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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学士论文)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学士论文)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学士论文)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渤海大学翟贺男

引言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它是中国在城市化过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农民在城市务工,不仅给家乡带回了资金和技术,而且对城市生活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大大加快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工所做出的贡献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他们在城市所遭受的各种歧视,其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已经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许多学者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研究,但大多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本文拟从经济、社会、政治及法学的角度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进行研究,以期对保障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一点微薄之力!

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农民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经济上为社会创造了宝贵财富。“我国在20世纪最后20年年均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流动劳动力的贡献率占1.5个百分点。”[1]农民工的收入也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农民收入提高,将增加农村市场的张力,对扩大内需有显著的拉动作用。

农民工在消除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隔阂中架起了桥梁。农民工不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者,而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农民工在农村对城市文明进行传播,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变革农民观念,传

播现代文明,有利于城乡物质交流、文化交流、信息交流,改变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使城乡经济、文化同步发展。在城市,他们以艰苦奋斗、吃苦耐劳、淳厚朴实的言行感染和影响着久居城市的人们。在农村,他们把现代都市里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管理手段、科学技术带回家乡,一改农村闭塞沉闷的传统文化。许多农民工己成为家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险”的职业,却无法被城市所接纳,他们的权益以不同的方式遭到侵犯,但很难以用正当的途径挽回损失。“社会学理论认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对获益群体怀有敌视仇恨心理时,社会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2]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和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实践也已证明,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基本保障的社会,一个社会弱者遭到忽视甚至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所以,帮助农民工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心理的压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城市化建设

流动人口促进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开发。进城农民工与城市人形成激烈的就业竞争,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城市艰苦行业吸纳了大量青壮年农民工优化了城市人口结构。

“当前我国农民在推动城市化建设中己成为不可缺少的力量,有数据显示:我国己经有1.3亿农民离开土地,有超过9000万的农民开始在城镇稳定的生活。”[3]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发展和为方便市民生活等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许多农民工长期依托城市,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甚至将家属也迁入城市,实际上己经基本完成了城市化。

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弥补了城市建设中劳动力的不足,促进了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也使很多率先开放的沿海城市在很长时期内保持着低劳动成本的竞争优势。这也是农民工支持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形式。我国过去发展工业是从农业中获得支持主要是建立在农业产品基础之上的,即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从农业中获得资金支持。我国现在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依然从农业和农村中获得支持,只不过这种支持改变了形式,由产品转为劳动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以比城市劳动者低得多的报酬,为城市发展和工业化做着贡献。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剪刀差”,是城乡劳动力报酬方面的“剪刀差”。

正如我们所看见的,城市里的一栋栋高楼大厦,一条条宽阔的马路,一座座雄伟的立交桥,都主要由农民工施工建造的,在工厂车间里的流水线上劳动的一线工人大都也是农民工。上至星级宾馆,下至市井排挡,都有农民工的身影,大凡城市里最脏、最累、最苦、最险的工作大都是农民工在做。广大的农民工己经成为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方方面面不可或缺的力量。每当春节前后农民工们返乡后,城市里就要出现无人送煤,无人卖早点的情况,“民工荒”现象也说明城市越来越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动,是劳动力资源在城乡地域之间和社会产业之间重新配置的

过程。虽然他们暂无城市户口,但他们流入城市后从事非农产业,带来了城市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和城市化水平的实际提高。

(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农民工群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中占到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4]可以说,农民工为工业发展增强了竞争力,为城乡建设增加了活力,为改革开放增添了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基本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化解市场风险提高城镇化成本收益的重要途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农民由潜在的消费群体变为现实的消费群体,启动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良性循环提供制度保障。农村市场是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关键,如果没有农村市场作后盾,民族工业的发展将是举步维艰。“中国有9亿多农民,2.1亿多个农民家庭,任何商品的家庭普及率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增加200多万件商品需求量。如果农民每增加1元的消费需求,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新增2元的消费投资。” [5]可见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留下的增加值有近两万亿元,带回家的有五千至六千亿元,农民增收有50%靠外出务工收入。”[6]特别是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外出务工闯出了一条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我们必须更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大地发挥农民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

1.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较低。农民工不能完全像城市职工一样享受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各种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即使农民工提供了和城市职工同样的劳动也得不到相同的报酬。农民工还经常被强制安排加班但却得不到相应的加班费,即使有的象征性的给一点,但是也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民工的工资常常被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和克扣甚至拒付,有的农民工辛苦一年甚至几年都拿不到工资。

2.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我国虽然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益缺失问题并未因此而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承包、调整和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土地和农业的公司化及企业化经营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比如,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撕毁农民的承包合同,随意拿走农民的财物,随意对农民进行罚款和摊派等。至于农民因为承包土地而支付大量的税费负担就更不要说了。农民工与市民对国有资产的权益占有上不平等。农民工也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理应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得到好处,可事实上农民工对国有财产没有实际占有权和

支配权,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分到的好处也很有限。

3.农民工市场主体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涵义是指农民工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农民工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的权益缺失严重。首先,农民工在生产环节权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生产准入的限制,使得农民工只能局限在收益较低的行当中谋生,很难进入其他领域,在农业领域,农民工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没有完全落实,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等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从播种面积和生产品种到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不仅如此,农民工还得承受由于政府部门决策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实际变成了“他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其次,农民工在交换环节权益受到损害,主要是指由于价格歧视和政府垄断及其他非规范行为。市场秩序混乱等使得农民工在交换中没有平等的交易权,从而引起农民工经济权益受到损害。再次,农民工在分配环节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工在分配中没有主动权,农民工在生产中付出太多而所得太少,二者极不对称。农民负担沉重而国家对农业农民的投入和支持甚少就是很好的说明,不公平交易本身就是一种分配,就意味着农民在分配中权益的缺失。最后,农民工在消费环节权益受到损害,农民消费能力不足,消费水准与城市差异巨大并且越来越大,农民工的消费成本明显高于市民。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益难以正常实现

1.农民工很少参与村委会选举,不能参加城市选举。当前,影响农

民工政治参与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农民工一方面没有彻底离开农村土地,另一方面又身居城镇,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基于二元户籍制度,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户口紧密相联,农民工在居住和就业的城镇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参与当地的民主政治活动;同样,农民工由于身在异乡,很少有可能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民主政治活动。这直接导致农民工既没有参加原户籍地选举,又不能参加居住地选举的“真空”现状,“两不靠”使农民工成为被民主政治遗忘的一个群体。

2.农民工不能在用工单位行使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也是公民结社权的具体体现。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迫切需要工会等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民工亦工亦农的农民身份,往往是被用人单位的工会拒之于大门之外,从而工会也不可能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成为没有“娘”的孩子。

3.农民工没有代表自己的社团组织。目前全国拥有全国性社团上千个,几乎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组织。至于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目前还没有成为一个真正能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农民工缺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渠道很少介入政治,使农民工的参政能力弱化,农民工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现实政治的积极参与者。

(三)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受到歧视

1.农民工的社会尊重权受到侵害。在我国,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

一个职业概念,而是变成一个身份概念,农民与市民相比就是“二等公民”,就连大部分农民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正因为这样,农民享受不到基本的国民待遇,甚至连基本的社会尊重都得不到。“对农民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政策性和观念性歧视,所谓的“接纳贡献”与“限制参与”的双重管理取向,限制农民工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比较普遍。”[7]此外,对农民工的歧视意识渗透到城市生活的诸多方面,把农民工视为“下等人”和“盲流”及“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等。一到清理卫生和整顿秩序时,农民工聚居区总是重点清理对象。面对农民工的收费和罚款更是五花八门,有人形容一些城市对农民工的管理就是“办证、收费、查证、罚款”,有的地方遣返农民工动用大量警力,不分清红皂白把农民工塞上火车拉出本辖区,根本不管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2.农民得不到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农民工很少能够得到企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民工的子女在就学方面也遇到很大阻碍。农民占有教育资源、享受教育服务的差别巨大。我国绝大多数的人口在农村,但是大部份的学校却在城里。农民与市民受教育程度的差别非常大。“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80%,但在大学专科里却只占30%的份额,20%的城里人占70%的份额。”[8]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正规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为由拒收,因交不起这些费用农民工往往只能将子女送到师资水平较差的简易学校就读,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有些城市因整顿城市秩序关闭简易学校,造成许多农民工子女不得不返乡就学甚至失学。

3.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既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在不少个体和私营及涉外企业中农民工劳动超时现象非

常严重,远远超过了八小时,即使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常常得不到休假。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和严重体力透支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4.农民工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从横向看,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状况远不及城市。目前约占总人口20%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比例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但比例约占总人口的80%的农村人口只享用着不到 1/3比例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从纵向看还不如过去,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明显滞后,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本身就较低,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使得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5.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受到侵害。劳动权是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但大部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劳动权益也就无从保护了。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政府的就业政策向城市倾斜,农民工就业受到歧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失业的农民工与市民所享受的待遇也迥然不同,这从称谓的区别上就可见一斑,在我们的日常用语甚至政府的正式用语当中,将城市失去工作的人称作“失业者”或“下岗人员”,而将农村失去工作的人称作“剩余劳动力”,两种不同的称谓背后反映了政府的区别态度,也意味着不同的待遇。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1.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就由此产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着劳动就业和义务教育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这一制度也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二元户籍制度赋予了每个人以户籍身份,而且几乎不能改变。虽然这几年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变,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且在婚嫁、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而首属劳动力市场与次属劳动力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2.歧视性就业。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在户籍制度和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低的现实,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而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普遍。近年来,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考虑,严格限制或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使得农民工就业受到很大限制。

3.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考虑的是城

市职工,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是许多农民工却几乎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极少用工单位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连保障人和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也常常被忽略。一旦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授助和保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

(二)思想认识的误区

1.中国传统文化中平等理念淡薄。在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传统中,没有形成西方的平等的民主的法治文化,人治是主流,法治文化和平等理念淡薄,人治文化对后世影响深远。“等级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量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的统治社会的每一个细胞---阶层、集团、家庭、行业之中,而且内化为人民性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9]平等的理念是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的基础,而中国传统文化是平等观念淡泊。虽然公开的等级制度已不复存在,但是特权观念却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沉淀了下来。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凌驾于百姓之上。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政府和用人单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农民工进城从事非农产业,虽为城镇做出了项献,但也带来了城市就业、住房、公共设施、交通、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负担。因此在很多城市中,当地政府就对农民工采取了种种限制性措施,对城市化和农民工进城采取消极观望的态度,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有很多雇主认为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障金,会加重企业负担,增加成本,削弱企业的况争力。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必然影响到政府和

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进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法律保障供给不足

国家的各项管理体制和制度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并保证实施的,实质上是现有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或不完善,还有立法体系不完备。这些都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1.立法本身的缺陷。立法本身的缺陷使农民工部分权益被“蒸发”。我国现行的《宪法》有些条款不利于农民工履行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比如:《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农民实现这一基本权利必须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或者接受被选举。原因在于《宪法》规定的“职业”与“居住期限”等没有明确说明可以有受户籍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基本政治经力受到损害。《劳动法》中促进就业和劳动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障等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就业受到局限,劳动安全卫生受到忽视,近乎游离于社会保卫障体系之外这些现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而农民工由于无法可依被排除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

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由于农民工不是城市居民,无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1994年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方式和时间等,但是我国劳动力就业形势发生了变化,显然这一规定已不适合我国的现状。

2.立法体系不完备。我国的立法体系不是很完备,缺少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缺少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的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少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举报和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少专门针对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少有助于农民工维权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四)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农民工生长在农村,多年来一直处于压抑状态,他们来到城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思想理念仍是农民原固有的,并没有较强的权益维护意识。当农民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懂得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虽有维权意识,但因考虑用法律手段的不经济性或畏惧雇主的蛮横凶残只好忍气吞声,也有些农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证据不足而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维权,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2.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职业技能有所欠缺。由于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以前大多是在家务农,有很多农民工甚至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教育与培训,尽管有时他们从事的工作是危险的。农民工进行学习受教育具有许多阻力,这些阻力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诸如缺乏学习时间,不能负担相对高昂的学习费用,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积极性不强,不重视

学习等等。这些都在实际上制约了农民工素质的提高,而素质与技术的制约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以后的发展。由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从而使他们在与城镇居民同等竞争的时候处于劣势。

四、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途径的探索

(一)改变城乡二元体制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就是要以体制和政策创新为突破口,改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不利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各项制度,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城乡一体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促使城乡经济体制向不断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方向转变,为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转变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

1.改革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应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粉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

2.改革现行就业制度。政府应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政府要严格审核与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和健康等条件,要对进城变业的农民和城镇居民一社同

仁,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应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

3.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国家应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和覆盖进入城市的农民,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首先覆盖农业用地非农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再覆盖进入城市就业并愿意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移人口,进而逐步覆盖到农村地区;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提高农民福利水平,加强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城乡统筹规划,规范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并使其制度化,国家新增财政收入和股权收益,用于投资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大幅度增加农村的分配比例。

(二)解决思想认识误区

1.树立平等观念。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努力引导市民正确对待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变化以及对原有利益的影响,倡导宽容的城市文明新风。此外,要引导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认同和归属,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平等意识。在广大市民和农民工的心中树立起平等的思想理念。

2.更新旧的思想观念。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敢于直面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应当找借口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中所应尽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量使用农民工而又不为农民工粉理相应的社会保险,虽然在短期内可以降低成本获取高额经济回报,但也积累了很大的风险。这种靠牺牲农民工合法权益而获取的竞争力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农民工平等意识的觉醒受到越来越

大的冲击。

(三)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

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促进农民工向非农产业转移,维护社会稳定。”[10]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从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1.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法》。其中包括: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企业支付监控,欠薪保障,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要求企业依法建立欠薪报告,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准备金等预警制度,强化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资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同酬,同工同权,工资得到及时足额支付。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其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2.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于农民工来说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将农民工依法

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之中,使农民工同城市里的人一样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国家应尽快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首先,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明确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权,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享有基本养老金。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点,积极推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其次,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废除和清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国务院在以往发布的关于城镇职工医疗和失业等方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依法享有医疗和失业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权利。再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济条例》,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特殊情况和生活出现困难时,给予紧急救济和贫困救助。

3.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国家十分重视这一方面工作,先后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由于农民工是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其仍是劳

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受害者。国家应尽快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责任。国家应实行政府和企业责任追究制度与损害高额赔偿制,建立企业提取安全卫生费用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同时制定和颁布有关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卫生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卫生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实行安全卫生生产技术培训制度化,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预防机制。

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农民工的教育主要包括农民工自身的再教育和农民工子女教育两个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和社会劳动力的再生。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但是由于这只是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一些地方探索做法,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强制性,文件出台至今实际效果仍不理想。因此,必须进行立法予以规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将《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地方的一些好的做法予以固定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法保障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此外,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第五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通知》,这虽然在一定和度上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视和解快,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快农

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所以应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明确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责任,规定农民工子女有权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分享教育资源,农民工所在地中小学按城市学生的平等条件准许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禁止学校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5.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保证农民工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快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首先,修订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时确农民工在城镇工作地居住地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政府为农民工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以保证农民工可以充分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政治地位。国家要明确农民工在当地城镇人口中应有的代表比例数或者在工人代表中的比例数,以保证农民工能够实行政治参与。其次,修订《工会法》,明确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并建立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明确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加入工会,工会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办法》。农民工权益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有关实体法予以确认并使之具体化的,而保证农民工权益得以实现和不受非法侵害,除了实体法给予了一般性的规定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权益保障制度和救济机制。如劳动监察部门应制定《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办法》,规定举报和投诉的管辖,解决问题的专设机构,

解快问题的期限等问题,为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应设立农民工维权法庭,重点解快诸如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生的安全事故等关系农民工重要利益的问题,对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应以简易程序从快处理,对进入该程序的案件应减免诉讼费等。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1.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农民工维权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既需要有国家政策法规的强制力作保障,也需要以农民工自身的进步来推动,所以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各地应以工会和社区组织为主,对已经进城务工和有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制观念,使农民工知法守法,成为自主维权的主体。对农民工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各地政府及工会组织要立足长远,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的大局出发,对农民工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近而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成为高素质的维权主体。

2.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与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得到帮助。总之,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护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谈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险业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同时,如何开垦好这片尚待挖掘的处女地,也是保险业在新时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中国,“农民工”这个词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为人所耳熟能详的。它的出现,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格局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不断深入的巨大力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国家,13亿人口中,农业人口就占了9.3亿。人口众多,但耕地资源却很少。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实际可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只有1.43亩,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积还在以每年数千万亩的速度减少,仅2002年耕地面积就减少了2529万亩, 2003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3800多万亩。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有2.7— 3亿之多。五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在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来,开始离地离农,逐渐向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另一方面,农业收益的下降及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亦造成大量的农民争相弃农从商。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加上各种税费过高,单纯靠种田赚不到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十分缓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还不到。特别是1997年以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连续7年低于5%,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从 1985年的1.72:1扩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虑到城市群体中所受到的各种福利,实际差距还要大,可能达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种种原因,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不断涌向城市,并最终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民工潮”,形成之快,规模之大,持续之久,乃世界所罕见。据统计,1978年我国农村外出打工者还不足200万,到1988年已超过2500万。2003年,实际外出打工的农民达9900万,仅四川一地外出打工的农民就超过了1300万!而且,这种现象已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地,又是输入地。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在吸纳了来自全国各地1500万打工者的同时,也有300多万浙江人活跃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 大量农民工的涌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以平均每人按最低贡献1万元至1.5万元计算,如果一个省有500万外来打工者,那么其为当地gdp所作的贡献每年就在500亿至750亿元之巨。至于农民工在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更不用说了。 另外,据有关部门对2002年全国9400万外出打工农民的调查,其一年的工资总额高达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 合法权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从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完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 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 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 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 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 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 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 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 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 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 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 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 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 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 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诉讼,揭发检举,正当防卫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在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从维护所有劳动者平等权利的角度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当前应做的工作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于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于健全法律 援助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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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进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降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差不多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孩子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那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都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创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别例外,在近几年进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都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辟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别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所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造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造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差不多在××工作、日子多年,有很多人还带来夫人、孩子租房居住、日子,但目前仍然别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屋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降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治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僻静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人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很多,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淌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别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翼进城谋生甚至安家降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存”,在城里买别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都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别可及的奢靡品,更疑惑进城未来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峻的自卑感,在别熟悉的人面前别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如今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那个群体寄居都市,远离农村,“上别服天管,下别服地管”,很多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治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那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依照工业化和都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具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能够增加4个都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都市差不多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咨询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治理;宁波市成立了特意的外来人员服务与治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方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阔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盛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 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结课论文 题目: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班级: 12级法双 姓名:高杨 学号: 2012702062 2014年11月 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摘要:中国的农民工作为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保障缺失问题近年来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民间不断地呼吁,政府也在不断地努力。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而恰恰在于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在此情况下,本文对如何更有力地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权益问题以及保证现行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谋生。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以其吃苦耐劳的艰辛工作和奋斗精神,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城市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作过程中,遭遇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未曾经历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大量农民拥向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新生力量。近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都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监测。劳动保障部2012年5月快速调查统计,目前在城镇的农民工总数约为9947万人。从我们过去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实际规模必然大于快速调查统计数据,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大约有23%进入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按照这样一个比例,加上补足5%的漏报比例,可以推算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4亿【1】。当然,也有专家估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左右【2】。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家乡,流向东南沿海和全国其他地区,成为这些城市的建设者。深圳由一个边陲小镇,仅用十几年的时间就变成一座拥有700万人口的现代化大城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人们从实际中逐渐认识到,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他们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国民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课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消费中会遇到的问题,知道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 能力目标:通过课下调查,课堂情境创设等形式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以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目标:当消费遇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教学重点:当消费遇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教学难点:能够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准备: 教学过程: 一、导入谈话: 同学们,在我们购买过的用品中,时常会发现一些假冒伪劣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当我们遇到了这些问题时应该怎么办?你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板书课题。) 二、讨论——你受过欺诈吗? (一)学生谈自己生活中受到的欺诈。 (二)交流搜集到的关于消费欺诈的信息。 (三)老师出示受欺诈的事件(黑心棉、假冒近视矫正仪、) 三、交流体会——遇到问题怎么办? (一)学生列举当人们遇到欺诈问题或质量问题时的种种态

度。 (二)引导学生把得来的信息变成情景剧表演,揣摩各种角色和形象的心理。讨论谁对谁错,交流体会。 (三)学生在小组内达成共识,把遇到问题时应持的观点填写在书76页。 (四)了解当地消协的地点,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总结:遇到消费问题时,应该讨个说法。只有人人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消费秩序。 四、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成立了各级消费者协会,并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 2.了解 3.15 2016年主题:新消费,我做主。 3.案例分析。 4.模拟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 板书设计: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受欺诈要投诉 案例三:买到劣质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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