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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台账细则制度方案应急预案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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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一般要求 (3)

4 消防安全职责 (5)

5 消防安全检查 (7)

6 储存管理 (11)

7 装卸安全管理 (14)

8 用电安全管理 (15)

9 用火安全管理 (16)

10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7)

11 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 (18)

12 石油库管理 (20)

13 棉花储存场所管理 (23)

14 粮食储存场所管理 (2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3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1243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标 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安全责任

仓储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其产权单位应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应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2 消防组织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152-2011,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3.3 消防安全培训

3.3.1

仓储场所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3.3.2

仓储场所在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3.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其他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仓储场所物品存放情况及危险程度,合理假设演练活动的火灾场景,如起火点、可燃物类型、火势蔓延情况等;

b)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定的职责分工和行动要求,针对假设的火灾场景进行灭火处置、物资转移、人员疏散等内容实施演练;

c)

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改进;

d)

做好演练记录,载明演练时间、参加人员、演练组织、实施和总结情况等内容。

3.4 消防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15630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仓储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

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b)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c)

落实本标准有关储存安全、装卸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项规定;

d) 保障仓储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 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维修,保障完好有效;

f)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灭火灾隐患;

g)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h)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i)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消防档案。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2.1

仓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b)

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c)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 针对本仓储场所的市级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掌握场所所设置的各类消防系统的基本情况,并履行以下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c)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护责任制;

d)

组织实施对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f)

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g)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消防演练;

h)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实施奖惩。

4.3.3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4 仓储场所保管员职责

仓储场所保管员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a) 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b)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c)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d)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5 消防安全检查

5.1 防火检查

5.1.1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

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 防火巡查

5.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5.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

c) 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

d)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e)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g)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h)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i)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3 火灾隐患整改

5.3.1

仓储场所对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5.3.2 仓储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c)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d)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f)

对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g)

对设计城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4 消防档案

5.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c)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5.4.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场所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 消防组织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f) 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

g)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h)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5.4.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 有关电气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记录资料;

g)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i) 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 储存管理

6.1 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 50016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

备案手续。

6.5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6

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 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6.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

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b)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c)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12

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

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6.13

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6.1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7 装卸安全管理

7.1

进入仓储场所的激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

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4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7.6

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7.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8 用电安全管理

8.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JGJ 16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

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8.5

仓储常说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有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8.9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10

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1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50057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9 用火安全管理

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9.3

仓储仓鼠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9.4

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9.5

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b)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c)

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取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e)

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9.6

仓储场所内部和距离场所围墙50m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距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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