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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告第21號(2010年版)翻譯草案所得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

初審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教授陳明進

翻譯單位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徵求意見函

(請於99年8月25日前,將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tifrs@https://www.sodocs.net/doc/0d15835136.html,.tw)

財團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人

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覆審專案委員

解釋公告第21號

所得稅所得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 A 部分

解釋公告第21號翻譯草案

解釋解釋公告公告公告第第21號

所得稅所得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

本版納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本解釋公告所作之修正。

解釋公告第21號「所得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係由常務解釋委員會所制定,並於2000年7月發布。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於2001年4月決議,依據舊章程所發布之所有準則及解釋於修正或撤銷前仍應適用。

其後,解釋公告第21號已被下列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

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2003年12月發布)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2003年12月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2007年9月修訂)*修正所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使用之專用術語,包括解釋公告第21號。

* 生效日為2009年1月1日

解釋公告第21號翻譯草案

解釋公告第21號「所得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由第5段組成,解釋公告第21號隨附結論基礎。解釋之範圍及效力列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前言」第2及7至17段。

解釋公告第21號翻譯草案

解釋公告解釋公告第第21號

所得稅所得稅::重估價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 參照

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2003年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2003年修訂) 議題 1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第51段規定,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之衡量,應反映企業

於報導期間結束日預期回收或清償其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之方式所產生之租稅後果。

2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第20段提及,資產之重估價不一定會影響重估價當期之課稅所得(課稅損失),且該資產之課稅基礎亦可能不因重估價而調整。若帳面金額未來之回收將被課稅,該重估價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其課稅基礎之差異係為暫時性差異,並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3 本議題為,不提列折舊資產(非折舊性資產)且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第31段規定進行重估價時,如何解釋「回收」一詞。

4

本解釋公告亦適用於依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第33段規定以重估價金額列帳之投資性資產,但如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將被視為非折舊性之資產。 共識 5 非折舊性資產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第31段規定重估價,無論該資產帳面金額

之衡量基礎為何,其所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均應以經由出售該資產而回收其帳面金額方式之租稅後果為基礎予以衡量。因此,若稅法明定出售資產所產生課稅金額適用之稅率,與使用資產所產生課稅金額適用之稅率不同時,則非折舊性資產相關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以前者之稅率衡量。

解釋公告第21號翻譯草案

達成共識達成共識之之日 1999年8月

生效日 本共識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會計政策之變動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之規定處理。

解釋公告第21號

所得所得稅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

B 部分

解釋公告第21號翻譯草案

解釋公告第21號

: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

所得稅

所得稅:

公布之隨附文件

本版納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本解釋公告所作之修正。

解釋公告第21號之內容(不含隨附文件)已包含於本版之A部分。本解釋公告發布時之生效日為2000年7月15日,最新修正內容之生效日為2009年1月1日。本部分包括下列隨附文件:

結論基礎

解釋公告第21號翻譯草案

B2 解釋公告解釋公告第第21號「所得稅所得稅::重估價非折舊性資產之回收回收」」之結論基礎

本結論基礎附於解釋公告第21號,但非屬其一部分。

6 「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指出,資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如很有可能流入企

業,企業應認列該資產。一般而言,該等未來經濟效益將經由出售、使用、或使用後再行出售而產生(且因而回收資產之帳面金額)。折舊之認列係意指,折舊性資產之帳面金額預期將經由使用回收其可折舊金額之部分,並經由出售回收其殘值。同此原則,非折舊性資產(如無耐用年限之土地)僅能經由出售回收其帳面金額。此係因該等資產不提列折舊,無法預期其帳面金額可經由使用而回收(亦即消耗)。與非折舊性資產相關之遞延所得稅,係反映出售該資產之租稅後果。

7

資產預期之回收方式並不取決於其帳面金額之衡量基礎。例如,若非折舊性資產之帳面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則此衡量基礎並非意指該資產帳面金額將經由使用而回收,而係經由最終出售而回收其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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