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矿山
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
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
计的除外);
10、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2、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理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
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
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
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叫复印件);
15、环境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
16、报盘;
17、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技改:竣工验收的提交省经
信委验收批复及提交省经信委开采设计备案文件+文本技改矿
山省经信委技改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
(注:申请资料一式1份,清单1份)
附件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材料名称 划定 矿区 范围 新 立 延 续 注 销 变更 要求 扩大 矿区 范围 缩小 矿区 范围 开采主 矿种、开 采方式 采矿 权人 名称 转 让 1 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采矿权 申请登记书或 申请书 ▲▲▲▲▲▲▲▲▲ 1.附电子报盘。 2.转让采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 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申请: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 2.转让采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矿业权出让收 益(价款)缴纳 或有偿处置证 明材料(复印 件)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 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 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 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 经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 ▲▲▲▲▲▲▲▲▲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评审 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
序号 材料名称 划定 矿区 范围 新 立 延 续 注 销 变更 要求 扩大 矿区 范围 缩小 矿区 范围 开采主 矿种、开 采方式 采矿 权人 名称 转 让 评审意见书及 登记书(复印 件) 2.新立申请: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油气矿业权人还 需提供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非油气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 可证前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延续申请:非油气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剩余保有资 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 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 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 年报;油气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 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4.注销申请:非油气提交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 记书;油气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5.变更申请:非油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 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 许可证前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油气提交原采矿权油气储 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5 省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意见 ▲▲▲▲▲▲▲▲▲ 仅适用于非油气 按本通知及附件5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审批登记的除外)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2.16 【实施日期】2009.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已确定将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实施(具体矿产名称见附件1)。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矿产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采矿权审批内部会审制度,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责任。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采矿权下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在全省实施矿业权联网审批以前,各地涉及采矿权新立登记和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或受理情况,避免发生矿业权设置重叠。 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登记备案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对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辖区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季度办理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3),以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采矿权项目情况(见附件4)列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一、综合类资料 1.资产占有方章程、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2.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成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4.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近三年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盖红章); 5.资产占有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资产占有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7.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概况介绍资料及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主要容见附件: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8.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9.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董事会决议、意向书等)及批复; 10.资产占有方拟进行的重大技改项目计划; 11.对资产占有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2.资产占有方最新厂志(使用后返还)、组织机构图; 13.资产占有方正在进行的或未执行的法律诉讼或债务纠纷的详细资料; 14.资产占有方抵押和担保情况调查表; 15.资产评估工作牵头方、各资产占有方联系人、其他中介联系人等的通讯表; 16.资产占有方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盖红章); 17.近二年的资产评估报告; 18.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 二、专业资料(以下由资产占有方提供) 流动资产、负债及投资 1.公司会计核算系统、报表编制系统及主要会计政策; 2.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3.银行存款询证函(提供格式); 4.大额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金额前十名)复印件; 5.大额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金额前十名)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原 始凭证; 6.应收款项中呆坏账的有效证明材料; 7.不需或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说明(盖章); 8.大额或主要业务单位的应收、应付、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询证函(提供格式); 9.存货的计划价格、市场参考价格及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资料;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 一、《暂行办法》中对建设用地单位的规定 1、《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之前或规划送审前,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用地范围或规划中建设用地影响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告知规划编制或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履行压覆审批手续。 3、《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4、《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包括建设项目或规划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或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范围的拐点坐标、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简要说明、压覆矿产资源类型和数量、压覆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2)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 (3)建设用地或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范围内有采矿权、探矿权的,应同时提交建设用地单位与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编制压覆报告前期材料的准备(以下资料由建设项目或规划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或规划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的主管机关名称。 2、建设项目或规划的设计及相应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主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拟建项目的设计书、项目立项有关文件,项目空间展布图件。 3、建设项目拟征地地点、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标高及土地类型等,以及拟建建筑物用地范围及坐标和标高。主要为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投资及其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根据查询结果,在建设项目范围内与矿业权业主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书。 6、根据查询结果,提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出具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7、提供详细的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材料。 8、提供详细的建设项目选址科学性合理性论证的材料。 9、提供详细对建设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登记发证(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自营的探矿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10.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开采的除外)。 3、对外合作采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4、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 必须有自营的探矿权许可证. 6. 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要注意根据国家批准的地质储量和采收率,审查申请人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对伴、共生矿产是否综合利用等。 7.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应能满足油气开采的技术、资金条件。 8. 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油气田的环境评价报告有批复意见,并明确同意油气田的开采。 9.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 ⑴《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⑸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3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3份); ⑻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尽调的资料清单
目录 一、资产评估总体所需资料 (3) 二、流动资产评估所需资料 (3) 三、长期投资评估所需资料 (5) 四、房屋建筑物评估所需资料 (6) 五、机器设备评估所需资料 (6) 六、在建工程评估所需资料 (7) 七、负债评估所需资料 (7) 八、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资料 (9) 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1) 一、房屋建筑物 (11) 二、机器设备 (11) 三、在建工程 (12)
一、尽调总体所需资料 1、被评估企业前三年及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 本); 3、法律诉讼明细表(应包括未决诉讼及未决仲裁). 说明及有关诉讼文件; 4、近3年收购资产或公司的评估报告 5、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注意复印时要复印最后 一次年检的印章,同时请使用人在复印件上标注已行驶里程>); 6、被评估单位验资报告(最后一期)、章程 7、厂区总平面图; 8、被评估单位填报的《基准日资产基础法评估申报表》; 9、被评估单位填报的《收益法评估申报表》; 10、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2012年销售合同、目前尚未到期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基准附近主要采购及销售合同); 二、流动资产评估所需资料 1、货币资金 ?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中三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出具文字说明(签名、盖章)2、短期投资
?对无法变现的有价证券出具文字说明(签名、盖章) ?短期投资各项目(如:债券、股票等)复印件 3、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复印件 ?对可能和已经坏账的应收票据出具坏账原因、坏账金额、及有关坏账依据(如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的文字说明(签名、盖章)。 ?对权属不明确的票据(如:用于抵押、质押的票据等),应由企业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签名、盖章)和抵押、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应收票据在评估基准日的贴现率 4、应收账款 ?对应收账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证明。 ?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债务人死亡、失踪、对方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付等其他情况,应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说明(签名、盖章)。 5、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证明。 ?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债务人死亡、失踪、对方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付等其他情况,应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说明(签名、盖章)。 6、应收股利(应收利润) ?被投资单位关于发放股利的董事会决议。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服务 告知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18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25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资产出售等改变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 申请条件: a) 变更矿区范围; b)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c) 变更开采方式; d)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e)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采矿权变更申请表;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注: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审查办理; 3、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标准
关于本次资产评估工作,需请贵公司配合填报及提供的资料、明细申报表内容如下,配合评估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完善两套明细表、建议派出具有经验的财务(通常是填报资料等现场工作的牵头部门)、设备、房屋、土地、基建及其他有关资产等管理人员负责填表及资料准备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如配备有宽带上网条件的办公室、打印机、复印条件等),同时协调配合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工作等。 评估所需资料提交总体说明: (一)本套资料内容 本套资料包括: 1、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2、成本法评估申报明细表 3、收益法评估申报明细表 4、资产评估调查表(评估人员进场后再提供) (二)明细表及资料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下属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及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下(含50%但对其有实质性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其董事会)、合并报表的下属企业。对于纳入申报范围的控股长期投资单位下属的控股长期投资也需要单独申报。 (三)表格填报和资料申报要点 对于纳入申报主体范围内各级企业,原则上均需填报成本法评估明细表、收益法评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四)评估基准日 2015年3月31日(依据项目方案确定)。 进行成本法评估明细表申报时只需要填报该时点的数据;进行收 益法评估明细表申报时需要填报基准日前五年的历史数据、并结合企业
预算、未来规划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2015年至2019年利润预测。(五)填表人员及填表流程建议
成本法申报表主要由财务部门牵头填写,基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部门、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填表。 建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部分的填表流程为: (1)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账填写明细表(以账为准); (2) 财务填完表后,与上述其他配合部门的相关人员开展资产自查,共同复核明细表所需的有关规格型号、参数等,账面值与实物的对应是否合理、实物计量是否准确,必要时在备注栏加以补充说明; (3) 最后再由财务统一核对,直到所有项目填写完整、账面值与报表一致时,提交给评估师。 收益法预测表历史数据以财务人员填写为主,未来预测建议财务部门结合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填报,填报后由公司领导审核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
矿业公司资产评估-采矿权探矿权评估 评估方法 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由于被评估企业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资产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存在着内在联系和替代,因此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被评估企业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同时由于股权交易市场不发达,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根据我们对矿业公司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该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故采用收益法评估。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的选择:XX、XX公司和XX公司分别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新源瓷土、龙南矿业自成立至今尚未生产经营,无收入来源,未来可能形成的新的投资项目不确定,因此无法准确预测委估资产在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所能创造的现金流亦难以预测,本次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稀土研究院2013 年8 月已经开始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XX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XX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比例 较小的参股公司,无法取得全面的财务数据,故本次评估以审计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一)资产基础法各项资产的评估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对现金进行监盘得出盘点日的现金余额,然后倒推至评估基准日,以核实现金数额的正确性;对银行存款则根据当期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企业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函证,核对账实相符;对于其他货币资金,评估人员核对了相关的原始单据和资料,并向保证金存款银行进行了函证,账实相符,评估值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 (2)应收账款:对于应收账款,评估人员通过核查账簿、原始凭证,在进行经济内容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个别认定法及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综合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及未来可收回金额的评估风险损失确定应收款项的评估值。 (3)预付账款:对于预付账款,首先对各项预付款项进行逐笔核对,查看其是否账表相符。抽查相关业务合同,核实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核实预付账款是否可以收回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确定评估值。 (4)应收股利:了解被投资方发放股利的股东大会决议,并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的股东会决议,证实应收股利均有取得相对应的实物资产的权利和权益,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5)其他应收款:对于其他应收款,从资金可能收回的角度,评估人员对每笔往来款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根据各个客户欠款的时间、原因,以前年度款项回收情况和函证回函情况
所需材料 说明: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4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3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1.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料清单 1.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拟抵押在建工程建筑面积(须与《商品房销售窗口表》中的面积一致) 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评估委托书(有固定格式,附后) 9. 法定优先受偿权调查记录(有固定格式,附后) 10. 拟抵押在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附后) 11. 拟抵押在建工程施工款支付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附后) 以上资料均需企业盖章!
评估委托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一、委托的具体内容: 1、评估物的范围和种类: 。 2、委托评估目的:。 3、估价时点:年月日。 4、评估工作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乙方评估工作所需的资料; 2、按规定向乙方交纳评估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组织人力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评估物的特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以及评估结果保密。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 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名称),由承包建设。经与建筑承包人、监理公司核对,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拖欠承包人建筑工程款为元。 发包人:(盖章)总承包人:(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说明 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名称)截止年月日,经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实,工程进度概况如下: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精品文档-------------------------------------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1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 土部发新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
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 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2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非油气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山名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釆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范本) 采矿权申请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