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

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传统上认为人所应享有的三大自然权利。这种学说首先来自于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洛克的论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下,人皆受自然法之支配,所以均享有完全的自由以及毫不受限制地享有各种之权利。所谓享有完全的自由,即意味着人皆得本其自己之意志以作种种之活动,与处分其自己之财产,而丝毫不必顾及他人之意思。所谓毫不受限制地享有各种之权利,即意味着人皆享有生命、自由与财产之权利,而丝毫不受他人之侵犯。[1]洛克虽然指出了生命、自由与财产三项权利,但对其进行系统化的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布莱克斯通指出,人之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三,第一是为生命,第二是为个人自由,第三则为财产。

自然权利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具有应然性,而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即成为一种受法律所保障的、实然的权利,则必须首先得到法律的确认。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2条宣布,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791年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至此,我们不禁要问,生命、自由和财产放在一起,到底是一种偶然的安排,还是这三种权利之间有某种联系?近代人权保障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3]因此,何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重点保护都是以其对个人的重要性为出发点的。而作为个人来讲,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它首先是一个生物的存在,亦即作为一个生物上的生命体。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4]“当你千真万确地夺去了我赖以谋生的手段时,你不是在夺去我的生命吗?”[5]因此,可以说,财产权是生命权的物质基础。现代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发展,为生命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紧密关系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论据。他们发现,人类在很小的时候具有很强的占有欲,18个月大的婴儿在没有特殊的玩具、毯子或其他熟悉的物品相陪伴时难以入睡,并且这样大的孩子很明显地意识到这些东西是属于他们的,在孩子长到两岁时,他“占有一切能够被他得到的东西”,并显示出一种“强烈的所有权意识,

特别是对玩具”。“这是我的”是孩子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也许有人说,这是在高度重视物质财富的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孩子的特殊表现,但是,马尔福德·施皮罗在其对基布兹所作的先驱性研究中发现,生活在基布兹的儿童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活的孩子一样,有着相同的占有行为和对财富的羡慕之情。[6]如果说生命权是一种具有生物意义上的权利的话,那么,自由权则更具有社会性的或者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7]传统上一般认为,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三大部分。总的来说,自由权的意思是指人可以自由从事它所愿意从事的活动,在这种活动没有妨害其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这些活动即包括身体上的自由运动,不受羁束,也包括精神上的自由思想,不受限制。经济自由的含义则是人们可以自由从事可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活动。[8]与生命权相比,自由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并不如前者直接。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权逐渐成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的条件。也就是说,财产既可以帮助人们来扩大自己自由活动、思想的范围和领域,也可能构成了人们自由活动、思想的界限。约翰·亚当斯就曾断言,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不然,自由就没有存在的可能。[9]比如,驾驶汽车扩大了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但同时,人们又必须注意自己的活动不能随意侵入或损害他人

的财产。由此可见,生命权构成人作为生物体存在的基础,自由权构成人作为独立的人格体存在的基础,而财产权则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所以,启蒙思想家将这三个权利并列起来,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不是没有道理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了一个逻辑自足的权利体系,而这些权利对于人来说,又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此,获得一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就是理所当然的了。[10]

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来看,传统上,财产权的保障的确获得了类似于生命权、自由权的重要地位,这主要表现为将财产权视为一种不可侵犯、不受限制的权利来看待,从而采取了与生命权相同的保障模式,我们可以姑且将之称为财产权与生命权的“一元保护模式”。这种一元保护模式在宪法上的表现就是,采用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句式。最典型的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应该说,一元保护模式对于财产的增长是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的,它使资产者对资本的安全,尤其是其长远的安全,充满了信心。因此,他们才敢“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从而“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1]

但是,随着财富的增长,财产权并不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命需要,一部分财产被用来进入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成为个人获得经济利益的渠道。由此所带来的资本的垄断和贫富的两极分化,这不但引发了劳工和穷人的反抗,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自身发展。由此,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而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同时,受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限制私有财产权,加强社会福利,缓和劳资矛盾。从而对财产权采取低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我们可以将之称为财产权与生命权的二元保护模式。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这开创了二元保障模式的先河。战后随着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思想在欧洲各国的确立,财产权的相对保障已经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接受。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不仅在第14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而且还在第15条出现了所谓集体化条款:土地、天然资源以及生产资料,如为社会化之目的,可转为集体所有或以其他形式出现的集体经济,并依法规定补偿方式和金额。1947年

意大利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之福祉。美国宪法由于其稳定性较强,出现宪法修改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上述由一元保障模式向二元保障模式的转变实际上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完成的。在1937年罗斯福“新政”以前,美国宪法保障的重心是财产。[12]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37年,当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总统罗斯福不得不放弃以往的经济自由的方针,采行积极地干预经济的政策,但是这一政策受到了主张“绝对保障财产权”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抵制,他们动用第5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对总统颁布的各项经济法律实行实质审查,往往以其内容违反了契约自由而宣布其违宪,这造成了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并差点酿成一场宪政危机,最终,在绝对保障财产权与恢复国家经济的两种价值之间,后者占了上风,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得不放弃“实质的正当程序”审查标准,对总统干预经济的法律“放行”。这一原则在1937年以后逐渐演化为“双重标准”的理论,即对财产权实行弱于其他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种族平等、宗教平等、

普通及平等之选举以及刑事被告权利之保障)的审查标准,[13]最高法院的该种做法实际上是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默认。

财产权从与生命权同等的一元保护模式到采取低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的变化,反映了随着社会总的财富的增长,财产权对人的重要性已经从生命和自由的需求转向对于平等的需求。马克思将之称为财产的“异化”。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14]马克思是从两个方面考察异化过程的。第一,从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来考察。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中创造了产品,但支配劳动产品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他指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为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15]这就是说,工人通过劳动创造的产品,却反过来压迫工人,这种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表现状态,是劳动产品与工人相异化。第二,从工人与劳动过程的关系来考察,马克思认为,不仅劳动产品对工人是异己的,而且劳动本身对工人来讲也是外在的。工人不是把劳动看作可以创造自己,而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属于别人的劳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

一停止,人们就会象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对工人来说,劳动的外在性质,就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别人。”[16]正是工人在劳动中生产出与劳动格格不入的劳动产品,使财产不再是自己的,而成为别人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接着指出,这种私有财产的异化状况并不是一直都有的,而是一个历史现象。在人类历史的初期,劳动能力很低,人类以自己直接需要的量作为生产的尺度。生产者需要的东西直接也就是生产者所生产的物品本身,生产者的产品与生产者具有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的异化和条件。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逐步有了超过自己需要的产品,即出现了剩余产品,这就有了交换。随着交换的出现,劳动逐渐变为收入的来源、谋生的手段,异化也就出现了。这种财产的异化导致了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也是造成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渊源。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的状态,就必须摈弃以往对财产权的绝对保障的方式,通过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的财产权进行限制,甚至直接介入财产的再分配。

二战以后,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再次发生变化,传统上,生命权、自由权保障的重点都在于防御国家公权力的恣意侵犯,即针对国家的一种不作为请求权。这种保障

模式也被称为“自由权”的保障模式。财产权与生命权的一元保护模式向二元保护模式的转变,虽然已经允许国家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只是扩大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其保护的核心仍然是防止国家不合法的恣意侵犯,包括不合法的限制。[17]然而,这种消极保障模式在个人的财产越来越依赖于国家,越来越依赖于工作的情况下已经变得多少有点不合时宜。由此,在德国行政法上出现了“生存照顾”的概念,日本宪法学者也发展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强调国家在不恣意侵犯个人财产的同时,对于处于财产贫乏和生存危机状态的公民给与积极的财产给付,以维持他们的最低或者良好的生活水平。这种强调国家积极作为的保障模式被称为“社会权”的保障模式。在1970年的“戈德堡诉凯利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福利救济可能终止前举行一个“全面的证据听证会”。判决指出,说福利救济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并未满足正当程序所提出的要求。今日,更为实际的是,将福利权利视为一种“财产”而非“赏赐”。这种利益对于有资格获取者来说具有一种法定权利的性质。[18]

但是,新的保障模式取代旧的保障模式并非一帆风顺的,财产权虽然不再有如生命权、自由权般的绝对地位,

但是什么是限制的界限,什么是国家积极给付的界限,都在新的保障模式下被提出。人们进而提出,宪法上财产权保障的核心是什么的问题。为此,有学者区分了“公民生活的必需财产”(即小财产)和“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原动力的财产”(即大财产)。[19]由此又发展出了“财产权制约的二元说”,认为必须区分关系到人的生存权的财产与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活动的财产,并主张财产权制约的对象应仅限定于后者。[20]

现在,西方许多学者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财产对人的不同意义和作用,他们纷纷对财产仿照马克思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划分来解释财产权保护的真谛,比如霍布豪斯将财产分为为了使用的财产和为了权力的财产,他说,我们应把为了使用的财产权(property for use)留给个人,把为了权力的财产权(property for power)留给民主国家。

[21]高原贤治教授区分了“公民生活的必须财产(小财产)”和“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原动力的财产(大财产)”。玛格丽特和简·拉丹将财产分为为了人格的财产和可替代的财产。[22]正如玛格丽特和简·拉丹所说,许多二元主义的财产权理论的基础观点认为,某些财产比其他财产应获得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或者基于社会共识,某些财产被认为比其他财产更加重要。如果这些理论是规范性

的,它们的主张就是,一些财产比另一些财产更值得保护。

[23]

这种“财产权的二分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理论的回归,通过这种划分,实际上对于关系到人的生存权的财产部分,仍然采用了比照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而对于后者,则实行不同于生命权保障的给与较多限制的模式。

注释:[1]曾繁康著《比较宪法》第109页,三民书局1993年版。[2]美国《独立宣言》应被视为宪法性的文件,而为什么“财产”会被置换为“幸福追求的权利”,学说上有两种见解:其一仅认为两者间具有思想的连续性,而另一种见解则认为由“财产”转变为“幸福追求的权利”,可见《独立宣言》有转向理想主义的色彩。参见萧淑芬:《我国与日本宪法“概括性人权”保障规范之初探》,载《经社法制论丛》第31期。[3]洛伦·洛马斯基在其著作《人、权利和道德共同体》中指出,关系基本权利就是关心它们所表达的个人主义……一种基本权利学说……就在于承诺个人主义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因此,权利理论家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说明,如何评价个人主义才是合理的,从而可以阻止通过侵犯权利的手段来取得可获得的好处。转引自贝思·J·辛格著,王守昌、王海泉、李

伟中、陈杰译《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第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4]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第39页,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5]《威尼斯商人》中高利贷者夏洛克的哀叹。[6]理查德·派普斯著,蒋琳琦译《财产论》第84—9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7]体现自由权的独特意义的最著名的话就是——不自由,毋宁死。[8]财产权毕竟与经济自由虽然都是以保障一定的财产利益为目的,但却是采用不同的路径。对于财产权来说,它所保障的重心是主体已有的财产,显然是作为主体进一步获取财产的基础而存在的,或者如有些学者所说,属于“物的、客观的”层面,而经济自由保障的是主体的经济活动,更确切地说是主体获得财产的能力或资格,属于“人的、主体的”层面。而只有“物的”层面与“人的”的层面相结合,即主体具备一定的财产基础,可以使其具备充足的劳动力和合适的劳动工具,进而从事经济活动,那么获取新的财产自然水到渠成。可见,财产权与经济自由是互补的关系,而非种属关系。

[9]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洪德、杨静辉译《美国法律史》第30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0]当然,近代宪法保障财产权除了是受了洛克的学说的影响外,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财产权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了抵

御皇权、反抗王权的重要作用。通过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资产阶级一边增强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另一边削弱了封建阶级从其身上搜刮财产的能力。[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6、27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洪德、杨静辉译《美国法律史》第2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3]具体参见法治斌:《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与其他权利之保障》,载氏著《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第257—258页,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7]这表现在理论上出现了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的区分。[18]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洪德、杨静辉译《美国法律史》第27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9]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种规范宪法学的前言》第19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0]同上第200页。[21]霍布豪斯著,翟小波译《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载公法评论网站。

[22]玛格丽特、简·拉丹著,沈国琴译《财产权和人格》,载公法评论网站。[23]同上。

生命的价值 演讲稿

生命的价值演讲稿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站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生命这个话题。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演讲是《生命的价值》。 “生命的价值是什么”,我想很多人都这样想过,但是各有各人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在事业上取得成果,有人认为是平平安安地过一生,有人认为是拥有一个欢乐的家庭......有很多很多的看法,但是生命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一生中留下痕迹,用生命谱写美妙的歌曲这些都是,树叶有属于它的价值,夏天为人们挡住,秋天落下作为土壤,但是却从没有一个人会记住它,但这就是它的价值...到头来我们还是不知道什么才是准确的生命的价值,这些都要看我们会活出一个怎样的人生来定义! 什么是生命?什么是价值? 生命怎么说呢?经常都可以听别人说,我为了谁谁谁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也可以为了什么事情来放弃自己的生命,生命的价值对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想想,你如果连自己的生命也没有了,那你还成能做什么?还能保护什么人呢?生命是脆弱的,值得我们好好珍惜。所以首先来说,珍爱生命就是最大最基本的一大价值,要活出平安!

上帝是不公平的,人有美丑之分,贵贱之别,贫富之差。然而,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上帝竟又是如此的公平。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该如对待呢?珍爱它吧,让它发光发热吧!珍爱它是因为我们的生命并不仅仅只为了自己而存在,它还承载着沉甸甸的别人的爱,尤其是父母的爱;让它发光发热,散发魅力是因为生命本身有它的意义,每个人的一生从来就不是消极委顿、碌碌平庸的一生。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母亲吃了多少苦?喜怒全不由自己,心里时刻惦记着腹中的我们。抚着母亲隆起的肚皮,父亲脸上漾起开心的笑,工作之余,家务全揽,忙完这个又拣那个,奔来跑去,累得满头大汗也不觉得,全身仿佛攒着使不完的劲。在他的心目中,有了个憧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当我们降临人世的那一刹那,便在真正意义上赢得了被爱的永恒;当我们以一声响亮的啼哭宣布诞生,全天下的父母该有多少激动得热泪盈眶,对上帝感恩不已?在父母的百般呵护下,我们茁壮成长:窝在襁褓中吃奶,牙牙学语,蹒跚练步,上了学,识了字,能在父母生日当天献上一写满祝福的贺卡,长大了,懂事了,父母的爱变得深沉博大,他们放开手,让我们走出温暖的怀抱,摔倒了,他们不再跑过来扶,痛了,哭了,他们也不再上前安慰、爱抚……他们让我们在伤痛中学会忍受,在泪水中变得坚强。为了我们,父母被岁月憔悴了容颜,让风霜爬上了两鬓,操碎了心,费尽了力,我们

雷抒雁《生命的选择》阅读练习及答案

生命的选择 雷抒雁 ①在我住的这一栋楼的前边,是一片开阔的空地。这片向阳的地方,从早晨太阳一升起,地上便红地毯一般,铺满了霞光。中午,一直到傍晚,太阳被西边的高楼遮挡之前,空地上都是一片明媚的阳光。 ②多好的一块空地。花工们便将这里设计成一座小小的花园,四周栽种上一些秋季会抽出茸茸花穗的纤草,拥围着一个圆圆的花坛。种些什么呢?见花工们细细地松软着花坛的湿土,人们猜测着。自然是蔷微①了,花工们说。 ③不多日子,油黑的蔷微叶子便密密地遮蔽了黄土;似乎这期间,不过一阵、两阵小雨,人们一如既往匆匆走过那花坛,忙各自的事情。突然一日,有人惊奇地喊了一声:“多好的玫瑰!” ④人们好像一下子被那花惊醒了。红的、黄的、粉的,一时间各色玫瑰,竞相绽放开来,惹得人眼里一亮一亮。有一些美丽的花朵装点生活,日子平添了些色彩、滋味和乐趣。大人、孩子,过路时总会留住脚步,欣赏一番。大楼里常年不曾搭话的领居,此时也都能找到共同的话题。坚硬的生活,顿时变得柔软多了。 ⑤人们夸奖那些花朵、花工之后,便要说太阳明亮的照耀,才使花朵有了色彩。不过,谁也说不清是花朵选择了太阳,还是太阳选择了花朵。 ⑥可是有一日,有孩子突然提醒大人们,到楼后去看看,说那里也有花。 ⑦楼后?怎么可能呢?那里的阳光,结结实实被这楼房遮掩着,而且还有一些高大的槐树,枝丫互相勾扯着,地上是永远的潮湿和阴凉,甚至还有一些灰尘和垃圾被风卷到那里。春天,当所有的地面上都干干的、亮亮的,惟独楼后肮脏的残雪还迟迟不肯化开。那里怎么会有花呢? ⑧拗不过孩子的拉扯,就到楼后看看去吧!这时已是傍晚,朦朦胧胧的月光下,人们果然看到白花花的一些已绽放的花朵。粗粗的、长长的花朵,挺在硕大的绿叶上,倒像是插了满头玉簪、银簪的古代仕女。庄重里透着一些羞怯,没有人能叫出那花的名字,只是花开得雪白,单纯而圣洁,让人燥热的心头有被一股清凉清凉的水洒洗过一般舒坦。 ⑨第二天,赶快去问花工,回答说:“那是白玉簪,性喜阴凉潮湿,花开得高洁得很哩。”⑩于是,这栋楼美丽了。楼前,阳光下,姹紫嫣红;楼后,月光下,洁白如雪。随即,也就有人告诉自己的孩子:你看,生活的路多宽!有阳光,就去做玫瑰,开得热烈、大方些;没有阳光,也别怨天尤人,白花照样可爱。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8.1 生命可以永恒吗 课时训练

生命可以永恒吗 一、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下列关于生命的探问,错误的是() A.每个人的生命都来之不易 B.在人类生命的接续中,我们总能为自己的生命找到一个位置 C.只要努力,死亡并不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归宿 D. 在时间的长河中,个人的生命很短暂 答案:C 2.世界因生命而精彩。与其他生命相比,人的生命独特性突出表现在() A.个性品质的不同 B.人类是自然界的主宰 C.人生道路的差异 D.人的生命最具有智慧 答案:D 3.生命的接续,使得每个人的生命不仅仅是“我”的生命,还是“我们”的生命。下列情境能体现生命的传承关系的是() ①我叫李子旭,我的家乡在大西北,我家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将来我想当个懂科技的新农民 ②虽然我现在定居海外,但我和周围许多华人都自豪地说自己是中国人 ③我爸爸是蒙古族,妈妈是汉族,我是两个民族友好交往的果实 ④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4.在生命的接续中,人类生命不断发展,人类的精神文明也不断积累和丰富。因此,生命对我们而言包括() ①身体的生命②社会关系中的生命③精神信念上的生命④“我们”的生命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A 5.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找不出没有任何差异的两个人。这句话表明() A.人的生命是宝贵的 B.生命具有独特性 C.人的生命源于自然 D.事物之间难区分 答案:B 6.关于生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生命是地球上最宝贵的东西②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的③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④我们要珍爱生命 A.①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7.生命是由一小时一小时、一分钟一分钟累积起来的,因此我们要() A.珍惜时间,珍爱生命 B.尽量得过且过 C.探索无限延长生命的办法 D.及时享受快乐,为生命增添更多趣味 答案:A 8.死亡意味着有限的年华、不可预知的终结,会让人感到担忧、恐惧甚至绝望。可是,当我站在死亡的角度重新审视现在的生命,我发现本来习以为常的、不起眼的东西变得珍贵和美好起来。对这段材料理解正确的是() ①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归宿②我们应该从容面对生命的不可预知,更加热爱生命 ③死亡让我们感激生命的获得④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生命的每一天,让每天过得充实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摘要:本文提出并分析了生命权的现状以及生命权立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几点建议。为进一步防止公权力侵害生命权,提出了如何使生命权宪法保护能够得到具体实现的策略,为促进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研究深化及宪法保障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护 世间最宝贵莫过于生命,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生命权不仅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而且还是一种法定权利,即社会生活中的人所享有的不被任意剥夺和在生命遭受到危机时受保障的权利。生命权之所以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不应从权利本身去寻找,而应在生命上去寻求。正因为生命本身即是存在的理由与根本,故生命权才成为一种基本权利。而这一思想在康德的“人是目的”和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中有着精彩的分析。因此,在我国的生命权保障中,要加强生命权法律保障、构建尊重生命权社会文化、完善生命权保障中的国家责任。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二、生命权的内容 对于生命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术界的分歧较大,它是导致学术界关于生命权的定义多种多样的重要原因。概括起来,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当自己的生命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自卫,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防止危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遭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认为生命权以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其基本内容。 第三,认为生命权的内容是占有、利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生命权的具体内容有三个方面: (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保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亦即所谓。安享天年”;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其中最基本的措施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生命的价值演讲稿

1)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老师给我们提供这个平台,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生命这个话题。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演讲是《生命的价值》。 还记得张晓风的《敬畏生命》,是它告诉我们生命的顽强,生命的宝贵,生命因顽强而更可贵。然而有些人却视生命如粪土,任由无形的铁骑蹂躝。前一阵子在报纸上看到广东工业大学的一名女学生在情人节之夜跳楼自杀。我并不惊讶,因为这种事件在近几年已屡见不鲜了。细细想来,真是太不可思议了。在根号2gh这么短的时间后,这位女大学生的脑袋就成了“番茄炒鸡蛋”了。我很想知道在做自由落体的过程中,是否惋惜过自己“生如夏花般灿烂”的生命;是否想过身体发肤均授之于父母,怎可以就怎么纵身一跃便结束他;是否彻悟了死并不可怕,活着才是最大的勇气。 相信在坐的各位脑海中依然很清晰地呈现2008年那一场灾难惊心动魄画面。灾难让我顿悟了生命的脆弱。前一刻还是活生生的生命,下一秒便已成为遗体,这是何等残酷的事实,不死药只存在于神话之中,再多泣血的哭号也唤不回逝去的灵魂。难道说,老天爷为13亿中国人安排了这次惨痛的经历,也唤不醒人们对生命的觉悟吗?生命诚可贵啊,我们应好好的珍惜他,呵护他。活着一切还有希望,死了所有都化为虚无了。 痛苦的时候,去想想风吧!让那痛痕与那风痕一般洒脱地飞过,成为过眼云烟,化为那嘴角一笑;不平的时候,去看看海吧!把那金钱的面孔,势利的双手,虚伪的笑脸,统统投入海中,让海风卷起自己,让自己飞更高,更远〃〃〃心如衣襟,悠悠扬扬,飘飘荡荡。万不可一道伤心处,就觉得什么完全失去了意义。然后便义无反顾地纵身一跃。亲身去体验自由落体那完全失重的感觉,献身于科学研究。 我们都是大学生了,也已踏入半个社会,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我们要学会如何去面对,去承受,学会给自己减压。生命美如斯要懂得细心去呵护自己生命,不管是在平时,还是在特殊时期。 走过了严冬,你就会闻到春天的气息;走过了炽热的夏天,你就会感觉到秋天的凉爽。 生命的真谛我无法掺透。生命的价值也不是一言两语就能道哇。今天在这里可能让你们见笑了。希望多多包涵。若有说得不恰当的地方,还望你们及时驳倒;若有可取之处,希望共勉。谢谢

(名师整理)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第4单元《生命的思考》单元检测试题(含答案解析)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 第四单元综合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 作为未成年人,关爱自己的生命健康应做到(C ) ①在学习生活中注意劳逸结合②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 ③杜绝不良嗜好,抵制不良诱惑④多学一些卫生保健方面的知识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2. 小强所在的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种逃生演练、紧急疏散等活动,他对此举很不以为然:‘又没 发生地震,用得着那样瞎练吗?”下列说法中,最能说服小强的是(A ) A.人的生命是顽强的,也是脆弱的,关爱生命就要树立安全意识,从小事做起 B.无论遇到多大的挫折,永不放弃生的希望 C.逃生演练、紧急疏散活动能够实现生命价值 D. 当我们能够与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时,我们就走向了道德的生活 3. 假如你是一个住宿生,半夜突然宿舍起火,而你又住在四楼,正确的做法是(B ) ①惊慌失措,私自奔逃②迅速喊醒同学 ③及时呼救,有条件的,打报警电话④有秩序地和同学一同撤离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4. “如果生活只有风和日丽而没有阴雨笼罩,只有幸福而没有悲哀,只有欢乐而没有痛苦, 那么,这样的生活根本就不是生活——至少不是人的生活。”这说明(A ) A.人生难免有挫折,挫折是人生成长的一部分 B.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C.挫折就是人生成长的障碍 D.人生的价值在于正确对待挫折 5. “命运是一个伟大的雕塑家,她有时会举起铁锤在你身上敲打,这使你痛苦,同时也会使你完美。”“痛苦像一把犁刀,它有时会割破你的心,使热血和眼泪流淌,同时,也会开掘出你生命的新的水源。”这两句话告诉我们(D ) ①挫折会给人带来痛苦,使人产生忧愁、不安、恐惧等消极心理 ②挫折能磨练人的意志 ③挫折能增长人的才干和智慧 ④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 “困难只能吓倒懦夫懒汉,而胜利永远属于敢于攀登科学高峰的人。”茅以升的这句话说明了( C ) A.困难和挫折是难免的 B.茅以升很喜欢遇到困难和挫折 C.敢于面对并战胜困难和挫折,才会取得胜利 D.挫折是懦夫懒汉才会遇到的 7. 有的人能够面对挫折,在挫折面前百折不挠;有的人一遇到挫折就一蹶不振。造成这两者的不同,主要是由于的差异(D ) ①生活态度②自然环境③挫折大小④人生目标 A.①② B.①③ C.③④D ①④ 8. 漫画《位置不同》给我们的启示是( B ) ①人生难免有挫折,有些挫折是无法战胜的 ②意志坚强的人,能勇敢面对挫折 ③面对挫折,不同的态度会有不同的结果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死刑作为特

生命的价值与责任演讲稿两篇

生命的价值与责任演讲稿两篇 生命的价值与责任演讲稿(一) 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主题是生命的价值和责任。 生命的价值就是活着,活着就完成自己想做的事,帮助别人做事。活着就可以追求梦想。活着就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活着是完成一切的前提,如果没有了生命,那什么都无法完成。活着才能思考,如果一个人或者一种动物没有思考的能力那便就如同行尸走肉一般,活的毫无价值。活着就能做事就能思考,这就是生命的价值。 有少数人会认为活着没有意思,选择轻生。那我就想问他,死就有意思了吗?选择了死你就很开心吗?死了之后你还有什么感觉吗?自杀是一种对生命的不尊重。而且我认为,那些自杀的人也不值得被我们尊重。比如,有一个人要跳楼,那么他有没有想过,他这么做会扰乱别人的生活。为了一个他这种放弃自己生命的人,要浪费多少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我认为生命是可贵的,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那些选择自杀的人,是一种懦弱表现,他不敢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压力,找不到生活下去的意义。既然拥有了它,就要学会珍惜。不要在最后要失去的时候才害怕,才想挽回。 生命是有责任的,父母给予了我们生命,养育我们到现在。

给了我们无私的爱,也从我们未出生时就担负起了养育我们的责任。那我们就有责任去孝顺父母,让父母体会到我们的爱。当他们不再有能力养活他们自己,照顾他们自己的时候,我们便要履行这个责任。更何况,如果我们放弃了生命,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的父母?他们如何让承受得起这个打击?当他们无法照顾他们自己,而我们又离开了他们,那他们该怎么办? 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生命的责任。放弃生命就是,没有履行生命的责任,在逃避责任。因为生命它所拥有的价值,和它具有的责任,我们就更加应该珍惜生命。 生命的价值与责任演讲稿(二)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是生命的价值与责任。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为了活着,为了在这个世界留下自己的足迹。费尔巴哈曾说,生命是一切宝物中最高的东西。我认为生命的价值,就在于活着。当然,生命并不是只是简单地存活于这个世界。所谓活着,就是在呼吸着这个世界的空气的同时,在这个世界留下自己的足迹。 大学了,看着周围的同学在经历了高考之后整日沉迷于武侠,游戏,亦或是每天手机ipad不离手,又或者三天一小聚,五天一大聚。这样虽然也是活着,但这样的生活充实么,有意义么?对于这样的生活,我的脑海里只有一个词,浑浑噩噩。所以说,活着,并不仅仅是活着。

现代文阅读及答案

原来你离我那样近 ①那一年,她到北京读书,父亲跟随她一起北上打工。 ②她从没有去看望过父亲,因为无法找到他工作的地方。她只从父亲口中知道,他在一个新开发的工地上工作。每个月领了钱,便会定时打到她的卡上。她也曾想过要去找他,像别的同学那样,领着他到学校四处转转,哪怕只是在食堂吃一顿简单的饭。 ③她知道自己在心底,其实并不希望父亲来看她。她羡慕常能收到父母的包裹或是电话的舍友,看她们大呼小叫地在她面前,将漂亮的衣服、好吃的土特产,孔雀开屏一样地展示给她;或者听她们在电话里,温柔地朝父母撒娇,声音如一朵花,看似羞涩无比,却是拿最耀眼的色彩,刺伤了她的眼睛。她们与父母家人远隔千里,却如同近在咫尺;而她与父亲明明都在北京,却似远隔天涯。常有舍友在挂掉电话后,漫不经心地问她,何时你的父母会来看你她总是模棱两可地回答说,他们忙呢。 ④这也是父亲曾给过她的理由。他来到北京,只主动与她通过一次电话,听得出是在嘈杂的工地上,借了别人的手机,只匆匆地说,很忙,记得照顾好自己,我会每月给你寄钱。她还没有来得及问父亲的情况,便听见那边有人喊:“55秒了,快挂!”之后电话那端,便只剩“嘟嘟”的声音。她记得老板怪异地看她一眼,那视线里鲜明的不屑如一把尖锐的刀子,瞬间刺入她的身体。 ⑤她一直以为,在北京各个工地间辗转的父亲,除非回家,与她再不会有相见的机会。但没有想到,她与他,却以那样难堪的方式,看到彼此。 ⑥是学校社团组织的一次电影展,她的舍友临时有事,便让她在门口帮忙发放“意见反馈表”,并照顾嘉宾。就在所有票都发完,嘉宾也一一列席,她打算回到自己位置上,安心观看电影的时候,门口突然传来一阵争吵。她随着看热闹的人走过去,见穿了制服的门卫,正拉着一个明显是民工的男人朝外走。到台阶处的时候,门卫用力地将男人一推,男人一个趔趄,便重重跌倒在台阶下的花池旁。周围一群同样衣着斑驳的民工,即刻一哄而上,将门卫拉下去。一片混乱的叫嚷声中,她渐渐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这是学校建筑工地的民工,听人说晚上礼堂里有免费的电影,便纷纷涌了过来。被推下花池的那个民工,假说找自己女儿,试图混进去看。门卫当然识破了他的伎俩,几番争执,便有了她最初看到的那一幕。 ⑦礼堂里的灯渐次熄灭下去,她转身要走,背后突然就传来一声熟悉的声音:我就是要找我女儿,她叫陈叶,学外语的。她一下子怔住了。那一刻,她觉得似乎被一根针给定住了,她想要挪动脚步,却发觉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而且愈是挣扎着想要逃脱,心底的疼痛就来得愈是剧烈。 ⑧最终,在人群的拥挤里,她没有回头,迅速地走开。但当所有的灯熄灭,电影在黑暗中开始,她的泪水,终于哗哗地流下来。

《学生基本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学生基本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篇一:学生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 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名称: 填表人:填表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带星号的为必填项): ★1.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2.性别:1-男,2-女。★3.出生日期: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日期填2位数字。如:“20110101”。★4.出生地: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请先查找出生地行政区划,并在代码后加6个0,如:“430105000000”。★5.籍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6.民族:学生的民族,以户口本为准。★7.国籍/地区: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 ★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Z-其他。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时,身份证件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

为Z-其他以外的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10.港澳台侨外: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的来源类型,分为:‘00-否,01-香港同胞,02-香港同胞亲属,03-澳门同胞,04-澳门同胞亲属,05-台湾同胞,06-台湾同胞亲属,11-华侨,12-侨眷,13-归侨,14-归侨子女,21-归国留学人员,31-非华裔中国人,41-外籍华裔人,51-外国人,99-其他。★11.政治面貌:分为:“01-中共党员,02-中共预备党员,03-共青团员,13-群众”。★12.健康状况:学生的身体情况,分为:“10-健康或良好、20-一般或较弱、30-有慢性病、40-有生理缺陷、50-残疾”。★13.照片:导入学生的照片。 14.姓名拼音: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15.曾用名: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16.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上显示的有效期限。★17.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所在行政区划。请先查找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并在代码后加6个0,如:“430105000000”。★18.户口性质: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的类别,分为“1-农业户口,2-非农业户口”。 19.特长:填写学生特长信息。 20.学籍辅号:填写各省本地的学生编号,用于地方系统与中央系统对接。★ 21.班内学号:学生班级内编码。★22.年级:学生就读年级。如:“小学2013级,中学2013级”。 ★ 23.班级:学生就读班级。4位入学年份+1位学段编号+2位班级编号,其中学段编号为1-小学,2-初中。如:2013101。★24.入学年月: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时间,年填4位数字、月填

论生命权与安乐死

论生命权与安乐死 摘要:众所周知,生命权乃基本之人权。但对于生命权之理解大都从“生”的权利来认识,而忽视了“死”的权利,即求死权。安乐死就是求生权之行使方式之一。本文首先对安乐死的概念、分类和历史发展进行了简述。然后就生命权与求生权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安乐死在外国法中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然后就安乐死在我国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困境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刑法修改、安乐死立法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所启示。 关键词:生命权;求死权;安乐死;合法化 ABSTRACT As we all know, the right to life i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But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ight to life is from the "birth" of the right to know, while ignoring the "dead" rights, namely the right to die. Euthanasia is one of the way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life. Firstly,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euthanasia. Then it analyzes the right to life and survival right, then in the foreign law on euthanasia legislation were discussed, then the status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euthanasia in the plight of our country are analyzed. Finally,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the necessity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hope enlightenment for China's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Key words:right of life; right to die;euthanasia;legalization 一、安乐死概说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无痛苦的死亡”之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安乐死问题,一方面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政治背景和科技水平紧密关联,另一方面与自然死亡、自杀、谋杀等概念互相缠杂,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安乐死是一个令人迷乱、模棱两可的术语,而安乐死本身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且对于每种类型,在伦理上的可责难性是截然不一样的”。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学术界争议颇多,典型观点有如下几种:1、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为。2、对于身患绝症且无法治愈的病人,处于帮助病人从病痛中解脱出来的目的,实施者在病人授予委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终结病人的生命。3、出于同情以比较迅速的并且轻松的方式造成不治之症的病痛患者提前死亡的行为。4、当病人身患绝症或严重伤残者处于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身体上遭受着极大的痛苦,在本人或其亲友的授权和请求下,他人出于怜悯和帮助其免受疼痛折磨的目的,采取人道的方式和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行为。5、安乐死在临终病人的明确的请求下,出于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的目的,医生实施的对绝症患者的死亡过程和死亡时间进行主动的医疗干预行为。 由此可见,安乐死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第一,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同情和怜悯的目的,即帮助绝症病人从无法承受的病痛折磨中解脱出来。第二,患者本人所表示的死亡意思和请求必须是真挚而且表达他真实的意愿。第三,病人所患的疾病在医学领域是没有希望被治愈的,并且这种疾病会给病人带来的痛苦超过了正常人能忍受的程度。第四,医生实施安乐死行为所选择的手段必须是人道和符合道德准则的。

关于生命的价值演讲稿五篇

关于生命的价值演讲稿五篇 关于生命的价值演讲稿篇一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我们歌颂生命,因为生命是宝贵的,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我们热爱生命,因为生命是美好的,它令我们的人生焕发出灼灼光彩。面对生活、学习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潜在的意外,您是否做好准备加以防范? 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种之多,其中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体育运动损伤、火灾火险、溺水、吸毒、自杀等等。这些都时刻在威胁着我们学生的健康成长,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为了让学校安全的警钟长鸣,为了我们能有一个舒心、优雅、文明的学习环境,我们班全体同学向大家发出以下倡议: 一、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团结同学,和同学和睦相处,善于化解同学之间的矛盾。不因小事和同学争吵,不打架斗殴,不在在校园内外发生暴力行为,争做文明的中学生。 二、关注课间安全。请同学们在课间不做剧烈的活动,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上下楼梯靠右走,做到“右行礼让”;不追逐嬉戏,不打闹,不攀高,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内打球。 三、严格规范操作。体育活动、实验课、社会实践及其他户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防止各种妨害安全的问题发生。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来校、回家做到文明行路,不骑自行车,不骑电动车摩托车。 五、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习惯。拒绝三无食品,不吃腐烂变质食品,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暴食暴饮;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六、强化“防火灾、防触电、防侵害”意识。不吸烟、不玩火,不焚烧废弃物;不随意触摸各种电器。不接受陌生人接送与来访,遇到行迹可疑的人要及时报告老师。 七、学会自护自救,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御能力。学会简易的防护自救方法,遇到偶发事件要冷静对待;敢于批评、指正校园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和现象,做维护校园安全的主人。

就业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维护说明

毕业生个人信息维护规范填写说明 2016.10.27下午12:00——18::00 登陆方式:校园网→招生就业→学生就业管理系统 登陆账号:本科生账号:学号;密码:111111 登陆后及时修改密码,修改后忘记密码了,使用填写的邮箱找回。 一、如实填写就业信息调查(必填) 二、完善个人信息 基本信息模块 ●出生日期:应按公历时间,与身份证保持一致 ●生源地:依据现户籍所在地录入,其中入学时户籍迁往就读学校的按家庭户籍户口所在地填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以身份证为主。 ●民族:以身份证上的信息为准。 ●学制: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所学专业正常修业年限填写,如四年学制请填写“4”。 ●政治面貌:如实填写当前政治面貌。“中共预备党员”、“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群众”。 ●学位:根据学业隶属学科填写,例如“经济学硕士”或“经济学学士”。 ●培养方式:填写“定向”或“非定向”。

●考生号:系统已自动导入,未导入者填写高考准考证号。 ●入学年月:录入阿拉伯数字(如:2013年9月录取的学生,该字段录入“201309”)。 ●毕业年月:录入阿拉伯数字(如:2017年7月毕业的学生,该字段录入“201707”)。 联系方式模块 ●第一个户口所在地:以户口簿记录为准,根据毕业生个人填报,系统已导入。 ●第二个户口所在地: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就是生源地,即户口簿首页户主所在地。 ●第三个户口所在地:在前户口所在地基础上再具体到门牌号 ●户口性质:根据户口簿信息如实填写,农业,非农业或居民户(国家已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即:城市与农村居民的户口本格式统一,无论城乡户口,统称为“居民户”.)。 ●电子邮箱:如实填写,保证准确性,没有的尽快申请填写。 ●常住地址:指毕业生家庭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 ●手机号:如实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并保持可畅通性 ●家庭电话:填写家庭联系电话或其父母常用联系电话。 ●微信号:如实填写,没有可不填。 ●家庭联系人:写父母任意一方姓名。 ●QQ号:没有的同学尽快申请填写,此为必填项。 ●户籍登记日期:查看户口簿个人登记日期。 ●邮编:填写250000。 其他信息模块 ●委培/定向单位:录入委培定向单位具体名称。例如:中国天然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委培/定向单位所在地:按委培定向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录入,具体到市(县、区)。省政府委培的,填“山东省”(代码370000);无委培定向单位的可不填。 ●专业方向:以学籍信息为主,没有方向可不填。 ●辅修专业:规范的专业名称填写。 ●学历层次:以毕业生拟获取的毕业证书学历为准。 ●学习形式:全日制。 ●入学方式:统招。 ●第二校园学习学校:如实填写,没有不填。 ●主修外语:例如英语、日语等。 ●主修外语水平:请填写自己所学外语种类以及通过的外语考试级别,例如“英语四级”“英语六级”。 ●计算机水平:请填写计算机各级、各类考试取得的考试级别。 ●职业资格证书:请填写已取得的各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发证日期→发证机关证书→

生命权与自杀

5月27日仅一天的《佛山日报》就报道了四则有关自杀的新闻:一名中学生在佛山某医院跳楼自杀;一位23岁的女病人在南海某医院纵楼身亡;一失意女子投汾江自尽获救;一伤者因交不上医疗费欲跳楼自杀。看到这些生命的寂然消逝,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我国平均每年大约有28.7万人自杀(占世界自杀死亡的42%),平均每两分钟就有1人死于自杀,我国自杀率已经达到22.2人/10万人,高于日本,2倍于美国,成为世界上高自杀率国家。自杀已成为我国排名第5位的死因,在15岁至34岁的人群中,自杀是首位死因。形势如此严峻,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自杀现象的关注和思考。 可以想见,每个生命纵身一跳的猝然离世,都会给活着的人——尤其是亲友,留下无限的伤悲和感慨。但毕竟逝者已去,任何抱怨和苛责都无法挽回鲜活的生命。在情感和道德之外,我们有必要做一些理性的反思和裨益性的追问。这恐怕才是对逝者的最好祭奠和对生者以及未来者的最佳启迪。 众所周知,一个人之所以选择以自戕的方式结束生命,肯定有这样那样自认为强有力的理由。或患有精神和身体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绝症等。或因为感情、家庭纠纷、工作学习压力、家庭暴力等。或处于孤独、绝望、无助、被虐待、受打击、深深的失望、失恋等情感状态。当上述一个或几个因素压得生命脆弱不堪无法承受时,自杀者选择了逃避现实,一了百了。“当一个人对生存的恐惧大于对死亡的恐惧时,他就会选择自杀。”(叔本华语) 在承认和正视上述导致自杀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同时,一直以来,笔者试图透过这些原因的表象,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发掘探究自杀的文化土壤,进而回答自杀到底是不是私权利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儒文化伦理道德观里,自杀充其量被认为是有负亲人的不道德行为,一般情形下不触犯法律,不构成罪过。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自杀还会受到同情、赞美和褒奖。如不食周粟饿死于首阳山的伯夷、不肯过江东拔剑自刎的项羽、为变法血溅北京菜市口的谭嗣同……这些都符合儒家所追求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政治道德原则,一度被后世歌咏为男子汉风度的极致体现。此外,中国传统法律道德文化尤其重视男女的差异,这种性别意识导致人们在注意到男性自杀的刚烈之外,也重视女性自杀的凄美。如娥皇、女英投江之后会化身为湘妃竹的传说、梁祝、孔雀东南飞、霸王别姬…… 从以上考究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传统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中,主流价值观从来就没有禁止人自杀,甚至对自杀行为连否定性的评价都没有。这正是东西方法律观念在对待自杀问题上的显著区别。在西方,受宗教的影响,自杀到底是不是私权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例如,由于受基督教生命神圣的世界观影响,欧美世界在过去很长时间内甚至视自杀为罪。 在现代社会,法律赋予人们种种私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有人据此认为个体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问题是,这种生命权是不是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如果当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是否也应该由个体单独承担?现实却恰恰相反,个体生命权绝不是孤立的私权利,而是牵涉到家庭、亲人、利害关系人、社会甚至民族和国家等多层面。在某种意义上,生命权除归属单个的自然人外,还对个人的主要亲属、家庭、以及同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社会甚至国家和民族产生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意义甚至不亚于生命本身。因此,一切重大的关乎以上主体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抉择(包括死亡的抉择),都必须考虑以上这些主体的意愿,以及以上主体可能承受的苦痛、付出的代价、成本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因为,一个人自杀平均会使六个家人和朋友的心理受到创伤,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严重的心理影响会持续十余年。中国有

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本文旨在讨论关于生命权以及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介绍生命权的概念以及生命权的发展历程,突出生命权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列举一系列国际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体系表现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第三部分具体介绍法律保障生命权的各种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使社会和谐安定的发展。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我国对于生命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并设想了对应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法律保护;世界人权宣言;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bstract: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life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lated content.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life outstanding for everyon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he second part of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listing and China's relevant laws system perform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 of life.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 the various ways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through the wa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right of lif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so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in China deficiency, and that of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thods. Keywords:Right to Life;Constitution;Legal Protection;Universal Declara tion of Human Rights

关于生命的演讲稿范文(精选4篇)

关于生命的演讲稿范文(精选4篇) 关于生命的演讲稿范文 好的演讲稿可以引导听众,使听众能更好地理解演讲的内容。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演讲稿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怎么写演讲稿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生命的演讲稿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命的演讲稿1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生命的价值。 生命的价值是什么?什么是生命?什么是价值? 每个人都只被赋予了生命,有些人轻视生命,一辈子轻飘飘的就过去了,庸庸无为,这些人的生命价值是小的。有些人隐忍、坚强,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活出了精彩,他们的生命价值是大的。 对于你,对于我,对于他而言,生命的价值是什么? 首先,生命是脆弱的,值得我们好好珍惜。 在招聘面试时,一位二十岁出头的女孩呈上一篇自己的心得文章。细细看罢,为她所讲述的事实感到震撼。她记述了在医院当实习生时真实的一幕:在她照看的病房里有一个花季少女在两个小时前还有说有笑,是那么的活泼和富有生机,可是就在两个小时后却在医生的抢救中一分一秒地在生与死的法门前徘徊、挣扎,最后还是喋香消去。她说那一瞬间她恐惧了、吓呆了,想象中那么坚强生命竟是如此

的脆弱,就象烟头上的烟灰一样经不起轻轻的一吹一震。在这里,我希望大家珍惜生命。 生命的演讲稿2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站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生命这个话题。 还记得张晓风的《敬畏生命》,是它告诉我们生命的顽强,生命的宝贵,生命因顽强而更可贵。然而有些人却视生命如粪土,任由无形的铁骑蹂躝。前一阵子在报纸上看到广东工业大学的一名女学生在情人节之夜跳楼自杀。我并不惊讶,因为这种事件在近几年已屡见不鲜了。细细想来,真是太不可思议了。在根号2gh这么短的时间后,这位女大学生的脑袋就成了“番茄炒鸡蛋”了。 我们都是大学生了,也已踏入半个社会,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我们要学会如何去面对,去承受,学会给自己减压。 生命的真谛我无法掺透。生命的价值也不是一言两语就能道哇。今天在这里可能让你们见笑了。 生命的演讲稿3同学们: 大家好! 生命需要坚强,如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泥石流……那么多的人渴望生命,那么多人坚强,有些人却因为一些不值一提的事情而自杀,因为失恋,因为成绩不好,因为自闭,甚至因为赌气,但这些小事都可以成为自杀的理由吗?那对于他们而言,生命的价值就只是这样么?那那些在病床上挣扎着,天天都在生死的界限上徘徊着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