能力不足等问题,此时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显得合情合理。本文从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以及征收环节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对现阶段消费税的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营改增”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三种类型。从实践看,许多国家消

消费税的五类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五类征收范围 双十一的势头已经越来越猛,今年的双十一结束后,阿里最新的数据显示,销售额已经高达1682亿元。相信在每一年的双十一来临之际,消费者都是早早地盯住了自己钟爱的商品,蓄势待发。可是在消费之后,消费者是否清楚这其中有多少的隐形消费呢? 这就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了,那么问题来了:消费税,顾名思义,是否是所有的消费都要交税呢? 悟空财税——您的贴心理财管家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消费税并不是说所有的消费都要交税,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 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具体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

其次,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的税额,同时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所以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另外,消费税的税赋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当我们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放肆剁手时,我们购买的消费品是否属于征收消费税的特定消费品呢?如果是的话,那么无形之中我们已经缴纳了消费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是在对普遍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再次征收的税种,是以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产品产业结构,同时既侧面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向,又保证国家稳健的财政收入。 继双十一的大力优惠促销活动之后,阿里、京东等各大电商又积极开展了对“双十二”的新一轮优惠活动的宣传。在新一轮的商品大战之中,您将会有多少隐形消费,您清楚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5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94435659.html,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作者:林艳华范忠廷 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02期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税制结构,刺激了经济增长。但是,现行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现行税制存在问题改革与完善 近几年来,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的目标,特别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我国推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基调的税制改革措施,如全面取消农业税、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出口退税率、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这些减税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刺激其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对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刺激经济增长,从而顺利地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应该看到,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 (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 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递层累计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二、消费税改革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税政策的特点 (一)课税对象选择

《消费税》 易错问题整理——《税法一》

《消费税》易错问题整理——《税法一》

《消费税》易错问题整理——《税法一》 1、委托加工消费税抵扣问题,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油,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例1:甲企业为酒类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100吨,取得收购凭证一张,注明金额1000万元,将粮食委托乙企业加工白酒10吨,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0万元,税金17万元,甲企业全部收回,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甲将白酒收回后勾兑20吨品牌白酒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计算甲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解答:委托加工白酒收回后生产白酒,其消费税不得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1-13%)+100]/(1-25%)*25%+10*2000*0.5/10000+2000*25%+20*2000*0.5/10000 相信是重点中的重点,多注意一眼! 2、组成计税价格中仅包含复合计说从价定率的部分,不包括从量定额的部分,在计算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时要注意。例:某生产卷烟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用自产卷烟赠送其关联企业卷烟1000标准箱,无同类当期商品价格,已知生产成本1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消费税率45%,每箱定额税率150元,试计算应纳消费税解答:组成计说价格=100(1+10%)/(1-45%)消费税=100(1+10%)/(1-45%)*45%+1000*150 相信是重点中的重点。 3、钻石和钻石饰品也改为零售时征收消费税例:钻石生产商在销售钻石时向税务部门申报交纳了消费税金(X)。 4、由小汽车底盘改装的小货车,特种车辆不征收消费税,注意特种车辆的范围,不包括银行押款车,以及由小汽车改装的小汽车仍缴纳消费税。例:小轿车生产企业当月购进轿车底盘制成小轿车后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消费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中国消费税基本情况

中国消费税基本情况 摘要: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7%,占GDP的比重为0.8%。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消费税的征税品目定为14个。这14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品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化妆品、高档首饰等;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三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分配。目前,我国已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5种高档奢侈品纳入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对汽车、摩托车和成品油等征收消费税,主要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由于我国汽车保有量十几年来一直高速增长,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时,按照“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其中,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同时,将摩托车原有的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2008年,国家再次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同时,进一步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2009年,国家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筹集的收入全部专项用于替代养路费等支出。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6号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着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消费税政策及常见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上一篇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下一篇酒店餐饮服务业营业税处理2010-07-01 10:15:41 / 个人分类:采芹财税 查看( 10 ) / 评论( 1 ) 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日之前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 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 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我国消费税分析及与日本消费税的比较

我国消费税分析及与日本消费税的比较 内容摘要: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暂行办法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国策制定的,随着我国国力不断的上升,消费税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我们需要了解其他国家现行的消费税,从中借鉴,对日后我国消费税暂行办法的修改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类型课征范围调节能力 一.消费税的演变及广义影响 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Excise一词最早是由拉丁语Accensus变形所得,它的含义就是税。古时期最早开征的一些税基是现在消费税的前身,具有当代消费税的特性,一般认为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 欧洲的中古时代,产品税已发展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时人们发现,对不同的产品征税会取得不同的效应。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此的论述是:对奢侈品征税不会使劳动工资提高,所以对奢侈品征税不会影响工业生产;而对必需品征税,则会提高其价格,使劳动工资增加。因此,当时的英国税负较轻,并没有使制造业受到侵害,反观其他国家,对生活必需品课予重税的,制造业则受到了重创。 工业革命后,各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税收体系也日趋健全,在商品税方面,均建立了销售或周转税相结合的商品税制模式,消费税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消费税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差距、保护环境、促进

节能减排都有重要的作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消费税在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中有所下降,但随着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贫富不均等问题的态势日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消费税制引导合理消费、间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二.我国消费税的历史发展与消费税分析 (一)我国消费税的历史发展 在中国古代,早在周朝就开征了“山泽之赋”,春秋战国时期有渔税、羽翮税、盐税、茶税、矿产品税、皮毛税等。盐、铁、酒、茶一直是各朝代的主要征税对象,不过有时实行专卖,有时实行征税的方式。 我国现代消费税的开端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消费税是中央税,它是我国国务院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根据国家公布和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消费税被迫取消。现行课征的消费税则是 1994 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其法律依据是 1994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为适应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标志着我国的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消费税的改革和调整也在随之进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当时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还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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