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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功能共有27项。除了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外,营养素类产品也纳入了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称为营养素补充剂,如以维生素、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的食品,可以用以申报保健食品。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于2011年8月1日发出[食药监保化函[2

011]322号]公函,公开征集对拟修改的保健食品功能草案的意见,如果草案正式成立,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将从以上27项,变为18项。

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

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保健食品批准证号标识混乱。

2、说明书标识混乱。

3、生产企业标识混乱。

4、保健功能宣传混乱。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

二是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是许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宣传。

5、索证工作不完善。

6、保健食品产品质量问题。

保健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目前对保健食品监管有指导意义的国家局主要通知及答复如下:

1、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不宜定性为假药。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对于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等查处。

2、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3、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

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总感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现根据个人学习情况,摘录同行意见,供大家探讨。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

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 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

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

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行政处罚类型1 停止发布广告。① 责令公开更正。② 通报批评。③ 没收非法所得。④ 罚款。⑤ 停业整顿。⑥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⑦

.广告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 在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管理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发布虚假广告。对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责令广① 告主停止发布,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15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51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已经给用户和 消费者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害、赔偿损失。 发布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②

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人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5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③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l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④ 者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1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发⑤ 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解析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有哪几种

解析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有哪几种 法律责任是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中的重要知识点,它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因为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下面就来具体解析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有哪几种。 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包括: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此外,民事责任还分为: 1.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每一个人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 4.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完整版)保健食品考从业人员考试题及答案

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考试题 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Ⅹ,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可以宣传疗效作用。() 3、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以 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5、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 量、储藏方法、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6、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 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7、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可以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 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9、严禁采购超过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10、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11、作为保健食品或一般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当无毒、 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 12、保健品涵盖了四个方面: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这些统称保健 品。() 1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1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15、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二、单选(每小题4分,共20分) 1.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企业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还应提交()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 产的()。 A.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有效合同 B.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生产意向书 C.与保健食品代理商有效合同 D.与保健食品代理商生产意向书 2.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 A.《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B.《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C.《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 D.《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 A.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需标注相关内容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

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

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 杨红 2012-05-21 14:33:45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摘要:在规范化执法的总体要求下,基层行政机构的执法由于权限小,范围窄等原因,不为人们所重视。但随着执法重心的下移,赋予基层行政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确有必要。本文以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为视角,从现行立法的不同规定入手,分析行政机构责任承担的现实特点、理论基础,在反思现有理论的不足后,提出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新思路。 关键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责任 行政机构,在我国行政法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机构指所有的行政机关,通常在机构改革、机构设置等用语中使用 [1],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狭义的行政机构特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组建的机构。本文从狭义的层面上来分析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现行立法关于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内部机构及临时设置的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部门管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派出机构。在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有:公安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工商所、土地管理所等。从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讲,派出机构与职能部门设置的内部机构处于同等的地位,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法律、法规、

规章有授权的除外。 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就是指行政机构能否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的规定不甚统一,具体表现如下: 1.《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没有直接规定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但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此项规定可以推出行政机构可以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申请人,取决于法律法规有无授权。但这两处规定只说明有无授权,而没有越权的规定,所以可操作性不强。 2.《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考虑到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一般缺乏独立财政,且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监督职责,因此应由该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保健食品管理档案考试题.

考核: 一、单选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 2 分。)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于 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 )起施行。 A. 2009 年5 月 1日 B. 2009 年 6 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 2015年10月1日 2. 食品安全标准是( )标准。 A. 强制性 B.推荐性 C .选择性 D.自愿性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使用食品添加剂。 A.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 )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 A.后勤人员 B.员工 C .中层以上领导 D.主要负责人 5.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每月 B.每半年 C .每年 D.每两年 6. 食品生产者采购 ( D )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 食品原料 B. 食品添加剂 C.食品相关产品 D.以上选项都是 7.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存相关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保健食品考试试题 姓名

满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三个月,一年 B.三个月,二年

C.六个月,一年 D. 六个月,二年 8. 下列食品中,哪种食品不属于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A. 保健食品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婴幼儿配方食品 D.食用油 9.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 )注册。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10.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 ) A.批准 B.备案 C.许可 D.登记 11.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 )。 A. 12315 B.12358 C.12331 D.12365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容。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A.卫生行政部门 B.农业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质量监督部门 14.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3法律责任多选题

3法律责任 多选题 1/9 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和(),并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思想政治素质 B.安全生产知识 C.管理能力 D.生产能力 E.自我约束 正确答案为:BC 2/9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A.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B.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C.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D.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E.建筑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正确答案为:ABCDE 3/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熟悉有关的()和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A.安全生产知识 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安全管理流程 D.安全操作规程 E.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正确答案为:ABDE 4/9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A.主要负责人 B.项目负责人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作业人员 E.特种作业人员 正确答案为:ABCDE 5/9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保健食品试卷答案

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题 单位: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以补充维生素、款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伤害)为目的的食品。 2、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审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海英当索取检验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保健食品通常有(食品)和保健作用。 4、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和(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品过程中变得模糊或脱落。 5、经营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一)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 6、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7、保健食品广告中心须说明或者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使用)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8、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9、预注册保健食品的产品需具有()食品属性)、(功能属性)、和(非药品属性)三种属性。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工作,目前由哪个部门负责( C ) A、卫生局 B、工商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质监局 2、目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有(114 )种。 A、100种 B、122种 C、114种 D、144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从何年何月何日开始实施的。( C ) A、2015年10月1日 B、2011年6月1日 C、2009年6月1日 D、2009年9月1日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培训试题姓名:岗位:分数: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Ⅹ,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可以宣传疗效作用。( X ) 3、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X ) 5、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储藏方法、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6、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7、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可以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9、严禁采购超过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10、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11、作为保健食品或一般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 12、保健品涵盖了四个方面: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这些统称保健品。() 1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1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15、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1、违反税务管 理行为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其他会计资料 ③不按规定将会计处理方 法、软件、制度等报送备查 ④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不改正,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证件的 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会计资料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 处50%-3倍罚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资料的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3、拒绝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4、偷税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以少缴或不缴税款 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①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1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②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3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多次逃税 以累计金额计。5年内因逃避税受 过行政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 二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 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 不缴税 并处50%-5倍罚 款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 √ 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法律责任内容包括

法律责任内容包括 司法考试取代了律师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 通过考试后即取得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任何专业大本学历(国家教委认可的)就可参加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共考两天,满分600分.360为及格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其测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xx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 * 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 * 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都包括哪些 内容 很多同学对于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本文系统介绍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分数线,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班,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难度,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就业,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学费,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中山大学法律硕士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山大学考研机构! 一、中大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xx年中大法律硕士专业(非法学)/(法学)复试分数总成绩不低于310/300分,且英语成绩不低于42分,专业成绩不低于85/80分。复试科目: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综合课(含民法学、商法学和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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