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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立法模式。

既然我们继受了德国法,就应当了解德国法的特点是什么。如前所述,德国法的特点是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过去的学术著作已经提到这点,同时指出这样的法典是为法官和律师准备的,不是为普通老百姓准备的,属于法学家的法。并对此予以批评。现在看来,过去的批评似有失偏颇。因为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其突出的优点是易于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这一优点的重要意义,尤其对我国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应当看到,从德国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教学所采用的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我们的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的时候,是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怎么样进行推理和分析?他们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个案分析的方法,不是采用那种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的方法,而主要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这就说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和逻辑的体系,已经成为我们司法实务中进行思维和推理的基本框架。再看我们的立法,解放前的法律不用说,解放以后的法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都是德国式的。这足以说明,从德国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现在讨论民法

的完善,当然是在这个基础、这个

传统之上进行完善。

(四)如何看待法典编纂

有的学者提出疑问说,完善民法

是否一定要制定民法典?这就涉及如

何看待法典编纂问题。依据法律发展

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

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

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

生在&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

马法大全;第二次是发生在’(世纪

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

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

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是从"#世纪

(#年代开始,产生了’(("年的新荷

兰民法典、’((%年的俄罗斯民法典、

’((%年的蒙古民法典、’((&年的越

南民法典、’((&年的哈萨克斯坦民

法典、’((&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

典、’(()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等。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研究所的

统计,现在世界上有’’$个国家有民

法典。其中,欧洲$"国,南北美洲"%

国,非洲$%国,亚洲"$国。此外,还

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值得注

意的是,’()(年的欧洲议会已提出

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的要求。依照欧

洲议会的决议,’((&年的欧洲合同

法原则,将来要纳入该欧洲民法典。

即使实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国和加拿

大,也有若干州制定了自己的民法

典,如加利福利亚民法典和魁北克民

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

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

实现。

二、所谓理想主义思路

这是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提出

的民法典编纂思路。徐国栋教授自己

称之为“理想主义思路”。徐论述这一

思路的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上。按

照这一思路,徐设计的中国民法典分

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

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

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

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

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

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

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

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

权法。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

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徐称之

为“小总则”。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

编,规定国际私法。

这一编纂思路三个特点。第一个

特点是“回到罗马法”。为什么分为人

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编?因为罗

马法就是分为“人法”和“物法”两部

分,徐设计的人身关系法,对应于罗

马法的“人法”,财产关系法对应于罗

马法的“物法”。因为罗马法上就是

“人法”比“物法”重要,“人法”在前、

“物法”在后,因此人身关系法应该安

排在第一编,财产关系法应该安排在

后面。第二个特点是以法国式三编制

为基础。因为法国式三编制,是采纳

罗马法著名学者盖尤士法学阶梯的

结构:人法、物法、诉讼法。只是法国

民法典将诉讼法排除在外,将物法区

分为两编,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的三编

制:人、财产、财产的取得方法。徐国

栋教授认为法国式三编制深得罗马

法的本意,突出民法的“人法”色彩。

德国民法典从各编抽象出共同的规

则和制度,创设总则编,使民法沦为

财产法,人被淹没了。因此徐国栋教

授认为德国式五编制是败笔,不足

采。第三个特点是以重要性为标准。

按照徐国栋教授的思路,什么制度应

当安排在民法典上,什么制度应当安

排在民法典之外,在民法典上什么内

容应当在前,什么内容应当在后,纯

以该制度的重要性为标准。人身关系

法,直接体现人的尊严和人权,当然

比财产法重要,因此安排在第一编。

第一编内部,自然人最重要,在第一

分编;其次是亲属法,在第二分编;法人法,在第三分编;继承法本属于财产法,但系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因此比普通财产法重要,安排在第四分编,表明其重要性低于前三个分编而高于第二编普通财产关系法。在第二编内部,为什么物权法在前,因为物权比债权重要。徐国栋教授特别谈到日本学者的《债权的优越地位》一书,徐认为该书颠倒了物权与债权的重要性,是错误的。再如,知识产权法为什么要安排在民法典上,因为知识产权法重要。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内部也有同样主张,例如认为人格权重要,因此应独立设编;知识产权重要,因此应当规定在民法典上。对于徐国栋教授的理想主义思路的前两个特点,这里不作评论,着重对第三个特点即以重要性作为标准作一些评论:

(一)如何看待民法的调整对象?

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设计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体例,离不开对民法调整对象和本质的认识。民法是调整什么的?民法调整民事生活关系,或者说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此所谓“民事生活”相当于马克思在其著作中讲的“市民社会”。民事生活可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如果讲关系,一个是经济生活关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关系。两类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说哪一类是人的关系,哪一类是物的关系。经济关系也是市场上或者经济生活当中的人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规范两类关系的规则,绝无优劣高低之分。学说上所谓“人法”与“物法”的划分,并没有严格的科学根据,严格说来都是“人法”。因此,我们不能硬从这民法规则中区分出哪一个高、哪一个低,哪一个更重要。否则,就会陷入象先有鸡或者先有蛋那样的二律背反。我们现在讲人格权很重要,

因为没有人格权就不是真正的人。这

当然有道理。但不能因此轻视财产

权,认为财产权就不重要。一个毫无

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

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因此马克

思在他的著作中论述人权时将财产

所有权作为基本的人权。美国总统在

论述“四大自由”时特别列举了“免于

饥饿的自由”。人只在享有财产权时,

才能成为自由的人、真正的人,也才

有所谓人权和人的尊严、人的自由。

抬高人权和人身关系法、贬低财产权

和财产关系法,是片面的、错误的。从

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我们绝不能够

分出哪部分重要、哪部分不重要。因

此民法典的结构和编排,不能以所谓

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体系

性为标准。这里的逻辑,是指生活本

身的逻辑和法律概念的逻辑。我们说

民法是规范民事生活的基本法,就要

注意它是相对于规范民事生活的特

别法而言的。我们将整个民事生活的

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规定

在民法典,把它叫做基本法。民事生

活领域当中的一些特殊关系、特殊市

场的特殊的规则和制度,规定在各单

行法,我们把它们叫做特别法。某一

部分内容,是规定在民法典还是规定

在单行法,既不表明重视它还是不重

视它,也不表示其重要与不重要。标

准同样是逻辑性和体系性。

(二)如何认识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行为规则兼裁判规则。法

律规则有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之

分。行为规则,指人和企业活动所应

遵循的规则;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

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例如刑法、刑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不是行为规

则,而是裁判规则。宪法是行为规则,

不是裁判规则。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

体规定的行为规则,无论经济活动如

订立和履行合同,或家庭生活如结

婚、离婚,均应遵循。如发生民事纠

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

作为裁判基准。因此,民法兼有行为

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双重属性。认识民

法是为法官裁判案件所制定的裁判

规则很重要。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就

可以理解,民法典和民事法律绝不仅

是宣示某一种重要性、宣示某一种政

策、某一种价值取向,它是为法院裁

判民事案件制定的裁判基准。因此,

我们制定民法典一定要以保障裁判

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为首要的目标,什

么样的结构和模式有利于保障裁判

的公正和裁判的统一,就采取什么样

的结构和模式。从民法兼有行为规则

和裁判规则的双重属性出发,民法典

的结构设计和内容安排只能以法律

本身和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性和体

系性作为标准,而不能以所谓重要性

为标准。

三、所谓现实主义思路

我所主张的编纂中国民法典的

思路,可以称为现实主义思路。

(一)这一思路的三个重点: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

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

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

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

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

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

“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

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

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

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

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

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

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

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

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

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

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

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

立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

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

体系是德国式的。

"、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是上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适应"#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借鉴"#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这就是我所建议的编纂中国民法典所谓现实主义思路。

(二)设计中国民法典的若干要点:

&、坚持民商合一

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

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

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

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

殊的商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

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

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

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也难以确切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

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

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

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

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

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

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

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

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

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

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

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

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

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

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

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

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

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

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

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

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

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

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

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内部的意见

是一致的。

"、五编制为基础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

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

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

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

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

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

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

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

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

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

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

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

式三编制。"#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

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

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

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

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

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

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

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

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

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

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

要。因此,制定中国民法典应以德国

式五编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作适当

变化。建议中国民法典设七编:第一

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

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

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人格权不设专编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

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

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

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

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

一章。人格权不设专编的理由在

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

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

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

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

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

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

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

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

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

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维持物权概念和有体物概念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

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

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

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

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

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

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象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维持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正当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

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

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

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

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

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

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

权行为权”、“合同权”、“不当得利

权”和“无因管理权”吧!因此,中国

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

总则。

’、关于亲属法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

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

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

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

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制定民法典

的时候,当然要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

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考虑到亲属关系

中的姻亲和旁系血亲均超出婚姻家

庭的范围,因此该编以称为亲属编为

宜。

(、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法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

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

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

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

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

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

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

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

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

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

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

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

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关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

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

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

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

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

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

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

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两种方式,

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

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原

封不动地把三部法律搬进来,等于是

法律规则位置的移动,实质意义不

大。另一方案是从专利、商标和著作

权法当中抽象出若干条重要的原则

和共同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上,同

时保留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法。正如

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抽象出那几条

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

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

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商标和著作

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

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

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一个理

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

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

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

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

来要方便得多。余下一个问题是,知

识产权法所不能包容的发明、发现这

两项权利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在民

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

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

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

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

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

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

利。

)、关于国际私法

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

的法律适用,性质上属于国际私法。

考虑到!"世纪以来制定国际私法法

典已成为共同趋势,及我国国际私法

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并已着手起草,

因此建议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中国国

际私法法典。这也是民法起草工作小

组一致的意见。!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2020年7月整理).pdf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 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 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1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邀约()①拍卖公告②招标广告③招股说明书④债权募集办法 [单选题] 13. 下列哪项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单选题]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文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民法典编纂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 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 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 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 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 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 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 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 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中国之属于德国法 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 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 和学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 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 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 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 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国家, 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 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 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国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均学历不超过大专,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不高,独立性不够,容易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一部不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所谓“松散式”、“汇编式”民法典,使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可以从中找到完全不同的规则,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样的法典,不仅不利于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还会适得其反,使那些在法律外因素影响之下作出的不公正的判决“合法化”!这样的法典,不仅不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还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 有的学者不赞成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他们说,人家英美法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须知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方法。中国属于成文法,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德国式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实则是法律的生命线。英美法我们学不了,是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我为什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设编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录和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民法典的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改善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的重要支柱,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两大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百年目标”。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民法典的编制对促进全面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的一般原则具有程序性作用,规定了民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并支配着部门和部门,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6年6月,《民法通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的编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具有的立法模式以及面临的矛盾 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历经各类纷争终于正式开始,无论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立废问题存在如何大相径庭的观点,我国的立法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依然势在必行。 随后,同年l2月23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大致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个部分,采取的是一种并列的、松散的立法模式。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相当于将现存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大部分立法通过轻微的整合然后排放在一起,这样的一种模式,与大陆法系法学家最初对于法典编纂的审慎、严谨、逻辑周密是完全悖离的。究竟是这种填箩筐式的法典化模式还是重新整理再装订的传统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是一个问题。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依赖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从立法传统这个层面来说,我们不可能将所谓“联邦式”的编纂方法硬套在现有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上,这样编纂无疑对我国的民法的发展不能够起一点作用,甚至因为逻辑上的混乱和不完整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从已经提出的《民法典草案( 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将九个本不属于同一阶层的法律概念拼凑在一起,根本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陆法系民法典,譬如合同和侵权责任应该同属于债权的一部分,而债权应当和物权属于同一个概念阶层。 萨维尼认为,所谓的法典编纂,“是将自己所有的法律通盘查考?过,使其变成书面形式,以便编撰的法律汇编非为其他渚种泫律权威中之一种,而是迄今有效施行的其他一切法律将不再被有效施行”。可见萨维尼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抱着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甚至都不能称之为法典,更妄论神圣存在于其一Ii,中的民法典。从外部目录结构而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逻辑混乱,从具休法律体系内部来看,我国现存的民事法律体系缺乏一部法典所应当具有的前瞻性和包容性,“最为重要而困难的部分乃是法典的全面与完美”,“它实际上应当包含适用于可能发生的每一案件54的裁判。” 事实上,萨维尼的法典化要求在现实法律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哪怕是被后世美誉的德国民法典部不可能达到全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任何的法律体系只能基于现实社会生活而作对于现有民事法律的一个选取与归纳。中国现有的立法技术和资源,无论是从立法者的素质或者是立法语言的严谨性,法律内部的前瞻性,都是不足以支撑一部真正大陆法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A 、全面依法治国 ( 正确答案 ) B. 治理体系 ( 正确答案 ) C. 法制建设 D. 治理能力 ( 正确答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A. 人格权 ( 正确答案 ) B. 婚姻家庭 ( 正确答案 ) C. 继承 ( 正确答案 ) D. 通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 民事主体 ( 正确答案 ) B. 民事关系 ( 正确答案 ) C. 社会经济秩序 ( 正确答案 ) D. 社会政治秩序

4.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 服务事项 ( 正确答案 ) B. 服务质量 ( 正确答案 ) C. 服务费用 ( 正确答案 ) D. 服务数量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 单选题 ] A.2020 年 5 月 28 日 B.2020 年 10 月 1 日 C.2021 年 1 月 1 日 ( 正确答案 ) D.2021 年 5 月 1 日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 单选题 ] A 、物业和业主 B 、物业 C 、业主 ( 正确答案 )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

领导专题讲座: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

领导专题讲座: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成为有关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立法机关做出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规律。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宏大的法制工程,它涉及很多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还要为它做出更多的理论准备。我自己虽然能力有限,但是非常高兴地把自己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几点体会在这里做一个汇报。汇报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民法体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三、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现实问题。请大家指正。 一、民法体系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体系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各成体系,但从立法例看,民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专门程序进行民事立法。从十七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纷纷开始制定民法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它们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日本明

治维新后编纂了《日本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获得独立,它们也都陆续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省也编制了民法典。民法法典化运动的浪潮之所以能够席卷世界,虽然各国具体的原因不一样,但是有些原因是相同的。这些原因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集中立法承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在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相当一段时间,在历史上被称为黑暗时期(Dark Time),其基本特点是神权至上、君权绝对、自然人格的等级身份制。基于神权的公共权力普遍存在着滥权和任意,而被统治者的权利被压抑到极致。后来出现的人文主义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新兴的社会阶层提出了实现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等原则。作为反对封建统治的工具,民法典的编纂在世界各国有极大的政治动力,获得人民的普遍支持。 二是通过民法典编纂,以实现立法者推动社会进步的雄心壮志。民法法典化,出现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从罗马教皇手中获得世俗国家主权时期。大家都知道拿破仑在自己成为法兰西皇帝的加冕典礼上从教皇手中夺过皇冠、自己给自己加冕的情节。众多书籍都记载了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在法国参议院审议《法国民法典》的102次会议中,他至少亲自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力推该法的制定。拿破仑正是要以此来体现自己所代表的新兴力量治理国家、推动国家转型的雄心壮志。事实上法国也就是通过民法典的实施,完成了从封建国家到现代工商业国家的转变。德国民法编制的情形也与此类似。通过民法典编纂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点也成为后来殖民地国家独立之后普遍的做法。 三是统一民法,给现代工商业发展铺平道路。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欧洲社会的法律渊源严重不统一。著名学者梅汝璈先生指出,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试卷答案 第1题(单选题) [10分] 在民法典顺利编纂完成的先决条件中,决定性的先决条件是()。 ? A.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 B.国家和民族有较高程度的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 ? C.国家和民族有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 ? D.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2题(单选题) [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 A.2021年1月1日 ? B.2021年7月1日 ? C.2022年1月1日 ? D.2021年12月1日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3题(单选题) [1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自愿原则 ? B.公平原则 ? C.诚信原则 ? D.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D 第4题(单选题) [10分]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 B.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 C.没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 D.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C 第5题(单选题) [10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A.全部同时废止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

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 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一)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7-10-28 关键词: 民法典/债权/人格权 内容提要: 编撰民法典是我国当前最重大的立法任务。文章叙述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过,介绍了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主张草案应保留“债权”概念,设立“债权总则编”以统率“合同编”和“侵权编”,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应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中的自然人一章。 一、起草民法典的经过 中国自1949年以来曾经3次起草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暂停(2),改为先制定单行法(3)。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4)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5),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6);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至2001年,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7),产生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原计划应当在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2003年通过。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于是,在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8),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在六位受托人相继完成各编条文草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19日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在对受托人起草的各编条文草案进行了讨论之后,于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王家福研究员建议民法典设10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权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第八编亲属、第九编继承、第十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经过讨论,其中八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获得一致同意。对于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9)。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受托人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用了5个月的时间进行删节、修改、整理、编纂,形成《民法典草案(9月稿)》,包括九编:总则、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草案在9月16~25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进行了讨论。 9月16~25日的专家讨论会后,本应在《民法典草案(9月稿)》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试卷答案 2020-08-10 15:12:48 第1 题(单选题) [10 分] 在民法典顺利编纂完成的先决条件中,决定性的先决条件是()。 ? A.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 B.国家和民族有较高程度的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 ? C.国家和民族有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 ? D.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2 题(单选题) [1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 A.2021 年1 月1 日 ? B.2021 年7 月1 日 ? C.2022 年1 月1 日 ? D.2021 年12 月1 日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3 题(单选题) [10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自愿原则 ? B.公平原则 ? C.诚信原则 ? D.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D 第4 题(单选题) [10 分]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 B.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 C.没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 D.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C 第 5 题(单选题) [10 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 范文一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

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 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三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三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一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络中的q币、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络中的q币、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

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二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散装民法时代,迎来新的民法典时代。 先哲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就是要将这个总和,尽可能囊括到一部成体系的法典之中。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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