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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

1 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条文说明

前言

《城市具名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建设部于2002年9月16日以第60号公告批准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标准编写的具体组织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参加编写的单位有: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给水管理处

上海市自来水集团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

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自来水公司

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便于各地自来水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

和执行条文规定或制定本地区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1 总则

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

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 术语

2.0.1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择业就业方式和观念的变化,户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将大大地增加,作为标准为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适应实际的使用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1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2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2.0.3日用水量

1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标值计算单位。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2 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3 用水量标准

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即:

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

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

(1)数据调查结果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地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

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

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另据《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0.41%。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调查情况见表4。

从表4中所反映的数据是按照居民用水设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项计算确定的,不包含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的用水损耗、走亲访友在家庭内活动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复杂情况的必要水量。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个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员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调查值相对较低。表2中反映的A、B、C三种类型的各项数据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贴近生活实际。实际上跟踪调查的居民用水情况与整群抽样的典型户调查基本接近,与整年份的总体统计数据也大体吻合,说明此次数据采集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4)标准值的确定

综合以上数据本着节约用水,改变居民粗放型用水习惯,满足人们正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以2000年调查均值为核心采用[(2000年均值+A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下限值,(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1.20确定指标上限值]的计算方法,经过去零取整参考地域宽度确定了分区标准值。

这种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①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

②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

“1.20”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③在典型调查中A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

深圳、广州由于流动人口多,居民生活用水量也高,其调查反映的三年均值和2000年均值,由于是使用城市户籍人口数计算的,故数值高于典型调查指标。而典型调查数据反映了该区域实际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状况。故标准值采用了A类和B类的典型调查值。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议代表的意见,用北京市的调查数据2000年平均值为“127L/人·d”,B类均值为“103L/人·d”,按照上限值的生成方法,(127+103)/2×1.2=138≈140L/人·d,确定了第二区上限值。

第六区即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域广,城市少,数据源也少。而且,调查到的某些数据有些差异很大。故采用了比照的方法来确定指标值。一区的标准值,其区域分类汇总的数据和典型户分类汇总的数据以及调查汇总的数据基本反映了该地区居民的实际用水情况。所以,以第一区的A类均

值“46L/人·d”和六区的三年均值“96L/人·d”以

(96+46)/2=71≈75的方法确定了下限值。用第六区调查汇总的2000均值数据“106L/人·d”乘变化系数1.2取整数确定了上限值。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用水量标准 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即: 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 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 (1)数据调查结果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术语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18920- 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neq ISO 5815) 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 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 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 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 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3.2.1 冲厕杂用水 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 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打除的用水。 3.2.3 消防杂用水 市政及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18920- 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ISO5815) GB/T7489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ISO5813) GB/T7494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ISO7875-1) GB/T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ISO7393-2) GB/T11913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ISO5814) GB/T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ISO5667-1) GB/T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ISO5667-2) GB/T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ISO5667-3)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 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日期:2012-05-14 来源:济南政府网 1.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一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二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六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居民生活用水量记录表

表4-1 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用水记录表

表4-1填表说明 ①本表由典型用水户或普查员填写,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复核。 ②表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和编码由县级普查机构填写。 ③无水表的用水量根据表4-2中的内容填写本表。 ④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只记录家庭生活用水量,不记录家庭非生活用水量。 ⑤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应分别统计家庭生活用水和家庭非生活用水,家庭非生活用水指家庭庭院种植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 【1.区县名称】填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3.户主名称】根据户口簿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 【4.编码】无需填写,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5.住户地址】填写乡(镇)以及具体村(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6.住户类型】住户地址所在地在城区和镇区范围内的住户为城镇住户,填写城镇;城区和镇区以外的住户为农村住户,填写农村。 【7. 家庭生活年用水量】为自来水利用量和其他水利用量之和。 【7.1自来水利用量】包括由集中供水管网管道供应的自来水、热水、中水等,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若同时使用自来水、热水、中水多种水源的,该数值为其总和。 【7.2其他水利用量】包括家庭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水源取用的水量。有水表计量的,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没有水表计量的,选取,如计量桶、计量水缸、水池等。 【8. 家庭非生活年用水量】为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家庭庭院种植用水,家畜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总和。家庭非生活用水量占家庭全部用水量的比例小于20%时,可全部计入家庭生活用水中,否则应单独进行统计。

谈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质分析及检测

谈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质分析及检测 许兰屹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026000 摘要:当前人类社会中的水资源危机问题已经直接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限制的作用并且影响着人类的正常生活,所以正视水资源危机以及重视水资源问题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提供具有完整性、代表性及精确性的水质分析结果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活用水、水质分析、检测 中图分类号:U664.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水的问题关乎民生,其监测也就相当重要。水质检测是为了对水处理工艺过程的控制提供依据,并保证处理后的水质达到预期的要求和规定的水质标准;掌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生活用水的必须成分 1、适当的矿物质 饮用含有适当的矿物质的水,对保护人体细胞安全和身体状况非常重要。水越纯净,活细胞受损越多,破裂越快。尤其人的脑细胞反应最为敏感,一旦脑细胞水肿,就会使颅内血压增高,导致头疼、嗜睡、抽搐,严重时危及生命。 2、偏碱性的水 偏碱性的水是健康饮用水,可以防止酸性物质侵蚀细胞,有利于消除疲劳,使人精力充沛。偏碱性水可以阴止水管上的重金属或化学物质溶解到水中。井水、矿泉水、自来水都是偏侧生的水。 3、一定的硬度 软水和硬水通常要靠溶解在水中矿物质的多少而定。一般隋况下,当水中矿物质浓度达到250mg/L以上时,这种水就被称为硬水,而日常生活中}fi说的矿泉水,其矿物质含量一般为500mg/L,健康饮用水的振佳即有一定的硬度,溶解中性固体相对较多。硬水可以束缚水中有害成分,圈氏对其吸收,还可以阴止毒物产生有害作用。 4、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 水中微量元素对人的健康至关重要,对人体的健康起到积极作用。例如饮水中的氟,低氟水地区儿童龋齿率变高,高氟水地区人群氟斑牙、氟骨症患病率增高。饮水中铁含量训}时,会引起贫血和龋齿,过量时使青年智力发育缓慢,并引走胡干硬化。饮水中钙含量不足时会引起软骨畸形,过高时会形成胆结石、粥样硬化。 三、影响水质分析质量的主要因素 1、对水质分析形成影响的人为因素 水质分析阶段中,人为因素对质量的影响尤为显著,因此实验阶段中应确保分析水质操作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水平,提升责任心,具备优质的专业素养,才能在水质分析实践中对具体环节过程、各项数据有效准确性全面负责。工作人员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 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 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 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 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3.2.1 冲厕杂用水 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ICS 备案号: DB45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1) 5 用水定额表 (2) 6 计算方法 (5) 7 统计规则 (5)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炀、陈发科、苏冬源、凌贤宗、阮清波、陈锦云。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城镇居民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取用水管理,可作为我区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未列出的行业、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的用水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居民 在城镇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3.2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3.3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用水。不包含居民区生活用水和向外供水量。 3.4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指城镇居民每人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标准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日)”,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一般按年用水总量计算日平均值方法确定。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城镇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3.5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是指在一定时段内按照相应的核算单元确定的平均单位用水量的限额,核算单元指核定用水户所选取的与用水量关系密切的计算单位,如人数、面积、床位等。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按GB/T 4754-2002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城镇公共生活

(完整版)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1 总则 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 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城市生活用水处理主要方法

城市生活用水处理主要方法 (总8页)

处理厂的工艺组成与处理等级 生活用水处理工艺流程 典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机械处理、生化处理(水线)、污泥处理等工段。由机械处理以及生化处理构成的系统属于二级处理系统,其BOD5和SS 去除率可达到90%~98%。处理效果介于一级和二级处理之间的一般称为强化一级处理、一级半处理或不完全二级处理,主要有高负荷生物处理法和化学法两大类,BOD5去除率45%~75%。具有生物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处理系统通常称为深度二级处理。为了去除特定的物质,在二级处理之后设置的处理系统属三级处理,例如化学除磷,絮凝过滤,活性炭吸附等。 机械处理工段 机械(一级)处理工段包括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等构筑物,以去除粗大颗粒和悬浮物为目的,处理的原理在于通过物理法实现固液分离,将污染物从污水中分离,这是普遍采用的污水处理方式。机械(一级)处理是所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必备工程(尽管有时有些工艺流程省去初沉池),城市污水一级处理BOD5和SS的典型去除率分别为25%和50%。在生物除磷脱氮型污水处理厂,一般不推荐曝气沉砂池,以避免快速降解有机物的去除;在原污水水质特性不利于除磷脱氮的情况下,初沉的设置与否以及设置方式需要根据水质特注的后续工艺加以仔细分析和考虑,以保证和改善除磷除脱氮等后续工艺的进水水质。 污水生化处理

处理厂的工艺组成与处理等级 生活用水处理工艺流程 典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机械处理、生化处理(水线)、污泥处理等工段。由机械处理以及生化处理构成的系统属于二级处理系统,其BOD5和SS 去除率可达到90%~98%。处理效果介于一级和二级处理之间的一般称为强化一级处理、一级半处理或不完全二级处理,主要有高负荷生物处理法和化学法两大类,BOD5去除率45%~75%。具有生物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处理系统通常称为深度二级处理。为了去除特定的物质,在二级处理之后设置的处理系统属三级处理,例如化学除磷,絮凝过滤,活性炭吸附等。 机械处理工段 机械(一级)处理工段包括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等构筑物,以去除粗大颗粒和悬浮物为目的,处理的原理在于通过物理法实现固液分离,将污染物从污水中分离,这是普遍采用的污水处理方式。机械(一级)处理是所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必备工程(尽管有时有些工艺流程省去初沉池),城市污水一级处理BOD5和SS的典型去除率分别为25%和50%。在生物除磷脱氮型污水处理厂,一般不推荐曝气沉砂池,以避免快速降解有机物的去除;在原污水水质特性不利于除磷脱氮的情况下,初沉的设置与否以及设置方式需要根据水质特注的后续工艺加以仔细分析和考虑,以保证和改善除磷除脱氮等后续工艺的进水水质。 污水生化处理

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学习资料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The sta ndard of water qua ntity for city's reside ntial us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 ,自2002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 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 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 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 ,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 最高月的指标值。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城市用水指标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 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关于城市生活节约用水的几点建议

关于城市生活节约用水的几点建议

关于城镇生活节约用水的几点建议 班级:水工—2 姓名:程凯波 学号:1202010217 2013年10月7日

关于城镇生活节约用水的几点建议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城市的发展更是离不开水, 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 提高的今天, 城市的发展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 尤其是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以及随着供水设施的不断完善, 大量的农村生活用水城市化, 生活用水的比重 将有较大增加,所以必须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城镇用水包括生活需水, 工业需水, 绿化用水, 以及消防用水。 我国城市的缺水问题突出,节约并高效用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根本 途径。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内容,根据《2011 年城市供水统计年鉴》,2010 年我国居民家庭用水占到供水总量的33.6%,高于生产运营用水等其他用 水性质。因此,深入调研居民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性质等现状信息,并相应制定 多样化节水措施,是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城镇生活用水的基本情况。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包括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用水。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占城市总用水量的40%~70%。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状况如下(本文以长沙、武汉、成都、重庆、广州、南宁、海口、贵阳、南昌、昆明等城市为研究对象): 1、人均日均用水量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 据资料显示,南方区城市人均日用水量介于165L~300L之间。各城市的人均日用水量,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最高的为长沙市,为300L,其后依次为武汉、成都、重庆、广州四个城市,这五个城市较高。而南宁、海口、贵阳、南昌相对较低。昆明是一个缺水城市,人均日用水量最低,仅为165L,与长沙、武汉等城市区别较大。由此可以看出,人均日用水量地区差异显著,生活在不同省份不同城市中的居民,用水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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