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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网上赞赏《西窗法雨》为能提高思想深度的佳作,我个人十分赞同,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读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前段时间刚讨论完的《安提戈涅》,《西窗法雨》中亦有提及,题目为法上“法”。第一个法指的是世俗法律,第二个“法”在《安提格涅》中指的是宗教法律。当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发生冲突时,安提戈涅说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回到《西窗法雨》,在法上“法”的后一篇,便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样的安排,在情理中,也符合人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之所以选择服从后一个“法”,是因为世俗的法律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法律的缺陷还在于,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随机调整,灵活处置。而作为法上“法”的更高法则,指得就是宗教法律吗?我看不然。事实上,它和世俗法律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那法上法会是人的智慧吗?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我觉得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不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吗?就像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及潘军的《死刑报告》后,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他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严格意义来讲,他们也是杀人犯,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被杀掉呢?如此说来,何时才是结束的时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

如果说伤害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那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剥夺人命便是合法的吗?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导读: 西窗法雨读后感(一)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西窗法雨读后感(二)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着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事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吧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时常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人无法摆脱时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有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正式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式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认知不如法治吗?) 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洋人以为人性恶,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圣经影响)。 西方人班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为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与此同时,东方政府的“回答”市场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是“赐予”。 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一、全书简介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进行点拨评说,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二、摘录&感想 读完《西窗法雨》,我认为这本书着重于引发读者在两个问题上的思考——法律在实施的时候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法律是有缺陷的,我们 应该如何对待有缺陷的法律?因此,我想从以上两个角度来谈一谈我的 感想。 1.看来,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法治”的精义。应该认为,其精义不在于 “凡事必讼”,而在于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官司的成本计算》 2.所以,要谈论“法治的国家”,首先就要谈论国家行为的规则约束,而要 谈论国家的规则约束,似乎就要说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 —《法律的最终效力》 3.不仅存在形式正义的问题,而且它是法律最基本的问题。——《法律形 式上的正义》 4.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 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 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 了。——《政府旁边的法院》 5.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法 律与公正》 6.但是,西方人还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 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他们相信,少数人的权利同样 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少数人的权利》 首先,广义上而言,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狭义上而言,法律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在实施的时候应该时时围绕它的目的。 法律在实施的时候最容易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是否公正。有关这一点,我摘抄了4、5两段话。我认为,它们是解决不公正问题的两个 有效手段。如果是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从而妨碍了法律实施 的公正,那么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有效的监管。西方人所提出的“政 府旁边的法院”就是行政和监督的分离。虽然这种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 中国的国情,但是,这种思想却是完全值得借鉴的。如果法律在实施的

法语读书笔记

法政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西窗法语》读书笔记 班级: 2012级法学汉班 学号: 20121105513 姓名西镇 指导教师:李春晖 2013年7月 《西窗法语》读书笔记 法政学院 2012级法学汉班西镇 指导教师李春晖 一、作者简介 二、内容概要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 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西窗法雨》文章短小、精彩, 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 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作为法学启蒙读物,十分适合法律初学者 翻阅,比如像我这样接触法学刚一年的大学生。该书于17年前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 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并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8年再版,共三个版本。我所 读的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对比前两版,该版增加了插图,作者是希望通过图文并茂进一 步打开正文思考的想象空间。 三、读书印象 一、《苏格拉底的慎重》讲述了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面对雅典不公平的法律放弃越狱而选 择饮毒自尽的故事。面对良法与恶法的态度,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说,恶法也是 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 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恶法的专制。而在《善 良违法》一文中讲述了1970年母语为威尔士语的英国威尔士地区的居民因为电视台大量播放 英语节目拒交电视接收费,法院依政府规定判决居民补交电视接收费的事情。威尔士人选择 不遵守,虽然会破坏司法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破坏社会秩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公正合理。 二、《“全法治”与“半法治”》中讲到的特工泄密案表明“全法治”便是西方国家的政府 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在政府之上。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的国家,现在在朝着 “全法治”的目标努力。我觉得,一国法治与否,就看政府是否受法律约束。政府也会犯错, 中国人让政府自我教育,而西方国家则让法院纠正。于是产生了我国与西方的政府与法院关 系的不同,中国是政府的法院,西方是政府边上的法院。“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 府犯错误的最好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 于政府的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 了”,这就是“全法治”与“半法治”。 三、《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告诉我,自然权利是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 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本身也是自然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 有的自然权力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自然权利不是国家和法律赐予的,而是人们与生俱 来的权利,是无法剥夺的。 四、随着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废除死刑,在今天的中国也开始讨论起是否要废除死刑这个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不知道作者是否是临窗听雨思法看世界之意? 简单的语言,却在解决人们历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他以独特的视角与平易却犀利的语言,以故事的形式向我们讲诉他的法律观。但他却又不是直接讲诉,而是层层剖析。不是直接陈述他的观点,而是将许多理由一并放出来,用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播评说,不着痕迹的调动我们的思维,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正如序中所讲,作者不仅讨论其‘然’,更讨论其‘‘所以然’’,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更讨论为什么制定。他有开阔的视野和深厚的功底,不仅对西方传统法律了如指掌,更有更深层次的思考。 读了这本书,我把它大致分为:法的遵守与违背、权力问题、法律的制裁三部分。 首先法律的遵守与违背。 在本书中‘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尽管他是充分聪明智慧的看出了法律对于他的不公正。于是,作者提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诚如,所谓智者见智,人仁者见仁,对价值判断也总是见仁见智。如果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暴力会取代理性与秩序,因为这里的一部分人认为的公正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却是不公正,便难以有裁判公正的尺度。同样对于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中国人对于苏格拉底的做法是不理解的,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多的是应该看到法律的作用,规范社会秩序,是不容被破坏的。如果以苏格拉底的价值观而否定了法律,那么整个社会规则也会随之逐渐被否定,那么法律法规便失去了它建立的意义。 同样宗教义务与世俗法律义务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而引发的对法律的遵守与否的问题。在作者所讲的故事中,依据宗教法律义务安提戈涅要为她的兄弟举行葬礼,但依据法律她的这一权利又是被禁止的。安提戈涅称这是她良心上的要求,是道德要准则和宗教要求。西方人认为此岸世界是没有彼岸世界那么完美的。在彼岸世界中,神或上帝是无所不能的。相对的在此岸世界中,由于人性中的种种天生自然缺陷,世间总有许多这样又或是那样的不完美,因而人们要进行自我完善,进而以彼岸世界的法则作为最终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同理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规则家族法规也是如此,它是人们对道德和彼岸世界的追求,也是一种人性底线。应该被法律所承认和尊重。但是,所有的宗教义务社会规则我们都应该遵守吗?哲学上所讲,世界上绝对错误的就是绝对本身。由此,一些泯灭人性和不符合人的道德追求的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我们都也要遵守吗?法律应该退居它之外吗?显然是不对的,这种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是没有资本去超越法律的高度的。从而,我很赞同作者在此书中所提出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但从而又因此而引发更好的法律秩序标准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多的是应对法律慎重,以人性标准和道德为最高准则。 权利问题。 权利向来被众多人关注与争议的问题,其涉及面广到每个人每个物。先看作者讲到的同性恋权利得到保护的问题。他提到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利,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同性恋的权利被剥夺其多半原因是她们的人数占少数,甚至可以理解为这是多数人的暴政的结果。但是,如果有一天同性恋的人数占了人类的多数,那么人们还会觉得同性恋

《西窗法语》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在看这本书之前,先是被书题所吸引,乍一眼看上去,以为这是一本文学散文集。但是一看目录,全是讲述法律的一些文章,便有些兴味索然,以为内容会尤为艰涩难懂。待看完第一篇《苏格拉底的“慎重”》后,我的兴趣再一次被提了起来,直到看完全书。 不得不承认,这是一本讲述法理的非常“好看”的书,将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文学相结合,应该算是其吸引读者目光的关键点了。每一篇文章都引用了一则西方经典的小故事来引出作者想要表达的观点或是想要读者去思考的问题——如,苏格拉底选择尊重他并不认同的法律、亚当和夏娃偷尝禁果的神话、安提戈涅挑战国王法令、辛普森的最终命运等等。一个个妙趣横生的故事,被作者用短小精悍的篇幅容纳下来,一个个来自西方的古今经典案件,成为思考中国法制问题的“玉引”。这或许正是作者思维的独到之处,“声东击西”,说别人家的故事,思考自己家的法律。 程文超先生在序言中写到:“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开办者大约有使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这句评价真是半点错也没有的。即便是我这个从未研读过法理的学子,读完后便也会在心中有一点波澜,有一些思绪。 有几处是我印象极深的,便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苏格拉底面对遵守法律和越狱,犹豫了,但最终选择遵守;换做是中国人,大多数应该真的会如书中说的“坚决”二字那样,毫不犹豫地越狱而去吧。其实中国有句古话,“没规矩不成方圆”,算的是耳熟能详了。“规矩”是为人定的,“法律”则是人为社会而定的,就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定,所以,如果我们不去“守法”,法律变成了一具空壳,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觉得法律有些地方不公正,我们可以试着去反映,试图让法律更加完善,但是决不能因为“我们的认为”而不遵守它。只有我们去慎重对待那些我们认为“不公”的法律,“规矩”才能发挥它的约束作用,社会有了“方圆”才能更加安定和谐。由此,我由衷地敬佩苏格拉底这位“叛逆”的哲学先行者。 “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的稳定性和明确性……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断。”法律的稳定和明确,使得法官在判断案件时可以有确切的明文依据,但是,与此同时,也给了“人的智慧”以可钻的空子。就像书里解释的,法律因此而不能随时更改,这就让优点在

西窗法雨读后感

在法雨滋润下成长 --理科生读西窗法雨的入门升华在入学之时,我只是个法学小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只立足于一个普通公民 所该做并且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上,对于法律的意义与概念是一无所知,在老师的推荐下我结识了这位好友----《西窗法雨》,这几天我沉醉于她,迷恋于她,我是个干涩的理科男,但在这本书里,我滋润,我就像一个干瘪的海绵,正飞速饥渴的吸食这法律的美好与神秘,正如程文超所说,这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此等好文章”汇成了书,“雨”便成了湖。 从一个个短小精炼的小文章里,刘星老师用简明精悍的语言,向我们读者耐心仔细的讲解着法律的精髓与中西法律的对比。 我们会常常在这本书里看到鲜明的中西法律的对比,从西方法律入手,开始渐渐引出中国法律,从第一文《苏格拉德的慎重》中我就颇受启发,苏格拉底即便受到了不公的法律制裁被判饮毒而死,也没有选择越狱逃离,依旧遵守法律,依法服刑。为后人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既然有些法律不公正就可以去不遵从么?在我看来,在研究法律的合理性要用到理论法学去研究甚至用到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方法去研究。在如今已经被制定当然有它的合理性、公平性与实用性,所以为了创建一个方圆有秩序的社会,遵守法律的规定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在西方旧时,一些人们将法律更上层的宗教法(更高法)看的更重,但也有部分人认为遵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更具有实效性,国家制定的法律,比较好把握,而那些更高法则之类的东西时长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读罢《公法与私法》一文后,我受益匪浅。 文章两则分别关于公法与私法的两个有关案例引出公私法,再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话:宪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

西窗法语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刚开始接触法学书籍,难免觉得深奥且枯燥无味,坚持不下去。经过老师的推荐,我选择了《西窗法雨》作为我法学知识的敲门砖。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该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文章短小、精彩,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读了这本书后,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这里面主要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他很喜欢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博得哑口无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一般中国人的思想是,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不像中国人那么“开窍”。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他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即使知道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也必须要去遵守,因为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由来已久,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任何人都不会随便破坏法律的尊严,即使他们知道有时法律是不公正的。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

西窗法雨读后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

西窗法雨读后感五篇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_西窗法雨读后感五篇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 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 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读《西窗法雨》有感。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 趣事。在小幽默之中溶进了大智慧,在小事情之中融入了大法理。 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 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 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 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政府旁边的法院"、讲"政府的 承诺"、讲"道德的法律强制"、讲"隐含的法律规则"、讲"正义的自 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引导我 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 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 个起码的认识,"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读后感《读《西窗法雨》有感》。旁征博引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嬉笑怒骂,而是为了古为今用;妙笔生花的初 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 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 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在作者刻意为我们

个人读西窗法雨有感

科目:法学基础 题目:读《西窗法雨》有感 姓名:陈华康 学号:3110102242 专业:社科

读《西窗法雨》有感 陈华康 刘星老师一向来都是我比较喜欢的法律方面的作者。他在《南方周末》所开辟的法学随笔专栏,我有空的时候也喜欢去关注一下。在我看来,他的风格属于比较平和的,不是那种很严肃的,一天到晚讲专业术语的枯燥的老学究。《西窗法雨》很好的继承了他的法学专栏里的那种风格,轻松愉快,却丝丝入扣,严谨简洁,细致深入。一反法律枯燥的印象,极其适合非专业人士的法律普及。或许刘星老师的本意也在于推广法律意识,而不是为那些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上专业课。就如所取的书名——西窗法雨,读这本书果真有着坐在窗边,听淅淅沥沥的雨声的意境,各种各样的法学哲理便如润物无声的细雨般在我们享受之时就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播下了法学的种子。 我多年的语文学习经历告诉我要想真正的读懂一本书仅仅了解书的本身是不够。作者的人生历程会在他的作品里留下足够多的印记。只有真正的了解作者才能真正的看到作者隐藏在文字下面的深沉思想。刘星老师虽然是一个正统的科班出身,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但他后来的发展历程完全是“不务正业”。先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绘员,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和法律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直到后来,刘老师才回归正统,回到了政法大学当上了博士生导师。从他的工作经历就可以看出,刘老师就不是一个拘泥于正统的人。他本身的性格中就存在着创新和叛逆精神,不是那种一板一眼的人。性格也就决定了他的写作风格。丰富的从业经历,给了他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更加透彻的看待问题,这就和那些传统的法学教授有了本质的区别。学校和社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而法律注重的是实践,理论永远是理论。刘老师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所以他的书字里行间就透出了一种对社会的思考和对世事的豁达。刘老师对西方的法理学很关注,他的很多观点都是属于西方的。从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刘老师对西方法律的推崇,同时也可以品味到刘老师对我国法律的期待。这也许和刘老师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访美学者有关,西方法律对他影响颇深。 《西窗法雨》与刘老师的另一本法律著作《法律是什么》都是涉及西方法律的,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法律是什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刘老师从一般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深入解读,例证简洁,对科班出身的有着

读《西窗法雨》有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可谓深入浅出。下面是我对这本书的几点体会。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书中谈了苏格拉底没有逃狱的故事,我们一般人肯定认为他太迂腐了,不知变通。但作者由此深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威严。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最终的判决是依法合法的,哪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缺陷。 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对比中西方治理社会方法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归咎于对于人性善恶理解的不同。西方社会认为人性本恶,所以他们推崇法治。从《圣经》中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可以看出西方人认为人一出生就存在各种恶念、欲望。我不认为人没了欲

求是好事,但这一切必须有个界限。那么谁来限定这个界限呢?很明显,西方认为是法律。至于东方,人性本善的观点大行于道。《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过度推崇了教化的力量,淡化了法律的作用。所以中国的法治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挥之不去。 从近代以来,西方就已经成为一个“全法治”的社会,从原书中赖特出版回忆录事件可以看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样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得享有特权。但这对于中国来说,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历史上的中国就是个“半法治”的社会,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人治高于法治。中国古代的平民为什么那么渴盼所属的统治者是个“青天大老爷”?因为比起法律的权威,他们更相信统治者的权威。官员正,则法律正。官员恶,那么法律也就成了统治者为恶的帮凶。但中国的历史上,青天大老爷又能有多少呢?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那么到了现代,中国就是个“全法治”的社会了么?显然不是。君不见民怨哀声一片片,官员吃喝卡拿带。君不见落网尽是小老鼠,老虎稳坐钓鱼台。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以此说来,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比如书中的虐待少年案件,明明已有多项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当庭审判时依然宣布: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在中国,这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东窗之上(《西窗法雨》读后感)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东窗之上 一本《西窗法雨》,字并不多,书不算厚,内容不难懂,作为一部法学的入门书它是不错的,因为它是中国人用中文写的!这不是一句废话,因为当你看那些外国人写的理论书,特别是欧洲,美国,俄国等语系不同于我国的国家,翻译的水平不论多高,还是有地方很难搞懂,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句子有些很难搞懂,并且太长了;又或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里面,黄风先生的翻译是不错,但还是有一些地方令人琢磨不透。但《西窗法雨》则不同,它从内容上看只是一本法学入门书,面向的是初学者,自然而然从内容上就简化不少,让人一看就懂,又发人深思,更主要的是,每一篇里头都有一个故事,想说服或感染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例说理,就是这样,《西窗法雨》里的很多方面我都有感触,既有赞同,又有反对;从写法上看,它里面是一篇文章一件事,不需要人一次看完全书,这样给予了读者自由度,并且能让读者感到作者的体贴。 万物本无完美,世界只有追求完美万物的人和并不完美的万物。《西窗法雨》也不例外。 正如那个星期五,读书小组那位不说名字的同学所言,在《西窗法雨》里,看到的是矛盾!“苏格拉底的慎重”与后面的“恶法非法”有矛盾,有人会说没有矛盾,因为前面说的是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要慎重,而后面的是纳粹德国的法律,是不正义的,不公正并不等同于不正义,并且前者是要慎重,而不是要绝对服从。但我想说得是,正义是什么标准?人总是在侵占他人利益来扩大自身利益,而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这基础上才去侵占他人利益。那么对于不正义之法,人该如何是好了呢?又会有人说:“苏格拉底是被自己赞同的程序判处死刑的,而“恶法非法”里的受害者与其妻子是反对纳粹的法律的。《社会契约论》里讲过,在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立后,必须要有一个全民同意的议案,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没有它的存在,政治共同体的效率就极为低下。而受害人处于当时的德国,不能阻止希特勒上台,这就表明多数人是希望他上台的,我们一直说德国人民在二战时的生活多么悲惨,却忘了这样的生活是因为他们之中大多数的决定所决定。受害人间接得赞同了该法的通过,那么他就应该遵守,否则,就应该脱离这一政治体。法律不因一人而改! 矛盾存在着,但这不一定是刘星老师的矛盾,《西窗法雨》所写得是刘星老师所看见得“西窗”对于“法雨”的看法,人本来就有矛盾存在,对待法律,也是如此;对待《西窗法雨》这本书,我也是如此。 对于《西窗法雨》中某些说法我自己是持反对态度的。如“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那一篇,西方人认为自己和政府是契约关系,听到这里,很多人会想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且认为这书绝对肯定了这一关系。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但我看了《社会契约论》后,我明白了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卢梭不仅没有说人民与政府是契约关系,还告诉读者他是反对这一结论的。《社会契约论》是这样写的:“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拥有立法权的人民赋予政府管理他们的权力,那么政府的权力不就比立法权还大?又会有人说,不,契约中规定政府只能管理人民,而不能统治人民。但政府能管理人民,不就可以凭此来,慢慢地变成统治人民了吗?就像管家与主人一样,如果是契约关系,管家因为贪婪,慢慢开始侵吞主人的“财产”,最终就像国际象棋的特别招数的名字:“王车易位”,不过后者是舍身救主,前者是弑主夺位罢了。那么是法律关系的话呢?管家一辈子都只能是管家,主人永远都是主人,法律是由主人所控制,由此,管家无法合法侵吞主人“财产”无论用任何方法。 有弹就必有赞,对于《西窗法雨》里很多说法我个人都十分赞同,但我觉得献丑就不如藏拙,我无锦上添花之能,就不能在刘星老师的说法上做画蛇添足之事,不然就像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折中判断方法那样,一个犯人可以是两种类型的犯,好像判断人的种类,分为男人,女人,成年,未成年一样别扭。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别扭,我不想学。 在《西窗法雨》全书里,不时会出现中国人的习惯做法,而刘星老师就是以中国人的做法与外国人的做法作比较,由此突出外国做法的合理性。这好像有点崇洋媚外,但我却认为这才是爱之切的表现!卢梭在《忏悔录》里讲到:想写一些有益于祖国的书,必须要在祖国外写。为什么,看一下卢梭的一生就知道,有益于瑞士的《社会契约论》被禁,卢梭的荣誉公民称号被废,有益于世界教育的《爱弥儿》,令卢梭晚年生活惨不忍睹。有益于祖国的,一定遭受顽固势力的攻击,因为有益于祖国的,是猛药,俗话说得好“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国家最受不了猛药,对于出这药方的医生,必定赶走!但肯出这猛药的医生,并定是最爱这生病的国家! 猛药,《西窗法雨》还不算是,它仅算是温和的药,目的不在于治标又治本,仅在于慢慢治根。就像《西窗法雨》里“地理环境中的法律”那张所说,地理环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不同的影响。对于法律也是一样,在中国这一大国,各地风俗不同,甚至相反。并且在这文明古国,这没被中断历史的文明古国中,人的根性已经千百年长存,扎根太深了。西方法律终究是西方的,西方法律习惯也只是西方的,在这相隔千里的东方大国,能行吗?个人希望可以,但心中的中国人却告诉我:“想一下你自己可以吗,中国人.”

书评西窗法雨

夜赏《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在春意阑珊的夜里,台灯下,独坐,沏一杯香茶,室友熟睡的鼾声和帘外偶尔刮过的风声,倒也显得十分悦耳。蝉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突然有种陶醉于诗境的感觉,而随风潜入夜,最令人赏心悦目的,却是那近手边的西窗法雨了。 书的作者刘星先生是一位博学的法学教授,自书名就可见一斑。西窗法雨,单是推敲这几个字,便油然而生诗意。有人说,枯燥的法律和柔美的文学是很难联姻的。而刘星先生却如小说家般在《南方周末》开始了连载,一字一笔沁人心脾,真的让法学化作文学的云彩下了一场雨,不紧不慢,恰到好处。 这本书既是学术随笔,内容自然也不会如专业书一般庞杂。正如散文一样,全书亲切平和,对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点拨评说,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却如同读者聊家常般,不经意间启蒙着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引人深思。 翻阅章页,首先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先知的故事。苏格拉底,我们都熟悉,他的死刑是不公正的,于今人看来,于其弟子看来。越狱,或饮毒?他选择了后者,我们在慨叹其固执之时,却不得不对这位先哲肃然起敬。正如伏尔泰曾言,“也许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而苏格拉底也正是用生命在捍卫法治的尊严,在告诫世人有些东西比生命更为重要,像理性,像秩序。 同样慎重,戏剧中的安提戈涅选择了遵从自我内心的要求,这于西方人看来,并非挑战秩序,而是选择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法则的观念长期盛行,而大多数时候都表现为正义与公正。而体现正义之时,往往是法律有所矛盾,即缺陷在现实中被检验出时。如女工诉老板穆勒案,女工认为劳动福利法规定了最高劳动时间,而穆勒认为加班是签订了契约的,契约绝对自由。就在法官难以决断时,一位大律师从法律的本质出发慷慨陈词,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彰显不可替代,最终女工胜诉。类似的在一起汽车合同纠纷案里,受伤的夫妇本无具体法条可依是不可能胜诉的,但法官却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之时,公正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规定一切,对此,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惊叹于律师的智慧,条条在理,无可辩驳。因为法治的理性并非唯明文是举,更多的规则隐藏在明文背后。立法的初衷是凸现正义与理性,尊重的是大众准则,遵循的是人民的价值判断,这也能解释为何恶法非法了。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今日说法》上曾看到的一起案例,嫌疑人落网时已超过法定20年追诉期,难道就此让其逍遥法外吗?最高检最终的批示是提起公诉,原因不必多说,因为只有如此,你,我,绝大数国人才觉得大快人心,才觉得这才叫公正法治。 显然,法律虽呈现为自上而下,但作为社会秩序却是自下而上。法律的根基是民主运作,当有人善良违法时,就该考虑法律是不是已不能再代表人民意志了,是不是该改革了?这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根源罢,只可悲了苏格拉底,他是超越时代的先哲,他的思想还不能为当时的民主所采纳,留给今人的只能是敬仰与沉思。 开西窗,下法雨,潜入夜,深入心。书卷里的沐浴已然欢愉,想来是该乘醉之时入梦寻周公了。 ——法学1401班王朝阳

《西窗法雨》有感

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西窗法雨读后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想起大一进校学习法理学课程是时,老师就推荐过这本书,两年后重读一番,有的不仅仅是对有趣故事的回味,更多的是对法律的重新认识。 一、法律本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事实上,其中所指的平等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却忽视了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涉及的便是立法上的平等。从刘星老师的理论中,我深知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对法律适用平等的极大促进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产物。主体上的特殊性决定着我国立法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或许只能成为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学习法律的我们仍要把这个作为我们的终极目标,因为毕竟那是真正的法律所应具备的特质。 二、法律适用 虽然目前无法实现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但我们可以使法律在适用上尽显公平来弥补。书中如此阐述: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这便是西方国家的司法观念。作者在书中通过列举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或普通的案例,引出了西方国家适用法律时“适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事情的自然发生为依据”、“发掘隐含的法律规则”等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很明显与之相背离。作者通过阐述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认可同性恋这一案例,传达了西方人的一个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这个观念是我们需要学习和实践的。我们应该反思,我们总是拿着权力的指挥棒喊着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什么总是有人连最低的利益保障都没有呢? 生活中有些道理用法律是解释不清楚的,当这些事情要到法庭上做个了断,那法官免不了要头疼了。西方文化中的“法律应当尊重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事情”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有效运用。法律能灵活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法律。 至于“发掘法律中的隐含规则”我则认为有待商量。倘若我没有记错的话,我国法学理论应该是不认同推定理论的。依据法律而推定出隐含的规则是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但是从狭隘的角度来讲,可认为是对法言法语的细抠,不能为人所信服。我们又应当以何种标准来衡量那些推定出来的规则的适用性呢,谁又有权力呢?似乎没有答案。 我国的法律体系仍在完善,可分为立法体制、执法体制、监督体制三个方面。我认为,立法再好,适用法律不当,执法不严,整个体制就毫无价值。我们应该让三个方面的体制都逐渐完善,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才能构建一个好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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