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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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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范围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

所谓仲裁时效,指劳动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就争议的解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的时间段。当事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做出了具体说明: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

——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案例链接

46岁的宗某原是沈阳某仪器厂工人,1999年4月,其因打架斗殴被“教养”期间,妹妹没有征求哥哥的意见,就替其兄办理了失业手续并一直代领失业救济金。1999年11月,宗某“教养”结束后自己继续领取失业金。2001年,他又找

到原单位要求继续上班被拒绝。2004年7月,宗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时效没被受理。于是,宗某把原单位告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原单位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或者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宗某在1999年11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就已经知道自己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宗某直到2004年7月才申请进行仲裁,早巳超过了仲裁时效,故驳回宗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预交仲裁费,接待人对申诉书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批立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员接到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仲裁员工作职责》对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7日内制作调解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员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4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回避(所谓回避,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因为某些原因可能不能公平、公正地进行仲裁,而要求其不参与该案审理的制度)的请求,若有请求,则告知其在开庭前一天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回避,

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并将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0日内制作仲裁文书,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核准,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临时中断),并需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有时当事人可能由于特殊原因而超过了申诉时效,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而产生的情况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因生病而延误了时效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三、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应写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标题,争议当事人姓名(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应包括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尾部包括:申请书提送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时间。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物证、出证名称与件数。

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仲裁请求时要做到明确、具体、合法合理、考虑周全;介绍所依据的事实时,应阐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纠纷发展的过程,争议的焦点,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自己有责任的亦应提到;申请人在举证时,要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提交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证人应说明证人的姓名及住所。

下面是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例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陈××,女,37岁,天宇丝织厂固定工,住××市××路1号,电话号码:××××××××。

被诉人:天宇丝织厂,地址:XX市XX路35号,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吴××,天宇丝织厂厂长。

请求事项:

1.撤销天宇丝织厂对我的除名决定,恢复我的工作。

2.补发工资、津贴等计人民币×××元。

3.由天宇丝织厂承担仲裁费用××元。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月×日囚涉嫌盗窃天宇丝织厂白丝,被××区公安分局

收容审查。期间,厂方以“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为由,对我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现经公安机关审查,证明我是无罪的。之后,我数次回厂要求上班,厂方均不予接受。

自审查结束至今,我已有1个多月不能上班,工厂也未发给工资和津贴等,致使我的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我认为,公安机关已证明我无罪,而天宇丝织厂以我犯了盗窃罪将我除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我被收容审查期间,天宇丝织厂将我除名,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关于对职工除名的相关规定。为此,特申请仲裁,恳请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陈××

××××年××月××日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区公安分局“关于排除陈××盗窃嫌疑证明书”1份

3.因被除名而损失的工资、津贴清单1份

四、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案例链接

孟女士于2002年1月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3月,她被确诊怀孕,

2002年11月生产并依法休产假。产假结束后,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其所在部门效益不好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于哺乳期内(2003年6月起)停发其工资,停付其各项保险。孟女士不同意,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7月份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单位补发其2003年6月至7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赔偿金,并报销孕、产期的医药费。

该会计师事务所辩称,孟女士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孟女士的工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部门支付的,完全属于部门经理的个人行为,所以孟女士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

庭审中,孟女士向仲裁庭出具了银行工资单、住房公积金转移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住院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据后,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支持了孟女士的主张。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侵害,维权的难度因没有书面合同而加大。所以,除了要有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权的意识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原先

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要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

第三,要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

第四,取得上述证据后,你可以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确认,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有的还可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投诉:劳动监察人员在行动

探究与实践

1.请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举办系列讲座,介绍有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及劳动仲裁实务等方面的知识。

2.学校可组织同学旁听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过程,并组织模拟仲裁活动。

仲裁申请书范文5篇

仲裁申请书范文5篇 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____年___月___日向贵委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现请求撤回。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劳动仲裁,贵委已经受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人向贵委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申请书篇2 申诉人: 所在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诉人:

所在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 案由:(写明争议案件的性质) 请求事项:(要求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与理由: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由来、发生、发展的经过。 2、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 3、实事求是地说明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此致 仲裁委员会 附:1、证据 2、本申请书副本份 申诉人: 年月日 仲裁申请书篇3 姓名: 编号: 南京仲裁委员会 Nan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申请人基本信息 担任仲裁员资格 联络方式 注:此栏信息是我们与您沟通的渠道,非常重要,如有变更,请及时与本会联系,以

便办案秘书能尽快与您沟通。 学习简历(附最高学历证明) 主要工作经历 此表填妥后请邮寄或递交到下述地址:南京市华侨路26-7号4层 南京仲裁委员会邮政编码:210029 表中信息如有更改,或有关建议及事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XX Email:XX 仲裁申请书篇4 姓名: 编号: 南京仲裁委员会 Nan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申请人基本信息 担任仲裁员资格 联络方式 注:此栏信息是我们与您沟通的渠道,非常重要,如有变更,请及时与本会联系,以 便办案秘书能尽快与您沟通。 学习简历(附最高学历证明) 主要工作经历 此表填妥后请邮寄或递交到下述地址:南京市华侨路26-7号4层 南京仲裁委员会邮政编码:210029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属下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me,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的名称。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其范围包括:①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③国内争议案件。 经过近5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当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决定将其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时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按照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成立于1985年。它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同名13497)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同名13497)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 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附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怎样写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怎样写 撤销商事怎样写?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讲吧。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怎样写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某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15)

第X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 作要点》 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 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XX.05.19) 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XX.03.19) 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XX.01.15)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XX.12.20)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XX.11.09)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XX.08.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XX.08.17) 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

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XX.0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XX.07.06)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XX.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XX.05.2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XX.04.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XX.03.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XX.03.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XX.02.27) 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XX.02.2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及范例

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及范例 你是否在烦恼如何写商事?没关系,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及范文 格式: 申请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工作 单位、电话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事实、理由和证据空格不够时,可增加中页。 范文1: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公司 注册号:AAA

住所:上海市A区A路A号A号楼A室法定代表人:A 电话:021-A 手机:A 被申请人:B 注册号:B 住所:北京B发B路B号B中心B层B室法定代表人:B 电话:010-B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为申请方配律师吗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0c10287686.html, 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为申请方配律师吗 在工作中遇到了不公平的事情劳动者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机构受理了后,申请方觉得光靠自己一个人是很难赢得仲裁判决,想要有律师的帮助。但自己经济条件不好请不起律师,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为申请方配律师吗?听听赢了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不会为申请方配律师 不会的,民事纠纷不指定律师的。如果确实需要请律师而又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只有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而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 (一)案件受理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三)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四)裁决

1、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2、调解或裁决的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2016年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 (五)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

论商事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

论商事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 [正文] 5月,香港某公司曾与湖北及香港的另两家公司签订两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香港公司向另两家公司实际交付了总价为一千余万美元的大型机械设备,买方收货后仅支付了二百余万美元,余款久拖不付。为催讨余款,该香港公司遂于1月向湖北省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买方向原告支付欠款一千余万美元。该两份货物买卖合同(英文)中均订有仲裁条款,内容为:“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相连的、或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冲突或分歧,均应在香港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另外,两份合同还规定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遂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中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应为仲裁地法即香港法,而不是合同准据法即中国法;依据香港法及国际条约、惯例,本案中仲裁协议应属有效。因此,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湖北省某法院认为:“按仲裁地香港法的规定,原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执行的;故本案不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该案虽是一件普通的管辖权纠纷案,但其中涉及有关商事仲裁的 重大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仲裁法尚未对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中国法院大都适用中国法也即法院地法判定 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 一案中,因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不能,用香港法来最终解决该争议。香港法院作出的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方即主张应按香港法即仲裁地法确认该条款有效,但天津高院仍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订明仲裁机 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这一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人民法院 旗帜鲜明的支持。但在前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湖北某法院 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则显然是采用了以仲裁地法(香港法)作为仲裁 条款的准据法的方法。在我国仲裁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鉴 于该案中当事人已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主合同的准据法,该法院适用香港法认定仲裁条款为有效,有法律依据不足之嫌,也与 中国法院的一贯原则不符。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A卷 一、单选 1、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的要求(D)DCBC 、DAADA 二、多选 1.AD 2.ACD 3.ABD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 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法律服务的人员。 3、诉讼外业务:是不包含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程序的业务,或者虽然已经出现纠纷,但不通 过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事务。 4、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5、外交认证: 四、简答 1、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简述审查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答:(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 (2)会见和通信。舍差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查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3)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 终止公证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答:(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年级:10级法学4班 姓名:高紫妍 学号:100090426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仲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我国建立起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并得到了很大发展。仲裁制度的发展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仲裁制度给中国所带来的成就和贡献值得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仲裁制度所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仲裁委员会性质模糊、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等问题。对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应措施,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仲裁机构能够更加充分地得到发展,真正发挥自己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 二、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 如上所述,我国《仲裁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在过去十一年中虽然取得了令人赞叹的业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实践性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仲裁委员会性质模糊、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受案数量普遍不足、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缺乏自我管理的

自律性组织、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等问题。及时、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修订《仲裁法》,使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符合现代环境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不公开原则和法院支持与监督原则,建立起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促进作用,并且符合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也是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的。但《仲裁法》的颁布是与十多年前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建立在原有经济水平上的《仲裁法》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及时修订完善《仲裁法》,使之符合现代经济的进步和要求,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在立法上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使之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但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对仲裁机构性质的模糊使得仲裁机构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不明,其权、名、责也因此不明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属于“特殊的事业单位”,在人事和财政上仍依赖于政府,性质上接近于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机制,这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修订,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 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修订 1.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个仲裁与调解规则是在1922年制定并用英文和法文公布的。此后,又分别于1927、1931、1933、1939、1947、1955、1975和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院的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二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裁)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12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裁)标准版 本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 裁)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同编号:( )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

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纠纷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 2.二审 ; 3.执行 ;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

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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