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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教学:

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

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

1.《残疾人教育条例》(94年颁布)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98年颁布)

3.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94年颁布)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

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

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4.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

人保障法》第23条)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第二节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他们:

——在政策和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

——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

——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参与性的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鼓励和促进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和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和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06年通过)

《残疾人权利公约》由序言、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50项条款组成,其中第24条为“教育”条款。

宗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的尊严的尊重。

第二十四条教育

1、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1)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

尊重;

(2)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

(3)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2、为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

(1)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2)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3)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

(4)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

(5)按照有教无类的包容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

3、缔约国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1)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定向和行动技能提供便利,并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

(2)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3)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4、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技巧和材料以协助残疾人。

5、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二、各国重要法规文献介绍

(一)美国的特殊教育法规文献

1.《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AHCA, PL94-142, 1975)该法案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1)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只要符合资格的特殊儿童,即可享有免费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2)适当的评估

(3)最少限制环境:政府应确保身心特殊儿童尽可能与普通学生一起接受教育,唯有当儿童障碍程度严重到连使用辅助器材与服务也无法使其适应普通班级的学习时,才能将其安置于普通班以外的场所来接受教育。

(4)个别化教育计划(IEP)

(5)家长参与

(6)法律保障程序

2.《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1990年通过)

增加了转衔服务,扩充两个特殊教育类型(自闭症和外伤性脑损伤)

3.《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2002年通过)

4.《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

(二)英国的特殊教育法规文献

1.《沃纳克报告》(1978)

主要建议:

(1)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人数基准设为总人数的1/6.

(2)在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上,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SEN)”

取代“障碍儿童(handicapped children)”

(3)主张采取融合的教育安置方式,普通学校应设资源中心。

(4)师范教育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5)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延伸。

(6)专业人员负责儿童评估

2.《1981年教育法》

全面采纳《沃纳克报告》的建议内容。

(1)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概念。

(2)必须为儿童提供细致严谨的特殊需要评估。

(3)强调家长参与

(4)地方当局要确保特殊儿童尽可能地在普通学校就读。

3.《1993年教育法》

设立特殊教育需要法庭等。

4.《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

明确指出,残疾儿童应受到与健康鹅绒同样的关爱,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5.《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

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者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教育权,要求成立国家特殊教育委员会。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本章要掌握的基本内容: 1、我国特殊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解读 2、国际相关重要法规及文献解读 一、特殊教育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发 第10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2、6、11、19、31、43、57条有相应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15条、32条规定。 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P38重要法律,划下 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第18条、38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第10、28、70条规定。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制定。 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特殊教育考试资料

特殊教育考试资料(总1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儿童 1.广义 指在智力条件、语言肢体行为、情绪表达,与感官等多方面表现尤为特殊的儿童。特殊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囊括了落后和超前于正常儿童发展,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 2.狭义 指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上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缺陷儿童”和“障碍儿童”。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特殊教育学则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内在规律的科学。 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 1、对特殊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 2、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发现。 3、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的发掘 4、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的发挥 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 (一)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 (二)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儿童实行因材施教 (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ren)。

特殊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残疾儿童: 第一类是残疾儿童,其中包括盲、聋等感官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病残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 第二类是问题儿童,包括学习问题、行为问题、情绪问题等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三类是超常儿童,包括有超常智力、能力和资赋优异的天才儿童。 第二节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二)肢体残疾儿童(三)语言残疾儿童(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五)智力障碍儿童 1990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将残疾人分为八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它残疾 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 (三)情绪障碍儿童(四)自闭症(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 2.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 1760年,法国人莱佩(Charles Michel de I’Epée 1712一1789)在巴黎创办了第一所聋校,公开招收聋哑学生,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序幕。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教学: 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 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讲人:许巧仙)

《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讲人:许巧仙 一、特殊教育政策的含义特征 特殊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关于特殊教育事物的行动准则,是一定历史阶段特殊教育理论的体现。 特殊教育政策市党和国家制定的,具有探索性、指导性、可调整性,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来实现。 二、特殊教育法规的含义及特征 特殊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总和。 特殊教育法规具有程序性、规范性 {C}三、{C}特殊教育政策与特殊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 他们有一致性与相似性,同时还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法规是根据政策制定的,每一项法规都适合一项政策。政策市法规的灵魂,不仅指导着立法过程,体现在法规中,而且也指导法规的运行和实施。政策与法规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政策与法规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四、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功能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规范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建设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建国后至70年代末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二)建国初期我国教育的发展状况 1949年,我国仅有42所特殊教育学校,2000多名学生,教工数60人,其中绝大多数学校由宗教和慈善机构主办,公立学校只有9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管理、课程各不相同。 1.该时期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及主要内容 明确了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在发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2.明确了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办学方针和领导隶属关系、师资进修等政策。 在《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中规定,“我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盲童和聋哑儿童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并具有共产主义 对盲聋学校的教学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借鉴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借鉴

中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2013——2014学年度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姓名: 学院:教育学院 专业:特殊教育 学号: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xxx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学号:) 摘要:过介绍分析自闭症儿童李欣求学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从政府,学校,家长,等角度进行分析此案例中的违法及合理行为,围绕如何促进特殊儿童就上学,分别向政府,学校,家长,提出自己的想法及建议。 关键字:特殊儿童法律法规分析启示建议 1.案例介绍 1.1案例资料 姓名:李欣(化名) 性别:男 年龄:15岁 母亲:吴楠(化名) 所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障碍类型:(轻度)自闭症 具体表现特征:这个孩子的语言能力、沟通能力确实不错,钢琴也弹得非常好(钢琴七级),虽然自控力不好,小动作多点,但确实从来没有攻击性行为、没有自残行为。智商在我们学校里,算是比较高的,我晚上查寝室,他都在很乖地看书、做卷子,偶尔听听音乐,我们教他们简单的加减乘数,对他而言已经是小儿科了。【源引自李李欣曾就读的特教学校老师的原话】 1.2求学历程 简述:曾在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后来,在深圳市宝安区的宝城小学以试读生身份就读第二学期开始时,遭学生家长和校方多次拒绝。教育部门答复是评估合格了就能上学,但鉴定机构说,政府已经取消了评估凡适龄儿童,均可就近入学。目前,他不能在普通学校读书也无法回到特殊学校。

详情:今年5月,由于李欣在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摔伤,连续做了两次左膝手术,妈妈决定不再送李孟去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后来,在深圳市宝安区的宝城小学以试读生身份就读一学期后,第二学期,15岁的李孟第四次被“赶”出学校了。班里19名学生的家长联名拒绝李欣入学原因是:李欣不遵守纪律,不讲卫生,孩子们都不敢靠近他。”学校,老师拒绝为李欣提供课本甚至搬掉课桌。原因是:1.校长方面:李欣没有学籍,只是试读生,当时真的非常同情他和他妈妈,才叫他来学校上课,谁知道今天会闹成这样。2.老师方面:学校没有专业的师资力量,没有教育自闭症孩子的方法,教师根本不具备这种能力。 在遭到宝城小学的拒绝后,深圳元平特校又以以:学位非常紧张,而且床位也没有为理由拒绝李欣。李欣的妈妈找到深圳宝安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后得到答复是评估合格了就能上学,但鉴定机构说,政府已经取消了评估凡适龄儿童,均可就近入学。至此,李欣既无法在普通学校就读,亦无法回到特殊学校就读。他的“上学路”变得更加艰难。 2.案例分析 总述:上述案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学校,教师(特校,普校)都未能充分正确的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义务,再加之其他孩子的家长对李欣自闭症的不了解,以及对自己孩子的关心,从而造成李欣无法上学。接下来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围绕促进特殊儿童就学,从政府,学校,家长,等角度分析此案例。 2.1政府及教育部门 2.1.1上述案例中政府及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李欣妈妈的咨询和求助没有作出正确且积极有效的答复和提供便利及帮助。此外,政府并为合理配置本地区师资资源从以至于宝安区宝成小学在李欣就读一学期之后仍然没有配备特殊教育教师。所以其违反了下列几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能力为重 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特殊教育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南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问题: 1.特殊教育法制建设滞后。 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都涉及了残疾人儿童教育的一系列问题,《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残疾儿童教育的顺利实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更为详细的、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法规;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在残疾人教育上更为突出。缺乏相应的立法保障往往导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领导对特殊教育重视不够,不利于特殊教育发展。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数量极少,公办的只有8所,民办的也只有4所,这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 2.政府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投入不足。 我国的特殊教育投入存在明显不足的问题。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数量极少,公办的只有8所,民办的也只有4所,这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并且经调查发现,县级的残疾人教育学校先进的教学仪器和手段没有配备,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都缺乏。例如,学生没有起码的的上课的器材,更不用说聋儿有适用的助听设备、盲生、儿有适用的助听

设备了。另外,民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生存发展状况更是令人担忧,甚至连教师、及最基本的教学设备都缺乏。 3.残疾儿童入学率偏低。 残疾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残疾导致的残疾人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是造成入学率偏低的主要原因。其次,经调查,大多学校在招生时在年龄、户籍、身体状况上都有所限制。例如,智力学校要求只接收本地区内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智障儿童,另外在年龄方面也有阶段限制。这就使得多重残疾的、较偏远地区的以及大龄的残疾人没有获得特殊教育的机会,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化的实现。 4.民办与公办特殊教育机构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 1)从经费上看:公办学校各项花费全部由家承担,资金压力较小。而民办学 校普遍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调查显示,学校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助、 基金会以及企业的赞助、学生义卖所得及部分学员缴的学杂费等。 2)从硬件上看:公办学校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表现在学校占地面积较广、有 较多现代化多媒体教学设备及残疾人康复健身设备。而民办学校在硬件设 施上就极为缺乏,表现为学校场地狭小,不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以及基本 的康复健身设备。 3)从软件上看:公办学校教师资源比较充足,教职工分工比较明确,层次等 级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师水平都相对较高,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较 多。而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差强人意,教师水平不够高,教师资源缺乏, 教师百分之八十为非特殊教育专业出身。

最新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

特殊教育政策复习要点 一、选择判断 1.绪论: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六大支柱 家长参与、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个性化教育计划、最少限制的环境、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残疾人种类:7+1(视力障 碍、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其他) 3.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 权利。 4.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使普通教 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有特殊教育津贴。 5.残疾儿童、青少年特教班应进行文化、身心补偿、思想教育、劳 动技能、个别教学、分类教学。必要时听取父母意见。 6.残疾人专家委员会构成:县级人民政府 7.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的方式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 管理。 8.残疾人家长依法保证残疾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9.特教的总体结构(P109):以《宪法》为根本性的指导性依据,以 《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为总体性专门安排的总政策体系。

10.特殊教育政策的四重价值:稳定、效率、公平、质量。(自由) 11.国家在教育中的义务:尊重、保护、实现的义务。 12.国家在教育中的最低核心义务:四点。1.国家应禁止在教育机会 获得方面的任何歧视。(2)国家应确保教育符合国际公约确定的教育目的。(3)国家应为所有人提供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 (4)国家应确保公民享有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预的选择教育的自由。 13.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市30万人口以上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14.到2020年,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队伍(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求)。 15.改革开放后,第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政策:《1989年关于发展特 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6.对于特教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一学时的全员培训 17.普通中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标 准残疾学生的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8.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19.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 力,应根据残疾类别、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来判断。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导负责残疾人教育情况,应将残疾人纳入教 育督导范围。 21.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特殊教育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特殊教育初建与缓慢发展阶段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在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1957)中规定:这一时期我过特殊教育的方针是“整顿巩固,逐步发展,改革教学,提高质量”。 为了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教育部于1953年设立了盲聋哑教育处,直属教育部领导,主要职责是:拟定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检查盲聋哑学校的教学与行政工作,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材的编写与出版,培训师资等等。 特殊教育快速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单列“特殊教育”一章,阐述国家发挥咱特殊教育的职责,、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形式、师资、经费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法规基本理念:1、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教育权。 2、残疾人作为困难群体,只有得到特别扶助,才能全面享有教育权。 3、特殊教育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义不容辞的职责。 原则与方针: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想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为了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个发展的意见》中强调,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各地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

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问题及对策

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问题及对策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学前特殊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阐述了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相关政策,分析了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 完善学前特殊教育的对策。 学前特殊教育是为满足0—6、7岁特殊儿童的发展需要而提供的特殊帮助和支持。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仍不完善。因此全面 分析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对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具有重大的理 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 政策导向是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发展学 前教育”,确立了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为特殊教育发展学前教育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从法律上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规定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专门设置学前教育内容,明确规定“残 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 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 明确指出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 再一次重 申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这些法律法规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把学前特殊 教育摆到了重要的位置,体现了国家对于学前特殊教育的关注。 二、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1 问题提出 自爱伦?凯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儿童地位和权利的关注为社会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奠定了基础,国际上开始重视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对特殊教育的态度、改善幼儿教育与保育系统结构等方式来促进学龄前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工作。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1959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199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4年6-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以及《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两份重要文件。在《萨拉曼卡宣言》中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1]。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学前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体现教育公平和公正,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的最好诠释,更是展现人与自然、人与制度、人与经济、人与文化和谐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是学前教育和学前特殊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学前特殊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发展进程各不相同,但从其发展的历史来看,特殊教育政策和立法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助推剂。虽然各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针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法规,但从各个国家对婴幼儿的相关立法中,也能管窥各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态度和所采取的措施。美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法令》,一些州制定了《学前特殊教育章程》等,对学龄前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经费来源等各个方面都有缜密的法律规定[2]。探讨其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不仅可以为我国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提供参*?黄永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特殊教育。E-mail:huangy x1333@https://www.sodocs.net/doc/0b17965489.html,。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黄永秀赵斌考借鉴,也是发展特殊教育所需,更是保障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 2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 2.1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立法中,关于在公立学校中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关规定由来已久。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无到有,经历了从忽略到关注再到重视的一个演变过程。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联邦法规:包括早期教育计划(1966年修正)、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教育计划(1969年)等。

关于2019年《残疾人教育条例》全面解读

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年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残疾人教育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存在一定困难;残疾人教育教学规范需要加强,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教育教师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部于年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书面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部分学校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教育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赴浙江、广西、重庆和新疆进行调研,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年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年,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问《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发展目标和理念做了哪些调整? 答《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问《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

当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对策-最新教育文档

当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特殊儿童在我国人口数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特殊儿童的在心理与生理方面与普通儿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那么对待特殊儿童我们就不能采取普通的教育方式,而是要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教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殊教育。要想让特殊教育得到全面的发展并惠及到每个特殊儿童,这就需要以教育部门为主干力量,民政、卫生、残联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并且还要积极的发展社会的力量来形成我国特殊教育的办学渠道。 1 特殊儿童与特殊教育 所谓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情绪、肢体、行为语言等方面与一般的儿童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我国特殊儿童主要是指在生理或心理上有着各种缺陷的儿童。为了满足特殊儿童的学习需要而特别设计的教育。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着一些共同点,普通教育的一些特点和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能适用,但特殊教育也有着特殊的一面,它除了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外,还应该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在我国特殊教育一般可分为三种形式,开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的学校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和在普通学校的班级中进行随班就读。目前第三种的特殊教育方式在我国较为普遍。 2 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状 在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隶属于现行的教育体系,一般情况下

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但是目前的教育立法体系中仍然缺乏单独的残疾人教育立法而且法律的执行力还不够,这就导致了现存的立法层次还难以发挥相应的效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也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教育实施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体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要远远的低于普通儿童教育,这就存在着不教育经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家庭教育也在特殊儿童教育的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家庭作为儿童,尤其是特殊儿童最初的生活环境,对掌握孩子的心理与情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应当在教育系统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承担起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3 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特殊儿童教育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教育范围和质量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导致在特殊儿童的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 3.1 不能实现公平教育 由于我国的特殊教育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进行随班就读,这样可以使特殊儿童的入学率得到相当大的提高,但是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由于师资和教学资源的缺乏就导致了用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专项资金得不到充分的利用,而用于随班就读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这就从侧面造成了特殊儿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得法规与政策 本章教学: 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得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得重要文献与重要法规 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得法律 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2、《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与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3、《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得与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得实施特殊教育得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与智力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得场所与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得; (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得;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得; (四)选用未经审定得教科书得。 3、《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得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当前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对策教育

当前特殊儿童教育的现 状及对策教育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当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特殊儿童在我国人口数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特殊儿童的在心理与生理方面与普通儿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那么对待特殊儿童我们就不能采取普通的教育方式,而是要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教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殊教育。要想让特殊教育得到全面的发展并惠及到每个特殊儿童,这就需要以教育部门为主干力量,民政、卫生、残联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并且还要积极的发展社会的力量来形成我国特殊教育的办学渠道。 1 特殊儿童与特殊教育 所谓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情绪、肢体、行为语言等方面与一般的儿童存在着显着的差异,在我国特殊儿童主要是指在生理或心理上有着各种缺陷的儿童。为了满足特殊儿童的学习需要而特别设计的教育。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着一些共同点,普通教育的一些特点和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能适用,但特殊教育也有着特殊的一面,它除了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外,还应该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在我国特殊教育一般可分为三种形式,开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的学校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和在普通学校的班级中进行随班就读。目前第三种的特殊教育方式在我国较为普遍。 2 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状 在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隶属于现行的教育体系,一般情况下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但是目前的教育立法体系中仍然缺乏单独的残疾人教育立法而且法律的执行力

还不够,这就导致了现存的立法层次还难以发挥相应的效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也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教育实施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体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要远远的低于普通儿童教育,这就存在着不教育经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家庭教育也在特殊儿童教育的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家庭作为儿童,尤其是特殊儿童最初的生活环境,对掌握孩子的心理与情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应当在教育系统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承担起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3 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特殊儿童教育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教育范围和质量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导致在特殊儿童的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 不能实现公平教育 由于我国的特殊教育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进行随班就读,这样可以使特殊儿童的入学率得到相当大的提高,但是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由于师资和教学资源的缺乏就导致了用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专项资金得不到充分的利用,而用于随班就读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这就从侧面造成了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平的因素。 在特殊教育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有着很多的不同点,其中对特殊教育的投资得到的回报远远的低于从普通教育中等到的回报,这就造成了政

湖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

湖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 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教育资源不断扩大,保障机制基本建立,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增加,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截止2017年底,全省有特殊教育学校84所,招收残疾儿童(包括随班就读学生)2294人,在校残疾儿童13953人。但是,全省特殊教育仍然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还不够,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专业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为全面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办好特殊教育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残疾人教育得到社会各方面关注和重视。

2.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教结合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任务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3.坚持尊重差异,多元发展。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创新教育服务方式,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坚持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优先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政策措施,给予残疾人受教育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基本满足受教育需求。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的运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实施残疾人全纳教育 1.落实“一人一案”。以县(市、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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