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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

制度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各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矿井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进行专人、专项管理,及时配足维护管理、监控值班人员,配齐各类设备,保证系统24h实时监控和联网共享监测信息,各矿调度室必须配备24h运行的监测信息显示终端,并配备报警音响,监控系统应配备在线式UPS电源(t≥2h)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监控主、备机应双机热备份,并能在5min内自动互切,监控系统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按公司选用的KJ101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KJ88海纳远程监控系统,来配备配足相应的传感器、断电器等关联设备,对已经过期的KJ90和KJ65所留下的各类传感器必须进行更换,严禁混用和代换。

第四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测准确、断电可靠,并做

到记录齐全可查。

第六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控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七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存于监控室。

第八条对监控系统测点进行安装变更时,必须由矿通风技术员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全监控维护员负责实施。实施完后安全监控维护员必须当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更新KJ101N主机、备机及KJ88海纳联网设备软件的测点配置,严禁漏传和误传信息。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其它通信、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一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三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机电技术员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六条各类传感器的安装、布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求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各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专用检修室,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等仪器装备,负责本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十九条运行中的瓦斯传感器必须每周定期调校一次并作好调

校记录。为确保定期调校的精度及避免调校时误报瓦斯超限而上传,要求采用离网式调校,不允许对运行设备采用在线式调校。采用离网式调校时,为保证监测不长时中断,要求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不少于运行数量的20%)的完好传感器备用件,以便调校时置换用。

第二十条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并作好测试记录。断电测试包括地面遥控远程断电及现场遥控器模拟瓦斯超限断电,在用遥控器进行现场断电试验前,应先与地面调度及监控中心取得联系,避免误报瓦斯超限上传,试验完后须立即恢复上传报警值设置。试验过程应主要检查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是否正确;断(复)电是否可靠,断电范围是否合乎要求;传感器本身的声光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维护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控室。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当班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瓦斯检查员发现甲烷传感器读数与所带的光学瓦斯检查仪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六条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不得损坏设备。

第二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网停电后,井下分站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三十条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运行数量的20%。

第四章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瓦斯超限调度处理规定》、《白沙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煤矿瓦斯超限调度处理制度》及《XX矿业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矿调度室必须建立监控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理台帐及瓦斯超限调度处理台账,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必须每天到调度室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矿监控室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监控室与调度室同处一室的,可由调度员或监控维护员兼任值守)。

监控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控系统监测信息和联网上传的运行情况。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信息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发现监控系统通信中断无显示、联网上传中断等异常运行情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相关监控人员汇报。

监控值班员应每班填写运行日志,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信息处理情况;每天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送矿调度室。

第三十四条矿值班领导、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到调度室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并签署意见。审签后的安全监控日报表由矿调度室负责按月装订保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矿调度员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并经常监视本矿井的安全监控信息,当发现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调度员要作好瓦斯超限调度处理台帐及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理台帐的记录,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原因和处

理情况,当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时间超过5分钟时,必须写出分析报告,报公司调度室或通风瓦斯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调度员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并经常监视股份公司(或管理局)监控网站上的本公司各矿井安全监控信息,发现联网故障(即无数据显示或显示时间不对等),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调度原因作好瓦斯超限调度处理台帐及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理台帐的记录。

当发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联网中断等信息时,必须立即主动通知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紧急采取措施,并立即指挥监控值班员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八条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应及时查明超限的真正原因,反馈真实情况。不得以“探头调试”、“探头故障”及“断电试验”等为由进行搪塞。

第三十九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派驻安监站长,每天必须经常查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对本专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主动了解、跟踪处理、督促落实。

第五章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各矿矿长负责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所需资金保障,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措施的制订,系统管理及故障处理

等。

第四十一条各矿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控室值班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监视、报告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的报告;接受上级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室内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安全维护员应由矿山电工中技专业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及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认真作好各种记录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监控维护员和监控值班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五条矿通风技术员负责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付监控工实施,并监督其执行正确与否;矿通风技术员每周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原因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2)修理费一次超过现时新值的40%以上;(3)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4)国家或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七条各矿每年要编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或维护专项工程和资金计划,与安全生产专项工程计划同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各矿应建立与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台帐、报表等技

术资料,要求见附表。

第四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五十条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者,按股份公司和管理局以及XX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XX有限公司XX矿业公司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保证人员定位系统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井下各作业地点人员的信息,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各矿管理者有效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系统,是便于在班中查找人员和放出班炮时清查人员的重要装备,各矿必须加强系统管理,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公司通风瓦斯部为系统管理业务部门,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各矿通风队监测组为系统管理维修队组。

第三条系统是作为下井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主机必须安装在监测监控机房内,由监控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其它非工作人员不得对系统进行随意操作和更改参数,以免造成数据丢失而影响考勤。

第四条系统分站和读卡器的安装要根据工作面的情况,由通风技术员进行设计,监控维护人员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更新。

第五条监控维护人员必须每天对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有分站和

读卡器无信号上传到电脑,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维修,使其能准确地反应井下作业地点人员分布情况,方便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指挥井下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监测监控机房每天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严禁玩游戏和上网聊天。

第七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好井下所有地点的分站、读卡器和传输电缆,各连队要管理好本队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不得任意损坏和进行移动。对于故意破坏系统设备的员工,给予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定位系统的识别卡由监控维护员负责保管和发放,领卡人必须先交押金才发卡,押金交公司劳资部门管理,如若离开井下工作岗位后,先退卡,再退押金,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好,防止被水浸和打烂,对于不随身携带识别卡的下井人员不给予考勤,并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下井人员配带的识别卡有一个“紧呼”按钮,为井下人员遇到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呼叫装置,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任意按识别卡上的“紧呼”按钮,因为只要按一次“紧呼”按钮,那张卡就报废了,因此带卡人不能任意使用,违者按损坏识别卡进行处理,凡是丢失识别卡的,也将按其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条员工没有下井而识别卡由她人携带入井的,一旦发现给予携带者和该员工各罚款100元。且本班按旷工处理。

矿井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为促进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特制定矿井井下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一、永久(临时)避难硐室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管理

1、矿井各永久(临时)避难硐室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协调避难硐室建设完善工作;避难硐室的设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设计,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煤矿监管部门备案。硐室的井巷工程由矿负责;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设备、设施采购供应;矿机电队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矿通风队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和通讯系统的安装。避难硐室的使用及管理维护由矿通风队负责。

3、避难硐室内外标示指示牌,悬挂简明、易懂的使用及操作说明。

4、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矿监测监控组定期对紧急避险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督促,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施。

5、定期对储存的食品、饮用水、应急药品等进行更换,确保其始终处在保质期内,并在上述物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和下次

更换时间。

6、每班指定专人看管,并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设置巡检牌,做好巡检记录。安全监察部门或矿井负责人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氧气瓶进行一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要及时更换。每三年对高压氧气瓶及压力表进行一次强制性检测。

8、每十天对设备电源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装置,并记录台帐。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维护处理。

9、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10、矿井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二、自救器管理

11、每一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30分钟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12、自救器的配备由矿长负责,通风队负责管理,矿灯房负责维修保管和发放。自救器数量应根据井下实际人员数量确定,并应有20%的备用量。

13、严格执行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的规定:库存为5年,使用为3年,过期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自救器100%完好。

14、通风技术员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外观完好情况,并保持自救器的整洁卫生。维修工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对于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15、自救器只允许在矿井一旦发生灾变时使用,非灾变情况,严禁随便打开使用。自救器是下井人员的应急安全仪器,佩带者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敲打、碰撞、划伤和拉扯封条。对丢失、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自救器报废,当事人必须照价赔偿。

16、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工作,由矿通风技术员负责,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同时,每个季度要组织所有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演练,达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三、矿井避灾路线

17、矿井应根据灾害类型在井下巷道显眼位置、巷道交岔口、轨道上山、各区段车场等地方设置路标和通往安全出口的避灾路线牌,并绘制避灾路线图。

18、在井下工作的人,都要熟悉本矿井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各条巷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路线。

19、避灾路线设置应指明安全出口的方向,并写明到安全出口(或永久、临时避难硐室)的距离。

20、井下路标、避灾路线牌是指导入井人员在灾害情况时能快捷

撤离灾区的向导,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更改和损坏,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安全应急预案

21、为有效实施对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22、应急救援预案是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预案一经启动,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征调物资、队伍、车辆和专业救助力量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23、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24、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救援的适用范围;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目标和事故类型;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改;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工具;事故恢复程序;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医疗单位、专家组等通讯录或联系方式等十项内容。

25、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掌握其内容。

五、安全培训

26、矿井加强入井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避灾路线、自救器的使用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27、矿井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调度中心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1人、系统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

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制、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设计安装验收制度、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四条矿井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第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通信系统图。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防爆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七条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八条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调度交换机应能够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第九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通信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十条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一条通信联络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

第十二条调度交换机必须安设耦合器等预防杂散电流入井的装置。

第十三条调度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第十四条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矿井的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机、风两巷端头5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第十六条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等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监察部(处)、救护队、医院、车队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第三章管理与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调度室进行申请。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十八条当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改变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制度示范文本

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紧急避险系统每年配合矿井“六大系统”进行一次 演练。 2. 紧急避险系统演练前,成立应急演练小组,分设组 长、副组长、成员及演练人员。 3. 紧急避险系统演练前,做好对系统的检查,所使用 的器材和管路处于完好状态。 4. 在进行应急演练时,应设置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 的范围。 5. 由应急演练小组领导指挥应急演练工作。 6. 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小组直接在调度中心和现场指挥 人员的指挥下进行应急演练,参加演练人员无条件的服从 应急演练小组的指挥。

7. 应急演练小组组织中的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8. 通过对演练对暴露出的问题,由应急演练小组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9. 演练结束后要写演练总结。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 制度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各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矿井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进行专人、专项管理,及时配足维护管理、监控值班人员,配齐各类设备,保证系统24h实时监控和联网共享监测信息,各矿调度室必须配备24h运行的监测信息显示终端,并配备报警音响,监控系统应配备在线式UPS电源(t≥2h)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监控主、备机应双机热备份,并能在5min内自动互切,监控系统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按公司选用的KJ101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KJ88海纳远程监控系统,来配备配足相应的传感器、断电器等关联设备,对已经过期的KJ90和KJ65所留下的各类传感器必须进行更换,严禁混用和代换。 第四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测准确、断电可靠,并做

到记录齐全可查。 第六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控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七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存于监控室。 第八条对监控系统测点进行安装变更时,必须由矿通风技术员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全监控维护员负责实施。实施完后安全监控维护员必须当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更新KJ101N主机、备机及KJ88海纳联网设备软件的测点配置,严禁漏传和误传信息。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其它通信、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一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煤矿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企业管理制度}煤矿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 度汇编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管理制度 山西长治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目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篇 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 1.1总则 (2) 1.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2) 1.3网络安全管理 (3) 1.4故障处理 (4) 1.5机谈判培训 (4) 1.6责任 (4) 1.7应急措施 (5) 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7) 第三章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6) 第四章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8) 4.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8) 4.2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19) 4.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0) 4.4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21) 第五章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23) 第六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27) 第七章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28) 第八章技术资料 (29) 第九章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30) 第十章维修制度 (32) 第十一章报警仪管理规定 (33) 第十二章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35) 第十三章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37) 第十四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座机员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41) 15.1总则 (41)

15.2自救器佩带使用 (41) 15.3自救器的管理 (42) 15.4自救器的培训制度 (43) 15.5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46) 第十六章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47) 第十七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9) 第十八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51) 第十九章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54) 第二十章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56) 第二十一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58) 第二十二章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 (59) 第二十三章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60) 第二十四章KJ70N安全监测系统技术操作规程 (62) 24.1故障的检查和修理 (63) 人员定位系统篇 第二十五章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65) 第二十六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68) 第二十七章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69) 第二十八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70) 29.1系统登陆 (70) 29.2接班后检查准备 (70) 29.3班中要求 (70) 29.4岗位职责 (72) 第二十九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73) 第三十章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5) 30.1安装、使用与维护 (75) 30.2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76) 30.3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77) 第三十一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8)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分局相关规定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工区、厂(队)长、班组长(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臵。

第二章现场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 1、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处分。 5、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6、在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 1、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臵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教材

“ 六 大 系 统 ”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DOC格式,

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16、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0、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2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26、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27、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XXX煤矿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XXX煤矿 2015年6月

目录 1.避难硐室简介 (2) 2.避难硐室响应组织流程 (3) 3.永久避难硐室操作规程 (4) 4.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7) 5.紧急避险系统主要机构人员配备 (10) 6.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 24 小时值班制度 (12) 7.紧急避险系统人员岗位责任制 (13) 8.紧急避险系统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4) 9.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15) 10.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16) 11.设备定期检查和校准制度 (17) 12.紧急避险系统检查、维修人员操作规程 (18) 13.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管理、药品食品更换制度 (20) 14.紧急避险系统培训制度 (22) 15.紧急避险系统功能测试、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3 16.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24) 17.紧急避险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5) 18.紧急避险系统设备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26) 19.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措施 (27) 20.紧急避险系统硐室维修制度 (28) 21.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29)

一、避难硐室简介 XXX煤矿在XXXm水平设置一个避难硐室,该硐室锚喷支护,内部墙壁及地面瓷砖装修,长度30m,宽度4m,净断面9.8m3,硐室两端设有密闭门,具有2个安全出口。 硐室装备有密闭空间系统、氧气供给保障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等。硐室在井下发生火灾、透水、爆炸等事故时使用,为无法及时撤离到井上的避难人员提供安全密闭空间。硐室对外可以抵御高温烟气,隔离有毒有害气体,对内能够为避险人员去除有毒有害气体,提供氧气、食物、水等,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救援赢得宝贵时间。硐室充分考虑灾害事故的各种情况以及人体的各种生命需求,为矿工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条件,为职工生命安全构筑一道坚实安全屏障。 该永久避难硐室已经XXX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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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02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目的 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生产、维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四、相关规定 1、所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所有员工都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煤矿“六大系统”治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监测系统 1、安全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治理制度 3、安全监控治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治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治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6、矿井瓦斯治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治理制度 20、要紧通风机治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治理制度 22、通风设施治理制度 二、压风自救系统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三、通讯联络系统 26、通讯联络系统治理制度 四、供水施救系统 27、供水自救系统治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治理制度 五、人员定位系统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J 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治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445-79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检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检科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竣工后

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建立建全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 妥善保存。 2.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 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3.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 改进今后的工作。 4.维护、保养人员对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必须查明事故 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5.技术资料管理必须是指定管理人员专门负责。 6.各类技术资料档案统一管理,严禁销毁、丢失,否 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7.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矿、科领导批准后借阅。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1.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2.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避灾线路标识牌完好、清晰并易懂,能引导职工在最短时间撤出至安全地点;应急救援预案内容齐全并具有可操作性。 4.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5.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的具体规定: (1)指派专门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3)井下配备的自救器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4)每3个月对配备的自救器、避灾线路标志牌进行1次检查,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标识牌损坏的要及时更新。 (5)每月对对矿井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确保备用电源能

在紧急情况下启用。 (6)每年对避灾系统的所有设备、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确保避灾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7)井下紧急避险硐室要备有自救器,没有自救设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8)按规定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作业规程,并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9)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系统设备、设备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2.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采掘设计推进和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3.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保持设备清洁完好,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 5.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6.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542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Emergency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目的 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生产、维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四、相关规定 1、所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所有员工都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当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当班班长、车间、调度室、安监室以及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报告,同时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但在行使这条权利时候,必须明确: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依据;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及时报告;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6、对没有什么危险,故意煽动造谣,造成管理混乱者将按公司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明确紧急避险系统管理、 维护职责,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改 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等。不及时修改、补充完 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次。 第3条在井巷中要悬挂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结合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编制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位置、规格和种类的避灾路线,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完善。无标识或避灾路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次,避灾路线缺项或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次。 第4条在紧急避险设施外要悬挂有清晰、醒目、牢靠的紧急避险设施标识,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制作并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无标识或使用说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次。 第5条每年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 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外包装要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且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对巡检发现的紧急避险设施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 次,不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部件、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次,储存的物品无标示或过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次。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条、次。

第6条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未建立档案的对责 任单位罚款 500元/ 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 第7条每年要组织开展 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开展应急演练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元/ 次,未建 立档案或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项、次。 第8条每10天要对紧急避险设施的供电电源进行检查和测试。不 及时检查、测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次。每月要对配备的高压气 瓶进行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 95%时,通知 调度室组织人员进行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不及时检查、调试及检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项、次。每年对压 力表进行 1次强制性检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 次。 第9条按设计要求必须为紧急避险设施接入压风自救系统、供水 施救系统管路,并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对进入紧急避险设施前 20米的管路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 在现场设置巡检牌版,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管路检查、维护不及时出现漏风、漏水的对责任 单位罚款 200元/ 次,未对管路采取措施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处。未按规定巡检、巡检记录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次。 第10条在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必须安设矿井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对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在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和出口要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在紧急避险设施内要设置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要经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对系统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和避难硐室前的缆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员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 3 职责 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安环部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定期对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修订。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相关知识学习。 应急设施、器材所在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用。 职能部门定期对应急设施、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事件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部署和协调现场治安秩序和公司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集结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听从总指挥的安排和指令。 发生事故后,发现人员要首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严禁单独盲目施救。如事故形势严重,须等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人应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集结本队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装置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 事故发生后,公司各重要岗位的人员应采取正确紧急措施,确保各装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不可盲目施救,应首先分析事故形势,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程度,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考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全面防护措施后,再展开救援。 施救人员在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紧急避险,撤离危险区域,防止更大的伤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 相关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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