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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价格垄断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

从反价格垄断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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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 ——“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Recent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and Regulation——The Survey of Conference o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 肖兴志 吴绪亮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116025) XIAO Xing-zhi WU Xu-liang (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DUFE, Dalian 116025, China) 【内容提要】 本文对2012年“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了综述,包括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展、语音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合作研发的经济效应与反垄断政策、垄断行业服务质量规制、买方市场结构、多归属情形下产业间平台合作、电信重组中的单边效应、责任医疗组织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临界损失分析等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领域前沿问题。 【关键词】 反垄断;规制;网间结算;行业垄断;合作研发;单边效应 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d major academic opinions of the Conference o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 , including numerous frontier issues i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such as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 interconnection and settle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income gap, R & D cooperation and antimonopoly and policy, service quality regulation in monopoly industry, buyer's market structure, inter-industry platform cooperation with consumer multi-homing, unilateral effects of telecommunication market structure recombines, antitrust restraint on U. S. ACOs, and critical loss analysis in relative market definition etc. Key Words: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nterconnection settlement; R & D cooperation; unilateral effects Discussion Papers 讨论文稿

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一)

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一) 研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零交易成本框架存在片面性,需要引入正交易成本方法作补充。本文在正交易成本框架下考察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 一、规制制度与规制改革 企业是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统一。交易成本的变化影响企业总成本曲线,进而影响企业的供给决策。在自然垄断产业领域,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资产专用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性,在位企业与新进入者相比,可以通过先动优势、掠夺性定价等策略手段取得竞争优势。在以民营化与市场化为特征的规制改革中,新进入者在与在位优势企业的竞争中,担负更大的谈判、信息、合作等交易成本。所有企业都担负预期规制政策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的增加,增大了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困难,影响了产业绩效。在规制改革中,建立适宜的规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规制制度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制机构通过设置进入、价格等项规制措施,降低企业之间进行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作为行政部门的规制机构通过设置可置信承诺(crediblecom-mitment),降低企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规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产业绩效。 列维和斯彼勒(Levy&Spiller,1994)用交易成本方法考察了制度安排如何与规制程序相互作用,影响电信产业绩效。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往往需要进行大规模专用性耐用资产投资,而政府势力强大,因而民营化企业容易遭受对其准租金实施行政征用(expropriation)的损害。不确定性增加了规制改革的交易成本,影响投资决策。在此情况下,政府设置可置信的承诺对国有制成功转换至关重要。他们认为三项制度变量:独立司法、民主立法及强行政能力,能够影响政府设置可置信承诺的状况。首先,独立司法能够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这样可置信的规制承诺更易做出。其次,建立特殊法律及议会对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进行监督的立法,能够做出可置信承诺。最后,具有很强行政能力的国家能够形成具有灵活性的特殊规则,建立好规制体系;能够限制行政武断行为以吸引投资、促进效率。 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国家的行政能力与其规制制度水平应该相适应。具独立司法、立法及强行政能力的国家最有可能对民营化规制改革提供可置信承诺。具有弱行政能力的国家,复杂的政策制定由于高规制成本而无效率,而简单的规则却能提高效率。在缺乏民主立法与议会监督的国家,政府与潜在购买者签订契约,限制行政性相机抉择,保护私有化。对那些不具有独立司法的国家,政府可通过与私人企业联合来提供可置信承诺。 设置规制制度受特定国家制度禀赋的限制。按照诺思等人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制度禀赋有五个要素:立法和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习俗和其他非正式的但被广泛公认的规范、社会中标志竞争的社会利益和它们之间平衡的符号、国家行政能力。当国家制度禀赋同其规制制度之间相适应时,受规制产业的绩效将得到提升。 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改革,政府做出可置信的规制承诺至关重要。关于如何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威廉姆森(2002)在讨论经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治理”(bilateralgovernance)时,强调“抵押品”(hostages)对确保可置信承诺的必要性。由于契约不完全,诸如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双边契约关系在不可预期的偶然事件中难以维持,抵押品的交换因而可以提高双方实施契约的激励。当双方彼此向对方交出抵押品,认识到抵押品可能被征用的风险,他们就不太可能在不测事件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当以抵押品作为担保时,关系就变成自我实施的了。 政府与公民或企业间的双边治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双边契约关系。可置信规制承诺的做出,对于这种契约的良好实施十分重要。戈德堡(Goldberg,1976)将规制看做一种“被规制企业(可能不止一个)与规制者之间隐性的集体契约”,他强调了这种契约对企业投资长期专业化资本设备从而提供特殊服务的权力以及消费者被服务的权力的保护。因此,对沉淀性投资的保护为这些规制目标提供了合理性。不仅如此,对契约效果的监督和防止契约的中断,导

国内自然垄断产业革新.pdf

一、自然垄断产业概念及特征 传统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最小有效规模要求只有一个企业生产。自然垄断产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规模经济非常明显,独家垄断经营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二是有大量的“沉淀成本”,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很难改作他用;三是这些产业中的多数服务和产业是公众所需要的基本服务,需要保证提供的稳定性、质量的可靠性和依赖性。一个国家的电力、煤气、电信、邮政、铁路、航空等产业,一般是传统意义上较为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入,自然垄断产业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开始注重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在实行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业务分拆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对国有经济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必要性 自然垄断产业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固有的弊病基本有以下三种:第一,经营目标双重性导致利益难以协调。自然垄断产业的经营者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他的经营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经营者他要追求经济目标;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垄断的公益性,他又要追求公共目标。公共目标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服务于公众,让利、施惠于公众,自然导致其经营性亏损,这样使其处于两难的境地。第二,垄断地位的滥用。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特殊性,经营者往往会利用其独有地位,收取垄断高价,服务质量低下,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三,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不足。自然垄断产业大多数是国有国营的,由于体制和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其内在的经济扩张与私人企业相比,明显显得不足。另外,由于没有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他们没有竞争的压力,往往不注意加强管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垄断产业是我国国有经济最集中的领域。我国垄断产业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垄断,而是行政体制与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我国产业的行政垄断,就其根源而言,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但主要是在转轨过程中形成的。从产业关联的视角看,垄断产业的产品和服务构成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基本投入,垄断产业向全社会转嫁其低效率运营的结果,必然降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效率,并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纵深推进的新形势下,垄断产业能否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平台,事关国民经济的总体竞争力。 三、中国电信改革实证分析 在1988年和1994年国务院两次确定了原邮电部政企分离和邮电分营的改革目标,但是直到1998年之前,我国电信业的基本体制特征仍然是政府部门直接垄断经营公用电信业,电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投资等都严格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1998年以后,我国电信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做法是在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建立了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成为了我国电信业新的政府管制机构,对电信实行宏观管理,而不再直接从事电信经营。随后又进行了邮政和电信分家,中国电信成为一个独立经营的电信运营商。改革前,1949年~1993年管制部门是邮电部,经营部门是国家级电信总局(中国电信);1994年~1998年管制部门是邮电部,经营部门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1998年~2001年管制部门是信息产业部,经营部门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铁通。 在电信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我国基本上采取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主要有6家基础电信企业和4400多家增值电信、无线寻呼企业相竞争,形成了不同规模、不同业务、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共同发展和相互竞争。十年以前,以联通公司进入电信市场为标志,我国拉开了自然垄断产业从垄断走向竞争的改革序幕。改革提高了电信业的效率,也使社会福利明显增加。 四、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政策建议 1、放宽市场准入,引进新的竞争者。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价格和市场准入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而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竞争机制是有效率。那么,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就必须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范围,在垄断产业取消政府依据市场容量测试设置的进入壁垒。放宽市场准入意味着允许新的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垄断产业,参与市场竞争,而不是只限于分拆之后的原有企业之间开展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效率,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竞争秩序和廉洁高效的政府,有长远的意义。加快垄断产业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彻底剥离企业的政府职能。随着市场化改革实施,把政府管制的理念、职能,由保护生产者利益调整到兼顾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强化公众利益上来。形成企业在同一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的格局。目前,对垄断产业最大的改革措施就是进行市场拆分,但是拆分的结果只是使市场有过去的独家垄断转变成区域垄断。实践表明,建立在区域垄断基础上的竞争没有触动石油天然气产业和基础电信服务的垄断结构,不能等同于同一市场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发展直接竞争,打破区域垄断结构,是我国垄断产业改革的根本出路。 2、实施市场重组,推进产权改革。行政拆分重组应当与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重组和投资体制改革结合进行,注重产权结构的优化,实现产权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垄断产业全面推进股份制改革,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

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风险防控

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风险防控 跨境并购中,不重视反垄断规制风险的公司,往往会遭受到有权政府机构 的调查、交易受阻、诉讼、甚至刑事处罚 过去十年油气行业中最大金额的并购交易——壳牌和英国天然气集团700亿 美元的交易——在6月16日收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反垄断许可,从而扫清了这笔巨型交易完成路上的第一个政府审批障碍,交易双方朝着2016年初完成该交易计划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看看壳牌首席执行官最近几周的行程所及的国家——特立尼达多巴哥、巴西、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就知道这位大公司的高管是如何重视反垄断审批和政府沟通——壳牌和英国天然气集团的交易,双方在交易文件中将反垄断审批的重点放在了欧盟、巴西、澳大利亚、中国及美国。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府反垄断审批的执法已经进入了全球化的背景,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审批成为所有全球性并购交易的各方所不能忽略的一股强大力量。尽管审查的时间长度经常为外国公司所诟病(今年商务部出台了在某些条件满足时适用的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中国反垄断机构近年来执法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全球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在微软74亿美元并购诺基亚、默克公司31亿美元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等交易中,中国商务部都附加了批准的前提条件。 细看任何一个并购交易,买卖双方无不非常重视反垄断审批的风险。以哈里伯顿和贝克休斯超过300亿美元的大交易为例,双方在交易文件中就已经事先同意:如果基于反垄断监管批准的需要,哈里伯顿有义务剥离价值最高可达75亿美元营收的资产。不重视反垄断规制风险的公司,往往会遭受到有权政府机构的调查、交易受阻、诉讼、甚至刑事处罚。 反垄断执法并不仅仅是瞄准巨型交易,一些数额看起来不那么大,但是对竞争可能会带来妨害的交易也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广泛重视。比如,去年的11月份,美国司法部就在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阻止全国电影媒体(Nation al CineMedia)和屏幕视觉(Screenvision)的合并,而该交易的交易金额仅仅为 3亿7500万美元。理由何在?这两家公司是在电影院电影开播之前放“开场广告” 的两家公司,但是两家最大的同种类公司,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这两家公司在美国通过长期独家合同,已经锁定了超过80%的电影院的“开场广告”,这样会剥夺电影院和其他广告商进行广告的机会,同时带来了可能提高电影票价的风险。

最低价格保证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b7868730.html, 最低价格保证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作者:韩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 摘要最低价格保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条款,市场上的卖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宣称并通过退还差价等方式保证自己的商品是在所有卖家中最低。该条款用于卖家与其对手竞争,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本文将针对该条款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正向的以及负向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遵循合理性原则分析其总体的竞争效应和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期望能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竞争管理当局带来启示。 关键词最低价格保证市场竞争合理性原则 作者简介:韩煜,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sodocs.net/doc/0b7868730.html,ki.1009-0592.2018.02.040 一、最低价格保证概念 在市场上有时我们会发现,某一家销售商会宣称自己的产品价格是市场上最低的,宣称你在别的销售商处不可能再发现更低价格的商品。如果消费者相信了这一说法,就会在选择商品的时候减少在更多的商店处的寻找行为,直接在此销售商处购买商品。这种声明向消费者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该家销售商相比于市场上其他销售商产品价格更低,商品的成本也很可能更低。市场上一些高档的商店也会采用此种定价策略,表示他们虽然提供更好的附加服务和更高质量的销售环境,但是却不会因此而提高商品的价格。 有的销售商会在宣称自己的产品价格最低时还会向消费者承诺“价格匹配保证”(Price Match Guarantee简称PMG),即承诺,如果消费者能在市场上找到一家比他的产品价格低的销售商,他会按照消费者找到的那个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并且以消费者找到的那个更低的价格返还差价。这使得最低价格保证的保证程度更高,消费者更加信服。运用PMG时,销售商的产品价格会取决于其竞争对手的价格,也就形成了卖家之间的价格关联。以上提到的协议都是我们本篇文章研究的核心内容,最低价格保证协议(Low Price Guarantee在后文中简称“LPG”)图形表示见图1。这一协议的签订使得卖家将自己产品销售给买方价格无形之中与其他与之竞争的卖家关联了起来,失去了制定价格的绝对的独立性,也使得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搜寻成本来获取其他卖家的价格信息来激活LPG的使用。LPG会使得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受到影响,甚至会改变市场结构。 二、LPG的竞争效应研究 (一)损害竞争理论

试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试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论文摘要 2008年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这次法案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完善的一次飞跃,也因为这次法案的出台引起了人们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关注。本文从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入手,揭示当前外资在中国并购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近几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对外资并购规制的必要性,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借鉴国外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规制标准,并且从实体制度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方面指出我国针对外资并购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市场集中度反垄断执法机构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引起了国内业的大讨论,也促成了反垄断法的颁布。中国为了拉动国内经济的发展积极引进外资,但是如果只是想要灌溉却不挖沟渠,结果可能是闸门打开,淹了大地。而这沟渠的第一步,就是反垄断法的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世界上120多个《反垄断法》中最年轻的一个,是一部颇为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法律,要想让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步一步走上完善,需要实践、借鉴、研究,一个积累的过程。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方面 2008年8月1日起中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亦被视为经济宪法。该法共8章57条,明确规定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2009年6月,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包括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新增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等。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将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联席会议,安全审查范围包括外资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资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现实方面 2010年——法国赛诺菲-安万特制药收购中国美华太阳石部分股权,金额5.206亿美元;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并购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金额4.746亿美元;丹麦嘉士伯啤酒入股重庆啤酒,涉及金额3.49亿美元;韩国韩亚银行收购吉林银行股份,金额3.16亿美元;瑞士奈科明制药入股中国天普药业,金额2.1亿美元①。 2009年——可口可乐179亿元并购汇源案被中国商务部否决,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例被否的案例。美国对冲基金JANA基金收购沈阳机床大股东沈机集团30%股权被否决。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改革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改革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自然垄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即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的限制,使行业中只需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最佳经济状态。许多基础设施的产业,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等都存在自然垄断特征。自然垄断产业的存在体现了垄断的两面性,决定了垄断并不能一概而论地反对,某种程度上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的积极方面。因此自然垄断体现为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只能通过政府管制。 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特征 对自然垄断产业经济特征的认识体现了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过程。 (一)规模经济性 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是市场经济中不应当竞争的领域,该领域的竞争会导致浪费性或破坏性竞争,而如果把某种产品的全部

生产交给一家企业进行垄断生产,对全社会来说,总成本最小,独家垄断能产生最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为了实现规模经济、维护社会公益,政府必须对自然垄断进行管制,即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以一定条件选择一家或几家企业生产而限制其他厂商进入,这就是市场准入限制。 (二)范围经济性 在这种管制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传统的观点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不全面,由此导致了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管制的不正确做法,因为原来的一个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针对这种观点进行研究,导致了对自然垄断的重新认识。如夏基和鲍莫尔提出,自然垄断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成本函数的弱增性,即由一家企业提供整个产业的产量成本低于这家企业与另外的企业共同提供相同产量的成本,按这一观点来解释自然垄断,即使在某一产量上企业发生了规模不经济,但只要成本弱增,就是自然垄断。 因此,规模经济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决定自然垄断的是成本弱增性,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表现为范围经济性。在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多产品的总成本不是简单地取决于各个产品的规模经济,而主要取决于各种产品成本的相互影响,这种影响可用范围经济来描述,即在某一多产品的产业中,只要一家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因此,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并非像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 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 (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

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 第一节、垄断 (一)垄断的定义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垄断是指人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 生产和市场进行垄断,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 一种市场状态。 垄断的认定: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2、垄断的法律含义:是指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 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共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垄断的两大特征: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例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 (二)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 垄断。 独占垄断 寡头垄断 联合垄断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3、根据垄断对法律的态度,分为非法垄断与法、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大多数国家把公用企业的垄断视为合法垄断;烟草、

酒类有独占经营权….. 第二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角度。 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垄断垄断具有导致减少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累机制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人为壁垒的研究 2、社会学角度。 “垄断具有负价值”的社会价值观 经济学主要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学理论是从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方面对垄断进行谴责的。 3、法学角度。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指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出现是历史必然。经济学对垄断和垄断危害性的描述、社会价值取向对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召唤、法学思想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化这三个方面的理论综合促成了反垄断法的产生。 (二)反垄断法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 ; 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基本上都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而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一样,都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两种垄断形式应一视同仁,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关键词】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近年来,行政垄断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虽然学界关于行政垄断是否应由反垄断法规制还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但是大家几乎都一致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反行政垄断。然而,从目前有关研究看,我国学者研究的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似乎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概念之新探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1)2、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人们一般将其分作三种

基本类型,即地区性垄断,部门或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2)3、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或者说行政性垄断是指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3)4、行政垄断是经济垄断、国家垄断以外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一种垄断。5、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4)6、一切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或维持的垄断都应归入行政垄断的范畴。(5) 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理反映。虽然上述第六种定义看似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在一切领域,但论者在概括行政垄断特征时,仍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为行政主体,即“行政垄断的主体为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与利用者。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为运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6)第二,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第三,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 学者大都都有自己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义中似乎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不足,即对行政垄断主体的界定过于狭窄。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其中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公共组织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和其他公共行政等五大类。普通行政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行政、民营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有的时候国家其实比较提倡同一类型的公司百花齐放的,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消费者才能够在同一类型当中选择出质量更好的。但是也因为这样,才导致同一行业之间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同一行业的垄断,这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国家才制定了相关法规来制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那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

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从而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经营者能够开展自由、有效的竞争。所以,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保障经营者能自由参与市场竞争。 (3)保护的对象不同。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一般表现为特定的经营者;而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在许多国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作侵权行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更多的则是体现为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首先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反垄断法尽管不排除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的救济,但更主要的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二、从联系角度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密切关联: (1)终极目标基本相同。作为竞争法的分支部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其终极目标都在于促进和维护自由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探讨

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探讨 黄江疆*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 210098 摘要: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放松规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对于其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环节的价格规制仍然必要。文章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回报率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最高上限两种主要价格规制模型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确立了成本约束、有利于促进投资等构建原则并构造了相应的价格规制模型。 关键词: 自然垄断;价格规制;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电力、有线通信、铁路运输、管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具有固定网络的基础设施产业被公认为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传统的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内的竞争会导致浪费性或破坏性竞争,故而必须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规制。卡恩(Kahn,1970)曾在其经典教科书中将自然垄断产业视为“竞争性市场模型明显不能描述或甚至无从描述”的经济[1]。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原因①,西方国家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竞争之风席卷了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在国家规制下同样普遍而严重地存在无效率等问题,也应象国外一样,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地放弃规制,毕竟自然垄断行业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从对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的国际实践来看,这场改革侧重点在于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环节引入竞争的同时对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是固定性网络环节)的价格规制方式进行变革。可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特点对传统的价格规制方式进行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两种主要价格规制模型的比较 从国外价格规制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形式主要有两种: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最高价格上限价格规制.现分述如下: (一)、英国的最高限价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 英国采取的零售价格指数与企业生产效率挂钩的最高限价规制模型,在激励性规制方式中应用最广。这一规制方式的确定原则是,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同时考虑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要使行业的价格下降。其公式是: P=RPI-X 其中,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X是由规制者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一般3-5年核定一次。显然,在该模型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谈判的焦点是X值的选择.X值的大小由各自然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所决定,一般来说,技术进步潜力越大的行业,X值也就越大[2]。 最高限价规制起源于李特查尔德(Stephen Littlechild)1983年的一份报告—《对英国BT私有化后利润的规制》。李特查尔德在报告中指出“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他认为RPI-X规制将会给企业带来繁荣。因此,建议实行RPI-X,即他所称的“地方话费降低计划”(local tariff reduction scheme)。这种规制方法规制的是企业的价格而不是企业的利润,它有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因为任何成本降低可能 *作者简介:黄江疆(1982-)男,浙江义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理论与应用研究。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 详细描述: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法律责任(变动) 1.类型: 2.情形: 例题: 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民事责任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 (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 (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是()。 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 B.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C.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2.关于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撤销其登记 B.只要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应免除对其的处罚 C.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D.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 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垄断理论

自然垄断理论 自然垄断理论概念 自然垄断理论是现代产业经济学(Industrial Economics)理论中发展较为迅速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演进导致了2 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放松规制(Dereg ulation),许多过去被认为必须加以规制的产业部门都取消或放松了规制。在这一规制改革的背后,实质上隐含着自然垄断理论的革新与进步。 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 一、规模经济与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经济学文献中著名的例子就是古诺矿泉水垄断的例子。 而一般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格林沃尔德在其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指出,自然垄断是一种自然条件,它恰好使市场只能容纳一个有最适度规模的公司。自然垄断能否存在的决定性判断标准是,市场需求必须小得只要有一家成本不断降低的公司就能满足。克拉克森和米勒(Clarkson & Miller,1982)认为自然

垄断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成本递减)状态。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较小规模企业同时生产更有效率。 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单个企业进行生产会导致成本最低。如果任由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由于产量较低,每家企业的平均成本会居高不下。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的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规模经济之所以导致自然垄断,还因为在边际成本递减条件下,一方面,原先进入该产业部门的企业,生产规模越大,边际成本持续下降,因而必然把生产规模扩大到独占市场的程度;另一方面,在垄断企业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干预,任何新企业试图进入该产业,其初始成本必然很高,无法与垄断者展开竞争,即规模经济成为其他企业进入该产业的壁垒。乔治?施蒂格勒(1989)对“规模经济成为新企业进入的壁垒”不以为然。他认为,自然垄断的产生是因为在既定的产业需求条件下,只能存在一家厂商。如果按照“规模经济是进入壁垒,能解释为什么没有更多的厂商进入”的逻辑,同样可以说需求不足是进入障碍。 同时由于企业处于自然垄断的地位,如果政府对价格放手不管,垄断企业必然会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与边际收入交点上,获得垄断利润。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总福利才最大。而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企业必然亏损。因为平均成本

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误区与释疑_基于双边市场理论视角

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年商业经济与管理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 第3期总第209期 2009年3月No.3Vol.209 Mar.2009 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误区与释疑 ———基于双边市场理论视角 程贵孙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062) 收稿日期:2008-10-1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平台型产业运行机制与竞争规制研究”(08JC790036)作者简介:程贵孙(1977-),男,江西崇仁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双边市场方向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对平台型产业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 若干理论误区;然后从遭受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评析与释疑,指 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能力;最后提出对 平台型产业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双边市场;平台型产业;价格结构;产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9)03-0054-07 银行卡组织、操作系统、大卖场、电视、报纸、俱乐部等产业尽管有着不同的产品供给方式、不同的技术特征以及不同的产业安排,但它们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具有“双边市场”的结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交易活动是通过“平台”来进行的,平台向两边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促使了这两边用户在该平台上达成交易。两边用户由买方(B )和卖方(S )组成,平台向两边用户制定不同的价格以使它们接入到平台上进行交易或交互,我们把具有这种市场结构形态的产业市场归属为“平台型产业(Platform industry )”。 近年来,双边市场和平台理论成为国际学术界和产业界高度重视的理论前沿和热点领域。该理论的提出得到了学术界的积极响应,在一些主流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杂志上不断有这类研究成果出现。Armstrong (2006)[1],Rochet 和Tirole (2003,2006)[2-3],Caillaud 、Jullien (2003)[4],Wright (2004)[5]等著名学者都纷纷投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上来。我国著名经济学者张昕竹(2006)[6]从双边市场理论的角度重新审视了电信网络定价和网间结算问题;程贵孙等(2006,2007)[7-8]也曾对银行卡产业竞争规制和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竞争行为进行了理论探讨。与此同时各种产业实践也纷至沓来,如维萨(Visa)等银行卡组织在一些欧美国家受到的交换费反垄断诉讼以及微软的捆绑行为诉讼。 平台型产业的双边运行特殊性与复杂性改变了传统单边产业市场结构和运行方式,也为企业竞争战略和政府产业政策提供了新的视角。平台型产业不仅对平台企业的竞争策略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政府反垄断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定。本文分析了平台型产业的特征,然后论述了目前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接着从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反垄断规制的评析,指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垄断行为的能力;最后提出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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