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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1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毫无疑问,无论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还是陆地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是对人类、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目前,为了遏制海洋环境的继续恶化,不但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而且公众还自行组织了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但是,笔者以为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要从如下诸方面多下功夫。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也就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作出贡献。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以《73/78防污公约》履约为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就为我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譬如,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

体现。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治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至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熟悉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克服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治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指导思想贯串于生产、运输全过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由于国内部分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不足,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因此,国家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减少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同时,国家还应加强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建设,以便监视包括船舶在内的任何活动是否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4)加强合作与执法力度。船舶防污染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海事治理机构一家单独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不够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造船业、航运和港口及石化企业、海事法院、保险、规划设计部门、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污染治理企业等多部门跨学科、跨领域协作与推进。而且,笔者认为,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和全球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国际海运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要有效地实施这些法律,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技术经济政策,建设配套的船舶防污染对策措施与技术支撑体系、行政治理与执法监督体系,并随着社会进步和海运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我们的海事治理机构要加强国家海洋治理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渔政治理机构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还要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互通即将发生的污染损害或实际损害,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护好我国四周的海洋环境。而且,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海事治理机构作为海上船舶防的实施,使船公司对船舶和船员的治理更加科学规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识和制定具体的防污染措施。譬

如,据媒体报道,在浙江海事局的组织和筹划下,拥有国内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全世界第一台应用臭氧-功率超声复合技术,处理量为每小时100吨高浓度船舶有机污(废)水的水处理设备已经研制成功,并投入试验运行。相对于传统的水处理技术,它具有处理过程简单快捷、适用不同水质、处理能力强大、投入低廉、不需添加化学制剂等优势。可以应用于防治海洋污染领域,对净化处理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机舱底水等高度污染的有机化学污(废)水,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随船舶迁徙和传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再譬如,《中国交通报》2008年3月25日报道的张家港海事“全程监控”加强污染源治理。张家港港是我国重要的危险品运输集散地之一,也是长江沿线危险品吞吐量最大的港口,2007年危险货物吞吐量高达1097万吨。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治理,保护长江水域清洁,江苏张家港海事局通过现场调查、广泛宣传,为辖区7家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建立了电子档案,为督促相关单位做到船舶垃圾的完整接收和规范处理,杜绝船舶垃圾二次污染提供了保障。2007年,该局共实施三级审批325艘次,将船况差、船龄老的危险品船舶淘汰出污染类别高的危险品运输市场。

(6)鼓励航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据媒体报道,中远航运为打造国际特种船运输领先者,严格落实我国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的要求,以抓好船舶安全防污染为核心,以强化治理为重点,结合国内、国际船舶治理和防止污染海洋的新规定与要求,以及船舶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中远航运的“安全治理体系”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确保

环境管理-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精品

1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毫无疑问,无论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还是陆地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是对人类、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目前,为了遏制海洋环境的继续恶化,不但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而且公众还自行组织了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但是,笔者以为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要从如下诸方面多下功夫。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也就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作出贡献。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以《73/78防污公约》履约为例,20XX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20XX年修正案,就为我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譬如,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

体现。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治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至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熟悉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克服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治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指导思想贯串于生产、运输全过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由于国内部分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不足,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因此,国家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受理部门:监管二处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返回文档顶端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返回文档顶端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2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2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除外)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其中黑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 第6.3条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物质的任何物质。含有毒液体物 质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 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鲜鱼(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产品(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四)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营运中产生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优先、分类管控、船岸并用、以岸为主、强化监管的综合防治原则。

十、 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十、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1)把环保指标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承包合同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懂行善管的环保自我监控体系。 (2)项目经理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要把环保政绩作为考核项目经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和监控工作 (1)定期学习贯彻国家环保部门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执行业主、监理环保部门的指示要求,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检查监督,从严要求,持之以恒,以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文明施工检查,对照评分,严格奖惩,交流经验,查纠不足,争创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2)要加强检查,要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的污染。 3、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要进行综合治理 (1)一方面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为噪声、粉尘的污染和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烟尘、污水、噪声污染。另一方面,应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外部关系,同当地居民、村

镇、环保部门加强联系。 (2)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凡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扰民问题,也要说明情况,求得谅解并限期解决。 4、制定环保技术措施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有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都要执行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3)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集中堆放或者掩埋。 (4)袋装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 (5)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灰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专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6)运输水泥等细颗粉状材料,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7)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生活和生产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水坑中,不能进入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03月0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工作计划

万灵煤矿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矿井水是酸性废水,并且其总铁和总锰含量比较高,所以在污水处理工艺中需进行中和+混凝沉淀+除铁锰等工序。 处理方案采用“调节池+初沉池+水力循环澄清池+无阀滤池+除铁除锰双层过滤池+煤泥压滤”处理工艺,即矿井排水经过调节池(在本煤矿矿井水的pH变化时,调节池也可以作为临时的中和池使用)后进入初沉池以便除去部分SS,接着投入混凝剂再引入水力循环澄清池,经无阀滤池过滤,最后出水经除铁除锰过滤器处理(该除铁除锰装置对铁、锰的去除率为95%以上)。将排泥机排除的煤泥采用压滤机处理成煤泥饼,掺入末煤后出售,滤液返回调节池或排放。其工艺流程图见下图。 井水的设计能力及处理效果: 矿井目前正常涌水量为25 m3/h(600 m3/d),因此本次评价建议矿井水的设计处理能力为850 m3/d。 矿井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预测其污染物浓度为SS浓度为6.3 mg/L、总铁浓度为0.4 mg/L、总锰浓度为0.00025 mg/L、CODCr浓度为16.39 mg/L。矿井水和淋溶废水经过处理后,105.04 m3/d用于井下防尘和井上地面防尘,415.99m3/d排放到双山小河,处理后水质情况见过下表。 处理后水质情况表

污染物 SS 总铁总锰 CODCr 浓度(mg/L) 6.3 0.4 0.00025 16.39 产生量(t/a) 23 1.75 0.0011 11.97 排放量(t/a) 0.96 0.06 0.00003 2.49 二、矸石场与工业场地淋溶水的处理 临时矸石场和工业场地淋溶水与矿井水的水质相类似,主要污染物为SS,由于其矸石场与工业场地相接,具备引入矿井水处理系统处理的条件,可将淋溶水采用水泵抽入矿井水处理系统处理,但工业场地及周转矸石堆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在其周围修建截洪沟,在周转矸石堆场附近低洼处建设淋溶水沉淀池(事故池),工业场地及矸石场产生的淋溶水量不大,矿井水处理系统中设计处理能力中已考虑该部分废水的处理能力,对矿井水的处理不产生影响。 三、生活污水的处理 矿井劳动定员225人,年生产天数为330天,由表6可知,项目生活用水量为71.56m3/d,年用水量为23614.8 m3,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60.84 m3/d,20077.20 m3/a。根据排水量建议其废水处理规模为74 m3/d。 废水中SS浓度为220 mg/L、CODCr浓度为250 mg/L、BOD5 浓度为140 mg/L、NH3-N浓度30 mg/L。 生活水污染物浓度及产生量 序号污染物产生浓度 (mg/L,pH除外) 产生量 (t/a) 生活废水产生量(m3/a) 1 pH 6~9 / 20077.20 2 CODCr 250 5.02 3 BOD5 140 2.81 4 SS 220 4.42 5 NH3-N 30 0.60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预案

- - .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的等级 第三章---------------------------------优先保护原则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应急反应队伍 第六章---------------------------------应急反应设备 第七章---------------------------------------通讯系统第八章------------------培训、演习及预案的修订 第九章---------------------------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第十章------------------------------应急反应的结束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1)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油类污染事故造成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灌河半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海区船舶污染事故后,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污染。 2 编制依据 2.1 我国有关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港口溢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0)《港口散装油类作业污染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1)《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 (12)《北方海区溢油应急预案》 3 义务 3.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连云港海事局报告,并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污染,接受调查处理。 4 定义和术语 4.1油类 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和其他油类(及类油)物质。 第二章事故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1.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之举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上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量持续增长,船舶装卸、过驳、油料供受等有关作业活动日益频繁,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船舶溢油事故对自然环境、水产养殖和旅游资源等造成的损害更是难以弥补。据统计,1973年至2009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到5天发生一起,近几年我国船舶溢油事故进入高发期,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我国也尚未针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一部系统的规章。因此,为规范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 2.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必要举措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防污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防污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是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 3.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必要措施 国际海事组织(IMO)先后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及其六个附则,对船舶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与大气污染的预控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防污证书文书的配备、防污染结构、防污染设备配备、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方面要求。该公约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加入国家最多、实施最为广泛的公约之一,我国也已加入《73/78防污公约》及其全部六个附则。作为《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我国必须全面履行公约及其附则各项要求,包括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确保公约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因此,建立专门的规章,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做好与《73/78防污公约》公约全面接轨,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不仅从制度建设上满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主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船舶及相关作业的行为更为有序,更为规范,使主管机关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更加明确。 二是树立了环保与安全并重、责任共担的理念,对提高个人、企业与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是有助于提高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水平,从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海运业的良性发展,促进海运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制度性保障。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如何对船舶有关作业实施管理

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噪声及其防治 (1)噪声源 1)机械性噪声 2)空气动力性噪声 3) 电磁性噪声 4)爆炸性噪声 2)防止噪声的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音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降噪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侧,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2.施工现场废水及防治

( 1)搅拌机的废水排放控制,凡在施工场地进行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 ( 2)现制水磨石作业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现制水磨石作业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作业时严格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位置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线。 (3)食堂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行染。 (4)油漆油料库的防渗漏控制。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油料的跑、冒、淌、漏,污染水体。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3.建筑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建筑主体、装饰装修施工时应从建筑物底层外围开始搭设防尘密目网并且封闭高度应高于施工作业面1.2m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3)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封闭材料应选用防尘密目网,并配合洒水,减少扬土污染。 (4)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识别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识别 6.1 风险识别的目的和方法 风险识别是源项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基础,根据历史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对典型案例的研究,识别评价对象的危险源或事故源、危险类型、可能的危险程度,并确定其主要危险源。 6.2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6.2.1 风险识别的范围 (1)船舶运输过程危险性识别 根据评价对象或者项目所在区域内的船舶在航行过程、在码头或装卸站靠泊、装卸过程,或者在其他作业过程中(例如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导致船舶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危险性识别。 (2)船舶载运货物危险性识别 根据评价对象或者项目所在区域内的船舶载运货种对环境的危害进行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货种名称、理化性质、危害等。对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如IBC、IMDG、IMSBC等)中载明的污染危害性,结合评价对象所在的区域特点,来确定其危害性。 6.2.2 风险识别的类型 船舶污染事故可分为操作性船舶污染事故和海难性船

舶污染事故。 6.3 风险识别的过程 6.3.1 数据资料的收集、调研和现场踏勘 收集与风险识别有关的资料,进行充分地调研和现场踏勘。 资料收集的具体内容参见附录1、附录7中的附表和附图目录,可根据评价需要选择和调整。 6.3.2 风险因素分析 参照附录6.3.1“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现状分析的结果和收集到的资料,结合现场调研和踏勘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逐一分析,筛选出主要的风险因素。分析出的主要风险因素可作为制定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降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对策的依据。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

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途径.

碰撞搁浅 * 、 - 1 油舱压戟水油直 F J 含油率 4000-7000pptn 含油率 2OOO-lQ0O(}ppni X _________________ 皆油率 loooppm 图5-9-3事故性溢油 2.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有毒液体对海洋污染事故很多是化学品船舶造成的(图5-9-4 ),其基本因素是从货舱 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途径 1 ?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 船舶给海洋带来的石油污染,可分为营运作业时排油和事故性溢油。 1)船舶营运作业期间排油主要指油舱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并漏入舱底的油料而形成的含油污水。 2)船舶事故性溢油是指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这种危害十分严重,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参考案例)。 失火 机舱含诜舱咲水 图5-9-4有毒液体物质

向舱外排放洗涤水。排入水中的有毒物质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别很大, 所以对海洋环境的影 响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或沉入海中或漂浮海面;有的容易与海水中物质起化学反应, 有 的在水中迅速消散。其危害也不大相同。 3.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船上包装运输有害物质,会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溢流及洒落等现象。其主要污染方式 为船上用以清除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漏 (溢)出的有害物质的洗涤水或水溶液; 货物漏到舱内 清除出的垃圾;货物的应急排放等。此外,包装运输有害物的容器、槽罐等均属污染物质。 4?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来源如图 5-9-5所示,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针对“黑水”而言,因为这些 污水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图 5-9-6 )。 訂污染絢 成分尸 浮游、 固体 微粒 微粒) 图5-9-6 “黑水”主要污染成分 5?垃圾污染 成浮 机 恳物 有份 图5-9-5生活污水来源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 1 废水处理措施及其合理性分析 经分析,本项目为生物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2.5万m3/d,主要用于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近期(2020年)入驻项目外排污废水集中处理,拟选工艺为“进厂污水→进水调流井→粗细格栅、细格栅以及曝气沉砂池+膜格栅(或超精细格栅)→水解酸化池→A2/O生化池+MBR→臭氧催化氧化池→人工湿地”,尾水经紫外消毒后,中水回用40%(主要用于园区道路冲洗、绿化和施工场地的洒水等),剩余60%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标准(总氮参照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10mg/L控制)后,经拟设排口达标排放,进入锦江。 由此可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由收集、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及深度处理单元,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分析如下: 工艺原理: (1)收集、预处理 1)曝气沉砂池 曝气沉砂池是一种长形渠道,沿渠壁一侧的整个长度方向,距池底60-90cm处安设曝气装置,在其下部设集砂斗,池底有i=0.1-0.5的坡度,以保证砂粒滑入。 由于曝气作用,废水中有机颗粒经常处于悬浮状态,砂粒互相摩擦并承受曝气的剪切力,砂粒上附着的有机污染物能够去除,有利于取得较为纯净的砂粒。在旋流的离心力作用下,这些密度较大的砂粒被甩向外部沉入集砂槽,而密度较小的有机物随水流向前流动被带到下一处理单元。另外,在水中曝气可脱臭,改善水质,有利于后续处理,还可起到预曝气作用。

图1-1 曝气沉砂池 2)膜格栅 膜格栅采用筛缝≤1mm的精细过滤器,即污水从格栅端面开口流入,水中的毛发、纤维物被膜格栅截留。 图1-2 膜格栅工艺原理 (2)生化处理单元 1)水解酸化池 水解酸化池,即水解、酸化。其中,水解是指有机物进入微生物细胞前、在胞外进行的生物化学反应。微生物通过释放胞外自由酶或连接在细胞外壁上的固定酶来完成生物催化反应。酸化是一类典型的发酵过程,微生物的代谢产物主要是各种有机酸。 从机理上讲,水解和酸化是厌氧消化过程的两个阶段,但不同的工艺水解酸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 . . .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一、工程概况 本标段为杭平申线(段)航道改造工程平湖段工程HD-6标段,施工容为K21+540~K27+027的航道护岸、土方等工程施工。采用三级航道建设 标准,通航1000吨级船舶,设计最小通航水深3.2m,航道最小底宽45m, 标准面宽60m。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容包括:护岸有新建、加固与修复三种形式,各种不同类型护岸结构达15种之多,其中主要有新建护岸长10366.06m,修复护 岸447.31m,加固护岸G1B-12有174.61m,5m长φ800mm旋喷桩有385根式,φ700mm双头搅拌桩总桩长有32575.47m;新建护岸顶标高都为2.66m,基底最大开挖深度到标高-2.29m;G1护岸桩基最深达-18.44m,位于粘土区地 层;围堰工作量大,长度达10889m,根据地质与水位情况,打设钢板桩、圆板桩或木桩长度在6-10米间;陆上土方开挖41700m3,水下疏浚土方 163400m3合同工期24个月;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 二、编制目的 (1)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油类污染事故造成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灌河半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污染。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平湖市海事局报告,并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污染,接受调查处理。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港口溢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途径.

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途径 1.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 船舶给海洋带来的石油污染,可分为营运作业时排油和事故性溢油。 1)船舶营运作业期间排油主要指油舱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并漏入舱底的油料而形成的含油污水。 2)船舶事故性溢油是指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这种危害十分严重,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参考案例)。 图5-9-3 事故性溢油 2.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图5-9-4 有毒液体物质 有毒液体对海洋污染事故很多是化学品船舶造成的(图5-9-4),其基本因素是从货舱

向舱外排放洗涤水。排入水中的有毒物质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别很大,所以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或沉入海中或漂浮海面;有的容易与海水中物质起化学反应,有的在水中迅速消散。其危害也不大相同。 3.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船上包装运输有害物质,会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溢流及洒落等现象。其主要污染方式为船上用以清除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漏(溢)出的有害物质的洗涤水或水溶液;货物漏到舱内清除出的垃圾;货物的应急排放等。此外,包装运输有害物的容器、槽罐等均属污染物质。 4.生活污水污染 图5-9-5 生活污水来源 船舶生活污水来源如图5-9-5所示,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针对“黑水”而言,因为这些污水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图5-9-6)。 图5-9-6 “黑水”主要污染成分 5.垃圾污染

图5-9-7 船舶垃圾来源 根据垃圾的来源,船舶垃圾主要来源于货物、捆扎和包装货物的物品、船舶及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弃物、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各种废物等(图5-9-7)。船舶垃圾对海洋环境及海洋生物有着极大的影响。 6.船舶动力装置的有害排气 船舶动力装置排气主要是由船舶柴油机(主机、发电副机)和锅炉燃烧后排出的废气,这些废气的主要成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燃料完全燃烧后的产物(图5-9-8),这种排放物对人体和生物不会造成直接危害,另一类是燃料不完全燃烧产物(图5-9-9),这种排放物不同程度地会对人体和生物构成毒害威胁。 目前,实际上只对柴油机船舶动力装置限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上已禁止使用氟氯烃(氟利昂R12)作为制冷剂和喀尤1211灭火剂。 图5-9-8 完全燃烧产物图5-9-9 不完全燃烧产物 7.其他有害污染 除上述各种有害污染物质外,船舶噪声、防腐涂料、疫区压载水(含病毒、病菌压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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