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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条例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条例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条例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中国建筑所属各级企业及有关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生产、生活、办公等相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促进各企业和机构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健全包括节能减排在内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工程项目(车间、工作区域)环境管理绩效,全面提升中国建筑各企业和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履行中国建筑的社会责任,抓好节能增效,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理念及原则

中国建筑安全环境管理的理念:绿色建造环境和谐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应遵循四项原则:

1.以肩负社会责任、彰显企业品牌与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持续发展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的原则。

3.以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相结合,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原则。

4.坚持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

与过程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编制依据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住宅性能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编制。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所属的各二级施工企业、设计勘察企业、各专业公司、事业部及相关机构;中国建筑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的生产、设计勘察活动过程;项目的开发活动过程;行政办公及物业运营管理;与生产配套的相关生活设施的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管理。

第五条基本要求

1.本条例是中国建筑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项目施工、设计、开发、行政办公、物业运营管理等过程中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制度。各级企业和机构应参照本条例,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和指标,明确可考核的量化的工作项目,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

排工作责任制。

2.本条例是中国建筑对所属设计和施工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预防和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所属设计和施工企业可参照本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系统内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活动时,应充分评估收购或兼并或合股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要求对收购、兼并、合股方案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在改制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相关因素。

4.系统内各级企业应积极参加国内外绿色建筑协会及相关组织,加强交流合作。获得先进的技术资料、管理方法、行业信息,不断的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水平。

5.大力推广绿色建筑LEED国际绿色认证工作,鼓励和支持LEED-NC创奖(金奖、银奖)工作,不断提高中国建筑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标准等。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性法规、规定、标准时,必须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级企业应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第八条各级企业应明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组织相关培训教育,以建设具备高素质的专业化、国际化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队伍为立足点。

第十条工程项目应成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策划和实施;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员,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分包商应按其规模与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需要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机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按照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体系要求建立本单位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方针,制定科学、规范的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规划,编制企业层面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办法,指导项目部开展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企业(机构)应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建立本企业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各级企业(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分工,以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责任逐级落实到企业(机构)的各个管理层级。

第十六条各级企业(机构)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责任考核体系。上级企业应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纳入所属企业年度经营考核之中,企业应将工程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各级企业要配合、参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企业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部设置专(兼)职环境管理员,负责本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绿色施工

第二十条绿色施工应作好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的利用;节水与水资源的利用;节能与能源的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的工作。这六个方面涵盖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

第二十一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策划、材料采购、现场管理、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做好绿色施工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绿色施工氛围。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全面负责。总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方案中明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和措施;按照相关条文对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绿色节能验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在作为总包方时对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全面策划,重点围绕“四节一环保”的工作理念,对项目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做危险源识别和应急预案。配合政府部门、业主、监理、分包商等相关多方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包方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要求和责任,明确分包商环

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应完善并实施分包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招标,优先选用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服从总包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的分包商,按照“预先评审、合法分包、过程监管”的原则,对分包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施工现场应急组织;及时与分包方进行沟通,并依据合同给予奖惩;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情况下,组织分包方实施应急响应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企业在作为分包商承担施工项目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接受总包方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管理要求,做好自身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好专业项目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目标。

第五章绿色开发和设计

第二十九条树立绿色开发意识,建立覆盖从项目策划、设计、建造到物业管理的建筑全生命期的一体化绿色开发模式,探索科学高效的绿色开发创新技术,建设绿色地产产品品牌,积极开展集约环保型绿色项目的开发实践。

第三十条地产开发企业应统筹规划,从企业运营到项目开发,逐层落实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计划。二级开发企业应制定企业绿色建筑产品开发战略,建立本企业绿色建筑产品标准。三级开发企业应根据区域特点和产品系列定位,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计划,从规范、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项目开发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和保障绿色产品研发和开发技术创新的工作,鼓励研究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应用,鼓励研究绿色低碳经济环境中的创新盈利模式。

第三十二条项目开发公司负责制定其绿色建筑产品及开发过程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目标,并明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商等各项目参与方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职责。

第三十三条制定项目绿色开发原则和实施策略,指导设计单位,从规划到建筑单体设计,综合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方面的要求,制定符合环

境管理节能减排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开发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提倡采购新型节能建材、利废建材和可循环、可再生建材,鼓励各级开发企业与优秀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供应商建立联盟。

第三十五条全面推进项目开发建造环节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协调并监督建筑承包商有效控制建造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建造过程的资源消耗。

第三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和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智能化技术,注重精细化微观运营管理,减少建筑产品使用过程中全寿命周期的能源消耗,保障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七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要建立绿色意识,开展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培训,贯彻执行《中建股份设计勘察业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做到精心勘察、持续改进、创建品牌。

第三十八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在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研发与创新工作中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深入贯彻执行《中建股份设计勘察业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

第三十九条总结企业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技术措施和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专项审查工作。

第四十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设计项目立项、计划编

制等设计工作时应充分考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功能,最大限度的体现绿色设计的理念和设计思路。

第四十一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设计工作中对采光、地热、太阳能、保温、通风、隔音等方面考虑多采用有关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六章节能减排技术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企业应积极进行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运用科技的手段促进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力争获得国家财政的相关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制定绿色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有关技术措施,重点突出节能减排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

第四十四条各级企业应注重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重视收集、整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信息库。

第四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开发应综合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节能减排措施。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大力扶持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科研工作,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开展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研发与推广工作,促进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鼓励开展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学术交流,积极参加绿色项目认证和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创优争先工作。

第七章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各级企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生产(办公、现场生活区)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各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五十条为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各企业应通过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五十一条各级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逐级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统计报表上报上级企业。重点类二级企业每季度将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股份公司总部,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每半年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将年度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重大科研成果和重大违章(地市级处罚或主流媒体曝光)情况上报股份公司总部。

第八章关于奖惩

第五十三条各级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动态监控,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各级企业,实行全系统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对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特别是通过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获得重要节能减排成果的单位(个人),上级企业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企业在先进评比、职称评定、职务提升等方面应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对造成严重环境事故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应依法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政府法规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单位(个人)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发生地市级环保投诉或被主流媒体曝光的环境事故,股份公司总部将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相关企业应对出现严重环境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中建总公司安全质量环境部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和归口管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_0 (3)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我国是一个能耗大国,重视建筑节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而言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国内建筑的节能现状自始至终不乐观,所以这就需要大家进一步地探究建筑节能设计,从而可以让国内的建筑更具有节能的效果,另外,也让我们的居民能够享受到节能工程的好处,享受到因科技而带来的美好生活。本文探讨了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 标签:建筑设计;建筑节能;措施 实施建筑节能设计应从节能材料、相应措施与新资源开发利用开始,基于设计需求,结合自然资源与先进技术,通过对建筑屋面、墙体设计、门窗施工等采取节能措施,并结合应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资源,全面整体性的降低了建筑能源消耗,更促进着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筑设计中节能理念应用的原则分析 1.1节能高效原则 任何节能手段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都需要促使其表现出理想的节能性,这也是最为基本的一个要求,其节能性的体现就需要围绕着该项技术手段或者是设计方式的应用实效进行分析,促使其能够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后续的日常应用中发挥能源节约效果,对于以往存在较为严重的一些能耗问题进行不断优化,进而也就能够确保建筑物满足于节能建筑的基本要求。 1.2环境和谐统一原则 对于节能理念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和落实来说,还需要从和谐性方面进行重点探究,这种和谐性方面的探究主要就是为了较好提升其和周围环境的一致性,避免导致建筑物独立于周围环境,出现较大的冲突和矛盾。从这种和谐统一性原则方面进行分析,其主要就是要求建筑物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探索建筑物如何在长期的发展中体现出理想的节能高效价值,避免因为暂时性的节能而损害到周围环境的正常发展,尤其是要避免给周围环境带来较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3经济性原则 在以往建筑设计中应用各类节能理念和基本节能设计手段时还发现,并非所有的节能技术都能够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构建中得到较好的落实,还需要考虑很多其它方面的因素,经济性原则就是需要重点加强关注的一个方面。一类高效节能的技术手段虽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建筑物的节能效果,但是如果会带来极大经济消耗的话,也就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就是给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成本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设计环节中,合理应用各类节能技术手段,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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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节能降耗管理规定讲课稿

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推进技术进步等途径,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范围 主要规定了本厂能源管理的职责、能源管理职能及日常能源管理要求等 3.职责 3.1各部门要有主管分管、专人负责该部门能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及时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能 源供应、每月核算能源、制定能源管理制度及修订)。 3.2采购部负责对办公用纸张以及办公设施使用各种文具发放的管理和记录。 4.内容 4.1本厂能源种类 4.1.1本厂主要能源包括:水、电、压缩空气、燃煤、柴油、汽油、机油、液压油、乳化 油、食用油、办公用纸等。 4.2能源管理小组 4.2.1本厂各部门成立能源管理小组,由部门主管担任组长,并由2~3人组成。 4.2.2能源执行小组的职责: a)负责贯彻落实能源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节能措施, 解决存在问题。 b)建立能源统计台表格和数据。 c)检查杜绝长明灯和跑冒滴漏现象,严禁非法耗能行为。 d)加强耗能管理,完成节能计划,降低能耗定额。 e)定期查抄水电表,保证计量无误,开展节能教育。 4.3能源计划管理 4.3.1综合质管部每年初、年末对各部门生产等其他环节用能的综合单耗进行审定。 4.3.2各部门能源管理小组根据当年计划工作量、综合单耗,编制部门年度能源消耗建议, 经能源小组组长确认签名交到综合质管部。 4.3.3本厂内用耗油、用电、用水设备的增加与减少,需向厂长办公室办理增减手续,由 综合质管部存档。 4.3.4能源小组按年度能源消耗建议、节能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指标进行考核。 4.4能源计量 4.4.1能源计量作用 a)能源计量是本厂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本厂的计量室统一管理,制定生产工 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制度创造条件, 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控制 水平。 b)本厂计量室应做到本厂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 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要实行分别计量。 c)在本厂的计量室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能源 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d)本厂投入新项目时计量室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侯琪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侯琪 发表时间:2019-06-20T16:01:38.4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侯琪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及规模也随之日益剧增,而建筑业又是一个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由此引发的环境及资源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陕西恒万达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及规模也随之日益剧增,而建筑业又是一个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由此引发的环境及资源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当通过不断优化建筑的功能,来达到降低能耗、绿色环保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建筑设计的工程实践进行了分析,总结设计工作中具体运用的建筑节能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节能; 1.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建筑业做为基础设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看到:建筑业也是一个及其耗能的行业,随着人口、能源、环境等问题的日益凸显,在建筑设计领域推进节能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建筑节能起步较晚,人们对建筑的节能意识也相对薄弱。例如,一些建设单位,片面地追求节省建设成本,对节能设计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然而,各种节能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成本,但在建筑的运营使用阶段则发挥了巨大而长远的节约资源的作用。所以,建筑节能值得我们广大建筑从业者给予重点的关注。 2. 建筑节能设计中的一些要点 2.1总平面布局 在总平面的规划设计中,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夏季主导风向,进行合理布局,尽量使建筑朝向与之相一致,从而增加自然通风效率,减少太阳辐射强度,降低夏季的空调能耗。另外,总平面布局还可以结合景观和绿化设计,优化建筑外部环境,以减少场地内的热辐射。在满足防火及日照间距的同时,尚应考虑建筑之间的空气流动性,适当增加建筑间距,从而改善场地内的空气流动速率,降低建筑的夏季空调负荷。 2.2造型设计 在追求建筑艺术创作的同时,应能兼顾降低建筑能耗的考量。根据几何学原理,建筑造型越是复杂多变,其相对表面积越大,与外界的热交换也越充分。从建筑节能角度来说,这也是不利的。所以,在建筑造型的设计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新奇,而是应当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分区,结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规范,控制好体型系数,在建筑艺术创作和建筑节能要求之间,寻得合适的平衡点。 3.外围护结构设计 3.1屋面节能设计 屋面是建筑与外界进行热交换最重要的位置之一,故对其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则显得尤为重要。屋面保温层的材料热工性能及厚度,应根据屋面的构造方法,结合材料本身的传热系数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由于保温材料通常具有松散易吸水的特点,故在构造方法中,常将防水层设置于保温层的上方,以达到增加保温层寿命的目的。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可选择正置式屋面或倒置式屋面。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还可以设置种植屋面,除了可供人们休憩娱乐、改善空间品质之外,也是降低太阳辐射强度、减少能耗的有效手段。 3.2外墙节能设计 外墙同屋面一样,也是外围护结构的重要部位,故也应结合气候分区及构造方法通过计算确定保温层的材料及厚度。为了室内装修的方便以及避免墙体出现结露现象,外墙通常选用外保温系统。其次,对于填充墙的类型,应尽可能地选择轻质且保温性能良好的混凝土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再者,对于夏热冬暖等地区的建筑,为了阻挡太阳辐射热进入室内和冬季避免室内热量损失,可设置外遮阳,其遮阳系数需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3.3门窗节能设计 外门窗是外墙上容易形成热桥的重要部位,所以外门窗的节能设计需要我们予以格外重视。首先,应根据建筑类型及气候分区,严格控制窗墙比。在符合采光通风要求、实现立面设计意图的同时,应尽量减小建筑窗墙比,以降低建筑内外的热交换。其次,应选用传热系数低的门窗类型。对于框材,可选用塑钢门窗或者断桥铝合金门窗等。对于玻璃,则可选用中空玻璃、镀膜玻璃等节能玻璃。在严寒地区,建筑外门还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的建筑外门,则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另外,在施工中应保证外门窗的密封性,如在外门窗及外墙衔接处,使用弹性密封材料等措施。 4.其他节能措施 建筑节能是一个多专业配合的完整系统,所以,在建筑本专业的节能措施之外,尚需兼顾其他方面的节能措施。首先,可增加新能源的利用,如风能、太阳能等,以代替传统的非可再生能源。另外,可通过对供电系统的合理设计,使供电设施和负荷基地之间距离最小化。再者,可在人流密集场所的出入口,设置空气幕系统,阻断室内外的热交换,以减少夏季的空调或冬季的采暖负荷。只有如此,使各专业分工协作、多位一体,才能将建筑节能做到最优,从而达到降低能耗的目的。 5.结语 根据以上可知,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只有认真思考节能设计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使得建筑节能真正得以落到实处,方可发挥其对社会和资源应有的节约作用。它一方面可有效缓解当前我国资源紧缺或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能促进我国建筑业得到更为长远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建筑及节能减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郝鹏.高层建筑节能设计研究[J].建筑.建材.装饰,2017(5). [2]沈婷,轩德军.高层建筑节能设计研究[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25(1):82-83

(完整版)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雨润农产品集团运营管理部 能源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集团各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电、水能源等在使用、计量、统计报告、消耗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或标准,其核心工作是节能降耗,适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 第二条目的 (一)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能源管理坚持遵循集团制定的厉行节约、效能统一原则;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四)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第二章能源设备采购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各类能源设备的采购计划由设备物业部编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采购; 第四条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比价格、比质量、比信誉),公开招标,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条款中应涉及所购能源价格、质量指标、计量验收方法及其它条款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能源管控财务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能源设备会同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进行盘点核查,确保帐、物一致;

第六条定期做好各类能源消耗的汇总工作,包括数量、价格、费用等内容,并按月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能源管控使用管理 第七条严格按照设备运行流程操作,,加强对用能设备各道工序的管理,全面掌握各工序能源消耗情况; 第八条积极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革新,提高能源回收率和重复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 第九条积极开展能量平衡测试,提高用能设备利用效率,逐步淘汰陈旧落后的高能耗设备; 第十条制订年度节能技改计划和长远规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严格禁止三空、三长现象(空车、空转、空机、长流水、长明灯、长流汽),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提高设备工作效率,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第五章能源管控统计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集团要求要求,对本企业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和分析; 第十三条做好各类能源消耗统计台帐,各类日报表、月报表等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做好能源供应、消耗等基本情况和资料统计; 第十五条提供能源供应、消耗、节约等计划方面的执行情况,并加以分析说明,提出节能工作的成绩和能源利用薄弱环节,不断减少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定期报送主管部门有关能源统计报表和资料,做到准确、及时并有分析、说明; 第六章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的添置由设备物业部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节能管理规定

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节能管理规定 QG/SHCZ 18.101-2008(A/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各单位的相关节能工作职责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各单位节能管理的各项内容。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生〔2007〕258号。 3 术语及解释: 能源 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 职责和权限 4.1 在分公司主管副经理领导下,生产管理部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资产公司沧州分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决策;负责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资产公司沧州分公司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综合目标分解,编制

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资产公司沧州分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落实节能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节能标准体系完善;负责提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负责组织节能宣传,以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4.2 技术开发部负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组织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厂内限上)节能篇措施的落实,负责投资项目执行“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的落实,即节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4.3 计划部负责能源计量管理,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合理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节能计量管理体系;并协助生产管理部做好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 4.4机械动力部负责耗能和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设备长周期、高效率运行。负责建立耗能和节能设备台账,实现长期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完善能源计量台帐和节能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管理工作水平。 4.5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节能设施和节能设备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4.6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办公区域内的所有耗能设备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2)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随着世界能源的不断减少,能源危机已经在众多领域显现出来,而建筑行业作为人类衣食住行需求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如何引进各类节能措施,从而提高节能整体水平,就成为了减少能源浪费,利国利民,更利于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建筑的节能首先应从其源头——建筑设计抓起,这样其节能效果才会事半功倍。本文章将通过对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以梳理出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能被广泛应用的节能措施。 标签:建筑设计;节能措施;应用 1、前言 加强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有利于优化现代建筑物长期使用中的服务功能,保持建筑材料更好的节能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工程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强化节能降耗意识,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节能措施,不斷提升建筑设计水平,促使施工中所需的资源得以高效利用,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其在实践应用中的潜在价值。 2、节能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应用的意义 在建筑设计时合理应用节能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首先就当前资源短缺的层面而言,通过有关数据可知,在建筑行业内利用建筑节能手段是具有及其重要意义的。虽然我国属于能源大国,但因人口众多,使得人均占比例较小,这便引发了我国资源紧缺的问题,基于此种环境,就更需要提高对节能措施的应用力度,在各个行业中做好节能工作,建筑设计也不例外。其次因我国建筑业的兴起,建筑行业耗能增大,若是未对此行业展开节能规划,那么势必会影响全国总体节能效果。最后,因国家节能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建筑企业充分意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在当前建筑业飞速发展的时代里,这是未来建筑业的发展方向。由于各个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增高,诸多企业不仅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还将社会效益作为考量的重要方面,而建筑节能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则是不可或缺的。 3、建筑节能措施实际应用 3.1建筑屋面设计方面 建筑屋面对于整个建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受到高度重视。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所属严寒地区,冬季气温偏低,因此提高建筑的冬季保暖质量对其使用效果至关重要。所以在建筑屋面这个设计环节,必须要采用科学先进,针对性强的节能措施。如果能够保证设计合理,施工完善,其取得的效果才能更为明显。夏季气温高,需要开窗调节室温;冬季气温低,必须提高室内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节能环保管理规定

节能环保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电、气(汽)、水管理的组织机构,提出能源(加工能源:电、气(汽)、水)的使用及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公司内部的能源管理工作。 2、总则: 为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全面实行能源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规范考核。 根据公司《能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电、气(汽)、水管理,把电、气(汽)、水管理工作细化到车间、班组,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3用电管理办法: 3.1 设备部全面负责公司的节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节电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电管理,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中电力消费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电力资源。 ⑴、设备部与公司各分厂的电气技术员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耗电设备及元器件的节电经济运行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对公司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有隐患和不合理的供电线路,要及时协调改造进行处理,以保证供电线路的电力损耗降至最低。 ⑵、公司厂区照明根据需要和节电的原则,按国家照明标准采用节电灯具,加强路灯管理,实行定时开关,节约用电。 ⑶、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区域开关,做到光线好不点,大灯泡不点,无人灯不点,长明灯不点。采光较好的作业场所严禁白天点灯,车间和办公

室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在照度满足的前题下,减少用灯数量,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建立照明节电时间表,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规定开停时间,会议室等处公用的饮水机,做到会前打开,会后及时关闭。,⑷、严禁使用非节能灯具做路灯照明。作业场所内照明灯具较多的地方,要分别设置开关,尽量局部照明。严禁使用500W及500W以上的灯具,尽量选用200W及200W以下的节能灯具。 ⑸、经常无人作业的场所,如变压器室,配电室等要做到检查时开灯,检查后立即关灯。 ⑹、配电间值班员要控制用电负荷,在允许范围内使用,遇有超负荷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安全,并及时向公司设备部报告,每月按时配合抄录电度表数。 ⑺、严禁设备开空车。 ⑻、严禁私接用电设施。 3.2 安全生产部应对公司生产设备合理调度,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做到计划生产、平衡调度,合理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并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对一些重点耗电设备(如石墨化炉),利用峰谷时间段运行,技术研发部严格控制工艺送电曲线,提高负载率。各生产单位在维修设备过程中相互沟通,应及时关闭生产线上其它空转设备。 3.3 加强电炉的使用管理,凡生产必须用电加热器(电炉)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设备部发“电炉准用证”后持证使用。 3.4 为了确保供电线路的运行质量,原则上不对外转供电。需要新增对外转供电用户的,办理相关手续后,严格按公司《能源管理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如今,我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却出现严峻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关的节能措施,本文针对建筑设计中利用节能措施进行探究与分析。 标签:建筑设计;节能措施;分析 引言 建筑项目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而持续增加,国内能源的消耗量也呈上涨趋势。若在设计环节,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便可避免造成浪费,提升高效性。所以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在降低能耗的同时,也是将建筑设计进行转型的关键途径和思路。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建筑设计中的节能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建筑设计中应用节能措施的重要意义 因为我国具有较多的人口、但我国的丰富的能源并不能算是一个优势,因为在当前社会依旧存在这许多不合理以及十分浪费的资源开发方法。这就直接导致我国大量的能源存在浪费、破坏的现象。同时,建筑业的能源消耗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全球可持续发展重点关注的方面。根据建筑数据资料来看,我国已经有90%以上的建筑属于高消耗能源的建筑设施,这种类型的建筑在致使能源被大量浪费的同时,还会引发周围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给我国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建筑施工的重要依据是建筑设计,因此建筑设计的水平质量,就让工程质量和建筑能耗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建筑师在建筑设计的初始阶段就使用合理有效的节能措施,以此让建筑的节能设计水平得到整体的提高,达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建筑能耗的目的。进而找到一个适应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趋势,最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完美的转型和有效的升级。 2建筑设计过程中落实建筑节能措施应遵守的原则 国内建筑工程在建设环节中,为充分利用所有能源,促进社会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在进行建筑施工的环节中已广泛才用了节能措施。在建筑施工中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原则进行节能措施的使用,才能使节能效果和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所保证。首先,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建筑设计过程中使用节能措施的具体效果受合理性的直接影响,不仅如此,还会影响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所以必须要在遵守合理性原则的条件下将节能措施运用到建筑工程当中。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时,应结合建筑自身的结构特征制定合理性节能方案,实施过程中,防止出现违背现实的现象,使其质量受到影响,且严重浪费能源。结合实践证明,不管设计的方案有多完美,只要它脱离现实、不真实,就没有进行施工的必要。其次,要对超前性原则给予高度重视。在我国,建筑施工中运用节能措施的兴起时期较晚,体质与技术等诸多方面依然不够成熟,导致无法取得较好的设计成果,能源也因此无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节能管理规定

节能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节能管理制度 一、具体工作: 1、负责编制年(月)度能源计划,下达企业下属各单位节能指标,并进行检查实施完成情况予以考核,提出改进指令。 2、领导制定全公司各岗位节能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考核,根据审核结果及时修定责任制。 3、制定全公司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电、煤、油、水、蒸汽等),进行检查、考核。 4、负责对全公司员工进行节能知识教育和进行岗位节能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制定和实施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改造工作,做到人员、物资、奖金、时间落实。 6、负责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合理配置,使用、维护制度的制定、检查实施工作。 7、负责制定企业节能的内审和长远规划工作。 8、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节能报表和节能进展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分对企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整改工作。 在此基础上要求下属各部门车间成立节能小组,全公司形成节能网络,要求各单位都要有节能指标,并将每月检查考核结果报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审核。

三、能源计量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能源计量系统,做到能源和原材料(电、煤、油、水、蒸汽、兰炭等)计量准确。 1、电能计量,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要分表计量。控制各单位使用电量,严格检查、考核。(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扩展和表述) 2、水量计量,目前水的来源分为自备井和自来水,考虑用水节能和节约水资源等因素,对下属各用户装表计量,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认真执行。(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扩展和表述) 3、主要耗能设备的电能计量,目前企业电能计量的情况,下一步要做到对50KW以上主要耗能设备都有计量。 4、用煤和油目前计量配置情况。 5、对上述仪器、计器、仪表必须规定做到定期检、校,各部门车间指定专人进行巡查并做好维护、检修工作。 ⑶、加强员工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a、每年初由能源领导小组编制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做到定时间、定内容、定考核标准,进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b、技术培训工作除本厂内部组织培训外,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形式,及时掌握同行业在节能工作的经验和行业发展新技术,新动态,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 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 造同步进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 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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