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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试点物业维修金新规 9种情形可直拨维修款

长沙试点物业维修金新规 9种情形可直拨维修款
长沙试点物业维修金新规 9种情形可直拨维修款

长沙试点物业维修金新规 9种情形可直拨维修款

2012年07月19日08:01华声在线-湖南日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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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既保证物业维修资金的安全,又让它更便捷地服务业主,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2008年起全国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今年初在长沙市雨花区仁和·雨花家园小区、圭塘街道美林景园小区、侯家塘街道鸿景雅苑小区和巴黎香榭·芙蓉公馆小区4个小区进行创新试点。7月1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晖。

“双2/3”业主签名是道“门槛”

2003年开始实行物业维修资金制度至今,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的银行账户里已有85亿元,但是却只启用了3658万元。一边是物业维修资金账户里的巨额存款,一边是业主对物业维修资金申请启用不便的抱怨,怎样才能破解这一矛盾?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率很低,这是全国普遍现象。因为首期物业维修资金是一次性归集,使用则是用于今后若干年符合条件的维修,维修必须是物业已过质保期且“双2/3”业主(占受益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受益业主)签名同意才能动用。其实物业维修资金的申请并不复杂,正常流程只要经过申请、外勘、审核、公示、资金划拨5个程序。这5个程序如果全部顺利的话,只要10天可拨付维修款。”张晖告诉记者,但是由于“双2/3”业主签名这道“门槛”,物业维修资金拨付的时效常常会受到影响。

去年上半年,长沙东方新城小区要维修大门,但是小区共有1200户居民,物业公司为了找“双2/3”业主签名同意,费尽了脑筋,拖了很长一段时间,也没能找到足够的业主签名。最后没有办法,物业公司只好自己出钱修好了大门。

为了让物业维修资金更快捷地服务有需要的业主,《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若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以跳过“双2/3”业主表决通过这道门槛。

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可特殊对待

“如何在保证物业维修资金安全的同时,更好更快地服务业主,是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张晖告诉记者,试点方案对《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试点方案中规定,出现9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经相关资质部门鉴定,不需“双2/3”业主表决,管理中心就可直接划拨维修款项。

张晖介绍,这9种情形包括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遭到破坏影响使用功能;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出现基础承载力不足需加固和改造;柱、梁、板、墙、屋架、檀条等保护层出现开裂、空鼓、裂缝等情况,需加固和改造;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和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发生供水主管严重漏水,水泵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消防系统、电力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严重损害需整改;以及其他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

变单项临时表决为集中先行表决

为更好地服务有需要的业主,试点方案在明确9种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同时,还提出了“变单项临时表决为集中先行表决”的新思路。

“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可提前编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授权业委会在一定额度、一定情形和一定期限内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方案经”双2/3“以上业主同意后,可依据相关审批程序,直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张晖介绍,这种授权委托维修的方式把单个维修项目的业主临时表决变成了限制条件下的集中先行表决,可以有效解决签字难的情况。

同时,试点方案还下移了审核权限。“区城乡建设局有权负责3万元以下非应急物业维修项目的审核,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区城乡建设局的审核意见划拨维修款,其他法定程序不变。”张晖说。

张晖还告诉记者,试点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在雨花区范围内全面铺开,明年有望在长沙市全面推广。(华声在线)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a).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b).公... 1.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 a).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公用设施专用资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资金的日常开支; c). 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资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账务处理; d).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 a).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资金; b).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支出的原始任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c). 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d).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资金标准来弥补。 e).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软件制度输液制度输血制度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长沙市物业精细化标准

附件: 长沙市物业管理精细化服务标准(试行)序号服务内容检查标准 一基础管理1、内部机构健全与服务场所 配置完善 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明确; ②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移交,装修符合办公标准; ③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④各种服务标识规范、醒目。 2、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①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服务价格登记证等各项 证照齐全并公示。 3、接管验收手续齐全与合同 责权利明确 ①办理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建档,查阅 方便; ②业主交楼流程明确,建立住用户档案、清册,查阅方便; ③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 规约》等各项制度完善; ④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 务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双方责权利明确。 4、制度体系健全 ①管理处机构健全,岗位职责上墙;各项制度齐全,并有 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②项目服务方案、操作规程与标准明确;质量管理、财务 管理、档案管理、考核体系等制度健全。 5、专业人才配备齐全 ①企业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专业 培训,持证上岗; ②每个项目配备专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将其姓名、照 片和手机号码在客服中心上墙公示; ③员工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文明礼貌,工作规范;熟 悉项目基本情况。 6、服务公示制度健全 ①设立长沙市物业服务公示牌,在主入口、客服中心悬挂; 在客服中心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服务承诺; ②实行酬金制的,至少每年公开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 况。

7、客户服务工作落实到位①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有执行值班制度的情况汇报及相关记录; ②有单独的投诉回访制度,投诉回访记录规范齐全; ③每年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并对意见及时整理和处理,对合理的采纳及时整改,满意率达85%以上。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齐全①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电梯、治安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 ②各项突发事件必须一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有相关记录;所有突发事件的处理记录存档规范。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1、房屋维护计划落实到位 ①制定年度房屋维修养护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②维修及时,临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2%, 并有回访记录; ③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维修记录 和保养记录; ④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 状况。小修范围及时修复;大中修范围或需更新改造的, 提出报告与建议,并有实施记录; ⑤定期巡视(每月不少于二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地、墙等 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 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规范 要求。 2、房屋管理规范 ①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护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②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对拒不改 正的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③项目主入口设有总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 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④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脱落、无污迹); ⑤屋面干净,无开裂渗漏,无杂物推放; ⑥物业服务区域内招牌、广告牌宣传内容文明、积极健康, 并符合有关规定;霓虹灯按要求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 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⑦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除建筑设计要求外,房 屋外立面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 ⑧空调及其它户外设施安装符合小区规定,位置统一有 序; ⑨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共用部位门 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间、水房等管道完好。

建设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建设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状况分析 1、房屋维修资金发展背景 1998 年建设部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随后全国各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陆续开始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到2001 年,全国地级以上的城市维修资金归集已初具规模。经济发展较好的县级市也都开始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归集的金额各不相同。 到2005 年,各地级以上城市归集金额都达到了亿元以上的,有的城市达到百亿以上。随着房屋保修期满,维修资金到了使用年限,各式各样的问题在全国各城市集中暴发。 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财政部联合签署予以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的维修资金收缴工作已经进行近二十年,并逐渐扩展到县级城市,维修资金金额巨大,如何收缴、管理、使用这一笔资金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这几年,全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各城市未缴、漏缴、占用、挪用乃至侵占或者根本没有进入规定账目管理体系等问题在全国各地不时暴露,因为房屋维修资金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必然经过起步、发展、改进、成熟的阶段,我国的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也逐渐走向信息化规范管理模式。 2、房屋维修资金的特殊性 房屋维修资金的先天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性: (1)数额巨大,管理项目复杂:按统计部门的资料保守估算,全国专项维修资金高达数千亿,这些资金的管理不仅仅是银行户上一个数字,它的日常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个环节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 (2)专款专用:房屋维修资金是房屋保修期满后维修保养用的,是房屋的养老金,对使用对象有着严格的控制,使用申批严格。 (3)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按比例分摊: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按照房屋面积或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缴纳,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时针对房屋不同的状况按比例进行分摊。 (4)不可跨行政管理地区管理和使用:这是房地产管理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一幢房子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业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 二、设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八十七、八十八条;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号)第十七、二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下称区管理机构)。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上传电子版文件大小不超过。相关申请表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市管理机构)网站下载。

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上传有关电子申请材料到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持专项使用(尾款)申请材料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尾款审核,并核对尾款分摊信息。其中,对结算金额超过万元的维修工程,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完成结算造价审核后再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审核单位可为自行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也可为我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提供的免费预结算审核机构。 .区管理机构对专项使用(尾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管理机构经系统发送专项使用(尾款)资金划拨通知。

.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专项使用(尾款)资金划拨通知,拨付尾款,即剩余款项。 .对小区已垫资完成的、造价未超过万元的维修工程,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流程一次性申请维修资金,申请时所提交资料应合并提交《专项使用(首款)业务办事指南》和《专项使用(尾款)业务办事指南》中所要求材料。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本事项只需网上提交申请,暂不支持全流程网上办理。 九、办理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号罗湖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六楼 咨询电话:、、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室 咨询电话:、、 .深圳市南山区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号南山区委 咨询电话:、 .深圳市盐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号建工大厦室 咨询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区甲岸路号楼 咨询电话:、 .深圳市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号建设大厦楼 咨询电话:、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园路和润家园栋楼号 咨询电话: .深圳市坪山区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科 地址:坪山区锦绣西路号区府二办 咨询电话: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陇大道号国鸿大厦栋 咨询电话: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住房和物业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号新区管委会 咨询电话: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市政府热线); 网址:。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物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及改善建议】

物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及改善建 议】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及改善建议摘要:在 ___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房地产企业在加快建设进程的同时也在大力提高建设水平,以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要求的逐步提升,我国形成了新的业态,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我国物业企业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探究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当下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主要讨论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不齐的影响、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改善方案。 关键词:维修资金管理;物业;问题;改善建议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属于一项民生工程。所以,物业公司要重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积极地通过优化配置物业维修资金,达到最大化的物业资金管理及使用效果。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要转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理念,使得该项管理工作进入崭新的发展局面,提升人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物业公司要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科学地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一、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内涵是物业维修管理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的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与各项公共设施维修与改造的费用。而物业维修部门负责合理地配置资金,提高公共设施维修水平,为业主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业主生活需求及品质。这样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有效改善。在优质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下,公共设施这项资源的利用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自身所承担地责任,主动地践行物业管理工作。为保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水平,有必要不断地总结管理经验,构建科学的管理方案,以便及时高效的解决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维修资金归集不齐的影响维修资金是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维修资金短缺,最终会导致物业管理工作大打折扣。维修资金归集不齐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修资金匮乏,将影响物业工程维修改造工作进度与质量;二是维修资金短缺将影响物业管理人员对物业资金的优化应用,进而降低业主的生活质量;三是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不全面,将可能导致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激化;四是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不全面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物业维修资金归集越来越困难,从而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陷入僵局。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2]4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宅区物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1)

一、相关背景 2003年 6月 8日,国务院颁布了第 3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物业管理条例》自 2003年 9月 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提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2007年 12月 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第 165号令, 正式颁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并于 2008年 2月正式施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的征缴、使用等均做了详细说明, 将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到更高的法规层面。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部分城市就本地区的发展现状,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物业管理条例法规, 其中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各地也各不相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开发商代收代管, 而后由成立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监管,业主所有。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人工会计账册管理模式已难以应付,相关软件系统也应运而生。二、产品简介 《毅成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本系统” 遵循‘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融合了涉及商品房、 房改房、二手房等多种性质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 系统几乎涵盖了所有目前所能预见的各项业务, 并提供方便 的开发方法,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政策的需求。 本系统 1.0版本于 2002年 10月立项, 03年底研发成功并在南京物业管理办公室试运行, 04年 6月正式上线运行。经过六年多不断完善,先后在江苏南京(包括浦口、江宁、六合、高淳、潥水十一区两县、淮安(包括涟水、楚州、盱眙等三区四县、安徽安庆、安徽天长、山东枣庄(包括腾州市、薛城区、台儿庄区、开发区三区一市等近 20家客户实施, 目前系统运行稳定, 管理的业主户数近 240万,管理的资金规模达到 100多亿。 目前已升级至 3.0版本,包含 B/S和 C/S结构两种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doc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 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 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 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 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 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

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 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 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 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扭亏为盈的案例[长沙]

物业公司扭亏为盈的案例 2005年以来,xx物业公司按照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对年度管理目标的批复,重新测算成本,挖掘一切潜能,反复研讨,确定减亏方案,克服重重困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两年来我们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作为切入点。 一、理顺业务分包程序,认真进行市调,从降低分包价格方面减少亏损 1、9000体系的认证。05年上半年,经过周密的市场调研,邀请三家意向单位投标,几次谈判,以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选定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顾问公司。反复蹉商,商定了低于报价一半的认证费用并迅速达成协议。在原集团物业管理部大力帮助下全员参与,苦战数月顺利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7月1日正式发布,下半年通过了认证审核并获取了英国UKAS皇冠证书。 2、绿化养护分包。绿化养护费用是物业公司一笔较大支出,04年绿化养护费用价格为3.5元/㎡。05年经过测算我们自行管理的价格为2.74元/㎡,通过招投标的办法最终以相当于自行管理的价格2.80元/㎡实现了小区绿化养护项目的外包管理。此举2005年为公司节余费用8.4万元。06年绿化养护工作仍然外包,因对05年两家绿化养护分包方的服务较为满意,经过严格考评及市场调研,决定将小区一期的绿化养护项目直接委托给他们,并再次将每平米价格下调0.10元。低于自行养护0.04元/㎡的价格实现了绿化养护外包,减少了成本费用的支出。

3、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一直入不敷出,2005年业主入住量增加,装修地热产生的混凝土垃圾量非常大,针对这一问题,公司组织部门经理开会研究决定凡装修改地热的加收2.0元/㎡,并在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此一项可以为公司增加收入约20万;随后对垃圾的清运方式进行了市场调研,确定了最低运费价格,基本上实现了收支平衡。 二、优化配置,减员增效,实现人员成本最小化 05年上半年,二期住宅即将接管验收和集中入伙,员工工作量在不断增加,而个别表现平平的管理人员又是通过一些关系进入公司的,面对一系列难题,我们采取先定岗位,让那些工作平庸的人感到危机;其次,公司领导顶住人情风,由浅入深地实施了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能的调整。精简人员,合理增加员工工作量,真正达到了一人多职的局面,从而降低了人员工资成本。 1、优化配置,整合资源。05年上半年我们经过请示上级公司及原集团物业管理部,在质量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对组织机构设置进行了慎重的谋划,确定了机构调整方向及职能重组策略,将原设置的六个部门调整为四个,品质保证部变更为品质部,成立了物业部,将保安保洁部、工程环境部和物业服务中心调整为物业部所属的四个二级部门,即工程部、环境部、安管部和服务中心。会所及经营业务作为公司的经营业务口,归总经理助理直管。06年公司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对机构及人员进行了局部微调,将物业部所属的物业服务中心独立出来使机构更加合理,部门职能更加明朗。调整后,管理人员从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

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1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 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 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 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 相关手续。 四、程序: 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 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 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

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 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 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 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 填写。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 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 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长沙市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居民居住地域,在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也就是说,装修要避开休息时间。具体可以参考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不同的地域标准不同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五条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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