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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

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

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

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

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

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

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

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0-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

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

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

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

通、共享共治。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

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年;超5

过年的,应当予以删除。5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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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第十条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

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

请及

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

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异议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20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三条测绘资质单位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计入该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自该

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

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

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计入轻微失信-2-

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

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

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

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

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

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

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

和阻挠。

第十六条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

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投

诉。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日内做出30

处理。

第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

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自年月日起施行。年21201212016

月日发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

年月日发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662012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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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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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印发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月7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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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信息技术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一直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不断迅速发展,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特别是信息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应用,信息获取、综合分析和处理以及信息应用已经深入各行各业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工程领域正在渐渐的利用信息技术来管理工程。为了更好更充分的在工程领域利用IT技术,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很重要。简要介绍了IT技术和其应用,以及它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信息数据的管理和共享。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做了分析,IT的进步必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新型的管理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并将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优化管理的强有力的工具,信息技术与Internet技术的结合是信息管理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管理信息系统 一、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20世纪70~80年代,最初出现的是以解决某一问题为目的的单项程序,如财务、材料、进度管理等软件。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些单项程序开始逐步集合形成程序系统,而发展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简称PMIS)。PMIS随着项目管理理论、实践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实施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处理结构和管理依据,为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控制目标而服务,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管理的重要手段。 PMIS中采用的方法即项目管理的方法,主要是运用动态控制原理,对项目管理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方面的实际值相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从而达到控制效果。因此,PMIS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针对工程项目,利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来辅助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其核心是项目目标控制。工程项目管理原理及方法决定了PMIS应具有的功能,PMIS系统的基本功能有辅助确定项目计划值;项目实际数据的采集;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合同等各类信息的查询;选购木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分析;项目变化趋势的预测等。 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20世纪末21世纪初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绘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是以三维数字技术为基础、集成了建筑工程项目各种相关信息的工程数据模型,是对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详尽表达,是对一个设施的实体和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方式,用以解决建筑工程在软件中的描述问题,使设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能够对各种建筑信息作出正确的应对,并为工程集成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信息技术与工程项目管理 (一)地理信息系统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工程进度控制中可视化数据管理方面的应用;二是迅速发展起来的Web GIS 技术对项目一体化的贡献。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字形式的工地基础信息,具有快速查询检索、统计量算、空问分析和输出绘图等多种功能,为工程实时管理提供辅助信息。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强大的数据库的功能存储工程进程中的各项数据,如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建筑物布置设计及断面形状、尺寸图形及属性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应用,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公共信 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征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服务的统一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信息中心(市征信中心)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维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理、保存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接收省平台数据,并负责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二)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省、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息提供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协同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等相关工作。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版】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

地理信息系统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 杨 谦 吴金华 (长安大学地球科学与国土资源学院 710054西安) 摘 要:地理信息系统是一门集计算机科学、地图学、地理学等多门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本文在简要介绍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讲述了其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最后阐明了实际使用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GI S);建筑领域 1 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 地理信息系统(GI S)是描述、存储、分析和输出空间信息的理论和方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是一种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的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2 地理信息系统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 GI S经历了几十年的长足发展,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值得一提的是其在建筑领域中的使用也显示出广阔的前景。一项重大的建设工程从破土动工到交付使用,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众多环节及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和监测,需要处理大量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空间数据和记录文档,如建筑物的具体分布、位置、标高;桥梁的架设、道路的布局、市政建设中各类地下管线铺埋的位置等。人为处理这些复杂信息,既费时又费力。GI S强大卓越的空间数据查询分析功能,快速数据更新功能,信息准确传递功能,为快速高效完成施工任务提供技术支持。如今地理信息系统已被广泛应用在施丁:安全管理、地基设计、建筑规划等领域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211 GI S应用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建设项目数量巨增,而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的问题已日益突出,如何有效地配置现有资源,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GI S技术应用在施工安全管理中,正好解决了管理人员少与需要管理的建设项目数量多这对矛盾,为建设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高效有力的管理手段。范丽霞等同志2004年将GI S应用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为GI S开辟了一个崭新的使用平台。即把管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显示在地图上,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位查询,就能够直观、方便的掌握施工项目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安全监管人员有目的、分重点的对建设工地实施安全监督。同时,利用专业地理信息系统软件Map lnf o对区域地图和数据库的管理功能,一方面在用图形方式显示出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分布情况以外,项目周边的交通、电力、电信、燃气、供水管网的布局信息也可一目了然,为场地施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属性信息,比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存储在数据库中,更重要的是把建设项目的安全手续、专职人员配备、安全 4陕西建筑 2007年3月总第141期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 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 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住建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租赁和安装拆卸等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手册登录、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手册》),是指用以记载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承接工程信息、质量安全管理及市场诚信行为等信息的手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

第五条《信用信息手册》采用电子版本方式,企业可自行打印书面版本。由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信用信息手册》实施日常监管,并每年核验一次。 第六条住建行业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请网上登录电子《信用信息手册》,含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等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主管业务科室核验原件,校对无误后锁定登录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手册》作为对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八条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查验检测报告、办理起重设备安装登记、备案等应当查验该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信息。没有办理《信用信息手册》的应告知先办理《信用信息手册》。 第九条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凭证原件,及时到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变更《信用信息手册》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数据库与测绘工程项目管理

空间数据库技 术应用 班级:测绘1202 姓名:唐德周 学号:20122996 指导老师:杨宁

数据库与测绘工程项目管理 在遥远的过去,那时候数据库技术以及计算机都不发达,测绘行业发展缓慢。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计算机及数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给测绘工程带来了新的希望,不管是测绘仪器还是测绘相关的技术都不断的进步,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测绘工程领域也涉及到了之前无法达到的高度,数据库的发展更是为测绘行业带来了质的飞跃。 放眼当今世界的局势,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在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中,每一个城市勘测单位,每年都会承接大量工程测绘项目,如何对这些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迫切解决的一个课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中,基于纸质文档的手工管理方式已经满足不了测绘生产管理的需要,通过采用地理信息数据库技术对测绘工程项目的属性、时限、合同、产值、工日和项目空间位置信息等方面进行管理,通过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把传统的工程项目具体化、空间化,实现了测绘工程项目的查询、分类统计和分析,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了管理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一、测绘工程的发展 1.传统的测绘工程 测绘学是研究测定、采集和描绘地球及其表面自然与人工形态及变化状况信息的科学, 为人类了解自然、认识自然和能动地改造自然服务。在新石器晚期农业较发达的时期,人们对一年中的节气就有了一定的认识,这是通过对天文长期观测的结果,说明测绘的萌芽已在新石器时期形成。 在古代,测绘领域主要是运用一些简单的物理仪器进行测量的,比如早起的水平管、复距等,测量领域也是着手于简单的小区域地形、地貌的测量,或是对天体的观测,那时的测绘数据也是相当的简单,一支笔一张纸即可,测绘的成品最多的就是战争使用的手绘地图。数据在古代的测绘领域内还是相当的简单的,也是十分容易处理的。 在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测量仪器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水平仪、经纬仪、各种先进的仪器层出不穷,提高了测绘的精确度,扩大了测绘领域的范围,但是近代的测绘领域仍然停留在机械测量范围内,数据记录和处理能力十分有限,无法打破这个瓶颈。 2.测绘工程的发展趋势 经典航测立体测图仪和测距仪投入使用各自引发了测绘内业和外业的一场 革命。全站仪的普及,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存储功能的大力提升,几倍地提高了测绘外业工作效率。 随着3S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测绘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测绘行业正在迅速向地理信息产业转化。传统的测绘生产主体模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产品由模拟形式转为数字形式,大量的外业测量被室内地理信息采集所取代。地理信息的采集、存贮、加工和分发已成为一种全新的概念。作为3S的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无一不需要天文数字般的数据来支持其功能的运行,因此测绘工程则需要向信息化和自动化发展。那么在数据保存和处理方面就需要有突破性的发展。 二、地理信息与数据库技术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发展 1.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是指空间地理分布的有关信息,用它表示地表物体和环境固有的数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共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 日期:2017年07月25日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应用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汇集系统与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归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共享和应用等相关服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 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信息归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 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2011年试行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避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客户信用等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对客户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发生经济业务的所有客户的管理,含供应商、销售客户及其他客户。 第三条根据本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的“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建立往来客户资信评估体系, 确定业务客户授信标准,对公司正常的往来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执行和通知财务部门监督。 二客户信用的评价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定程序 财务部参考客户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净利润、银行信誉、行业内声誉及资金担保能力等指标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参考建议及企业客户的相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业务往来过程中客户的表现以及公司经营特征,可将公司客户分为代理及自营两大类,每类又分为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所有赊账、赊货、需预付货款的业务原则上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条业务员在采购谈判及销售谈判时,应按照“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评

定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采购及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预付款额度、赊销额度及回款期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可预先设定一个信用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原则上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供应方现款现货或先货后款;采购方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本条所指给予客户的信用赊销额度,指的是公司对同一客户业务累积的赊销额度,不是指单笔业务赊销额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任何一笔业务不能出现违反合同主要条款的事项,否则其业务将被中止,公司将视其改进情况予以恢复业务,或最终取消其赊销信用额度、停止其业务。 第六条客户的信用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财务部可以随着业务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而提请“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进行客户信用政策的调整。业务人员所负责的客户业务如需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需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超额信用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客户的动态管理——事前管理 为了做好客户动态管理,要求做到对公司客户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第八条初始客户的信用信息调查。 在执行新业务之前,公司需对此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公司委托业务部及财务部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外部调查:通过银行、工商、保险、媒体、网络及关联客户或行业组织等多种渠道进行调查和了解。 2.内部调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从*****股份系统内单位获取客户的相关信用情况。 3.实地调查:通过我司人员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进行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 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苏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

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规模、经济指标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或在全市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行为等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第九条(一)基本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1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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