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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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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WTO构建了一个庞大复杂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最主要的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关税减让

原则等。加入WTO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产生

深刻的影响;加入WTO,我国将享受贸易自由化、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市场准入带来的各种好处,同时也要遵循国际公认的多边贸易规则,为世界各国的贸易伙伴提供更为

宽松、透明的投资环境和更加广泛、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加入WTO给我国税制改革提

供了一次新的重大机遇。为此,本文着重阐述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影响及改革、完善现行税制的途径。

一、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税制改革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主要是保证国外产品与服务商和国内产品、服务商处于平等地位,该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适用于知识产权、投资和服

务贸易领域。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国以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

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该原则在税收领域主要表现为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同类国产品的

国内税,该原则项下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在征收税费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依该原则,下列行为不符合国民待遇要求:(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征收时税率较低;(2)对购买国产品给予退税或免税,而同类进口产品却不享有同等待遇,但对发展中国家有例外期限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中,不仅存在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情形,同样也存在对外国产品、

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的主要表现有:(1)对一些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国内同样产品,一般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对一些

含有无形资产的产品,进口时征收增值税,进入国内后,还可能对其中的无形资产再征收

营业税。(2)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某些农产品。

(3)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而这一政策对技术改造所需进口设备投资则不适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产品的超国民待遇主要

表现在:(1)对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等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内资企业则征收此税。(2)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举办先进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可享受退税优惠;而国内投资者则不同,既不免税,也不存在

享受退税优惠。(3)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享有免征关税、增值税,购买国产设备享有退税等优惠,从而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高于外

商投资企业。(4)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前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致使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明显高于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不符合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应当加以修改,使之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对于

外国产品、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问题虽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但从公平竞争原则出

发应当逐步取消并尽快统一内外税制,使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与国内投资者在同等环境

下公平竞争。

二、公平竞争原则与我国税制改革

(一)增值税改革。我国现行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金的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存在以下主要缺陷:(1)不利于启动投资,特别是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不符合我国的

产业政策发展方向。(2)出口退税不彻底,不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只有通过出口退税才能实现零税率。我国虽然规定出

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但由于产品出口成本中,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得不到退还,对

于一些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由于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购买的无形资产中又

包含营业税,致使这类出口产品的成本进一步加大,不利于提高出口竞争力。同时由于出

口退税方法、退税率的不同,以及受退税计划的制约,使得我国目前仅限于某些出口产品

实现了零税率。(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内、外企业的税收不平等待遇。(4)产品成本中包含有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造成了在境内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不平等竞争,削弱了国产品的国内竞争能力。(5)征税范围交叉,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同时,重复征税问题也未得到完全解决。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所存在的缺陷及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迫切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是一个鼓励我国企业实现技术创新的政策取向。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当期为生产产品或劳务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已征税款,同时允许一次扣除当期外购资本品的已征税款。将购进资本品的已

征税款部分在当期扣除,不仅彻底解决了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其投入提前得到

补偿,这样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周转,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市场对资源

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同

时也有利于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的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收进一步国际化,对外

资和先进技术更具吸引力,最终达到提高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目的。这既是促进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必然选择。

(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我国税制改革。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

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

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通常运用不同的补贴形式,以影响国际市场的货物流向。因此,

补贴经常被作为刺激出口或限制进口的一种手段。

补贴可能使补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产品的补贴可能产生下

列不利影响:(1)对进口国:补贴可能会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这是因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2)对向补贴国出口同类产

品的成员国:补贴国给予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国向补贴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对向第三国市场出口的成员国: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这些成员国必须与对出口给予补贴的成员进行竞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项措施要被称为补贴,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它是成员国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的财政资助;(2)它采用了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的形式。政府提供资助的形式很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规定之中,表现为:其一,政府免除或未征收应征收的财政收入,如免税、退税等。其二,免除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而进口产品则仍需缴纳。

协议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补贴:

第一,禁止性补贴。“协议”将禁止性补贴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口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相联系的补贴;另一类是国内含量补贴,即补贴只与使用国产货物相联系,而进口货物不给补贴。(1)对出口产品的企业免除、减免或缓征直接税;(2)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税的基础上,给出口企业以特殊的折扣;(3)超额退还或免除出口企业的间接税;(4)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产品的进口税;(5)超额免除或延期用于出口商品的生产之货物或服务的前期累计间接税。

禁止性补贴是明显违背了WTO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因此,“协议”要求任何成员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这种补贴措施。

第二,可申诉补贴。所谓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可申诉补贴的合理性表现为: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同时限制某些企业的发展;不合理性则表现为:向某些专向企业提供补贴有可能使这些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竞争能力,从而对别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损害。这类补贴的合理性使得协议并不绝对禁止,其不合理的一面又使协议允许对其提起申诉加以限制。

第三,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WTO项下的任何反补贴措施;另一类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申诉的补贴,但应符合以下条件:(1)为公司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或为高等教育或科研单位与公司在合同基础上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提供补贴,但是这种补贴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开支的75%和前竞争开发活动成本的50%,且仅用于人员开支、科研设备、科研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2)为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对一些企业都适用的补贴,经济落后地区应符合以下标准: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

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的115%;(3)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

高于采用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的20%。

现行税法中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税收政策主要有:(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

免税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这种对出口企业特殊的所得税优惠,构成了对本国出口产品的直接税

补贴。(2)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规定,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

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可能被作为出口补贴,这两条规定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被禁止的补贴,应当予以取消,但是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关于发展中国家过渡期的特殊条款,可以延迟到2003年1月1日前取消。此外,根据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规定未超过设备成本的50%,也可以被解释为属于帮助企业在竞争开发活动中购置设备的不可申诉补贴。而且投资抵免在西

方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均有类似规定,因此这一规定可以予以保留,如果以后发生争议,

我们仍然可以有比较充足的理由解释。

三、透明度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

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

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我国税收法律构成比较复杂:一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国务院

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进行的立法;三是国务院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来看,税法的法律级

次比较低,还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律也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大量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税收暂行条例。现行的

很多很重要的税收操作性规定都是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这种方式具有适应

经济变革的灵活性要求,但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容易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攻击,同时对于依法治税也是不利的。

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加入WTO后,我国必须对与WTO规则不符的国内税

法进行修改。对于较为成熟或者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很大变化的税收政策,特别是一些重

要的可能涉及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都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实施。

即便是一些需要灵活调整的政策,也应当在立法时予以明确授权。修改完善后的税法应做

到明确、规范、公开和可预见性。现阶段税收立法工作的重点应是:(1)将现行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特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立法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问题,

在立法时应考虑前述税收规定应调整的有关内容。(2)根据过渡期的不同要求,修改有关税收规章中明显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内容,根据需要或应其他

成员国要求及时修改有可能违反WTO规则的内容。(3)规范税收立法行为,各有权立法机

构应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4)改进税收优惠立法方式,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增加间接优惠方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扣、费用扣

除等等。(5)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税法的规范性和公开性。(6)税收立法中应当注重立

法技术,充分考虑税法间的衔接问题,避免相互冲突。禁止新出台的税法溯及既往。另外,税收立法还应当注意考虑WTO规则的各项程序,特别是新制定或调整的涉及贸易的有关

政策措施应当及时通知WTO总理事会。

作者:刘庆国来源:中国税务报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以及税款征收和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的角度探寻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提出适合的税制改革思路和有关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制度的建立与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税制;税制改革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税收制度,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加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政策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研究比较各国税制状况,可以总结出某些富有共性的经验,以便对我国税制改革有所助益。本文通过比较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税收结构、征管模式以及税种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和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我国税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同比增收5290.91亿元,增速比2008年的增速回落了9个百分点。由于上半年工业生产下滑、进口低迷、增值税转型等多种因素影响,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三大主体税种增收额仅占税收总收入增收额的16.9%,明显低于历史上其他年份。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税收增收的贡献达到了四成以上,房地产交易和保有环节税收对税收增收的贡献显著提高。其中,流转税收入33737.57亿元,占税收收入的56.3%;所得税收入15483.7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0%;其他税收10534.1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7.7%。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五点:一是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民众保障较少;三是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税负较重;四是法制监督不力,税制不健全;五是税负不均。 二、中外税制的比较 1.税制结构差异 目前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采取这种税制结构能起到加速商品流通与交换,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障碍,扩大市场。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同,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比较低,还没有出现发达国家那样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因此采用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更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2.中外税种结构的比较 税负的提高必然会导致税种的增多,高税负国家的税收往往呈现多税种的特

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主要特点 ————所得税制改革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主要内容。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遵循公平、简化、促进经济增长等政策目标,采取减并级次、减少优惠、降低边际税率等措施,拓宽所得税的税基,提高征收效率。这种税改的影响已波及全球,促使各国间所得税负担平均化。 ————增值税在各国迅速推行。从1954年法国首创增值税以来,该税种所独具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经济中性、鼓励出口以及强化税务行政管理等优点,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1990年,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50个,到1996年已达100多个。 ————免除经济性重复课税整体化措施的进一步推广。进入90年代以来,古典公司税制中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司和股东两个层次上的重叠课征问题,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予以缓解或免除。目前,免除经济性重复课税的整体化措施已在经合组织中得到广泛推行,其他国家也正在着手研究缓解的可行措施。

————社会保障税地位提高。早在19世纪末期,社会保障制度就已在欧洲出现,但当时各国还未能为社会保障制度找到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直到1935年美国首创了社会保障税,突破“无偿性”税收分配原则,建立了专税专用的社会保障收支体系,以税收形式筹措资金,向老年人、失业者、伤残人和生活贫困者提供社会保障。40、50年代,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获得空前发展,60年代以来,已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成为头号税种。进入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普遍上升。在不少国家中,这种税已经超过个人所得税而成为第一号税种。 税制改革主要趋势 (一)各国税收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调查表明,剔除社会保障税因素,发达国家总体税收水平为38.4%。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呈增长趋势。这一趋势可归结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政府支出规模的日益膨胀对税收增长产生的外在压力。二是税制弹性的设计能保证一国税收总额的增长大于GDP的增长。 (二)减税降负重新成为刺激经济和体现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

(XXXX11)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7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

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近年来,中国税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1年-2007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含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由15710亿元,增长至49451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左右,高于同期GDP年均14.7%(按现价计算)的增长速度。中国税收收入能够呈现出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保持了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为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中国税收结构也得到了不断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稳定。2007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和26%,2008年,这个比例为58.2%和27.47%。二是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关系趋于稳定。近几年,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在六四开这一稳定合理的区间,较好地适应了中央强化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地方财力所需。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8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改革部署,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宁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6号); 2.《宁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 三、政策用途 《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分解落实2017年度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减税降费和各项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落实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具体是: 1.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含六项工作,分别是:推进预决算公开,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具体含四项工作,分别是:抓好收入预算执行,落实支出进度通报和约谈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3.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具体含两项工作,分别是: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4.推进减税降费和各项税制改革。具体含三项工作,分别是: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跟踪落实其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5.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具体含两项工作,分别是:研究市以下财政收支划分改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和方向 学号:090710174 班级:09级工商二班 姓名:乌日汗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正文 1994年税制改革已经过去三年多,尽快提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并加以深入研究、论证,以早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已经成为财税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我认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调整税负,优化结构,完善税种,加强征管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调整税负 合理确定税负总水平是优化税制的基础,是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影响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的主要因素是: 1.经济发展水平。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税负水平也会相应上升。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其税负水平也高于发展中国家。 2.政府职能范围与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应当不断优化。现代国家的政府不仅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统治,而且十分注重保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以税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由税收的特点和职能作用决定的。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有税收、收费和专门基金、国债三种形式。 (二)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高低的主要方法是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1.横向比较是指将本国的税负总水平与其他国家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0%,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15%,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全部税收收入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多一点,其中中央政府的税收只占5%,显然偏低了。 2.纵向比较是指与将本国不同年度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8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负总水平曾经达到20%以上,随后逐年下降(平均每年降低约一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扭转,1996年已经降至10.2%。这个问题的出现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房地产税制改革之探析-最新范文

房地产税制改革之探析 摘要: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重流转,轻持有,税制不统一,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在立足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并税种,下放管理权限,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等,尽快完善税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

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1994年的税制改革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在时间上也体现了一揽子推出的特点。其改革力度之大、利益调整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在新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从世界上看也是十分罕见的。相对而言,当前启动的新的税制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的改革策略,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经济体制环境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设计之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刚刚确立,税制改革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宏观经济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必然要求有一套全新的税收制度来与之相适应,必然要求税收制度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税制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革故鼎新,必须采取一揽子推出的方式,而不能在原有基础上修修补补。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正处于一个逐渐完善的阶段,与此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在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但同样还需要逐渐完善。因此,当前实施税制改革的重心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渐进式的调整,而不是对其进行根本性、突进式的变革。 第二,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的。1994年的税制改革除了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框架外,还面临着一个治理通货膨胀,促使宏观经济尽快“软着陆”的迫切任务,这必然要求加大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力度,以适应当

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宏观调控的重心应该是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好当前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此基础上,对经济结构中不合理的地方加以必要地调节,以促使经济更加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并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适应这一要求,税收政策也应该在不影响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调整,而不宜有过于剧烈的波动。 第三,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财政的“两个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国家财力十分单薄,严重制约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进行整体性的税制改革不足以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而当前,财政“两个比重”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国家财力明显增强,建立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的目标已不仅仅是保持财政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而应更注重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公平各类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以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就决定了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财政资源的统筹配置、与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在渐进中开展,在协调中推进,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方式。

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一)

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一) 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有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是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制约因素,良好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

中国税制改革的演变逻辑及发展趋向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a17787625.html, 中国税制改革的演变逻辑及发展趋向探析 作者:陈瑶光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 【摘要】系统回顾中国税制六十多年建设与发展历程,其演化的主要脉络有以计划经济 为指导下的财政收入方式之一单一化和不完全性的税收制度,到逐渐演变为基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且作为财政收入主体形式的复合税收制度之路,整体上遵循着与经济体制变革和经济制度变迁的深度匹配逻辑、保持与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发展的共生互促逻辑、坚持学习借鉴及渐进完善的并行推进逻辑。在全面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战略下,中国税制改革应从以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导向,调整流转税各税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直接税比重,促进社会公平来精细化完善我国税制体制的发展。 【关键词】税制改革;历程;变迁逻辑;发展趋向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整体经济体系逐渐成熟俨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具体的财政政策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其具体的税制转型上关注特多。从税制的基本功能上来看,其在筹集公共收入、有效调节社会分配和对经济有效调控等方面,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整体上为我国改革步入攻坚期提供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何构建一个不断优化的现代税制体系,已大不同于传统上的理解。就改革开放以来来看,我国税制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起到了关及其内容俨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起到了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税制结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改革需要,甚至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 一、中国税制改革变迁基本历程的回顾 较为系统的回顾我国税制六十多年发展历程及其改革过程,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前30年为税制建立与发展阶段,后30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阶段,十八大以来的精细化推进阶段。 中国的税制建设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不断建成的,特别是在每个阶段国家具体的政治方针路线而完善的,整体上是一个相对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在有效总结和汲取前三十年的税制政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主线不断完善的新时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系统的梳理国内外的基本情况,结合我国的整体经济情况对全面完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财税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提出,较为系统全面的从税制结构的优化内容、依法治税的推进进行了系统的规划,较为全面的保证了税制在公共收入、收支分配、结构优化等方面职能的充分发挥。

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税法随堂论文信工吴鹏20102450126 论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下面挑三个简单说一下 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一)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改革目标,农村税费改革“费改税”的方案虽有不足,但它为解决“三农”

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通过这种形式的改革,从制度上制止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确立了税收作为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主导方式,摒弃了其他非规范的方式;也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所以,作为整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改革措施必须全面推行。从目前试点情况看,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导引出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投入机制。 然而,也需要明确,要真正建立起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制度和体制,必须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路,着眼于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着眼于农业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二)建立规范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打破农村基层机构与农民之间的“零和不对称博弈”局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必须加大外部资金注入力度,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应当率先垂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完善中央、省、市、县、乡镇之间财政分配体制。首先,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尤其要明确省以下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制度 通过上述税制改革,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将进一步规范、合理,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将产生一系列的积极效应。 第一,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

6自测题4—通用知识-高级—税收治理

自测题4——通用知识和能力——高级——税收治理单选题 (2分) 1、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 A、完善立法 B、明确事权 C、改革税制 D、透明预算 正确答案是:A 单选题 (2分) 2、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从制度层面提出的现代化目标,是继“四个现代化”之后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高体现在()。 A、国防现代化 B、科学技术现代化 C、宪法现代化 D、经济政治现代化正确答案是:C 单选题 (2分) 3、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的()。 A、科学化 B、规范化 C、法治化 D、制度化 正确答案是:C 单选题 (2分) 4、 从基本内涵看,构建税收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于()。 A、税收治理社会化 B、创新税收征管模式 C、税收治理民主化 D、税收治理效果持续化 正确答案是:B 单选题 (2分) 5、 2014年度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描绘了今后一个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实现税收现代化奋斗目标预计要在()。 A、2019年 B、2020年 C、2021年 D、2025年 正确答案是:B 单选题 (2分) 6、 税收风险应对中,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应采取的措施是()。

A、纳税辅导 B、风险提示 C、纳税评估 D、税务稽查 正确答案是:C 单选题 (2分) 7、 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开展入户检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B、由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C、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D、向被查对象口头说明来意即可 正确答案是:C 单选题 (2分) 8、 我国签署的多边税收协议中,与“经合组织”共同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 A、第一份 B、第十份 C、第二份 D、第一百份 本题正确答案是:A 单选题 (2分) 9、 从制度层面上规范税收分析工作的文件是()。 A、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B、税收会计制度 C、纳税评估制度 D、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本题正确答案是:A 单选题 (2分) 10、 描述某个时期内的税收收入完成情况,从地区、产业、行业、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等角度分析税收收入的结构特征,剖析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征管因素,提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形成分析报告的税收管理活动,称为()。 A、税收收入分析 B、税收统计分析 C、税收预测分析 D、经济税源分析 本题正确答案是:A 单选题 (2分) 11、 最常用的税收分析软件是()。 A、SAS B、SPSS C、Excel D、TRS

发达国家税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学术报告 学生姓名孙凡珺 学号133148302 所在学院名称法政学院 专业名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年级2013级

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现状与改革情况,对于我国税制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可以避免出现一些可预料到的问题,同时对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找到类似解决的经验或者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主要介绍美国、英国、法国、日本4个发达国家近年来税制改革的情况,从中找过对我国税改的启示。 关键词:税制结构;美国;英国;法国;日本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过程 (一)以直接税为主 早期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处于农业经济时代,商业属于从属地位,此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土地收益税为核心,主要对土地和人头征税,即人头税。 (二)以间接税为主 西方国家采取了自由放任的自由贸易政策,其优点为:采取国内消费税的方式,改变了直接向产品产业征税的方式,从而减轻资本家的负担,收集财政收入;以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削弱了封建势力。 (三)现代直接税或直接税为主 这一阶段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是因为:第一,保护贸易政策的关税壁垒阻碍了资产阶级全球性地对外扩张和侵占市场,同时提高了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不满,甚至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第二,重复性课税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同时提高了物价,遭到消费者的抗议;第三,资本的原始积累结束,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第二,由于战争的爆发,关税所能筹集到的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国家支出的需要。因此,法国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先推行了增值税。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以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认识到了直接税的可行性。比如英国1798年抗击拿破仑侵略的“三部合成捐”后来成为所得税。由于一战的契机,所得税取代了

六大税种引领税制改革

六大税种引领税制改革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完善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改革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 ......制度。下一步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加快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 ....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 ....、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立法先行,扎实推进。 探索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等。

改革税种和完善税收体系 优化税制结构。这是税制改革的要点。改革目标重点包括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与货物和劳务税一起构成政府收入的主体,研究推进环境、资源、财产等方面的税制改革,以构成更为完整的现代税制体系,以匹配现代财政制度,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具体来说,要加大间接税改革力度,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包括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促进社会公平。包括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财产税制,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增强地方财力,包括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和环境保护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拓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等。 1.流转税体系的完善。 (1)推进增值税改革。增值税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型 .., 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由于不包括固定资产中的小动 产部分,所以并不彻底;二是扩围 .......。 ..,即将增值税的实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行业当前进行的“营改增”,正是完善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的重要步骤。 目前的“营改增”是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其经济效益是多方而的,但是,“营改增”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地方收入的冲击。营业税作为地方财力的主要来源,近一年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自保持在26%一29%之间,地方收入的减收是“营改增”推行中无法回避的,这就需要对财政收支的划分作适当调整:将相关税种划归地方支配;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等。 另外,目前“营改增”中的税率有多档,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不相适应。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应“适当 ... 简化税率”,以 ...。 .......2.~.3.档为宜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一、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1994年分税制的建立,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明确划分税收收入(也即划分事权),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是我国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事权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开端。但是,在分税制运行将近10年的实践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在良性改变的同时也积累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并没有完全的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还在不同程度上介入商品性生产,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也不清楚。我国宪法虽然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作了大致的规定,但在经济方面的事权和财力划分不明确,上下级政府间事权相互交叉,混淆不清。事权划分具有不确定性,致使财源划分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所以,完善分税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摆在我们面前最关键的难题,就是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究竟要如何明确划分,进而具体确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来源,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下,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大致如此:中央税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等;地方税包括了地方企业所得税、企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遗产赠予税等。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这是分税制改革初期必须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前提下的划分。而且,为了使地方税收保持一定的规模,还把一部分中央税基让渡给地方。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国际接轨,这种划分越来越不合理,阻碍着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积极协调发展。比如,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不利于其收入再分配作用发挥;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易导致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干预。 (三)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超过了地方财政,这符合分税制的指导思想,但这种从我国原有的财政包干制下地方税收收入多于中央税收收入的状况的转变,使得地方政府一时间难以适应,1998年,全国31个省直辖市地方财政收支都出现逆差,并依赖于中央“税收返还”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虽然这正是中央调控能力增强的显示,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1、下一级政府为了争取较多的上级政府财政“补贴”,不时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或其他资源,政府系统内部的“公关工作”增多了。 2、由于地方政府权力受限,不能进行债券融资,有的地方政府就变相地通过地方融资机构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或拆借资金,这些隐性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往往会积累起相当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3、地方政府在感到财政收入不足,上级财政“补贴”也不足,同时又无力变相发债借钱时,往往惯性地利用手中职权向社会强行摊派或收费,使预算外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这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声誉。这种现象在我国几乎普遍存在,分税制改革开始的头几年尤为突出和严重。 (四)分税制改革使中央财力得以进一步集中,更好地对地区间财政资金进行转移和配置,与之相配套的一个重要制度是“转移支付”制度。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明显滞后。1994年以来,中央一直用“税收返还”的过渡性办法替代转移支付,1996年开始试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但数量甚少,而且“规范”的程度很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云南省1999年上缴中央252亿元,而当年全省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25增值税收入+转移支付)仅187亿元,对于身为西部大开发省份的云南而言,发展经济资金尤为重要,但其上缴额远大于自身使用额,这是西部省区鲜见之事,如果转移支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数量和“规范性”等方面不能得到及时提高,那么,将严重打击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强化了中央财力的集中,但同时也削弱了地方的财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中的存在的问题,也正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如何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如何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如何“规范”地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等,都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解决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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