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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药业:重大诉讼公告 2010-01-20

鑫富药业:重大诉讼公告 2010-01-20
鑫富药业:重大诉讼公告 2010-01-20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0-002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0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过鑫富,董事长;

被告:姜红海,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武进市牛塘镇卢家巷村委郑家村,现押于浙江省杭州西郊监狱,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

被告:马吉锋,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临安市玲珑街道卦畈村;

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黄店村东(同兴分干两侧),法定代表人李新发,执行董事。

3、委托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又名维生素B5)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被告原新发药业安保部部长姜红海为新发药业非法

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结伙被告马吉锋等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新发药业指使、利诱姜红海、马吉锋等人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原告商业秘密,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惨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原告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

(2)判令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358,377.86元,支付原告为调查上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新发药业两次就本公司同一专利(“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第13124号决定),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尚在审查中。

3、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新发药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行政判决书》(该事项请详见公司2009年12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新发药业因不服裁定已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本公司旨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法院判决新发药业等构成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新发药业将停止侵犯本公司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姜红海等将赔偿本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预计会对本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法院判决新发药业等未构成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预计未来在D-泛酸钙领域,本公司可能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本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不交公告费的该如何处理

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不交公告费的该如何处理 【案情】李某持有张某出具的一条据,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3万元。法院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没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院重新限定期限,让李某进一步提供张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李某未能提供,法院通知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要求李某缴纳公告费用,李某表示不同意预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告费是指,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并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能代缴,为此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二、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公告费纳入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里,属于理解错误,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进行了扩大解释。 《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中,刊登了《对不交公告费的原告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说“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公告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相应取得行使诉权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放弃权利。因此,如原告不如期交纳公告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的,应当按照《办法》第13条“当事人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处理,诉讼费用的收取依照该《办法》第23条办理。”参照该答复,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经被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取代而废止。为此,《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中,刊登了《对不交公告费的原告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也亦废止,不能适用。此外《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依照 按照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秦洪涛 一、法院送达难的背景 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院与被送达人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的过程。法院的送达工作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末。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送达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法院送达难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臵送

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但目前法院送达难的确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送达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分布不平衡,因生活、工作等需要,造成人口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加;有些法院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加之法院案多人少,这些都使法院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 (二)留臵送达适用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对留臵送达虽然做了修改,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这一规定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留臵送达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留臵送达只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对住所的定义就十分狭窄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公民的住所,如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往往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居住地居住也是到处流动,有些甚至短期租房或者在宾馆旅店居住,有的有单位的受送达人还在单位宿舍短期居住,这些地点我们习惯上也称之为“居所”,这些“居所”大都是短期居住,当我们前去向他们进行送达时,因上述“居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住所”,我们往往无法成功留臵送达。 (三)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

公告方式送达不适用诉前保全裁定

司法运行中人民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送达裁定书时会遇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就能否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实践中形成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一条规定适用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文书送达,诉前保全也不例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前保全裁定不适用公告送达,只适用直接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理由是:诉前保全裁定书确属广义的诉讼文书范畴,从民事诉讼程序送达章、节、法条与其他法条表面关系看,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似乎可以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在程序操作过程中则会出现程序碰撞,从而降低程序安定性和运作效率。 首先,从送达程序的生效要件看,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实施保全措施,如果公告送达,需经过公告后六十日保全裁定才能生效。倘若诉前保全实施公告送达就出现一个程序问题,即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规定中的“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是指送达保全裁定书后十五日,还是在作出裁定书后实际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内起诉呢?从字义上理解应该是送达了裁定书并实施了具体的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换句话说,是保全裁定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无论是哪个十五日内起诉都不能离开保全裁定送达的生效。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申请人不起诉的,即公告期届满之后超过十五日的应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从公告送达的程序效力来看,公告期未满,显然不能解除诉前保全。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全措施”,笔者理解应该包括保全裁定的送达行为和方式。依据这一理解,分析一下诉前保全适用公告送达的实际程序效果:保全操作实践中,能找到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其程序动作实施保全措施和送达裁定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如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手续),既便是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保全裁定,仍可适用留置送达方式解决,因而不存在送达适用上的困惑。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保全案件也同样要完成两个程序动作,即实施保全措施和送达保全裁定,这两个程序动作完成之后,起诉的期限应该是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加六十日公告送达期满日之后十五日内。这样以来,申请人要在公告期(15—30天)登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十五天以内起诉,程序操作前后要经过九十日左右,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的完整结案期了。若加上后来的简易或普通程序,必然导致任何一种审理程序无需院长批准延期审理的超期状况出现,况且对这种程序

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诚信诉讼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当事人版)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向法院提出主张的基础关系真实,不存在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形; 二、保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等情形; 三、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不会作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四、保证在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提供的本人本单位和其他当事人的信息真实; 五、保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情形,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诉讼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

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期限是什么

2019年行政处罚公告告知期限是什么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期限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依据是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作出决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有多种,而公告送达是其中的一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传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程序的预备阶段,为了让当事人有必要的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依法在开庭审理前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并说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毫无疑问公告送达对被告肯定可以适用,但对传唤原告是否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适用,有的主张不适用。主张适用的理由是在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公告送达。主张不适用的认为,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后,理应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审理案件,即使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诉讼也应与法院取得联系,而不应一走了之,

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这后果理应由原告自负。何况公告送达还涉及到公告费的预交和负担问题。在案件未审判前,总不能让被告掏钱给原告送达吧? 我认为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其反诉条件成立的案件;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主张的,或者原告为了规避法律,如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裁定不准其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的,可以向原告公告送达传票。如果原案被告不反诉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坚持主张权利的,可以另案处理,但对原案下落不明的原告也可以公告送达传票。其公告费可以由主张权利的被告或第三人预交,最后法院判决依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作者:周媛更新时间:2007-08-31 00: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公告送达裁决书

篇一: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 省县人民法院 公告 : 本院受理诉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篇二: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 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2年2月7日(83)法研字第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6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60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是否公告送达的请示报告 1982年12月16日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是否公告送达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是认为:经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不必公告送达,在判决后60天上诉期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6个月的应诉期限都尚未应诉,那么再公告送达判决也无济于事,公告送达时间又比较长,民事诉讼法(试行)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是认为: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理由是:第一,送达起诉书付本与送达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本应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付本。而公告限时应诉,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形式。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公告送达,才有法律依据。对居住异国的诉讼当事人以较长的应诉和公告送达判决的期限,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计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在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在法律规定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公告送达判决,60日的上诉期的起点就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民字第6号文件,虽未提及公告判决和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80)法民字第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98条给予当事人上诉期限60日之规定精神,计算上诉期的起点时间和期限,应该是公告送达判决满6个月后的第二天起,60日内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审理民事涉外案件,判决的送达和上诉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按第二种意见办理。 当否,请予批示。 篇三:送达裁决书的方式有哪些 送达裁决书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具体的送达方式,行政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一般有六种方式:(一)直接送达。即将行政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其他有权送达的人。直接送达是送达的基本方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予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签收的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文书时,由送达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 (三)邮寄送达。指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四)委托送达。指行政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向受送达人送交行政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一般发生于受送达人在外地,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 (五)转交送达。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行政文书通过有关单位代为转送。 (六)公告送达。指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行政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篇四: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公告类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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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财产,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需要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放弃继承权明确表示的一种重要形式。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高××,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济南市××××××××××。 我(高××)的丈夫吴××的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平方米)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屋的一半为丈夫吴××的遗产,我

是丈夫吴××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我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 声明人: 二零xx年月日 放弃财产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

公告送达两种情况的探讨

公告送达两种情况的探讨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民诉法规定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在公告送达的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一是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二是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定书或判决书,又必须采取公告送达形式的。 笔者认为:(一)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由二审法院将上诉状副本和传唤传票一并进行公告送达,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二)一审法院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定书或判决书时,发现必须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作书面汇报,由二审法院公告送达,有利于公告送达的规范性。理由如下: 第一,遇到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开始,被告(共同被告的当事人之一)下落不明,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一审裁判文书的;一种是在送达上诉状副本时,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这两种情形,假如由一审法院做公告送达,就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推迟两个月。尤其是第一种情形,当判决书送达(同时公告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被公告送达的当事人要经过六十日后方视为送达,因而在此期限内,一审法院就不能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

本。造成一审判决后,上诉案件在一审法院起码要延误四个月后,才进入二审程序。实际上,当事人在收到一审裁判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就开始启动,给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是法院给对方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权。遇到以上两种情形,一审法院可在收到上诉状以及其他能够直接、委托、邮寄送达上诉状副本的当事人答辩状后,在五日内将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材料连同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传唤传票。倘若是第一种情形的,二审法院需要等到一审公告期满后才进行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这样,既给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答辩权,又明确了逾期不答辩和不按时到二审法院应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上诉案件提前两个月进入二审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有人认为,按此规定上诉状副本应当由原审法院送达,不管采用一般的送达方式或者特殊的送达方式。笔者对此未敢苟同。此条款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理解,应当是在上诉状能够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邮寄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一般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规定由原审法院送达,出于有利于方便送达,提高办案效率来考虑。如果说该条款规定对应当采用公告送达上诉状副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期间和送达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期间和送达民事诉讼法 期间和送达 7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 日起算。 8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 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 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 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 用留置送达。 82?笔芩痛锶司芫?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 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 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85.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 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 8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 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 8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8.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 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 送达。 89.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 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诚信诉讼承诺书样本

诚信诉讼承诺书样本 【篇一:诚信诉讼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 二、本人/本单位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坚决杜绝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三、本人/本单位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真实等,并承诺若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打官司需签《诚信诉讼承诺书》 2012/11/13 00:00:00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0e15829421.html, 北青网作者:李罡 昌平法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 本报讯由于虚假诉讼已经成为近年困扰法院审判的顽疾,本市昌平法院昨日宣布,该院将推出诚信诉讼保障机制,今后到昌平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需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于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过错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解决纠纷,已成为越来越多普通群众的选择,同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也越来越多。昌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经常遇到一些不符合限购资格的买受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房屋或者车辆过户、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债务合法化、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以及其他以虚假的诉讼主体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日渐增多的虚假诉讼给法院审判造成了很大困扰,也给一些案件或者案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带来很大隐患。 为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近日,昌平区法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对符合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2001年8月7日[2001]民四他字第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上诉时,需要履行一定的认证、公证或者转递手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 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国内篇的规定,还是涉外篇的规定,具体到对涉港澳台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上诉期以及公告送达的期限是适用国内当事人的规定还是参照适用外国当事人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仅在1987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89年6月12日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涉及港澳当事人的公告送达和答辩、上诉期限有所规定,但两者规定相矛盾。在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未对该问题予以规定。鉴于当前受理涉港澳台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提出异议的情况日趋增多,且香港、澳门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1987年和1989年的规定显然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故提请钧院对港澳台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限重新予以明确规定。 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限,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其答辩期、上诉期及公告送达期限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理由: (1)香港、澳门和台湾虽然属我国领土,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体制,上述三地实行独立的司法制度,从而形成在一个统一国家内部存在多个独立的法域。对于上述三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法采用对国内当事人直接送达的方式,如对香港当事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就需通过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予以送达,类似于向外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履行一定的公证和转递手续,在实际操作上类似于外国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由于费时较长,对上述三地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应参照适用涉外的规定。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的投资,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外资,其与内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也被视为涉外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应参照涉外案件予以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涉外公告送达的期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6月12日《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涉港澳当事人的公告送达期限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即3个月的期限规定,但从效力等级上讲,前者属司法解释,后者属纪要性质,且后者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废止,故在没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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