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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破题

1、动物:由细胞组成、能自由移动、从其他植物或动物身上获取能量的有机体。在这里包

括害虫、饲养食用的动物、宠物等。

2、法律关系:指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指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4、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自然人或

法人。

二、论点

1、法律是人的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动物的行为不能被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事实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动物们的行为应当由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进行支配。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人类社会的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去调整。

2、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如果说,感受苦乐是成为一个主体的条件。(后面的反驳我想不到了)

3、现实操作不可能。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4、仅仅是概念美容,而非实质的上升。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概念美容”。即使将动物和人类都上升为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其实质仍然是要求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动物在法律关系中只能被动的接受人类提供的福利和好处,这种被动性,正好说明动物是人类支配、管理、和同情的对象,是福利的被施舍者。这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被保护的权利,而一个被,其实就是客体。

5、法律的概念、主体的独立性和主体扩展条件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法律人格者应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法律有一套特定的概念系统。独立性是法律人格这一概念的构成要件,动物无法表达思想,不能同人类交流和沟通,宠物动物和经济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现实的从属依附关系,因此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无法具有独立性,不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何来法律关系的主体?

意志自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能够明确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能严格地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在违法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为权利而主张,动物无法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人类也不应当苛求动物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法律是人的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范畴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着主体来进行设置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社会中,主体类型除自然人以外还有自然人的组合,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律主体,其根本上仍然是人类。如果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体——人与动物,那么当这两类主体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将如何适从,如何进行规范?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规则,不是自然界的规则。提倡给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人是站在自然界的高度,以使动物和人类能够平等、和谐地生活在自然界中。这一初衷并无错误,从自然界的规则来看,人类与动物植物等各类生命应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从人类的规则看,只有人才能是法律规则的主体。人类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人类,也只能约束人类本身。

7、予以承认:动物需要保护。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不是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才能实现。法律,只是人类自身的法律,不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同样能够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不只是动物,植物和整个大自然的资源我们都要加强保护,但我们不能矫枉过正,因为只有人类才是人自身所有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归宿。

三、驳论

1、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对动物予以保护与赋予法律主体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物作为保护对象,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主体还是人。

因此,无论是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学者们探讨的动物福利法,约束的还是人(主体)的行为。法律规范的存在,需要的是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与强制约束相结合,以实现法律保护人类的目的。显然,动物是无法理解,也无法自觉遵守法律的,更不可能指望其实现保护人类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强调对动物予以保护,但对其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则显然没有必要。

2、可行性。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3、有限地位。

不公平。什么样的动物能够享受这样的权利,什么样的动物不能享受这样的权利,由谁说了算?人类?这正是人类中心思想的狂妄。什么样的动物可以成为主体,什么样的动物不能成为主体,不是由动物自己决定,而是由人类来决定。

4、主体扩展的条件。

主体扩展并非无限。虽然奴隶和妇女取得了主体地位,不代表,主体范围可以无限扩张。因为他们毕竟是人,是人就是生物条件。主体扩展只能在人类的内部。

法律永远是人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也是人类的行为。法律的产生是因为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约束彼此的行为,以保障和实现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保护动物,保护环境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不能把手段和目的混为一谈。换言之,为了保护人类,我们需要保护人类的财产和生存环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赋予财产或环境一法律主体的地位。

四、盘问

1、问题之一:

(1)请问对方辩友,动物的权利的实现是否需要通过人的帮助和监护才能实现?

(2)那么要如何监护?是一个动物一个监护人还是一类动物一个监护人?(实际比赛中对方已经在第一个问题中直接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故第二个问题作废)

(3)国家作为监护人和目前的自然保护区制度有什么区别吗?

(4)在实际操作中,请对方辩友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具体区别究竟在哪里?

小结:

对方辩友在回答过程中一直在逃避我方问题。因为动物是不可能主动到庭陈述问题的,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人发现了动物受到了伤害并代为提出申诉,动物的权利才能切实得以保障。因此,对方辩友认为的国家作为主体进行监护,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对方辩友之所以一直在逃避我方问题,正是因为这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每一个动物都设立监护人,这样大的成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根本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说保护动物保护动物,主体难道就一定意味着保护吗?2003年发生的三岁女童被活活饿死的事情难道是以为她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吗?反之,动物福利法已经对动物的五大权利进行了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安全,甚至不受痛苦。这样来看,设定主体地位进行保护根本就是不相干的两个话题!

我们再来看看,一旦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会造成怎么样的荒谬现象。那么前段时间的禽流感疫情,我们就不能对家禽进行扑杀。当这种保护已经危及大自然,危及人类,最后危及动物的时候,这种设定为主体的保护还有意义吗?!

综上,这种不必要,不可行,不可能的保护有何意义?对方辩友的立论从根本上就不可能成立!

2、问题之二:(我有准备三组问题,可是我现在不记得其他两组是什么了。。)

3、问题之三:

五、自由辩论

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人类的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范畴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着主体来进行设置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社会中,主体类型除自然人以外还有自然人的组合,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律主体,其根本上仍然是人类。如果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体——人与动物,那么当这两类主体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将如何适从,如何进行规范?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规则,不是自然界的规则。提倡给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人是站在自然界的高度,以使动物和人类能够平等、和谐地生活在自然界中。这一初衷并无错误,从自然界的规则来看,人类与动物植物等各类生命应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从人类的规则看,只有人才能是法律规则的主体。人类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人类,也只能约束人类本身。

当前,我们讨论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突出强调动物权利乃至大自然权利的出发点,是为了分析并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的,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不能也无法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不需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法律没有给予动物以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对其为所欲为。我们同样需要

采取种种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2、无条件的保护动物具有必要性。

这个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当保护动物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最后危及人类自身,危及自然和生态系统稳定的时候,这种保护从根本上就不可能存在。无论如何,保护动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依然是人本主体。而且无条件本身就不具有可行性,因为现实生活中根本不会给予无条件保护的几乎(各种局限,这种表示只停留在道德伦理层面,只是一种口号)3、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可行。

(1)监护人制度;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国家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动物的监护人,国家也可以设置行政机关,代替自己行使职权,代为诉讼或者救济权利。(盘问中已经进行了批驳)

(2)德国、美国很多动物都能继承遗产。并且有相当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德国宪法进行修订,其中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的动物自然基础的责任。(是否纯获利行为中,都要成为主体呢?保护母亲河?保护植物?保护文物?)

4、动物地位有限的。

(1)有限的地位,强调的是对于动物权利的保护,而不是要让动物像一个成年人一样担负起他的义务。所有的动物享有所有的权利。(这一点,动物福利法已经做到了,为何要建立主体地位而多此一举?意义何在?)

(2)动物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恰恰是尊重自然规律,为了防止不人道的对待,而不是不能买卖,不能食用。(既然是主体,又能买卖又能食用,还是主体吗?从根本就是一个特殊的客体吧。)

5、实例

英国议会曾起草了“动物权利法案”,该法案对于动物的饮食起居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老妇人希达戴顿死后,尸体被其所喂养的猫吃掉了,法院最后判了这支猫死刑;(有什么意义吗?刑法的教化作用体现在哪里?其他的猫会因为这只猫的死而恐惧而不吃尸体吗??)

美国普林斯顿市有一只流浪狗,常欺负别人的家犬,导致3位居民联名起诉到法院,经过陪审团两天的审判,波比被无罪释放。(教化意义在哪里?惩不惩罚对于其他动物,对于社会关系都不会有改变,一个空虚的主体地位有什么意义?)

在中国,亦有类似之例证,四川圣成都市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在临终前,把他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全部赠给了一直与他相依为命的白色狮子犬。作为小狗的生活费。(详见纯获利主体地位的反驳)

六、驳点

1、主体的共同特征是因为他们具有理性。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没有理性,但是精神病人可以被治愈,从而恢复理性;未成年人可以被教养,从而培育出理性。

精神病人和婴儿同样没有理性,但是这并不能妨碍他们成为主体,我们能够否认精神病人在被治愈之前,婴儿在被教养之前的主体地位吗?显然不行。

(精神病人和婴儿在被治愈之前虽然缺乏理性,但是由于人类的同质性,我们可以推测出他们大概的想法。试问动物如何让你推知出他们的想法从而构建有意义的沟通平台呢?)

2、动物既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那么即使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精神病人和婴儿也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对于精神病人和婴儿

来说,他们是权利主体,赋予他们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施以义务。

(主体一定意味着保护吗?权利的承担需要义务的付出,试问一个人面对一群饥饿的狼的时候,狼会因为你承认了它的主体地位而放弃撕咬人类吗?如果仅仅为了保护,动物福利法已经做到,为何还要设置一个空虚的,会有无穷隐患的主体地位呢?)

3、把动物放在客体地位保护就可以了,只要对主体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客体的目的,没有必要把动物上升到主体的高度,何必多此一举呢?

把奴隶主和男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奴隶和女人的作用,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因为法律对主体的保护是一种排他的、不可替代的、直接的、无原因的保护,而对所有物的保护则是一种相对的保护、可替换的保护,也是一种间接的保护、有原因的保护。

(对方辩友有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人类的权利全部仅限于生存和生活,他们还有动物所没有的选举权,受教育权,这些权利如果不设定主体地位就不能实现,而动物,你能让动物选举吗?能让动物上大学吗?这样的类比根本就不成立。如果奴隶和女人只要生存就可以了,也完全不需要主体地位啊,只要权利限制到位照样可以啊。)

4、山川河流、环境也需要无条件的保护,为什么山川河流不用作为法律主体?

不是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需要看到,没有感受苦乐的其他的一切情绪的客体都不能上升到主体的地位。

(植物呢??)

5、动物权利违反了“权利义务统一性”

某些法律制度中,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是双向互动的而是单向的。就如同我们给精神病人和婴儿设定了权利却没有给他们设定义务一样。

(是否纯获利关系中,都是主体呢?然后跳到4,然后反驳)

6、食肉动物食用其他的动物,人类食用动物。

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的规律,不能对抗自然规律。至于人类能不能食肉这个问题,人类作为自然界巨大食物链上的一环,当其发展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存在物后并没有义务去打破自身的生态规律。(可以食肉的话,是不是与主体地位相违背呢?)

除了为了填饱肚子和被迫自卫,狼从不会猎杀任何生物。

(一个人和一群饥饿的狼的例子,上文已经给予了反驳。。)

环境法学 论述题1

环境法学 论述1 1.论环境法的性质? 答: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本质属性. 首先,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从其发源来说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第三,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2.什么是环境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任何法律关系都直接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一切法律关系共同具有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原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非物质关系,即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前面谈到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 *3.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原因? 答:(1)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2)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从而发生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3)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进行这种转让时,部分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4)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 *4.环境法的特征? 答:1.综合性: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是比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加广泛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2.技术性:从客观上说,环境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是决定了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是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5.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发规的规定:(1)是确认取得.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2)授予取得.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3)是转让取得.即单位和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4)是开发利用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6.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具有意义和作用? 答: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当一种东西,包括自然资源,若被是为视为无任何价值,并在消耗和使用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人们是决不会珍惜它的,更不会千方百计地节约使用.其次,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对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多,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却不会相应地增加,有的自然资源甚至会越来越少,以至于最后枯竭,例如矿产资源.那么,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就需要进行资金投入,研究和开发新的资源和能源.一些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和利用后也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维护和恢复.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

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环境法学试题

环境法学试题 一、选择题(多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哪些(ABCD) A、广泛性 B、综合性 C、公益性 D、科学技术性 2、、以下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的内容的就是( ABD )。 A、土地利用规划法 B、环境污染防治法 C、环境标准 D、自然保护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哪些(ABCD) A、协调发展的原则 B、预防为主的原则 C、环境责任原则 D、环境民主原则 4、以下哪些就是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BC)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C、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受体 5、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环境污染侵权人能免责的就是(BCD) A、受害人无过失引起 B、不可抗力因素 C、第三者的过失引起 D、受害人自身引起 6、环境犯罪的特点有哪些(ABCD) A、犯罪行为就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的; B、犯罪后果严重; C、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D、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7、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ABC) A、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B、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C、行为的危害后果 D、受害人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8、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与主观因素,会有以下哪几种的法律制裁(ABC)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安全责任 9、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ABCD) A、放宽起诉资格 B、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C、举证责任倒置 D、延长诉讼时效。 10、以下有关法律效力大小的说明中哪些就是正确的(ACD) A、国家环境法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 B、我国参加与批准的国际环境法效力低于国内环境法效力。 C、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效力 D、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效力。 11、下面属于法律的特点:(ABCD) A行为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B普遍的约束力 C权利与义务 D国家的强制力保证 12、下面属于生态基本规律:(ABCD) A物物相关率 B相生相克率 C能流物复率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对法律主体的理解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2-但是当我们分析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时,却发现主体概念和权利概念的关系非常微妙。主体不仅不能轻易地被看作权利的辅助概念,相反,似乎主体概念有更核心的意义。哈特曾经这样说出了权利和能力背后的主体问题:“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于是,它们显现为是由法律引入社会生活中、关于强制控制要素之上的添加要素。情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持有这些法律权力可以使私人公民成为私人立法者,而如果不存在这种规则,他将仅仅是一个责任的承担者。授权规则使他们有权能在自己可以建立契约信托、遗嘱和其他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领域,决定法律运作的方式。为什么不承认以这种特殊方式被使用,并授予这种极大的、与众不同的便利条件的规则是不同于强加责任的规则呢?” 三.法律主体在法律中的意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答题问题详解

《环境法学》简答题 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容。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 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矿产资源保障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 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答: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环境法的特点。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 、客体 C 、内容D [、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 、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 、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 、债权C ■、人格权 D 、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E、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E、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 、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 、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 A 、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 C 、乙尚未出嫁 D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 、自然人 B C 、智力成果 D 5、民事法律关系是( ) A 、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E 、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D 、 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 、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E 、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D 、 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E 、法人 C 、 其他组织 8、 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 E 、 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 、 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 、 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物 、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 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 A、法律行为 B、行政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

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D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问题。太阳从东边升起、月圆月缺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doc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与公民在法律上有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遗产除外)。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自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法人机关 依据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及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法定代表人 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合伙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 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D 「解析」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1 2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根据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地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环境法律关系包括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所规制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关系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定化。 第四,环境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改进。 总而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资源的法律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定或控制的行为(即环境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状态、作为和不作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它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而在环境资源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具有不可替换和不可选择性;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三)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例如:环境资源 (2)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环境行

环境法学试题.

《环境法学》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既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有包括人与人的关系。() 4、预防为主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规律。()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性制度。() 7、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 8、各国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对象和范围规定不同,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评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建设项目。() 9、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均可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 10、危害后果不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11、在我国对于因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决赔偿。() 12、我国《水法》确立了水资源的单一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 13、只要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都要实行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14、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5、《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然界所有的野生动物。()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 A.环境民主原则 B.环境责任原则 C.预防为主原则 D.协调发展原则 2、“三同时”制度是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B.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C.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D.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作为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是()。 A.协调发展原则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C.污染者付费原则 D.公众参与原则 4、对人类而言,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森林等具有两重性:它们()。 A.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 B.既是有限资源,又是无限资源 C.既是已被利用资源,又是潜在资源 D.既是可更新资源,又是不可更新资源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A.污染防治法 B.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C.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法 D.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6、环境法中的总量控制的规定主要符合的生态规律是()。 A.“协调稳定”律 B.“能流物复”律 C.“负载定额”律 D.“时空有宜”律 7、首次确立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是()。 A.《环境保护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环境的法学复习试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哪些(ABCD) A、广泛性 B、综合性 C、公益性 D、科学技术性 2.、以下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的内容的是(ABD )。 A、土地利用规划法 B、环境污染防治法 C、环境标准 D、自然保护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哪些(ABCD) A、协调发展的原则 B、预防为主的原则 C、环境责任原则 D、环境民主原则 4、以下哪些是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BC)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C、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受体 5、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环境污染侵权人能免责的是(BCD) A、受害人无过失引起 B、不可抗力因素 C、第三者的过失引起 D、受害人自身引起 6、环境犯罪的特点有哪些(ABCD) A、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的; B、犯罪后果严重; C、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D、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7、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ABC) A、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B、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C、行为的危害后果 D、受害人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8、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会有以下哪几种的法律制裁(ABC)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安全责任 9、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ABCD) A、放宽起诉资格 B、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C、举证责任倒置 D、延长诉讼时效。 10、以下有关法律效力大小的说明中哪些是正确的(ACD) A、国家环境法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 B、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法效力低于国内环境法效力。 C、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效力 D、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效力。 11、下面属于法律的特点:(ABCD) A行为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B普遍的约束力

环境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环境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责任教师饶冠俊 一、课程性质:《环境保护法》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本科的一门课程,是为检验学生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把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及我国和国外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和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基本的生态学知识,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历史发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责任以及诸如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区域环境保护法、特殊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分论,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认识到目前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无论从自身的角度,还是从一个社会的角度来衡量和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置身到全球的环保中去。 三、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建议 (一)教材 本课程教材是由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其他教材等多种媒体组成的一体化教材,要求学生能正确使用。 1.文字教材 文字教材包括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文字教材是学生学习的主要用书,是教学的主体。 媒体和课程考核的基本依据,教材除系统、全面的反映了本门课程的全部内容外,在每章开头有教学目的及要求,章末有扼要的内容小结,对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掌握进行指导,并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思考练习题,帮助学生对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本课程的文字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张锌太主编的《环境保护法》 2.其他教学媒体资料。

网上教学:有关教学信息和辅导内容通过网页公布。 (二)教学资料 1.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张锌太主编的《环境保护法》 2.其他教学媒体资料。 (三)教学环节 1.面授辅导及自学 电大是远距离成人教育,要注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教学服务,帮助他们掌握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面授辅导课也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辅导老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配合录象课的进程及文字教材,对学生进行辅导。 2.平时作业 在本课的学习过程中,作业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相应的平时作业,来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和掌握,熟悉法规的应用。 环境保护法课程本学期安排4次作业。 具体的作业在课后的安排或见教学进度计划表,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平时作业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期末考试。作业成绩占期末总成绩的20%。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环境保护概述

环境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 1、可持续发展 答: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它的基本思想:(1)鼓励经济增长;(2)提倡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3)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 2、环境保护法 答:是指调整因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法律关系 答:是指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4、环境权 答: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健康、干净、良好环境的享有权。包括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有权等。 5、“三同时”制度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6、环境噪音 答: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环境噪声污染 答: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8、经济刺激制度 答: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利用经济杠杆对人们的环境行为进行调控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10、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11、许可证制度 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12、城市规划 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13、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 14、环境质量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15、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16、环境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

全国2016年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的定义中心增加的环境要素是( B ) A、人文遗迹 B、湿地 C、野生生物 D、乡村 解析:考新法,课本没有。见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复习中要注意新法的内容也会考。近两年的新法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 2、我国历史上,对主管官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提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毁坏树木庄稼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的文献是( C ) A、《伐崇令》 B、《秦律十八种》 C、《唐律》 D、《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解析:见课本57页。上述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掌握。其中A和D项也已经考过。 3、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 ) A、公民个人 B、有关组织 C、法律规定的机关 D、环境保护团体 4、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 D ) A、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为环境保护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C、为经济发展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D、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见课本103页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另外,内涵中的第二点系统调发展的实质是2013年10月的单选。 5、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一些环保学者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上述观点体现了环境法的( C ) A、公众参与原则 B、受益者负担原则 C、预防原则 D、可持续发展能源则 解析:本题源于教材的案例题,具体见107页案例,主要体现的是预防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而选项中只有预防原则是符合要求的。 6、下列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B制度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解析:见教材109页第二段。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D )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解析:见教材133页倒数第五段。 8、为了杜绝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 A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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