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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成都市地税局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成都市地税局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成都市地税局公开考试录用公

务员体检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成都市地税局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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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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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1995﹞100号 【发文日期】1995-09-01 【实施时间】1995-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万地税发[1995]108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两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推销员、采购员的费用扣除标准 凡纳税人能提供实支凭据,并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纳税人费用无法核定的,可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法定费用扣除前,根据推销、采用的收入金额大小,对从本单位领取工薪收入的小包干纳税人,可扣除20―30%;对不再从本单位领取工薪收入的纳税人可扣除30―45%的费用,在此幅度内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确定具体扣除标准。 二、关于个人办学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有偿服务活动的,依照税法规定,办学者个人所得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者除外)。 2、个人办学的纳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费用扣除按下列标准执行。 交纳有关部门的费用,出据合法凭据并经审查核实可据实扣除; 教学设施购置费作为开办费的五年内摊销,五年内停办,可对尚未摊销部分减除变卖收

入后的余额摊入最后年度费用; 办学法人工资标准,每月500元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500元部分不予扣除; 教育讲课酬金,管理人员工资和学生奖金支出,以审查核实金额扣除; 依法交纳的各种税金可据实扣除; 其它合法支出,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予以扣除。 鉴于个人办学主要是经教委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应加强与教委的密切配合,加强对个人办学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并将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特此批复。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成地税函(2003)177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川地税发[2003]31号文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第一批名单下发你们,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按川地税发[2003]31号文第一条规定确定。 设备包括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按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三款确定。 三、设备的具体名单: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静置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贮存槽等。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自动化控制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保温箱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 2、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器仪表、分析仪表、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仪表、温度仪表、流量仪表、差压仪表、物位仪表等。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 (六)、电气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闭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母线桥和支柱瓷瓶等。 (七)、通风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八)、炉窖砌筑 1、各种装置在炉窖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炉窖传动和提升装置。 2、属炉窖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 (九)、管道 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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