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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手册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为实现公司的科学发展和安全生产,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业务素质和安全技能,特编制《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的编制是遵照“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理念,以提升安全文化软实力管人为宗旨,体现了公司对广大员工安全的关心。它是管理人员的必备手册,是生产一线员工增长安全生产知识的得力助手。相信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员工都能从中有所裨益。

《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内容尽管分了四个部分,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除对本身应掌握部分的知识要掌握之外,还应对其余部分知识有所掌握,不应绝对将其区分开来。

《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适用于公司系统员工安全学习使用。

目录

第一章通用部分 5 第一节法律、法规、条例5第二节标准规范14 第三节办法、规定及其他21第四节祁连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34第五节祁连山员工十大安全行为规范34 第六节祁连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5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应知应会37 第一节法律法规37 第二节公司对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9 第三节其他要求39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应知应会39 第一节法律法规40 第二节标准规范41 第三节公司对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42 第四章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43 第一节法律法规43 第二节标准规范44

第三节公司对子公司员工安全管理规定45 第四节其他要求46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一节法律、法规、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由全体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8.企业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4.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

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37.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8.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4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未制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

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7.《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0.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故预警共分为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51.《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5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1)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节标准规范

1.《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创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化评定得分必须≧90分,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相关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直爬梯的护笼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100—3000mm,水平笼箍垂直间距为1000mm。

5.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规定:管道内介质是水的管道应该用艳绿色标识,是压缩空气的应该用浅灰色标识,消防水应该用大红色标识。

7.水泥企业需要设防火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的重点部位有:煤堆场、煤粉制备系统、油库、仓库、稀油站、脱硝站房和配电室等。8.检维修作业使用氧气乙炔时应注意: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与明火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气瓶应有防倾倒装置和防震圈,乙炔瓶应装有回火控制器。

9.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0.主要通道、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总降、电力室、中控室等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1.在破碎机、提升机、球磨机、空压机、通风机和电动机等高噪声的设备附近作业的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12.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3.运载给料设备(板链提升机、板链斗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等)的急停装置按钮或拉扯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

14.上锁挂牌作业中的上锁、解锁原则是:

1)上锁时,原则上应按照“先电气后工艺”和“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2)解锁时,原则上应按照“先工艺后电气”和“先低压后高压”的顺序进行

3)操作人员在上锁程序中最先上锁,最后解锁。

4)作业人员在上锁程序中最后上锁,最先解锁。

15.进入水泥窑、篦冷机开展检查作业前应做到: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预热器翻板阀,禁止转窑,挂好

“禁止合闸”警示牌;必须使用安全照明,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16.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氧含量浓度应在19.5-23.5%之间,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0024%,硫化氢气体浓度不得大于0.00066%。

1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做到: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18.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19.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动力照明箱、柜。

20.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

21.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22.皮带传动机构离地面2m以下,应设防护罩,但在下列3种情况下,即使在2m以上也应加防护罩:皮带轮中心距之间距离在3m以上;皮带宽度在15cm以上;皮带回转速度在9m/min以上。

23.脱硝系统发生氨水火灾事故时应采用雾状水、二氧化碳和砂土进行灭火。

24.水泥窑头临时点火柴油罐区应该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有:

1)储量5m3以下的窑头临时点火柴油罐,非点火期间严禁存油;

2)罐区上方严禁架设电气线路;

3)罐区附近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

4)罐体应有效接地;

5)装卸油过程中应采取静电消散措施;

6)柴油罐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应急沙池。

2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26.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27.安全检查的方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

28.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其含义和用途为:

1)红色的含义为禁止、停止,主要用于禁止标志、停止信号,如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红色也表示防火。

2)蓝色的含义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用于指令标志,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道路指引车辆和行人行走方向的指令。

3)黄色的含义为警告注意,主要用于警告标志、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行车道中线、机械齿轮箱的部位等。

4)绿色的含义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主要用于提示标志,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的位置。

2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共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大类。30.《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规定,水泥库清库前,

水泥工厂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业。

3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规定:职业危害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2.常见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四类。

33.GB/T3608-2008将高处作业分为2m-5m,5m-15m,15m-30m和30m

以上四个级别。

34.《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规定:在原煤、煤粉储存库清库前和清库中,应测量库内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气体浓度。当库内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浓度高于0.0024%或硫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00066%时,禁止清库作业。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min。

35.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

36.入窑检查必须做到: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进入窑筒体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检查窑内温度及耐火砖、窑皮有无松垮、窑砖有无突出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

37.运行中的锅炉必须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三证齐全。

38.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m以内,中间不许有接头和破损。工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

39.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危险作业包括: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预热器清堵作业;

6)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8)交叉作业;

9)高温作业;

10)其他危险作业。

40.水泥清库作业入库前基本要求是:清库作业必须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应在清库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必须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必须关闭库底卸料口及充气设备,禁止进料和放料;清库前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并将空气炮供气罐内压缩空气排空;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1.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42.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地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又危险的设备上。

4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邻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44.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3类。

45.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

46.《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状态应划分为安全、注意、警告、危险等4个等级,分别用绿色、橙色、黄色和红色表示。

47.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中规定:企业选取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标应至少包含: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等4项预警指标。

48.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上标识;

2)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3)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9.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

50.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51.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其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

52.动力照明箱(柜、板)的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应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无裸露线头。

53.对电焊机的存放及使用环境要求是: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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