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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

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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