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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实施方案

苏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实施方案
苏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实施方案

阿嘎如泰苏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九原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包九原府办发(2012)第62号)的文件要求,在苏木开展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结合苏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精神,建立和完善符合苏木实际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缩小社会差别,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

现增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不断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掌握不同贫困群体收入情况,努力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并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退则退。

(二)客观公正、阳光作业的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三)坚持符合条件、农牧民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贫困对象识别出来,同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原则。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牧民自立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嘎查村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实施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6月-7月)

1、确定低保和扶贫标准。苏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

行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扶贫标准执行2011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既年人居纯收入农区2600元、牧区3100元以下且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2、制定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条件。低保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嘎查村农牧民,特别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难嘎查村农牧民;扶贫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嘎查村农牧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嘎查村低保对象。

3、成立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4、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调查,广泛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苏木实际,制定出台详细周密的实施工作总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等。针对贫困人口规模、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入户调查、数据分析审核等工作环节,制定详细具体方案。

5、做好宣传动员。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苏木各项工作,同时利用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农村牧区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组织培训。及时上报苏木和嘎查村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同时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

(二)对象识别阶段(2012年8月)

对象的识别必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程序,即本人申请、嘎查村推荐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排序(因动态进退管理,超控制规模200%排序)、评议结果公示、苏木审核、上报区级领导审核、审批结果公示、填写《贫困农牧户登记表》。

1、户主申请。农牧民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生活状况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贫困户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提交嘎查村村民委员会。

身亲条件:申请农牧民为嘎查村常住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苏木的住户,还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牧民住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包括在申请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一是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二是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三是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四是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在机关、企

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自费出国留学的。五是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是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七是具有其他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的情形。

1、民主评议。嘎查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成立由苏木包村干部、嘎查村两委会委员、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嘎查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照低保和扶贫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对申请农户资格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议排序(排序由低到高超控制规模200%排序,实行动态进退管理)。

排序结果按照扶贫户、扶贫低保户和低保户进行分类,召开农牧民大会或农牧民代表大会,对入选贫困户排序结果进行表决确认,对表决结果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重新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户申请书、村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由嘎查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报苏木审核。

2、苏木审核。苏木对各嘎查村上报结果以村为单位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地区确认出的扶贫户、扶贫低保户、低保户按行政村分类汇总造册,由苏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扶贫办和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苏木再次组织入户核实。

(三)信息采集和建档立卡阶段(2012年9月)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实施原则,统一使用国家“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贫困农牧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和信息录入工作。

1、调查登记。对已经确立的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苏木组织受培训工作人员(普查登记员)逐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和《行政村登记表》,如实采集有关信息,统计部门协助扶贫部门按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登记表及指标解释》要求,填写《区登记表》。做到户有卡、嘎查村有册、苏木政府有电子档案,扶贫、民政、统计等部门将派出专业干部来苏木及各嘎查村进行业务指导。

2、纸质档案复审。工作人员在填写完成登记表后,须仔细审核,审核后交贫困户本人签字确认或留手印。

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签字,交村委会复审;

村委会对《贫困农户登记表》和《行政村登记表》复审确认后,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盖章苏木政府。

苏木对各嘎查村上报的《贫困农户登记表》和《行政村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建档立卡。

3、信息录入。苏木组织精通电脑知识的工作人员,将审核确认后的《贫困农户登记表》和《行政村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逻辑审核分析数据质量,此次调查的登记表分别

预设了部分数据的逻辑关系,对未能通过数据审核的农户数据,程序会报错并提示错误农户和错误指标,以及错误的逻辑关系,及时修正重新录入。

(四)总结阶段(10月)

1、落实扶持政策直接扶贫到户。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和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工作平台为实施新阶段两轮驱动扶贫攻坚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12)》和自治区、包头市实施意见奠定了基础。根据不同对象和贫困群体有针对性的制定到户扶贫措施,落实扶持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嘎查村低保农牧民全面实施低保救助,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农牧民和低保扶贫农牧民及所在嘎查村重点实施扶贫战略,以项目带动直接扶贫到户。

2、动态管理,持续发展。对确认的嘎查村贫困农牧民及嘎查村低保农牧民,实行“应进而进,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对年人均纯收入下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牧户,应将其纳入低保对象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年人均纯收入下降到国家扶贫标准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以下的贫困农牧户,应将其列为扶贫开发对象进行扶持。对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嘎查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户,按规定及时予以退出;对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或自治区农村扶贫标准的农牧户,应停止到户扶持政策。

五、衔接内容

(一)程序的衔接。村民委员会和苏木政府要统一组织展开,是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严格按照自愿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扶贫和嘎查村低保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贫困农牧民,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识别指标分别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苏木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申请对象的将上报区扶贫办审核,属于低保对象的将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村民委员会和苏木政府要及时向农牧民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

(二)政策的衔接。对个嘎查村的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区分不同情况落实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移民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收益。对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计生户、双女户以及被拐卖后获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三)管理的衔接。建立嘎查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嘎查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扶贫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

无异议后,要立即停止所享受的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以下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农牧民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扶贫、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苏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动员、识别对象调查、审核及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如因工作不到位或识别不准确造成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今后减少或不予安排扶贫项目资金。

(二)抓好队伍,强化培训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要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与指导,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工作力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任务,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很多问题,以湖南省株洲县为例,这个县农村低保全面实施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各项工作和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人民群众也基本上满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株洲县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重要,在农村的低保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仍需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继续努力。 1、保障不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救助金较少,救助水平低。 目前,株洲县仅只把农村特困户即因病,因残,因灾或因文化水平低,智力低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护范围,而这只仅占农村人口的1%,实际上未能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救助水平低,贫困的家庭的生活仍旧非常困难。 2、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其筹备机制,当前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是以县里和市里的财政预算为主,再者就是中央省市给予适当的补助,怎么样补助,补助多少,基层在把握低保资金总量上存在很大困难。 3、低保工作平台弱。缺乏相应的工作人员,农村低保工作关系是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目前,每个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而且还身兼数职,工作难度非常大,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 4、农村低保对象确定难,农村低保对象是由村里上报到乡镇,然后由乡镇核实认定,村里的干部好多都认为确定低保对象比较难,一是不知道怎么样才是低保的保障范围,所以,这就导致了村里的工作的武断和专制,由村干部评议确定,有些村因为村里的贫困户很多,低保所给的人数名额较少,没纳入低保的贫困户对村干部有很大的意见,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工作很难。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剧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例如: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东部地区发展远远高于西中部地区。所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克服市场的负面影响,缓减农村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 2、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际,就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困难群体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救济制度,目的是对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贫穷人群给予一定的救助,以使其生活得到保障。我国的低保制度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个部分。自1992年山西省左云县率先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我国农村低保不断发展完善,初步实现了在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面对我国现实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和农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完全不同,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困难。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一个前提是确定低保对象,核实家庭收入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工作采用“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 元的农村人口为低保对象”的标准,由于农村居民收入的自身特点,使其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农村困难家庭的收入状况使用货币衡量比较困难。实物收入(如粮食)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对农民实际收入的计量难以精确化。众所周知,农作物收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比较大,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也增大了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再次,核实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临时性收入和隐性收入比较困难。最后,对低保对象标准的界定尚不统一。大多数地方都是将传统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个别贫困户作为低保对象,而对因经营不善、违法或好吃懒做陷入困境的农民、因企业关闭陷入困境的乡镇企业职工等是否应该列入低保对象则存在争议。由于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无法全面、准确地进行统计,这给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不规范。资金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物质基础,是困扰低保制度的最大、最核心的难题。1996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瓶颈在农村。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目前山西省11个市和114个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但这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思想认识模糊、制度设计不完善、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是通过对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分析山西省农村低保目标人群及造成农村特殊困难户的原因。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长治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状况、实施特点及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且也严重防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甚至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针对这些情况并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本文借鉴其他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在注意理论的完整性和

科学性的同时,强调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及数量方法的应用,进而为山西省政府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城乡一体化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323.89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引言12-231.1研究背景12-141.1.1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2-131.1.2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131.1.3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131.1.4新农村建设的前提13-141.2国内发展动态14-171.3国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况17-201.4研究目的和意义20-211.4.1研究目的20-211.4.2研究意义211.5研究思路与方法21-221.6本文的创新之处22-232.山西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目标人群分析23-272.1山西贫困人口数量及分布23-242.2山西农村特困人口特点24-262.3山西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现状26-273.山西省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27-463.1我国及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7-323.1.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的背景27-283.1.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8-313.1.3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31-323.2山西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最新)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X发〔X〕45号)和《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 〔X〕72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黄政〔X〕1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X、XX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遵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确

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民政局要抓紧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 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或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并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同意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和邻近居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审核: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

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1)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 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

农村低保制度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3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2002年1月22日呼政发[2002]3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各旗、县、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价格、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18周岁以下子女; (三)18周岁以上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18周岁以下或者18周岁以下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七)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包括特困孤独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 (八)民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 (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标准偏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另外根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

洛阳理工学院假期社会实 践调查报告 题目: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系别:会计系 姓名:秦娟娟 班级:Z101053 学号:S1*******

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 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以及享受者的标准及享受水平,实施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调查对象:河南开封水稻乡花生庄全体村民 调查方式 : 访谈法 调查内容 主要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者的标准及享受水平、实施情况、问题、原因及合理化建议 调查结果 本人就访谈结果进行了如下总结: 经过与村民及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我了解到,花生庄共有六个,共计1388人,其中有56人享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上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其中一类对象9人,二类对象35人,三类对象12人,这三类每人每月分别补助60元、50元、40元。 从与村民的交谈中我了解到,花生庄村委对全村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包括从前享受低保和本次新增低保对象全部进行重新认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取消,同时对符合条件而未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中来,实行动态管理。由村委会在村里公示低保指标,再由户主申请,经村民小组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经村支两委审核、村民代表决议后进行公示,并最终确定,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让村民们了解到了这一制度的实施,也为这里的村民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让那些没有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不能保证正常生活村民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让他们感受到了祖国的关怀,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的发展。

此外,我还与花生庄的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从他那里我了解到:按照市、县有关精神,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管理。其中,一类人员每人每月60元,二类人员每人每月50元,三类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及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家庭;二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较重的家庭。 花生庄村委的负责人还介绍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85以下者 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 患重大疾病,重病人 孤儿,凭孤儿证 离异者,孤寡老人 符合五保条件而未享受五保待遇者,应享受五保一类标准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人员应纳入一类低保标准,低保资金敬老院集中管理,供入住人员生活补助子女无抚养能力,并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此外,有些人员还不能享受农村低保,比如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申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以上的这些标准和规定,花生庄村委的有关负责人严格运用“4+2”工作法,按程序操作,凭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最终确定了本村的56名低保对象,并且根据他们的经济状况认定了他们所属的等级,并及时准确的向水稻乡劳动民政保障所进行了报送。

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措施.doc

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措施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性 在完善和发展农村贫困家庭救助制度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适当社会救助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快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狠抓“惠农惠农”工程。全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力争2-3年,全市普遍建立完善的政策、合理标准 二、科学计算。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 本着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承受能力。,帮助其开展劳动自救,科学地、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衣、食、生活和维持农村基本生活所需的医疗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等费用,参照当地农村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城市地区(不含夷陵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和

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县、市、夷陵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城市保障标准暂定为XXXX年人均纯收入,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其他县市原则上不低于8XXXX。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家庭。 三、完善申请程序。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属地管理。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公布程序。 重点保障。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孤寡对象给予全额重点保障、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的主要成员是愚蠢和残疾的、不能工作和他们的孩子是未成年的、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对象每个月至少审查一次,人均不少于4XXXX年。政策开放、方案开放、保护对象开放,资金直接分配给人民,积极接受群众的监督,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退出、补贴水平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2做到一户一档、完整信息。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核并进入低保信息系统,规范档案管理。县级、建立完整准确的低保档案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级。账户,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建立统一的农村低保数据库。 四、合理核实家庭收入。保障农村低保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为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两级的民主评议和宣传工作,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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