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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目录

1、

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2)

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8)

附录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9)

附录4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7)

附录5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30)

附录6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32)

附录7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38)

附录8特种设备目录 (46)

附录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60)

附录10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66)

附件1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74)

附录12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79)

附录13高毒物品目录 (86)

附录14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93)

附录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98)

附录16安全法规、标准 (117)

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

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

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

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

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

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

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

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

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

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

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

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

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8

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9

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10

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11

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

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

常见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储存,使用安全要求

常用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 一危险化学品分类(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本类常见的有 2.1易燃气体:如石油液化气(乙烷、丁烷)、液化天然气(甲烷)、氢气(可液化)、硫化氢、丁二烯等。 2.2不燃气体 a压缩气体: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等。 b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碳等 2.3有毒气体如 a压缩气体:氨气、氟气、二氧化硫等。 b液化气体:液氯、液氨

第3类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该类按易燃液体的闪点又分为低闪点液体[闪点<-18℃]、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高闪点液体[23℃<闪点],一般按其火灾危险性分甲、乙、丙类 甲类:闪点<28℃,如汽油、煤油、油漆、油墨、甲苯、丙酮、苯、二甲苯、天那水、乙醇、醋酸乙酯、醋酸丁酯等。 乙类:28℃<闪点≤60℃、如松节油、苯乙烯等 丙类:丙A类60℃<闪点≤120℃,如0#柴油,乙二醇等 丙B类120℃<闪点,如润滑油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4.1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常见的主要有硫磺、红磷、AC发泡剂、N发泡剂、OB发泡剂、晒图盐、感光剂、镁、铝粉、硅粉、冰片、樟脑、硝化纤维塑料(赛璐珞)棉花等。 4.2自然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常见的主要有黄磷、油纸、油棉纱、赛璐珞碎屑、活性碳,保险粉等。 4.3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76471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Blasting safety distance calculation. 爆破中产生对人、设备、建筑物的主要危险有: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水中爆破冲击波、飞石、殉爆、有毒气体(炮烟)、噪音等,因此,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而且,为了防止杂散电流、静电、射频电引起雷管、炸药的早爆事故,亦应做好安全工作。 1、爆破震动安全距离计算 选用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确定公式:R=α/1'3)/(V KK Q ?。 R —爆破震动安全距离 Q —一次所允许起爆的最大装药量或毫秒延期起爆时的单段最大装药量 K 、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见表1-1 K '—修正系数(在拆除爆破中引入此系数),K '=0.25~1,近爆源且临空面少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V —周围房屋安全允许震动速度,见表1-2 表1-1爆区不同岩性的K 、a 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 表1-2爆破地震安全速度(V )值 建筑(构)物 V (cm/s )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砖块建筑物 2~3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5

水工隧道 10 交通隧道 15 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 10 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 20 围岩稳定无支护 30 2、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 K Q =,m 式中:R —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m ; Q —装药量,kg ; K —与装药条件和爆破程度有关的系数。如表2-1。 表2-1系数(K )值 破坏程度 安全级别 裸露药包 全埋药包 完全无损 1 50~150 10~50 偶然破坏玻璃 2 10~50 5~10 玻璃全破坏、门窗局部破坏 3 5~10 2~5 隔墙、门、窗、板棚破坏 4 2~ 5 1~2 砖石结构破坏 5 1.5~2 1.5~1 全部破坏 6 1.5 __ 注:炸药库的设置,空气冲击波对建筑物和人员安全距离,也按此式计算。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装药量不得大于20kg ,并应按下式确定爆破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325R Q =,m 式中:R —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安全距离,m Q —一次爆破的装药量,kg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四条引用文件 1、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由HSE部协调管理,PMT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处理毒品、化学品、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责任 化学品的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保管 1、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一般不考虑储存在施工现场),根椐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7、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8、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责任心强。 9、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HSE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1212场)3456789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 、HSE 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途中发生化学品泄漏和其它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及时向HSE 部及其它部门报告。

5、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6、要专车专运。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 1、现场如需要使用化学品,在进场前,由使用部门向PMT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内容包括: (1)化学品的名称特点及其潜在危险,职业接触范围。 (2)施工操作方法和程序,施工位置。 (3)防护设备,应急措施。 (4)施工人员名单,负责人及其保证体系。 2 单位 3 4 5、准备一6 7 1、表示 2、内容 (1 (2 (3 (4 (5 (6 (7)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8)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9)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灭火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0)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1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12)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3、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4.6 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一、一般规定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一)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1、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 cm/s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

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三、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一)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式中:R k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 3)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 —系数,按表4选取。 K 表4 K 值 (六)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通过实测和试

验研安确定。 (七)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或其它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进行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距离。 四、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表6 ③为防止船舶、木筏驶进危险区。应在上、下游最小安全距离以外设封锁线和信号。 ④当爆破器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最小安全距离可缩小至20m。 表6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①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度时,危险建筑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 第 2 页共 5 页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表《(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项目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整改建议备注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3、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范围是否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并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变更 4、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对照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1、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准文书,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规定申请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并取得了批准文书 3、是否未取得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批准文书擅自开始项目建设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申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审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登记证书是否包含生产的全部危险化学品 生产品种、规模有重大变化和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标准)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工作条件、人员待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接受年度再培训;学历、专业经历等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2、主要负责人是否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是否履行省政府令第260号规定的职责 3、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和岗位、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岗一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安全光栅标准安全距离计算实例

安全距离(S)= 人体接近速度 × 响应时间 + 附加距离(该距离随传感器的检测能力的不同而变化) 人体的检测 S = K × T + C40 < d ≦ 70 K = 1600 mm/s(接近速度[ 假定为人的步行速度]) T = 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 光栅响应时间 C = 850 mm(穿过距离[ 与人手臂标准长度相符的值]) 手和手指的检测 S=K × T + 8(d - 14) d ≦ 40 K = 2000 mm/s(接近速度[ 假定手的穿过速度]) T = 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 光栅响应时间 d = 光栅检测能力 注:如果S 大于或等于500 mm,则以K 值等于1600 再次进行计算。如果再次计算得出的S 值小于或等于500 mm,则将S 值设置为 500 mm。 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与安全距离之间的关系 公式中的T 值由下面两个参数构成。 T = 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 光栅响应时间(ON OFF) 当K(穿过速度)= 2000 mm/s 时例如,使用GL-R08H 光栅(其响应时间为0.0069 s)时 S = 2000 mm/s ×(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 0.0069 s) + C 如上文所示,将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乘以穿过速度(2000 mm/s),因此,即使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只增加1 秒,安全距离也会增加(2000 mm/s × 1 s = 2000 mm)。光栅响应时间每增加1 ms,安全距离会相应增加2 mm。

公式:S = K × T + C ?S: 最小距离(mm;见下图)≥ 100 mm ?K: 从基于人体接近速度(mm/s)得出的数据中提取的参数 ?T: 整个系统停止性能(s)T = t1(GL-R 系列最长响应时间)+ t2(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 ?C:穿过距离(mm) 当d ≤ 40: 8 × (d - 14) , C ≥ 0 当40 < d ≤ 70: 850 ?d: GL-R 系列的检测能力(mm) 计算示例 (1)-1 使用GL-R60H (检测能力d = 25 mm 且光轴数为60)时 条件: 工业应用 K = 2000 mm/s t1(GL-R60H 响应时间)= 0.0157 s t2(机器停止所需的最长时间)= 0.1 s C = 8 × (25 - 14) = 88 mm S = K × T + C = 2000 ×(0.1157)+ 88 = 319.4mm 如果S 大于500 mm,则以K 值等于1600 mm/s 再次进行计算。如果再次计算得出的S 值小于或等于500,则应将S 值设置为500。 计算示例 (1)-2 使用GL-R08L (检测能力d = 45 mm 且光轴数为8)时 条件:工业应用 K = 1600 mm/s t1(GL-R08L 响应时间)= 0.0069 s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第1页: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3页: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4页: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5页: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6页: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8页:第八章附则 [摘要]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含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决定。考拉小编将修订后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献给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十六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三种: 1)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注:禁忌物料系指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贮存。 1)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3)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台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5)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

和其他物品共存。 6)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能接近酸类物质,、如氰化钾、氰化钠等氰化物,与酸类接触后会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引起附近人员中毒死亡。 危险性物品共同储存的详细规则,可参考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1)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有毒物品以及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及贮存安排,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及贮存安排 (5)凡是经雨淋、日晒而受影响及损坏的,但对气温、温度的

2020年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及防护技术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 计算及防护技术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2020年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及防护 技术 (1)飞石安全距离计算 露天深孔爆破个别飞石的计算公式为: Rf=(40/2.54)×D 式中:D———炮孔直径,cm;Rf———为个别飞石最小距离,m。安全保护区低于爆破点的位置,应增加距离,反之应减少。注意:无论计算结果如何,该距离均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2)飞石安全防护技术 露天深孔爆破的飞石主要产生于孔口和前排。造成孔口飞石有两个原因:一是堵塞不严,产生冲炮并带出孔口松动石块;二是装药过多,堵塞长度不够,使孔口石块飞出。造成前排飞石的原因主要

是前排临空面不平,最小抵抗线差异太大,或结构面切割,甚至裂缝与炮孔贯通。对于孔口飞石,防护措施可在孔口加压砂包,就能够既消除冲炮隐患,又能限制孔口松动石块的飞出,同时又能有效降低大块率,因此,在孔口加压砂包是防止飞石操作方便、效果显著的有效办法。对前排飞石的防护,一方面可采用多排微差爆破,减少前排出现次数。 另一方面,可根据前排抵抗线和结构面变化情况,在抵抗线太薄的位置堵塞岩粉作间隔装药。如果使用铵油炸药,必须防止过量的炸药流入前排裂缝,否则必将造成大量飞石,发生重大事故。一旦发现炮孔与贯通裂缝或空洞相连,应将该段炮孔堵塞,分段装药。如果发现有过量铵油流入裂缝中,必须注水溶解,然后再回填石沫堵塞裂缝贯通段。个别飞石的飞散距离与爆破方法、爆破参数特别是最小抵抗线的大小、堵塞长度和堵塞质量、孔间或排间毫秒延期时间、地形地质构造(如节理、裂缝和软夹层等等)以及气象条件有关。因此,为了防止飞石的产生,工程技术人员在爆破设计和施工时,一定要根据爆破条件的变化合理确定单位炸药消耗量和爆破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88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要求

编号:SM-ZD-23951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 安全要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储存的基本要求 1、危险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2、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和场所应设专人管理,并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3、储存的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4、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5、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如易燃液体不得同氧化剂、助燃气体混合储存。 二、储存场所的要求 1、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2、储存场所内的电气系统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爆安全规定。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汽车安全距离问题

汽车安全距离问题的研究 XXX,XXX,XXX (江苏大学理学院数师1102) 摘要:将同向行驶的两辆车的车速、驾驶人的反应快慢以及天气、路况好坏,是否平路、坡路等因素结合起来,运用运动学分析方法,建立汽车刹车距离的数学模型,研究汽车安全距离问题,并讨论最新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部分规定(关于对车速、安全车距)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全距离;运动学分析;刹车模型;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突发事件而被迫紧急停车,致使尾随其后的车辆极易发生追尾事故。刹车距离与车速有很大关系,发生追尾事故与后车的跟车距离也有很大关系。此外,驾驶人的反应快慢以及天气、路况好坏,是否平路、坡路等因素,也会影响刹车距离。 一、实际问题 最新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速、安全车距以及影响驾驶人反应快慢等因素均有详细规定。以下摘取几条:1)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问题抽象 上述实际问题说到底就是汽车刹车距离的问题。刹车距离与汽车制动距离在具体含义上是不同的,刹车距离是指从驾驶员发现障碍到制动车辆、最后完全停止所行驶的距离;制动距离则是指从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到完全停住的距离。 我们用 1 t表示从驾驶员看到信号 经过信息传递和判断到作出行动反应 所经过的时间, 1 d表示汽车在时间 1 t内所经过的距离;用t2表示从制动器开始作用到汽车完全停住所用的时间,2 d表示汽车在t2时间内所经过的距 离。我们称 1 d为反应距离,称 2 d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 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因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有关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国是世界上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大国。我国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化学品安全法规与规章 随着我国化学品工业的发展,我国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经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在《安全生产法》中,有不少条款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第20条、第32条、第34条等。《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必须遵从该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

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E2005311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2)国务院依据有关法律颁布的一系列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法规2002年国务院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十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这些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便于从源头上降低和减少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

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18265--2000)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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