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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从个案的视角(高圣平)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从个案的视角(高圣平)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从个案的视角(高圣平)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从个案的视角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传时间:2006-12-22

我国自1996年5月15日公布《律师法》以来,律师执业赔偿责任问题始浮出水面。[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本条规定并未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主体、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3],学者间对本条的学理解释见解纷呈,不一而足;司法实践中对本条的适用也不统一。本文拟选取司法实践中的两个真实个案对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据以研究的个案

(一)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与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4]

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以下简称沙河中转站)因与宜宾花酒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原宜宾市法律服务一所法律工作者黄静祥为其诉讼代理人。1995年6月16日,宜宾县人民法院做出[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宜宾花酒厂给付沙河中转站货款61200元。此后,宜宾市法律服务一所更名为宜宾江源律师事务所,后又改名为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沙河中转站委托在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黄静祥律师为其执行案的代理人。1995年10月26日,黄静祥代收了沙河中转站预交的案件执行费800元,并出具了收条。1995年12月19日沙河中转站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代理费500元,律师事务所并出具了收据。

因该案迟迟未能执行,沙河中转站负责人高成和到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去询问,才知执行庭没有该案的执行材料。为此,沙河中转站于1999年10月10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和黄静祥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代法院收取的执行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一、驳回原告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要求被告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被告黄静祥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黄静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原告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的执行费800元。案件诉讼费用3130元,由原告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负担3070元,被告黄静祥负担60元。宣判后,沙河中转站不服,以黄静祥未履行代理义务,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应赔偿经济损失和资金利息为由提起上诉。黄静祥以已履行代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予以答辩。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上诉人沙河中转站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黄静祥的答辩理由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沙河中转站委托黄静祥为其执行案的代理人及黄静祥收取沙河中转站的代理费和应预交给法院的执行费等事实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黄静祥为沙河中转站执行案的代理人是否履行了代理义务以

及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应否赔偿沙河中转站的经济损失。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黄静祥辩称:1995年5月,宜宾县人民法院随案执行时查封了宜宾花酒厂价值7万余元的隔热材料,但高成和不要,且高成和几年来,对执行案不管不问,我已履行了代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本院提交有宜宾县人民法院(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复印件。高成和称我已交500元代理费给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并将应预交给法院的800元执行费交给了黄静祥请黄转交法院,但黄静祥未向宜宾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也未向法院预交执行费,宜宾县人民法院查封宜宾花酒厂的隔热材料我不知道。现案件执行期限已过,造成我的货款61200元无法收回,应由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承担赔偿责任。向本院提交有原江源律师事务所现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收取沙河中转站的案件代理费500元的收据、黄静祥收取沙河中转站应预交给法院的执行费800元的收条、宜宾县人民法院对[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没有立案执行的说明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黄静祥作为上诉人沙河中转站的有关执行案的代理人是否履行了代理义务,以及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应否赔偿沙河中转站经济损失的问题,黄静祥、沙河中转站各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黄静祥提交的[1995]宜县经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反映的是,宜宾县人民法院在沙河中转站与宜宾花酒厂经济纠纷一案中所采取的是诉讼保全措施,而不是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黄静祥虽提交有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复印件,但黄静祥收取沙河中转站应预交给法院的执行费800元后未将该800元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转交,致使宜宾县人民法院未立执行案,导致案件超过执行期限,黄静祥未履行代理职责,是有过错的,依法应赔偿沙河中转站61200元。黄静祥称已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黄静祥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黄静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承担。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黄静祥追偿。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沙河中转站在委托黄静祥代理沙河中转站与宜宾花酒厂购销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中,其负责人高成和在1996年至1999年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积极督促过问该案。这说明沙河中转站自身也有过错,因为黄静祥系一般代理,故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赔偿资金利息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1999]翠屏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驳回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要求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黄静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维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1999]翠屏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黄静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的执行费800元。

三、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赔偿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经济损失61200元,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一审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各3130元,合计626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负担1260元,被上诉人宜宾忠仁律师事务所负担5000元。案件诉讼费用6260元,上诉人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站高县沙河中转站已预交,被上诉人宜宾忠仁律师事务应将负担的5000元,交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转交上诉人吉林省松原市肖家粮油购销高县沙河中转站。

(二)山东天达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5]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达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已依约将代理费支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认真履行了案件审理阶段的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从签订之日至案件执行终止,但在执行阶段中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执行期限界满上诉人才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案件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系上诉人的过错。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无理,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正是不懂法律,才聘请被上诉方的陈琪律师,并将履行期限签至执行终结止,即待所有欠款执行完毕代理任务方完成。陈琪律师最后一次代为追款是在2000年5月16日,此距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界满仅有15天,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陈律师未告知上诉人此一情况,并非因为未得到授权委托书,而是其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所致。因为其在一审期间曾多次提到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不应以调解书签发之日起算,而应以对方终止履行义务之日起算。如是因为执行阶段未另出具授权委托书,那么陈律师在未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一样也在代为执行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过错在于被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货款损失7960元及利息5000元。

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已准备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并不包含执行阶段;执行期限问题,被上诉人曾经向省高院咨询过,高院明确答复以最后一次还款为准。请求二审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查明事实如下:

1999年10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其与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委托被上诉人律师陈琪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附授权委托书,由于律师的工作失误给甲方(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明确后,由乙方(被上诉人)予以赔偿;被上诉人收取手续费500元和代理费3000元,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执行终结止等。同年12月,上述案件经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确定货款43960元及利息5000元,于2000年2月1日前付清。经被上诉人律师陈琪追索,至2000年5月,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共向上诉人支付货款36000元及诉讼费2061元。由于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拒付余款,上诉人遂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

上诉人律师陈琪以需另出具授权委托书而上诉人始终未出具为由未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年11月,被上诉人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以超申请执行期限不予受理。遂起本案讼争。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按照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被上诉人律师陈琪的代理期限至执行终结止,即上诉人与海南省卫生实业总公司案执行完结,被上诉人的代理职责才告终止。有无在执行阶段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实际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律师陈琪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以上诉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琪以此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属未尽代理职责。而上诉人作为债权人亦未积极主动行使权利,亦是导致逾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故对于法院最终以超申请执行期限不予受理上诉人的执行申请之法律后果,双方均有责任。但上诉人仅是丧失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了债权,上诉人并无实际损失。同时亦不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由于律师的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要求赔偿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由上诉人负担。

两个相似的个案,不同的法院处理结果正好相反,其中法理不可不辩。争议点主要在于,涉案律师是否履行了代理义务?委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委托人是否受有损失?律师执行致人损害由律师事务所还是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6]以下分述之。

二、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中的过错认定

通说认为,过错是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7]在具体个案中,律师执行中过错的大小决定着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范围。本文所引两个案例中,终审法院最终均判定律师执业中存在过错,但同时也认定委托人未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

律师以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其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律师的工作又关涉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要求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其工作事务,且律师的声誉、信誉、专业水平、社会评价与其职业生命息息相关,故而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中过错的判断应依职业的标准而定。

案例(一)中,涉案律师未依委托合同之约定及时申请执行,其过错至为明显,勿庸置疑。案例(二)中,委托代理合同中虽仅约定律师的代理期限至执行终结止,但依律师的注意义务仍足以认定涉案律师的过错。律师的注意义务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达到同行业的普通标准。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应以其特有的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在执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和技能应达到同行业普通成员应具备的水平。社会公众不要求某个律师达到同行业律师中的顶尖水平,但也不能允许律师在尽了最大努力及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却仍没有达到同行业中最基本的合理水平;第二,能合理地预见损害结果。律师应清楚地预见到损害结果,例如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等。如果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同行律师中的

普通成员都能够清楚地意识到其过失行为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该律师却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避免损失发生,则可认定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律师对损害结果的预见应具备充分、合理的客观条件,包括充分的思考、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了解案情的真实程度以及依照相关业务的操作规范实施了必要的准备等情况,如果律师对上述客观条件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仍然有误,则不应当承担责任。案例(二)中,涉案律师很明显未尽注意义务。

在这两个案例中,委托人是否亦存在过错?依通说,申请执行乃诉讼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无须委托人特别授权,律师即可受托进行。委托人在将其申请执行的权利授予律师行使后,自得不亲自行使。由于对律师专业素养的依赖,其自可放心让律师去从事受托行为,而不必再去考量申请执行在何时进行等此类问题。就本文所引两个案例而言,委托人在将申请执行等事宜委托给律师之后,对于损害后果之发生自无过错可言。本文所引两个案例的相关部分均值商榷。

三、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中的损害判断

虽然关于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构成见解不一,[8]但损害的存在是各说均认同的要件之一。[9]本文所引案件中,两个终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观点不一。案例(一)中,终审法院认定由于律师未履行代理职责,导致委托人的债权丧失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判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亦即,认定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为委托人的损失,而在案例(二)中,终审法院认定委托人“仅是丧失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了债权”,委托人“并无实际损失”,因此虽然律师未尽代理职责,但未造成委托人损失,无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可言。

“无损害则无责任”,这是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本文所引两个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委托人因申请执行期限的经过而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是否可以认定为损失。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生效的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尽快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又称执行时效)制度。其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10] 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一直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诉讼时效;[11]一种认为是除斥期间,[12]还有一种认为是诉讼期间。[13]我国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依循前苏联的立法例,[14]而与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规定[15]判然有别,权威的解释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16]

本文作者以为,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仍属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如下:

第一,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两者应依循相同的法理,采取相同的保护方法,亦即两者在适用时效方面并不应有太大的区别。

[17]

第二,我国《民法通则》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当诉讼结束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失,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得到确定,却并未最终实现,对权利的强制保护理应继续适用时效制度,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经过诉讼程序得到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意义何在呢?《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没有学者对“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提出异议。将提起诉讼作为消灭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一般国家和地区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同样适用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实现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也应当遵循时效制度。有学者认为“从权利人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生效、确认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做出的整个诉讼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间届满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18]准此以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文作者赞同这种观点。《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并未限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并不排除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样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第三,除斥期间系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客体主要为形成权,自权利成立时计算,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之实体权利消灭;而申请执行期限的客体是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权,该期限届满则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丧失,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期限届满后义务人主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义务人事后不得要求返还。可见,除斥期间与申请执行期限在含义、适用的客体、起算时间、届满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差异,申请执行期限并非除斥期间。

第四,从表面上看,申请执行期限是对强制执行请求权这一公法上权利的时间限制,但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权源在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简单地将申请执行期限界定为公法期间(诉讼期间)并不妥适。公法期间与私法期间之间并非如“楚河汉界”般清晰,相反,私法期间准用于诉讼期间,是诉讼期间之本。[19]由此可见,将申请执行期限界定为诉讼期间颇值商榷。

明确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之后,该期限经过后的效力亦将迎刃而解。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各国立法例和学说主要存在着几种观点:[20]第一种是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此说认为时效期间一旦完成将直接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日本民法采纳此说;[21]第二种是诉权消灭主义,此说认为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本身依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法国民法典采纳此说;[22]第三种是抗辩权发生主义,此说认为时效完成后,只是发生抗辩权产生的效果,即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德国民法典采纳此说;[23]第四种是胜诉权消灭主义,[24]此说认为时效完成后,只是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效果,胜诉权的消灭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仅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我国《民法通则》目前采纳该说。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胜诉权,

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变为自然权利。[25] 由此可见,委托人因申请执行期限的经过而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是自然权利,义务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义务人履行的,则委托人仍有受领力和保持力,此时委托人因律师的执业过错未受损失;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的,则委托人丧失债权本身,此时委托人因律师的执业过错受有损失,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求偿。

本文所引两个案例中,委托人均无法自义务人取得求偿,否则其根本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要,其损失可堪确认,案例(二)对损失的存在予以否认,值得质疑。

四、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中的主体范围

终审法院在本文所引两个案例均认同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但案例(一)中,法院判处律师事务所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但判处律师退还委托人的执行费,其依据何在?

关于律师执业赔偿的责任主体,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是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26] “在实质上分析,律师事务所实施的向委托当事人的赔偿行为,只是一种负有主管责任的先行赔偿行为,其是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和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还是执业律师本人。”[27]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本人是责任主体。[28]第三种观点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是责任主体。[29]“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只是代位承担律师赔偿责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是造成损失的律师本人。”[30]

对此问题的解答涉及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理由在于:

第一,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此段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规定得至为明确。严格意义上的责任主体指的是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人,而非最终承担责任之人。本段是训示性规定,还是可作为请求权基础而为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由文义观之,该段已规定了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即:律师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当事人受有损失;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和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可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为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依本段,受有损失的当事人可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是否可以改变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在我国,律师只能依托于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而言,律师是代律师事务所执行职务,其职务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在本质上系律师事务所所致,应由其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但律师应遵守对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如果律师违反了对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而有违法执业行为或过错的,可解释为有债务不履行,不为完全给付的情事发生,律师事务所自得依债务不履行的法理请求律师赔偿其损害。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追偿权应属于债务不履行赔偿请求权。对于追偿,学者称其为非终局式的“连键式结构形态”。前段单键的损害赔偿关系的终结,正使另一新赔偿权利人与新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关系因此形成。[31]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的追偿权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委托人而言,其仅能向律师事务所主张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就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而言,承担了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主张追偿权,转化为另外一种债的关系,是否追偿,如何追偿,追偿多少等问题都不由委托人决定。两个请求权互不相同。

从上引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后段条文可见,律师事务所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律师事务所向受害人承担了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执业律师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律师事务所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行使追偿权时,还须受到以下一些限制:(1)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决定而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对该律师追偿;(2)律师事务所未能及时行使抗辩权(如应予减免的赔偿责任未能减免)而向受害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免责;(3)律师事务所不当支付过多的赔偿责任的,致害律师仅在正当的损害赔偿限度内承担被追偿责任;(4)律师事务所行使追偿权应当考虑到致害律师的经济情况。在致害律师无力负担被追偿的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放弃追偿权。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后,并不一定能向律师行使追偿权,即使能行使追偿权,其标的额也与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标的额不尽一致。这在另一个层面也说明了律师事务所的追偿权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四种: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32]前两种形式具有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的财产和责任相分离。后一种为合伙组织,合伙律师应该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责任的承担顺序上,实践中一般以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各合伙人分担,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不能等同于律师个人的责任。即使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也是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再予追偿。[33]可见,不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如何,按照上述理论,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

第三,从债之发生的视角,与当事人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律师个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律师从事执行活动只不过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履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已。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理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四,律师事务所作为责任主体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收费要通过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公共开支、管理及转移各种税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由此建立了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律师有向律师事务所交纳部分经济收益的义务,同时有获得管理、服务和一定的风险保障的权利;律师事务所有得到部分经济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和部分风险的义务。[34]一旦律师的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损害,律师事务所在管理、训练、指派律师等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五,以律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不仅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一般而言,律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远远高于律师个人,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可以使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赔偿,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也有利于敦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和教育。另一方面,如果规定律师作为责任主体,则容易给律师的执业带来压力,

一则会使其谨小慎微,不敢放手工作,二则一旦引起赔偿的纷争,会分散其精力和时间,也将给工作带来许多不利。

本文所引案例(一)中,涉案律师所代收执行费在性质上仍属其职务行为,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自不待言。

[原载《律师杂志》(台湾)2006年第4期] 本文原系应台湾律师公会之邀而作,学兄王宝莅博士之敦促和指点理当铭记。

注释:

[1]虽然此前《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中已有上位阶的法律规定,但依本文作者所见,在我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恢复律师制度至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颁布之间,尚无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个案报道。

[2]对本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学者间称谓不一,“律师侵权责任”、“律师执业过错责任”、“律师代理赔偿”、“律师民事责任”、“律师职务损害赔偿”、“律师专家责任”,等等均在其列。名称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对律师执行活动中民事责任性质的不同观点。本文对此未作探讨,故采取了一个相对中性的称谓。特此说明。

[3]我国律师法正在修正之中,据悉,本条规定可望得以完善。

[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6]从两个案例的案由来看,案例(一)将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违约责任,案例(二)界定为侵权责任。本文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未作探讨,不过,就本文所侧重的几个问题而言,将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界定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无多大实质影响。

[7]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235页;屈茂辉:“律师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探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138页;唐先锋、赵春兰、王洪宇:《我国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71页。

[8]相关观点请参见屈芥民:《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唐先锋、赵春兰、王洪宇:《我国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存在争议的是,这里的损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不过,本文所引两个案例中均不涉及此问题。本文所述损害均指物质损害。

[10]这一规定受到了广泛的批评,主要集中于期限过短,期限届满后的效力未作明文规定,与诉讼时效期限相矛盾等等,参见常怡、崔捷:“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杨士富、赵立敏:“论执行期限的若干法律问题”,载《辽宁师范大学学院(社科版)》第27卷第3期,等等。

[11]常怡、崔捷:“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2]宋彦禄、葛壮志:“关于执行时效问题的一点看法”,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5期。

[1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1页。但在本处,论者主张:“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是一种诉讼期间,应属于除斥期间,而非时效期间。”

诉讼期间与除斥期间关系若何,论者并未交待。

[14]依《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的规定,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15]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何时申请执行依债权人意思自由确定,但超过执行依据所确认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根据立法对消灭时效完成效力规定的不同,或不予受理,或仅产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执行机关无权迳行拒绝执行。债权人应于执行依据所载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

[16]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复函。

[17]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在理解上可认为是申请执行期限针对的是已决的权利,而一般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未决的权利,因此,申请执行期限较短。

[18]柳经纬主编:《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29 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39 页。

[19]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7-518页。

[20] 详细内容可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3-744页;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度民商法博士论文,第168-170页。

[21]《日本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灭。

[22] 《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

[23] 《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

[24] 也有学者认为本说为诉权消灭主义说的一种。参见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度民商法博士论文,第169页。

[25]目前,学界倾向于采抗辩发生主义。参见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度民商法博士论文,第175-178页。

[26]彭东钫:“论我国律师的赔偿责任”,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27]刘海、廖玉霞、黄明:“对建立我国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理论与改革》2001年第4期。

[28]参见李桂英:“律师执业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严军兴:《律师执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周信庭:“关于律师赔偿的几个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4期,等等。

[29] 章武生、吴泽勇:“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5卷第1期。

[30]青锋:《中国律师制度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页。

[3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8页。

[32]个人律师事务所是自2002年起由北京和上海率先开始试点的。截至目前,个人律师

事务所的设立主要依据地方性规范,尚待律师法修正时予以确认。

[33]参见陈祥龙:“浅析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行赔偿责任”,载《律师世界》2005年第11期。个人律师事务所中执业的律师非独该“个人”,还包括其聘用的其他律师,《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自有适用之必要。

[34]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问题学生个案辅导分析报告

平凉市“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阶段性成果二

问题学生的个案辅导案例分析 庄浪县第二幼儿园董芳芳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不间断变化使青少年 受到影响,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生中的黄金学习阶段,这也造成了青少年受 影响的程度较之成年人而言是广泛的,表现行为上也是复杂的。而这就造成 了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变化,传统教育的模式化已经很难适应现阶段的学生心 理生理变化,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应该在保留传统教育方法的基础上, 融汇学校社会工作这一层面的理解和应用。 学校社会工作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种有利于学习的环境与条件,协助 学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以此获得适当的心智与行为发展,恢复与发展正 常的社会功能,从而适应现在及未来的生活。 一、个案基本资料 1、案主姓名(化名):苏辉性别:男年龄:12 2、家庭背景: 苏辉父亲没有正式工作,偶尔和朋友一起做点小生意,对于孩子的现状 关心程度不够;母亲去内地打工,对孩子的关注过少;父母双方的文化水平 都不是很高,苏辉和爷爷奶奶生活一起,老人对孩子溺爱程度较高 3、案主在校基本情况: (1)生活上,由于高中部学生都是需要住校的,平时与父母、爷爷奶 奶的沟通很少,生活态度懒散,对事易冲动。 (2)学习上,作业不及时上交,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觉得学习无用。但对老师还是有尊重感,不会顶撞老师。 (3)人际交往上,与社会青年来往较为密切,平时在学校里呼朋唤友,遇事习惯用暴力解决。但对于班级集体活动还是热心参与的。

二、问题分析 (一)案主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 1、与家人缺乏沟通。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对于孩子的关注程度不高,不 了解案主的需求,而案主也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感情和需要,加之与社会 青年的交往、父母的反对,使案主对父母有敌对心理。 2、自我形象较低。由于班级上属于后进生,案主惰性比较大,不求改变。被老师和同学定位为“坏学生”,案主习惯这样的形象。所以案主对于 自我形象的定义较低。 (二)对于这两个主要问题的分析可应用社会工作中几个理论来加以分析: 1、从社会化理论上来说 社会化理论强调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家庭是个人社会化最早与最重要的机构,父母亲对子女的影响无疑是最重 要的,父母的管教态度和人格特点都会影响到孩子人格的发展。 苏辉的母亲由于长期在外地,对于孩子的管教鞭长莫及,父亲没有工作,父母的文化程度都不是很高,在教育孩子方面关注程度不是很高,而苏辉在 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受的是父亲的生活习气的影响,造成了苏辉平时在校呼朋 唤友,与社会青年往来密切,加之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对自己的学习也不过 多要求,使之认为学习无用的错误想法,才导致作业的上交和学习上的不积 极的现象。学校环境中,本身属于班级后进生的苏辉,很难引起老师和学校 的重视,这也是造成苏辉自暴自弃的原因之一。 2、从越轨行为理论上来说 越轨行为包括三种,苏辉的现象在我看来更属于社会失范论,简单来说 就是社会文化产生目标,社会结构决定达到这种目标的手段,而取得成就目 标的合法机会并不能同等的分配给每一个人。如果某人接受这种社会目标又

教育研究方法 试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半开卷) 教育研究方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1.下列关于观察法中编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策略编码指对人们完成一定任务所用方法、策略的编码 B.常见的一些编码有:过程编码,活动编码,策略编码和行为编码 C.过程编码指对事物过程的编码,其编码名称是阶段和步骤 D.活动编码指按照一定的种类进行的内容编码 2.对于调查访问,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在访问时,与被访者谈得越投机越好 B.在访问时,调查者用眼睛、神态与被调查者交流是不礼貌的 C.在访问时,座位的安排无关紧要 D.-般情况下,只要受访者允许,访谈者应该尽可能使用录音机 3.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一般情况,研究计划的形式分为七个部分,对于特定的研究项目不可能提出其它一些研究计划的形式 B.研究计划的准备是研究过程的重要一步,许多研究在开始进行之后都要求提交研究计划 C.具体到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尽管存在着性质和层次上的差异,研究工作的程序是一成不变的 D.研究计划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研究目标和理论框架,以往研究的考察,研究的设计与方法 4.关于实验设计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将被试分为两组,一组施以实验处理称作实验组,另一组不给实验处理,然后测定他们对某种刺激的反应。比较两组反应上的差异不能被认为是实验处理的结果 B.组间设计的优点是:可以进行比较;缺点是:两组被试相等的假设难以得到保证,各种无关变量的控制,两组也难以做到完全相等。因此,对实验结果的解释上,可靠性就要降低 C.事前测定和事后测定比较设计是按照测定被试的方式来分类的设计类型 D.事前测定,是指在实验处理实施前对被试时行有关研究内容方面的测定,事后测定是指在实验处理实施后对被试进行有关研究内容方面的测定。前后两次测定的差

孤独症儿童课堂问题行为的个案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c17822843.html, 孤独症儿童课堂问题行为的个案研究 作者:高孟霞 来源:《启迪与智慧·教育版》2018年第03期 【摘要】本研究通过对个案亮亮进行追踪观察,探寻孤独症儿童课堂问题行为产生的原因,提出有效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孤独症儿童;课堂问题行为;个案研究 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学校教育对象的类型也有了极大的扩展,其中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数量在逐年增多。这些儿童身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行为,当这些问题行为发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时,无疑会影响正常教学的开展。因此,对特教学校孤独症儿童问题行为的调查,探究其行为表现背后的动因,可以帮助特教学校教师选择制定恰当的干预策略,进而有效缓解其教学压力。 一、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亮亮,男,9岁,孤独症兼轻度智障,现就读于安徽某特教学校康复班。亮亮生活在一个六口之家,家中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妹妹。亮亮四岁时被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之后进入一家私立康复机构接受教育训练,2015年秋季进入该特教学校就读,平时由爷爷、爸爸轮 流陪读。 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界定:课堂问题行为是指课堂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课堂常规秩序及教学有效性的行为。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教授朴永馨认为问题行为会阻碍儿童的社会适应以及身心的充分发展。国外最早对问题行为进行研究的是威克曼(E.K.Wakeman),他在 1928 年首次提出问题行为这一术语,并指出问题行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指任何一种会引起麻烦的行为(干扰学生和班级集体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可以说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麻烦(表示学生或集体丧失有效的作用)。此后,有更多的学者给予问题行为不同的解释与命名:偏态行为、异常行为、挑战性行为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问题行为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问题行为会阻碍自身的身心发展和社会适应;(2)问题行为会影响自己与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3)问题行为偏离社会常态。 个案主要的问题行为有:发脾气、自我伤害、不参与等行为,其操作性定义如表1。 二、研究结果 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表现:通过对亮亮的课堂行为观察发现,该生坐在椅子上不断前后摇晃自己身体,不参与教学活动的行为出现频率最高,约占50%。其次是双脚同时起落蹦跳、用力拍桌子、推翻课桌等发脾气行为,约占40%。捶打自己下巴的自伤行为发生频率最低,约占10%。

学生教育个案分析

学生个案分析 一、学生基本情况 小逆,男14岁。在老师眼里,他是一个“问题学生”,他不遵守课堂和课余纪律,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时而前后摇摆着座椅,时而扭转头和同学说话,在老师的不断督促下注意力也很难集中,学习习惯不好,学习态度不端正,不肯踏实努力做事,作业常不完成,懒得做一些动脑思考的题目,只愿意完成或完成部分的语文、英语的抄写作业,学习上需要背、默的练习,一律是空白的。他个子高,肢体动作灵活,喜欢体育运动,尤其喜欢打篮球,所以还不时不进课堂,在操场与上体育课的同学打篮球,故成绩平平。而且脾气大,常闹事,不听家长的话,经常与家长反着干,常惹得家长为他担心。 二、家庭情况 造成小逆学习散漫,逆反心里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小逆的家庭情况来分析。小逆生活在一个普通的家庭,父亲寡言少语,平时较少与孩子沟通,母亲在外做生意,由于工作时间关系,很晚回家。基本是由爷爷奶奶带,全家人中,他的父亲是独子,只有就此一个孙子,爷爷奶奶对孙子总是过于宠爱与放任,凡事都依小逆,于是小逆在家一直处于以“我”为中心的氛围中,对他的教育,家长并没有找到存在问题的根源,教育之中总夹杂着溺爱。其家庭教育以母亲管教为主,父亲的教育,孩子心里根本不服气,在家庭里孩子心目中毫无父亲的尊严地位,母亲对他多数是宠爱。随着时间推移,孩子在校的表现越来越不能令老师和家长满意,老师重视他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规范存在的问题,反映后,母亲常常会耐心地教育一番,父亲看不惯,有时就会一顿拳打脚踢、痛骂一顿,但母亲有时也比较护短,为其找理由开脱。尤其是其孩子与别的孩子争吵时,找出不正确的理由庇护。其母亲只重视他的学习成绩,成绩好就一切好,就在母亲这种包庇、从容下他学会说谎,编出一套美丽谎言,掩盖自己,甚至用一番哄话,先夺取母亲的信任,然后编出假话,母亲也真信了他。而有时母亲知道真相后,不是一顿揍,就是说,我也没办法了,打也打了,有时身上打青了都不管用,无药可救了。母亲对他也束手无策。 三、情况分析 根据孩子在学校和家庭方面的表现,我做了以下分析:

《教育研究方法》2017期末试题及答案

《教育研究方法》2017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合计30分) 1.在假设检验过程中允许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又称为事件。 2.外在效度是指实验结果的性,或推论、应用之范围的准确性。 3.结构型问卷又称封闭式问卷,即在研究者事先规定的各种答案中,填答者选择认为符合 当时意见、态度的一个或几个答案。 4.测验的性是关于测验系统化过程好坏程度的指标。包括以下诸方面:测验刺激的客观性、量化的客观性、推论的客观性。 5.取样是选取某一段时间作为观察记录的对象。 6.测验是一种系统化了的程序和一种测量的。 7.文献法的一般过程包括五个基本环节,分别是:提出课题或假设、研究设计、搜集文献、整理文献和进行文献。 8.无结构型问卷的结构较松懈或较少,并非真的完全没有结构,只是不将资料,但必须向有关人士问差不多相同的问题,被访问的人数一般较少,自由回答。 9.成就测验是指经过一定的数量化或测验编制程序化的各类教育测验。 10.用专业语言来说,某一个随机事件在n次实验中出现的情况称为该随机事件的次数,各种随机事件在n次实验中出现的次数分布情况称次数分布。 11.文献法和内容分析法都能用于文献的研究,同属于非接触性方法。内容分析法与文献法相比更侧重于分析。 12.以结构形式为标准,问卷法可划分为型和无结构型两种类型。 13. 变量又称调节变量,是自变量的特殊类型,是研究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关系而选择的次要自变量。 14.结构型访问法、半结构访问法、无结构型访问法又被称作封闭型、半封闭型、型。 15.在实验设计中可以采用两种控制无关变量的方法,他们分别是无关变量的和无关变量保持恒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合计l5分) 1.下列关于观察法中编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策略编码指对人们完成一定任务所用方法、策略的编码 B.常见的一些编码有:过程编码,活动编码,策略编码和行为编码

儿童问题行为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小A是一个10岁男孩,四年级。智力正常。他的不适当行为特别表现为上课随便插嘴,有时站起来离座与人讲话,严重影响课堂正常教学。对小A的这种表现,他的幼儿园老师、小学各任课老师及家长都甚感头疼,曾想过许多办法试图制止,但效果不佳。经××医院诊断,系过分活动症。 根据上述情况,尝试用行为矫正技术对小红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设计一个行为矫正方案。

设计方案: 一、确定目标行为:减少小A上课随意插嘴的次数,不影响课堂正常教学。 二、测定基准线:采用“事件取样”观察法。在上课4 5分钟内记录随意插嘴的次数,为求准确性,选择不同节次的数学、语文课,共观察5天,观察数学平均每节课插嘴4~6次,语文约5次。 三、选择增强物:由家庭访问得知,该生很喜爱看课外书,又与该生交谈,知道他更喜欢班内墙上的红星,因此,约定以红星作为增强物。 四、过程与方法:我事先和小A谈话,帮助他进一步认识上课随便插嘴行为的不良后果,增强他减少这一不良行为的意愿,向他说明协助他改变的办法。取得该生的同意后,订立口头契约。 第一阶段,减少数学课插嘴行为,若做到一节数学课插嘴次数比基准期少1次,可得代券1张;少2次,可得代券2张,以此类推,3张代券可换1颗墙上的红星。若超过基准线平均数1次。则罚代券l张,以此类推。时间两周,效果非常显著:处理期第一周即下降到平均每节课3—5次,第二周2—3次。 第二阶段,数学、语文课上同时控制。数学课要求保持第一阶段的平均3~5次,就可得l张代券;若少1次。可得2张代券;超过4次,罚券l张。语文课也以基准期5次为界,减1次奖1张券。超1次罚1张券。其他以此类推,时间4周。结果表明他能够达到预定要求。第三阶段,数学、语文、外语课同时控制。数学插嘴保持第二阶段的

对一名六年级学困生的个案分析与研究

对一名六年级学困生的个案分析与研究 引 言 学困生的诊断和辅导因见效甚微而使一线教师最为头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因素,学生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差异。有些学生因学习滞后经常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与不尊重,日积月累,甚至连带着出现一些心理问题。然而他们的未来却并不像大家所想象和预言的那样,最明显的例子就如爱因斯坦,像他这样一个少年时代被视为智力迟钝、没有多大希望的“差生”,却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价为“没有谁比爱因斯坦更能代表这个时代”的人物。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即学生确实有智力方面的差异,呈正态分布。但一个学困生的形成不仅仅有智力因素,还有更多非智力方面的因素,作为教师的我们要善于从诸多的因素中找出主要矛盾,不能轻言放弃这些学生。其实很多时候,教育教学中的“差生”属于假性生。按照布卢姆的研究,除少数智力落后的学生外,95%的学生学习差异均在习得性方面,只要改善教学过程,应该有95%的学生成绩是优秀或良好的。因此,作为一线教师应该把目光瞄准在学困生身上,不断诊断、分析、研究辅导直至改变差生的状况。不求他们能像爱因斯坦那样改变历史,只求能改变他们的现状,做一个健全发展的人,同时教师自身在行动研究中也能不断地提高发展。 个案综述 学生小Y 是我在惠民镇大通小学任教时的一位六年级学生,圆圆的脸蛋,很是可爱,说话的语速也比较快,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上去聪明伶俐的小女孩,数学成绩总是上不去,据小Y 自己说,一碰到数学,头脑就发胀,脑子一片空白。 接手这个班后,很自然地与以往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聊起班里的一些情况,老师们谈到的对象中肯定有小Y :“这个小Y ,唉!可惜了……”“这个学生很认真,平时看上去也很伶俐的,但数学学习就是不行,怎么辅导也不行的…….”。摇摇头,教师一脸的无奈和痛苦。我调阅了该生一至五年级的成绩,发现在低年级时她的数学学习成绩还能保持中等,但进入中高年级之后,数学成绩直线下降,多数在四五十分左右,据初步的了解,该生对数字的乘除、加减计算基本掌握,但速度与同龄学生相比较慢,在具体运算数字较大的式题时,更加慢,发生的错误也明显增多,尤其对于口算以及心算的速度则更慢,应用题、图形空间观念的建立以及概念学习是她学习的主要障碍。开学后的百分数单元测试成绩非常不理想,甚至连最基本的比多比少还分不清。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在数学方面天生比较笨,有时自己做对一道题目也往往解释为偶然因素,对数学学习成功的自信心方面明显缺乏。但她的语文学习还是不错,每次成绩总是在80分以上,课外阅读也比较广泛。 诊断分析 从各种途径反映的情况看,小Y 属于那种学科成绩不均衡并在认知结构方面存在缺陷的学生。据笔者的课堂观察、深度访谈以及平时的作业情况看,发现该生学习困难的原因主要有智力和非智力两方面的因素。应用信息加工理论、认知心理学等分析诊断,该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形成了不恰当的数学观念 开学后,笔者抽出时间给小Y 辅导了好几次,开始时她似乎是很畏惧的样子,不过看到笔者无论课内课外总是一副和蔼的、耐心的模样,渐渐地消除了戒心。这不,这道题又发生了错误:1 54×2.5

2010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教育研究方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0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教育研究方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马全力整理的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盗传必究!) 说明:试卷代号:2044; 适用专业及层次:教育管理和小学教育、专科; 资料整理于2020年9月29日。 一、判断题 1.搜集教育科学研究文献的主要渠道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社会、科学、教育事业单位或机构,学术会议和个人资料交流,计算机互联网。 [答案]对 2.编制测验题目是编制测验的中心环节,测验题目是具体体现测验目的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测验好坏的重要方面。 [答案]对 3.研究的效度是指研究在揭示所研究内容的本质或其规律方面的准确、客观、科学程度,或者说研究结果符合客观实际的程度。 [答案]对 4.文献法和内容分析法都能用于文献的研究,同属于非接触性方法。内容分析法与文献法相比更侧重于定量分析。 [答案]对 5.测验(或,测验量表)法是教育与心理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人的个性及其它个别心理差异的定量化研究。 [答案]对 6.在实验设计中可以采用两种控制无关变量的方法,他们分别是无关变量的消除和无关变量保持恒定。[答案]对 7.在假设检验过程中允许犯第二类错误的概率又称为小概率事件。 [答案]错 8.两种变量值变化方向无一定规律,即一种变量值变化时,另一种变量值可能变化也可能不变化,并且不变或变大、变小的情况为随机的,这两种变量之间的关系称为零相关。 [答案]对 9.结构型问卷又称封闭式问卷,即在研究者事先规定的各种答案中,填答者选择认为符合自己当时意见、态度的一个或几个答案。 [答案]对 10.测验法又称测验量表法,主要用于人的个性及其它个别心理差异和人的行为个别差异方面的的定量化研究,具有诊断与预测二种功能。 [答案]无错,但不完备 11.随机取样法在理论上最符合概率论原理。当研究者对所研究总体中各类个体的比例不了解,或总体中的个体之间差异程度较小,或样本数目较大等情况下,它是一种很好的取样方法。但是,它有自己的限制要求和局限性:事先把研究对象编号,比较费时费力;如果总体中的个体分散,抽取到的样本的分布也比较分散,给研究带来困难;当样本容量较小时,可能发生偏差,影响样本的代表性。 [答案]完全正确 12.等距变量有相等单位,能用数量准确说明某一量比另一量大(或小)多少,但无绝对零点,像身高、摄氏温度、体重、百分制计分等都是等距变量的例子。 [答案]部分错误 13.操作定义的作用主要有4条:第一,它有利于提高研究的客观性;第二,它有助于研究假设的检验;第三,它有利于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统一性;第四,它有利于提高研究结果的可比性。 [答案]无错误,但不完备 14.次数分布也称为频数分布,指的是一批数据中各个不同数值所出现的次数情况,或者是指一批数据

关于问题学生的个案研究

关于问题学生的个案研究 前言:每个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一例外地会碰到一些问题学生,如何看待这些学生,采取何种教育方法, 如何帮助问题学生走出当前的困境,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深思的问题,而我们也有责任、有义务帮助问题学生树立自信,认识自身价值,提高学习积极性,健康快乐地成长。下面,我将分析一个问题学生,通过其个人资料背景,在学校的表现,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针对这些症状,依据教育心理学的原理、方法,制定一个符合他本人的合理有效的教育策略。 一、个案描述 小远,独生子,9岁。自出生以来未患过特殊疾病,身体健康。从小由奶奶在成都农村抚养长大,奶奶对他宠爱有加。小时候活泼好动,身上经常有伤。在入学前父亲才将其接到昆明,现在的衣食住行仍由奶奶负责。7岁进入一年级表现未见异常,只是特别调皮、贪玩,但体育成绩较为突出。二年级开始出现异常,在学校经常违反纪律,课堂注意力不集中,作业不写爱拖拉,常常与人打架,喜欢搞恶作剧。 二、主要问题与分析 1、案主在校不良行为的表现: (1)言行散漫,经常说谎,比如作业没写硬说是写好了放在家了,让他中午回家吃饭时带来,到中午时便会说忘记了。当着老师和家长的面他照样可以一副无辜的样子说是的确写好了,只是找不到了。而且,多次出现将其他同学的作业本名字改成自己的,然后交给老师的情况。 (2)好动:课堂上喜欢拿着东西不停玩弄,课间经常跑到操场上玩耍,常常是上课铃响后才满头大汗的跑回教室喊“报告”,问其原因则是“上厕所”。学校组织的室外活动活动时,必须经常把他遍在自己身边一组,否则很容易找不到他的踪影。 (3)过于贪玩,学习惰性太大。作业不写,练习不做,课堂上老师讲过的练习题,他还是懒的动笔!据他奶奶反映,每天回家,如果父亲不在,天不黑是不会回家的。吃完饭后的主要活动是看电视。 (4)争强好胜,与他人相处若有利益冲突时,从不让步,所以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同学打架,如同学不跟他一起玩他便动手打人,而且每次都会让别人负伤,

教育研究方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中小学教育研究的类别 1、以研究目的对教育研究所作的分类: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基础性研究以抽象、一般为特征,目的是揭示、解释、描述某些现象和过程,直接增加知识的价值;应用性研究以具体、特殊为特征,对基础性成果做进一步验证,目的在于解决某些特定的问题或提供直接有用的知识。(如相对论原理为基础性,核能应用研究为应用性。)学校情境中的教育研究大多为应用性。 2、以研究目的对教育研究所作分类: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a、探索性研究。进行新课题,对该课题进行初步了解。缺点是难以提供满意答案;b、描述性研究。对教育中出现的某一情况或事件进行描述,把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形记录下来;c、对教育中某一现象做出解释。 3、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依教育研究性质或手段区分的两种范式:(1)定性研究:主要用文字来描述现象,从人文学科中推演而来,注重的是整体和定性的信息以及说明的方法。定性研究的5个特征:a、把自然情境作为资料的主要来源,其中研究者起关键作用;b、是描述性的(不采用数据形式);c、关心过程而非结果或产品;d、倾向于对资料进行归纳分析(自下而上,即通过资料找问题);e、关心的最基本的事情是人们对事物的理解。(2)定量研究:模仿自然科学,对教育现象进行观察,是经验的、可定量的研究,研究目的在于确定因果关系,并做出解释。优点:a、消除研究过程中主观性和各种偏向偏见,使研究保持客观、精确;b、把教育实践工作者以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加以检验。缺点:a、教育现象具有模糊性;b、不仅受物质条件限制,还受伦理上和社会条件的限制。(3)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关系——定性研究为定量研究提供框架,定量研究为进一步定性研究提供条件。 4、教育研究内容可分为宏观的、中管的、微观的。宏观教育研究主要研究社会现象;中观的对应机构;微观研究重点研究人与人之间。在学校情境中主要研究的是微观的。 5、按研究开展地点和资料收藏方式可分为书斋式研究和现场研究。书斋式以查阅资料为主,而非在实践中。现场研究在实践中进行。 6、研究方向尺度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横向研究-同一时间-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纵向-不同时间-趋势研究、各年龄组特征研究,定组研究。 7、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区别。①资料来源:定性研究来源于自然情境,定量研究来源于经过严密控制的情境;②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定性研究来源于图片文字,定量研究来源于数据;③对研究关注的方面:定性研究重过程,定量研究重结果;④分析资料的方法:定性研究采用归纳分析,定量研究采用演绎分析;⑤关心的基本项:定性研究关心意义和理解,定量研究关注变量与操作;⑥学术属性:定性研究属社会、历史、人类学类,定量研究属于心理、经济、物理范畴;⑦目标:定性研究目标在于描述现实现象提高认识,定量研究目标在校验理论证实事实;⑧设计:定性研究设计灵活、一般、可引申,定量研究设计有结构、预定的、正是具体;⑨技术和方法:定量研究重观察漫谈,定性研究重实验和有组织的交谈; ⑨与被试关系:定性研究者热情接触被试,视为朋友,定量研究与被试疏远;⑩工具或手段:定性研究重录音等,定量研究中项目表问卷占比重大。 8、在学校情境中开展的研究:是应用性、中/微观的、现场式的研究。 二、研究问题选择的三个基本准则:问题必须有价值,有新意,有可行性。主观条件:研究人员自身的素质。客观条件:物质条件。时机条件:理论、工具、技术手段等成熟度。 三、研究变量的类型 1、自变量:又称刺激变量,是引起或产生变化的原因,是研究者操纵的假设的原因变量。 2、因变量:又称反应变量,也称依变量,是受自变量影响的变量,是自变量作用于被试后

学生个案分析

学生个案分析 一、基本情况: 陈申福是我们班的一位学生,他是个很腼腆的小男生,性格内向,平时不愿意跟同学们打交道,也不爱说话。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老师提问时总是低头回答,声音小得几乎像蚊子声。面对激烈的竞争,同学们的嘲笑他觉得自己这儿也不行,那儿也不如别人,缺乏竞争勇气和承受能力,导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里是一个学习困难的学生,一提考试就没精神。如何帮助他增强自信心,走出这个阴影呢, 二、案例分析: 1.个人因素 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他性格内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学习习惯不是很好,上课听讲不太认真,容易走神,老师课后布置的预习和复习工作不能有序进行,课外作业也不能及时、认真地完成。长此以往,学习成绩便越来越不理想,经历的挫折多了,失败也就多了,便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过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能力,一直怀疑自己的优点。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难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陷入失败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严重影响他的身心健康发展。 2.家庭因素 申福的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对他的学习不能有力地指导,孩子过重的压力在未能达到父母期望时,便使孩子形成自卑心理,怀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独、离群等情感障碍也会随之而来。 三、辅导策略: 自信的缺失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都有损害,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学生增强自信,正确地评价自己呢,

1、激励教育,唤起信心。 教育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个学生都是有进步要求的,都希望别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好学生。为了去除申福的畏惧心理,我在课余时间经常有意无意的找他闲谈,让他帮我抱作业本、发作业本,上课时从不 公开点名批评他,发现他有所进步及时表扬,在上课时经常用眼神来鼓励他,还经常对同学说:“看,申福今天坐得真端正,听课非常认真~”“申福同学回答问题声音大了,能让我们听得清楚。” 申福同学……”渐渐的,申福开始喜欢和我接近了。一次,我进行课堂巡视时,他主动冲我笑了一天。 2.家校沟通,促进自信。 申福自信心缺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家庭的教育环境与方式。因此,我经常与家长联系,详细地分析了他在校的表现及其各种原因,共同商量解决孩子不良心理状况的办法,建议家长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要为孩子提供表现自己的机会。让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事,不管干什么,都要从中发现进步的地方,并马上夸奖他的闪光点,把家中得到的夸奖讲给老师和同学,把在学校得到的表扬告诉父母。在评价中,申福从他人的肯定中得到了满足,增强了自信。 四、辅导效果: 通过师生、家长的共同努力,申福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上课能专心听讲,敢于举手发言且声音响亮,下课能主动与同学交往、做游戏,愿意参加各种活动,与班级、同学融为一体。

小学教育 教育研究方法试题 带答案

小学教育-教育研究方法试题(带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合计20分) 1.分层随机取样是指对由性质并非完全相同的部分组成的总体,按照性质不同分层,然后对各层次按比例抽样的方式选择样本。 2.影响研究信度的因素主要有:被试方面的因素、主试方面的因素、研究设计方面的因素和研究实施方面的因素。 3.研究计划一般包括:课题表述,文献查阅,课题意义,定义、限制和界定,文献查阅,假设,方法,时间表等7部分。 4.影响研究信度的因素主要有:被试方面的因素、主试方面的因素、研究设计方面的因素和研究实施方面的因素。 5.加权算术平均数是具有不同比重的数据(或平均数)的算术平均数。 6.观察法具有目的性与计划性、自然性和观察的客观性、观察的直接性等特点。 7.随机化和配对法是将两组被试除自变量外其他条件尽量保持相等。 8.研究日志一般包括备忘录、描述性记录、解释性记录和深度反思四种。 9.内在效度是指实验数据偏离真值的程度或系统误差之大小。 10.半结构型访问法是把有关问题交给访问者,但无一定的问题顺序;这种方法访问时比较方便,被试易于合作。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合计10分) 1.研究变量的四种类型分别是( a )。 A.称名变量、顺序变量、等距变量和等比变量 B.称名变量、顺序变量、等距变量和随机变量 C.离散变量、顺序变量、等距变量和等比变量 D.称名变量、顺序变量、连续变量和等比变量

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 A.分类指标是反映研究变量的性质和类别的指标 B.顺序指标是反映研究变量所具有的不同等级或顺序程度的指标 C.等距指标是反应研究变置在数量上的差别和大小的指标 D.等比指标是反映变量的比例或比率关系的指标 3.下列不属于观察的设计和准备内容的是( d )。 A.问题、目的对象的确定 B.理论准备、内容、项目与表格设计 C.试探性观察与观察取样 D.筹备观察资金 4.“总数为N=500,样本容量是n=50,求出间隔500÷50=10,于是每隔10个抽取一个样本,连续抽样50次。”这是采用( c )。 A.简单随机取样法 B.分层随机取样法 C.等距随机取样法 D.多段随机取样法 5.下列关于区分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A.区分度指标等于o.2时,题目评价为优良 B.难度在o.5时,区分度最大 C.区分度分析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题目内部一致性分析,另一个是内在效度的分析D.一般讲,区分度越接近l时,难度越大。 6.关于实验设计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 事前测定和事后测定比较设计的优点是有了两次测定可以进行比较,缺点是由于先后两次是在不同的时间测定的,因而对于测量工具、评价人员标准及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等引起的变化,难以进行良好的控制,但不会降低结果解释的效度 B.区组设计是将被试按区组分类,使每一区组的被试尽量保持同样数量,然后将区组内被试随机分派到各个实验处理中去 C. 区组设计的一种方式是配对,即根据研究的要求,将影响研究结果的某些因素水平相同的被试配对,得到不同水平的被试对,然后随机让其中的一个,接受实验处理

幼儿行为问题干预的个案研究

幼儿行为问题干预的个案研究 ——不爱说话的孩子 南宁市福利院慈海幼儿园李顺霞 幼儿的行为问题一般是指对身心健康发展有重要障碍的行为和情绪方面的异常表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人类构建知识、发展能力、适应社会、集体生活的重要途径,而本案例中的小七(化名)进入幼儿园7个月,却还存在着不愿意在集体中表达,不愿意跟班级中的小朋友和老师用语言交流的情况。为改善小七这个情况,教师通过观察和分析,针对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方法,同时加强家园沟通,共同帮助小七。 一、基本情况 (一)个体情况 小七,3岁,男孩,是一对异卵双胞胎中的哥哥,来幼儿园已经7个月了。 (二)家庭情况 医生爸爸一人赚钱养家,妈妈是一位全职太太,小七还有一个6岁的哥哥和一个双胞胎弟弟,据了解,哥哥在幼儿园也不喜欢说话,不喜欢跟老师交流,已经大班了,每天跟老师交流最多的就是两句话——“老师早上好!”和“老师再见”。 二、问题概述 小七来幼儿园已经七个月了,但是一直都不太愿意说话,跟班里的两三个小朋友偶尔有打闹、很简单的语言交流,但是与班上老师几乎没有语言交流,也不能回应教师的打招呼、点名、提问等。当小七有小便的要求的时候,就会摸着裤裆,不说话、看着老师,如果老师没有发现他的意图,偶尔有其他小朋友会帮助他们告诉老师。没有小朋友帮助的时候,老师尝试耐心地询问他是不是想上厕所,小七只是一直看着老师,摸着裤子,希望老师明白之后让他去上厕所,不管老师怎么引导,他都不愿意说出来,最后老师没办法,只能带着他去上厕所,而下次,这种情况依旧继续。 三、观察与诊断 (一)教师初步诊断 孩子是不是得了选择性缄默症?“选择性缄默症”是一种精神障碍。是指已经获得了正常的语言功能儿童,因精神刺激的影响而表现在某些社交场合保持沉默不语的现象,其实质是社交功能障碍而非语言障碍。”“行为学家认为,儿童选择性缄默症是他们处理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表现,沉默对孩子来说是一种最有利的自我保护工具,特别是那些还没有学会适应环境变化的孩子,当他认为自己所处的环境会给自己带来紧张感的时候,缄默几乎成为了他们最直接的本能反应。”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老师对小七进行了细致的观察。

学生个案分析

学生个案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0年8月31日我们班接收了一位学生叫刘亮(为保护学生,故采用化名),男, 10 岁。该生家庭经济较差,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平时无暇顾及子女的学习生活,自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在这个孩子身上集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劳动,不爱和同学交流,智力、想象力一般,做事无持续性,自我约束力不强,课下说话比较大胆,课堂上却声音较小,思想经常开小差,基础较差,学习成绩不理想,家长对其学习比较关心。 二、存在问题: 课堂上注意力不够集中,思想常开小差,比较沉闷,课下作业写的字迹潦草,错误较多,不完成作业的现象严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表扬鼓励,奏效的持续性短,学习成绩不理想。孩子在家庭中的依赖心理较重。 三、诊断及措施: (1)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存在一定问题。 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但耐心程度不够,看到孩子作业出错、学习不理想,便经常发火,大声训斥,罚写,加上孩子比较胆小,听到训斥哭,致使孩子丧失了学习兴趣,作业出现了草、糊弄现象。(2)长辈对孙子过于偏袒,放纵。 也许,以前他的爷爷奶奶对他照顾过多,纵容过多,总之,孩子在

老人的教育下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采取的措施: (1)持续、不断地对孩子进行表扬、鼓励,培养他完成作业的自觉性。 (2)与父母联系,交换教育孩子方法,使家长建立教育孩子的正确理念和方法。 五、辅导效果: 经过我与马栋梁家长的密切配合及他本人的努力,一个多月来获得了可喜的成果: 1 、虽然偶尔还是有时在生活上有依赖性,但我知道他一直都是自己在努力去做。 2 、陈都已清楚地认识到按时完成作业是每个小学生必须要做到的。尽管他的作业书写和质量还有待提高,但按量完成作业对他来说就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六、个人体会: 刘亮的转变让我真正感受到,给孩子自信就是给了孩子成功的钥匙。对于陈都的教育没有结束,还有更多的“问题学生”在等待接受教育。“问题学生”的教育问题,需要学校、家守长和社会共同来关注。

学生问题与问题学生个案分析

“学生问题与问题学生”个案分析 导生姓名:陈祥 一、前期综合表现 1、行为表现描述 该生在生活上自由散漫,纪律观念不强;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平时不爱与同学交往,在处理同学关系时过于重感情、讲义气,常常不分是非地感情用事;情感不稳定,变化多端,喜怒无常,存在着反抗和逆反心理。在日常道德行为上言行不能统一,不能处理好青春期生理、心理问题,与同学交谈不健康的话题,看一些不健康的书籍。另外,就餐就寝的自觉性仍不够,说谎话、顶撞长辈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2、学习成绩描述 该生对学习缺乏自信心,自卑感强,成绩不佳,每次考试级段排名在190—200名之间。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自觉、上课不能专心听讲,抄袭作业的现象等。3、非智力表现描述 该生思维较活跃,语言表达能力一般,运动能力较好。对班集体的事情漠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没有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学生问题分析 1、家庭背景 父母经商,家庭条件较好。 2、教育背景 家长忙于经商,工作节奏加快,造成他们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平时对孩子关心管教不够细致,缺少正确细心的引导和良好的表率作用,更缺少沟通和交流;又因为过分溺爱,导致其许多行为习惯不大好。家庭教育也逐渐失去作用。半个月只能回家一次,在校时间过长,血缘亲情得不到及时呵护,这也导致该生有厌校、厌学之感。 3、突发事件的影响 无 4、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分析 问题学生所指的是客观上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学生。至于“问题”,我更愿意把它理解成作为一名学生除学习之外的其他方面。如果说,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把学生都培养成人才,那么这些问题学生的出现在教育范畴内却是摆在我们每个教育者面前的一个严肃而又严峻的话题。我们有一些学生,在他们眼里,学校仅仅是学校,老师也只能是老师,初中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阶段,你们又能把我怎么样?《德育报》上曾有文章曰“老师怕学生”:学生屡教不改,教师甚至连一些严厉的话也不能说,否则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教师将处于一个尴尬而艰难的境地。现实中,某些时候也的确如此。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时显得是如此的困难重重和艰辛,在一次次的收效甚微中茫然、疲于奔命。这样的学生虽然为数不多,但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却是广泛而深远的。

最新-小学生问题行为的案例分析 精品

小学生问题行为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这个孩子名叫马康,是一个调皮但是很聪明的男孩子,今年10岁,读四年级。 二、问题行为概述: 这个孩子在校经常打骂同学,暴躁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严重违反行为规范,他的行为引起了班上同学的极大反感和很多家长的强烈不满。而且学生成绩较差,几乎很少能按时完成作业的。是宁愿做事不愿读书的这种。 三、个案生活背景: 自入学以来,经常无缘无故打同学,揪女同学的辫子,上课影响其他同学,简直是一个“小恶霸”,严重违反了学校行为规范。在家里也很不听父母的话,经常发脾气,动辄摔东西,与父母吵闹。他的爸爸坦然自身修养不高,对孩子的管教较粗暴,一不听话,就打就骂。而且工作比较忙,没时间管教和辅导孩子。而孩子的妈妈却又比较溺爱孩子。我还了解到孩子特别喜欢爱攻击性较强的漫画、电视等,这又为他提供了模仿攻击行为的条件。 四、个案现状分析: 从以上现象表明,马康的行为是一种攻击性行为。儿童具有任何一种不良行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起因,要帮助他们改正这些不良行为,首先应找到引起这一行为的原因。 五、辅导策略及过程: (一)父母的配合 人们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经过和马康父母长时间的沟通,在如何教育马康的问题上,我们逐步达成了一致意见。我劝导马康的爸爸不可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孩子,要多和儿子相处、交谈,用温情和儿子沟通。从那以后,我就很少听到马康爸爸打儿子的事了。马康特别爱看打斗火暴的场面,还时不时地拳打脚踢进行模仿。对此,我与他父母交换意见后,在家长的引导下,改看一些既有教育意义,孩子又喜欢爱的书报、片子。当孩子的坏习惯逐渐改变时,我又要求他的家长即时给予表扬。激励,并用奖励的方法给孩子买些学习用具、玩具等,从正面对孩子的行为予以肯定。多抽出时间来陪伴孩子,并做到每天都辅导孩子的学习。

学生的个案分析与研究

学生的个案分析与研究(表三十) 学生姓名颜朱欣年龄7岁性别女年级 班级 一(2)担任工作兴趣爱好 学生基本情况 颜朱欣小朋友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排队做操都非常多动,往往一节课要提醒她好几次,上课一刻不停地擦橡皮、翻书、玩铅笔,能动的东西她都会去动。下课会去草地上玩,挖泥土,摘树叶,把树叶带进教室又撕开来。和老师交流的时候很少说话,不愿意沟通。 个案 分析 主题 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个案分析降低要求根据颜朱欣特点,降低对他的要求,一开始只要求他们的行为能控制在一个不太过分的 范围内,并能够保护自己安全,做到不伤害其他同学。 集中注意当颜朱欣积极举手发言,认真思考,安静地看书等时,辅导老师表扬、鼓励,并给 予普通同学双倍的代币,以逐渐延长其集中注意力的时间。 培养习惯将学校的作息时间告诉颜朱欣,督促其自我管理,培养其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同时 在家中也要按时饮食起居,有充足的睡眠时间。 安排岗位,转变形象对于这类活动过多的儿童要进行正面的引导,使他们的过多的精力能发 挥出来。比如,课间活动过度的学生,可安排他们担任“行为规范督察员”,让多余的精力用在指导他人规范行为上,从而有意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能转变自己的形象。另外,组织他们多参 加多种体育比赛,如跑步、打球、爬山、跳远等,发挥他们的长处,增强自信心。 维护自尊,培养自信要有正确的态度关心爱护他们,只要有轻微的进步,都要给予表扬与鼓 励,进行阳性强化,在班中维护他们应有的自尊。对于他们不正当的行为,予以理解,消除他们所 存在的紧张心理,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提高自控能力,树立转变自身行为的自信。 允许反复,鼓励成功颜朱欣的某些行为并不是其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学生的自控能力差造成 的,老师家长要能理解体会,允许他们有反复,对正向行为予以及时的强化,鼓励他们体验成功。 树立榜样,减少干扰颜朱欣对外界的环境非常敏感,极易分散他的注意力,因此有必要安排 比较安静的座位,周围的环境布置干净整洁,鼓励他们与行为规范的学生成为伙伴,成为好朋友, 在游戏活动中学习他人的好行为。 循序渐进,规律生活合理安排每一天的学习,生活作息,培养其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对于他

问题学生案例分析

问题学生案例分析 任何班级中都有问题学生,而问题学生的存在又具有必然性和客观性。积极面对,分析研究问题学生的成因、心理特征和教育策略,促使他们正确认识自我,克服自卑心理和消极情绪,激发潜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一、个案的主要问题: 李乐男 20岁 主要表现为: 1(纪律方面:自由散漫,日常行为习惯欠佳。 2(学习方面:聪明、机灵,但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兴趣和求知欲,经常听课精力不集中和逃课,作业不能认真完成,学习成绩低下。 3(思想方面:缺乏进取心,放任自流,贪玩。 二、问题的成因分析 1(自身内在的因素:他思维灵活,虽然接受教学的能力并不弱,但学习态度不端正,对学习不感兴趣,基础较差,怕苦畏难,缺乏进取心,贪玩难以自控,形成了学习低下,行为习惯落后。 2(外部环境的因素:由于父母在外工作和生活上无人约束,使他十分散漫、消极,形成了不健康的心理。 3(心理因素:由于过去“懒、闷、经常旷课”,一直受到老师的批评、同学的抱怨,经常处在"四面楚歌"的环境和氛围之中,自己的行为、学习成绩得不到提高,久而久之产生了无所谓的心理。同时,使他对同学产生了排斥心理,对老师的正确管教产生抵触情绪。 三、赏识教育策略 1(尊重人格,保护自尊心

保护自尊心,是信任与赏识教育问题学生的重要前提。在教育的过程中,应坚信“人是可以改变的”。对此我满怀期待,倾注耐心,尊重他的人格,用平等关心的方式态度对待他,用人格的力量去启迪他的心灵,用爱心去融化他的“心理防线”,在师生间架起一道情感交流的桥梁。经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势利导,使他感受到老师的信任、关爱、尊重和期待,从而渐渐恢复了自信,消除了抵触情绪,愿意接受教育。进而引导他对自我价值的分析,建议改进方法,让他自己去尝试和感受进步带来的成就感,变消极状态为主动状态。 2(创造契机,树立自信心 树立自信心,是信任和赏识教育问题学生的关键。为了及时了解、掌握他的内心世界和行为表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我通过个别谈话、沟通家长、表扬鼓励、正面疏导、指明方向,发现他的闪光点。在他通过努力取得成绩时,一方面及时肯定,一方面又提出新的目标,循序渐进。由此他看到了希望,激发了进步的内在潜力,确立起了不断进步的信心。 3(多方协调,讲究系统性 讲究系统性,是信任与赏识教育问题学生的重要方面。根据他的问题成因分析,实现转化显然不是一朝一夕的,要认清转化过程中的反复点,正确对待、耐心等待,要有长期的、系统的计划和打算,不断地调整方法进行教育,与家长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地对他进行思想教育;追踪考查,反复抓,抓反复;加强日常生活、学习的监督,促使他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 四、教育效果 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具体工作,该生逐渐端正了态度,各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转变。日常行为表现好转,与同学相处较融洽,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努力,成绩显著提高;学习和生活的心理状态良好,信心增强,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得非常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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