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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含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含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含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

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

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

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

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

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样本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进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进口口岸:

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

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 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 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 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

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 或“邮运”字样。应填

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

填报。

7﹑贸易性质(方式):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起运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

别。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9﹑原产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10﹑外汇来源:

填具购买本报单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来源。以白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下几种外汇来源填报:1﹒中央外汇;2﹒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3﹒中央各部留成外汇;4﹒不支付外汇;5﹒其他。

11﹑进口日期:

填具负责运载本报单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码。具体填报方法为: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

填具本报单货物所需支付的运﹑杂费及保险费的金额。如果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时﹐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

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

填具货物的包装方式及总件数。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具件数。

16﹑重量:

“毛重”指货物全部重量﹐“净重”指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货物不只一项时﹐应逐项填具重量。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应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号别对应填报货物编号﹐并将编号与货名填写在同一水平线上。

18﹑货名﹑规相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属于不同商品目录编码的货物﹐应份行填具。

19﹑数量:

填具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规定第二数量单位的货物﹐必须同时填具第二数量。货物不止一项时﹐应份别按商品编号填具数量。如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换算﹐然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0﹑成交价格:

填具合同订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并注明币制。如是CIF条款成交的﹐要注明CIF到达境内口岸的地点名称。如不止一项货物﹐应份别填报单价﹑总价。

21﹑备注:有关需要述明的问题在此栏填具。

22﹑集装箱号:

如属集装箱运输的﹐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在此填具。

23﹑随附单据:

填具随本报单递交的单据名称及份数。

24﹑申报单位(盖章):

填具办理货物申报手续的单位全称﹐并加盖印章。

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的号码﹑联络电话号码也应一并填具。

25﹑申报日期:填具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最新版)

QQ2572070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最新版)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收发货人出口口岸出口日期申报日期 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 申报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备案号 贸易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运港境内货源地 许可证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 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公斤)净重(公斤) 集装箱号随附单证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录入员录入单位兹声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海关批注及签章 之法律责任 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QQ2572070431 一、报关单/清单删除指标: 将界面中“结汇证号(进口)”、“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出口)”、“用途(进口表体)”、“生产厂家”(出口表体)字段隐藏,不再需要企业填报。 二、报关单/清单增加申报指标: 1、删除了右下角报关员信息录入对话框,在右下角增加一个按钮,弹出显示“其他事项确认”选择对话框;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个数据项,栏目的3个选项要求默认为空,申报时必填。“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存在逻辑检控关系,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是”,则“价格影响确认”选项才可填;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否”,则“价格影响确认”选项不可填。具体填制内容可参考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 2、报关单表体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 (1)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最终目的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2)进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原产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3、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 4、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1)如企业录入10位海关注册码后,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 (2)如企业在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根据海关注册码查询对应企业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 1

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 2

转关流程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填制说明 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1)报关单编号—申请修改或撤销的进出口报关单编号; (2)报关单类别—在“进口”或“出口”选项前的“□”内打“√”; (3)经营单位名称—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单位; (4)申请事项—在“修改”或“撤销”选项前的“□”内打“√”; (5)报关单位名称—代理报关企业的名称; (6)-(14)原填报内容—此栏为按照审查程序(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且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情形下适用审查程序)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时填写。填写相应栏目原申报错误的内容; (16)—(22)应当填报内容—此栏为按照审查程序(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且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情形下适用审查程序)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时填写。填写相应栏目申请更改后的正确内容; (23)报关单数据项—此栏为不按照审查程序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时填写。填写申请修改/撤销的报关单中的具体栏目名称; (24)原填报内容—此栏为不按照审查程序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时填写。填写原申报错误的内容; (25)应填报内容—此栏为不按照审查程序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时填写。填写申请更改后的正确内容; 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含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 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

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 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 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 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 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 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 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

转关详细流程

转关详细流程彭老师 提前转关进口流程:1、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查询到进口货物原始舱单后,即可知道该货物已在上海入境→2、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为节省报关审单时间,选择提前报关转关→3、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行在所在地武汉海关依照发货人提供的发票、装箱单、提单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申报→4、申报成功后,随即填写转关申报单,想武汉海关申请转关,武汉海关审核同意后,将转关申报单信息发往进境地海关上海海关→5、上海海关收到转关信息后,签署转关核放单→6、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转关同意后,立即联系船公司,用提单换提货单提货,并在上海联系转关承运人,将进口报关单(此时处以审单、征税,因为货没到武汉,所以没有查验放行)、提货单寄给上海转关承运人,上海转关承运人凭提货单才能提货→7、上海海关将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的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提货单制作成关封交给承运人带给武汉指运地海关,并在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转出地海关处盖章,并对监管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监管车辆或船舶携带关封开往武汉指运地→8、当监管车辆或船舶到达武汉指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此时进口报关单处于需查验、放行阶段,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监管车辆或船舶携带关封交指运抵武汉海关→9、武汉海关检查关封、进口货物报关单、实际货物是否一致(查验、如需),一致的海关放行,并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转入地海关盖章处盖章,此时货物可以拖回收货人所在地,收货人验收合格在,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的收货人盖章处盖章,承运人收回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转关运输完成→10、武汉指运地海关放行后,同时会发送核销转关申报的回执给进境地上海海关,上海海关确认无误后,核销转关信息,海关转关完成,此时,进口报关才真正意义上结关,武汉指运地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直转转关进口流程:1、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查询到进口货物原始舱单后,即可知道该货物已在上海入境→2、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直装报关转关→3、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上海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填写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的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并选择转关承运人,将转关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交给进境地海关→4、进境地上海海关审核后,将转关申报单做成关封,将承运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将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转出海关盖章处盖章,将关封、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薄交给承运人,并同时将转关信息发给武汉指运地海关,承运车辆或船舶起运至武汉→5、承运车辆或船舶运至武汉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武汉指运地海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审征税、查验(海关收回关封、检查货物和申报的是否一致)、放行。放行后,武汉指运地海关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薄转入地海关盖章处盖章,货物运至收货人所在地,收货人验收合格在,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的收货人盖章处盖章,承运人收回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转关运输完成→6、武汉指运地海关放行后,同时会发送核销转关申报的回执给进境地上海海关,上海海关确认无误后,核销转关信息,海关转关完成,此时,进口报关才真正意义上结关,武汉指运地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中转转关进口:在满足1、持全程提运单2、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两个条件时,进口可以按照提前转关进口的方式进行操作和报关。但是转关手续的单据变为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提前转关出口:1、货物生产完成后,理论上应先送到监管区去,然后再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报关,为节省报关时间,可以选择提前转关出口→2、武汉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将货物送至武汉监管区前先去武汉起运地报关申报,再把货物送至海关监管区,武汉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数据后,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并传输到上海出境地海关→3、经过审单、征税后,等货物到达监管区并装好货物就直接进入查验、放行环节→4、武汉起运地海关放行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起运地海关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货物载货清单制作成关封交给承运人,并在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转出海关盖章处盖章,并将转关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货物开始运输到上海出境地→5、监管车辆或船舶到达上海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关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交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检查货物和报关单、转关申报单等是否一致,一致的在承运人的载货登记薄货船舶监管薄处盖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处盖章,并将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退承运人,出境地海关允许货物上海船离境,转关完成,核销转关数据,并把该数据发送给起运地武汉海关→6、武汉起运地海关收到转关核销回执后,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如需退税)” 直转转关出口:1、货物生产完成后,武汉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将货物送至武汉监管区后,再去武汉起运地报关申报,武汉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数据后,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并传输到上海出境地海关→2、经过审单、征税后、查验、放行环节→3、武汉起运地海关放行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起运地海关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货物载货清单制作成关封交给承运人,并在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转出海关盖章处盖章,并将转关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货物开始运输到上海出境地→4、监管车辆或船舶到达上海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关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交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检查货物和报关单、转关申报单等是否一致,一致的在承运人的载货登记薄货船舶监管薄处盖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处盖章,并将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退承运人,出境地海关允许货物上海船离境,转关完成,核销转关数据,并把该数据发送给起运地武汉海关→5、武汉起运地海关收到转关核销回执后,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如需退税)” 中转转关出口:在满足1、持全程提运单2、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两个条件时,出口可以按照直转转关出口的方式进行操作和报关。但转关手续单据变为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等,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进出口通关术语

进出口通关术语 货管监管:简称货管。是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根据《海关法》和国家其他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合法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重要管理职权,也是海关完成征收关税、制止走私违法、编制海关统计等各项任务的基础。 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审单(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构成货运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是货管的基本作。 查验(检查):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图

报 关 实 训 报 告 小组成员:阚甜宇扬帅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一、申报 1.申报流程:填制报关单→复核修改→提交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海关审单→现场申报 2. 单证准备: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比如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等。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报关单。 (1)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 (2)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某些货物的申报,必须有特殊单证,比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必须有租赁合同,别的货物进口申报则不一定需要贸易合同。所以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贸易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

3.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二、配合检查 1.含义: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2.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查验时间: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彻底查验

铁路转关操作流程

铁路转关操作流程 来源:作者:日期:2011-11-30 一、境外经由上海口岸转关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货物。(一)运单目的地为上海的货物需转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域采用在重庆特殊监管区海关提前报关方式进行转关。 1、重庆企业或货代在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办理进口提前报关手续,同时录入转关信息发送至上海海关,转关电子信息录入上海——重庆的列车信息。 2、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提交的转关报关单数据审核无误后签发关封,内付《进境转关申报单》随付铁路运单发送至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 3、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在正本铁路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监管货物装运驶离。 4、货物抵达重庆铁路车站,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收取铁路运单核对后退还货代,货代将该运单(特殊监管区海关是否盖章)与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报关申请单一并,到铁路监管场所办理提货手续。 5、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向特殊监管区海关办理入区申报,该海关在验核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签发的关封后向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二)运单最终目的地为重庆铁路车站的货物采用中转方式转关。 1、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的转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转关信息发送至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转关电子信息录入上海——重庆的列车信息。 2、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提交的转关报关单数据审核无

误后签发关封,内付《进境转关申报单》,并在正本铁路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监管货物装运驶离。 3、货物到达重庆铁路车站后,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核对关封,向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收取铁路运单核对后退还货代。 4、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关区内“多点报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 5、货代将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核对后退还的运单与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报关申请单一并,到铁路监管场所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重庆特殊监管区,重庆特殊监管区海关负责货物从重庆铁路监管场所至特殊监管区的卡口联网及监督管理。 二、重庆特殊监管区域转关至上海口岸出境的出口货物。 重庆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本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原则,采用提前报关界面报关。 1、重庆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进行申报,并完成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转关手续。 2、所有转关至上海出境的货物在重庆特殊监管区域申报时出境口岸填制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如2205),转关信息直接发送至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转关电子信息录入重庆——上海的列车信息。 3、承运的企业或货代应在重庆特殊监管区域内完成铁路运单的制作,并在办理转关手续时向重庆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提交,该海关在铁路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制作关封随付运单。 4、海关已放行的出口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运至重庆铁路车站,通过海关专用卡口进入货场,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 5、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负责货物在铁路车站堆存情况的监管。 6、货物在抵达上海铁路车站后,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收取关封和铁路运单后应及时核销H2000系统的转关信息,并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 7、在货物实际离境后,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凭出口清洁舱单及时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 8、未有特殊情况,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和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不对货物进行

第七章 转关申报实务操作与技巧

第七章转关申报实务操作与技巧 第一节功能概述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由入境口岸转运至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转关申报系统主要考虑到广大进出口用户的业务特点和应用环境,同时针对各类用户实现快速通关而设计开发的系统。该系统主要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申报,适用广东、非广东两种不同的转关模式。主要功能包括各类进出口转关单的录入、上载、申报、查询、打印,出口转关修改提单,转关单查询、打印,海关回执的查询、打印,业务统计等。 第二节操作流程 一、进入系统 用户进入WINDOWS系统,从WINDOWS桌面上双击“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图标,如图7-1所示。 将报关员IC卡或者企业操作员卡插入读卡器或USB接口中,输入密码后进入系统,如图7-2所示。 图7-1

图7-2 点击“转关申报”按钮,即可进入转关申报界面,如图7-3所示。二、转关单录入∕申报 点击“转关申报”按钮,进入转关申报子系统界面,如图7-4所示。 图7-3

图7-4 点击上图中“转关单(1)”,选择其下拉菜单中的“进口业务(A)”或“出口业务(B)”。以进口为例,如图7-5、图7-6所示。 非广东模式(转关单预录入栏无须填写。如本栏处于开放状态,则企业应填入相应的转关单预录入号): 图7-5 广东模式(在转关单预录入号一栏输入13位载货清单号):

图7-6 操作员首先录入“申报地海关”,敲空格键即可调出相应代码,选中代码即显示相关内容;也可以直接输入海关代码或申报地海关的中文名称。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暂存”按钮,暂存成功后,系统将显示暂存成功的对话框,如图7-7所示。 图7-7 暂存完毕后,方可进行申报操作。点击“申报”按钮,系统通过逻辑校验和单证校验,该票报关单数据由数据中心传送到海关系统。 三、查询/打印

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4种情况除外

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4种情况除外 2018年1月1日起,除以下4种情况外,海关不再接 受办理转关运输:1、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 2、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 3、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出口货物; 4、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也就是说,除以上特殊情况外,转关运输及转关报 关将成为过去式。 对陆路运输业务的影响2018年开始,原本只有转关备案的车辆可承接的业务,公告实施起,所有的车辆均可承接业务,不再有制度性的门槛。 其次是操作习惯及操作方式的改变。对进出境监管车辆而言,如习惯于转关操作的,现在大部分将转为通关一体化。但一线口岸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通关效率,这对口岸海关和进出口企业都将是个挑战。 如果选择跨境通方式,第一,车辆必须要安装电子关锁并备案。第二,目前只有少数二线口岸的系统及设备支持跨境通

系统,大部分车检场都需要改造后,才可以使用该系统。这对客户及运输公司来说,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对陆 路进口报关业务的影响首先是报关模式的变化。公告实施后,涉及港车及内陆转关的业务将全部转为通关一体化或跨境通。考虑到通关一体化模式仍处于磨合阶段,一旦出现异常,处理起来将会非常困难。而新推出的跨境通系统,也还不够成熟,如无法实现“清单下载”模式来录入报关单,系统故障 频次高等。 其次是具体操作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因公告并未明确取代转关的配套操作细则,某些业务,特别是涉及到特殊监管区的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将面临较大的问题。如涉及到特殊监管区之间如何流转的问题,涉及到货物如何进出监管区的卡口及货物如何监管的问题等。如何应对?运输业务一是 转型,原内陆转关业务转型为非转关业务。二是升级,进出境监管车辆建议尽快升级为电子关锁。三是拓展,由于大量的进出境监管车辆需要处理一线口岸查验等相关业务,可考虑在业务集中的口岸设立服务机构或者寻求优秀的合作伙伴。 报关业务一是密切联系海关,关注海关操作细则的出台。二是及时向海关和报关协会反映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积极参与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尝试新的通关方式,争取又快又平稳地进行业务过渡。转关小知识1. 哪些货物属于

报关单业务填写规范

报关单业务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纳"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不讲明不同要求时,则分不采纳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纳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物资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治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同意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同意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同意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不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能够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空运转关操作流程

空运转关操作流程 2011-11-30 一、境外经由上海口岸转关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货物。 (一)运单目的地为上海的货物需转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域采用在重庆特殊监管区海关提前报关方式进行转关。1、重庆企业或货代在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办理进口提前报关手续,同时录入转关信息发送至上海海关。 2、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提交的转关报关单数据审核无误后签发关封,内付《进境转关申报单》随付空运运单发送至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在正本空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 印章,监管货物装运驶离。 4、货物抵达重庆江北机场,重庆机场海关收取空运运单核对后退还货代,货代将该运单(特殊监管区海关是否盖章)与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报关申请单一并,到机场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5、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向特殊监管区海关办理入区申报,该海关在验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签发的关封后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二)运单最终目的地为重庆江北机场的货物采用空运联程方式转关。

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的转关申请办理转

关手续,转关信息发送至重庆机场海关。 2、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提交的转关报关单数据审核无误后签发关封,内付《进境转关申报单》,并在正本空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监管货物装运驶离。 3、货物到达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后,重庆机场海关核对关封,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收取空运运单核对后退还货代。 4、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关区内“多点报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 5、货代将重庆机场海关核对后退还的运单与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报关申请单一并,到机场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重庆特殊监管区,重庆特殊监管区海关负责货物从重庆机场监管仓库至特殊监管区的卡口联网及监督管理。 二、重庆特殊监管区域转关至上海口岸出境的出口货物。 重庆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本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原则,采用提前报关界面报关。 1、重庆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进行申报,并完成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转关手续。 2、所有转关至上海出境的货物在重庆特殊监管区域申报时出境口岸填制上海机场海关(如2233),转关信息直接发送至上海浦东国际机

{报关与海关管理}浅析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与海关管理}浅析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概念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划分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这里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和和后续的监管阶段。 2、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2)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货物买卖所取得的具体交易方法和商品流通渠道。 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逐笔售定)、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易货贸易、寄售、招标、拍卖等 ★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可以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等。 ★一般进出口货物可以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也可以是以别的贸易方式进口。 只要进口的时候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的就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具有三个特征) 1、在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规定缴纳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 需要提交许可证的,要提交许可证。 3、海关放行即办理结关手续。 (三)范围(12种)(重要考点) 1、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或者出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那么这第2和第3种情况是属于非一般进出口货物向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转变。因为保税货物在进境的时候并没有缴纳关税,因为保税货物最终目的是要复运出境的,所以进口的时候没有进行征税。而如果说,这些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了,例如说,在加工贸易来料加工的货物,进口之前进行了备案,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应该要复运出境,如果这些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了,要转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在转为内销的情况下,就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要缴纳关税,如果这些货物属于国家限制类进口货物,要提交许可证的,还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易货贸易:是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进口货物报关单 是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审核是否合法进口货物的凭据,也是海关据以征税的主要凭证,同时还作为国家法定统计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进口单位要如实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 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并随附一份报关行预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份。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应按照不同的贸易性质填写绿色或粉红色的进口报关单,并随附一份报关行预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份。 合资企业进口货物,一律使用合资企业专用报关单(蓝色),一式两份。 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在SimTrade中可以不填)。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此栏报关单位不用填写。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二)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进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如:TORONTO PORT。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

铁路出口转关、过境货操作流程

文件编号: QCCYQ /1- 版本 / 修改状态: A/0 共4页 铁路出口转关、过境集装箱货操作流程 1.目的 在操作过程中,对影响质量的环节进行控制,保证出口转关、过境集装 箱货操作能够满足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出口转关、过境集装箱货操作过程的控制。 3.职责 负责出口转关、过境集装箱货从装货到运输到青岛港站操作过程的控制; 负责费用的统计和各种出口转关、过境货操作质量记录的保留存档。 4.工作流程 4.1准备工作 4. 1 .1 出口业务员收到客户进箱通知(书面或传真)后,根据进箱通知内容 在《出口铁路转关、过境货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箱号、箱型尺寸、 货代名称、集装箱进场状态; 4. 1 .2出口业务员把《铁路转关货登记表》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箱管文件人员。 箱管文件人员根据空重箱进场计划安排场地。 4. 2 进场箱操作 4. 2. 1空重箱到场后,箱管文件人员凭客户提供的设备交接单(空箱),《青

岛港站工作联系单》(重箱),核对《出口铁路转关、过境货登记表》登记的箱号明细落箱,并填写《箱管铁路转关、过境货登记表》,内容包括箱号、 箱型尺寸、封号、进场日期、进场车号、收箱员等,在电脑上做空重箱箱录入。空箱留存设备交接单,重箱留《青岛港站工作联系单》; 4. 2 .2 卸箱后箱管业务员将《青岛港站工作联系单》转交出口业务人员;出口业务人员通知铁路验箱人员验箱、拍照,通知海关验封; 4 .3 内点装箱操作 4. 3. 1收到客户入货通知后,出口业务人员将入货通知复印件转交理货部理货员,理货员根据入货通知内容填写《铁路货物装箱登记表》,内容包括:箱号、箱型尺寸、货名、件数、重量、封号、发货人姓名、联系电话、厂家名称以及装箱人等,进场日期、进场车号、收箱员; 4. 3. 2 货到场站后客户去理货部办理入货手续,操作部出口业务员通知海关验封,铁路人员监装,拍照; 4. 3. 3装箱完毕后理货部理货员根据装箱情况将产生的实际装卸费用以联系单的方式报操作部出口业务员,出口业务员进行登记; 4. 4 交费放行 4. 4. 1客户凭盖有海关验讫章及关员签字的“放行申请单”到操作部出口办理交费手续,出口业务员根据产生的费用情况开具《费用联系单》交客户; 4. 4. 2 客户持《费用联系单》到我部收费处交费; 4. 4. 3客户交齐场站所有费用后,持盖有我部收费章的《费用联系单》到操作部出口办理放行手续,出口业务员在盖有海关验讫章及关员签字的“放

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

附件 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和统一保税核注清单管理,便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按照规定格式填制和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特制定本填制规范。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核注清单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由系统根据接受申报的海关确定的规则自动生成。 二、清单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保税核注清单报送时给予保税核注清单的编号,一份保税核注清单对应一个清单编号。 保税核注清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2位为QD,表示核注清单,第3-6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7-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清单类型 本栏目按照相关保税监管业务类型填报,包括普通清单、分送集报清单、先入区后报关清单、简单加工清单、保税展示交易清单、区内流转清单、异常补录清单等。 四、手(账)册编号 本栏目填报经海关核发的金关工程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各类手(账)册的编号。 五、经营企业 本栏目填报手(账)册中经营企业海关编码、经营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经营企业名称。 六、加工企业

本栏目填报手(账)册中加工企业海关编码、加工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加工企业名称,保税监管场所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七、申报单位编码 本栏目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单位海关编码、申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单位名称。 八、企业内部编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的企业内部编号或由系统生成流水号。 九、录入日期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的录入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 十、清单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保税核注清单申报数据的日期。 十一、料件、成品标志 本栏目根据保税核注清单中的进出口商品为手(账)册中的料件或成品填写。料件、边角料、物流商品、设备商品填写“I”,成品填写“E”。 十二、监管方式 本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特殊情形下填制要求如下: 调整库存核注清单,填写AAAA;设备解除监管核注清单,填写BBBB。 十三、运输方式 本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十四、进(出)口口岸 本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十五、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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