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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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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

一、夏朝、商朝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

1)按地域划分国民

2)公共权利的设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三)、夏、商立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

1)“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3)“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

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1、“礼”

(1)抽象的精神原则

a、“亲亲”【家庭】“亲亲父为首”

b、“尊尊”【社会】“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

a、军(行兵仗之礼)

b、凶(丧葬之礼)

c、嘉(冠婚之礼)

d、宾(迎宾待客之礼)

e、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

备法的性质

a、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b、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

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

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

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

罚1

3、“礼”“刑”

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

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

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

a、“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

越礼的行为;

b、“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

特权。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祖、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

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二)、西周的立法制度

1)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西周时期的礼——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

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

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傅别”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a)“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

b)“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c)“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程序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c)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d)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e)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f)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a)“七出”(“七

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b)“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大老婆的大儿子,并且负责祭祀)

(四)、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的分类:

1)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2)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

3)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a、惟官,指畏权

势而枉法者;b、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c、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d、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e、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2、奴隶制的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

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五)、西周的司法制度

(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2)中央a)大司寇(最高长官)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1)狱讼a)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b)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

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

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

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

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

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

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

a)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b)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c)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d)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e)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五过a)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b)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c)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d)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e)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

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

邓析而用其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

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2)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4)法布于众。

(二)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

2、共六篇:a)《盗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

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b)《贼法》

c)《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d)《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e)《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

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f)《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

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

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

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

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

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b)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

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奖励

耕织

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

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

婢;

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奖励

军功

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

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剥夺旧贵族

的特权

a)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

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b)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

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a)“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b)“轻罪重刑”【对轻罪也用重刑】

c)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2、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1、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2、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A、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

(1)危害皇权罪1)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4)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5)诽谤、妖言;

6)诅咒、妄言;

7)非所宜言;

8)投书,即投寄匿名信;

9)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

要是“盗”

a)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

要是贼杀、伤人

A.这里的“贼”是“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

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

罪,主要有:a)“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

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c)“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

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A、“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B、“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1)关于婚姻关系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B、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

身自由,强制

其服劳役的

刑罚。在秦代

主要包括:

①城旦舂,(五年)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càn,(四年)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

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三年)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

白粲;

④司寇,(二年)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一年)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qing(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chōng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zhé,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阝亢”,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ū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lì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

“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

加刑。

①“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②“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③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a、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

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

A.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B.“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赀”zī,是用经济制裁来惩

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

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

种,它包括三种:

C.“赀徭”,即罚服劳役。

b、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

收,亦称收孥nú、籍家,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

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2、刑法之刑罚适用原则〔此处辅导用书有误!应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1)最高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廷尉,审理全国案件,最高司法长官(3)地方郡守、县令―――司法行政不分(4)基层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监察机关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3、诉讼制度(1)“公室

告”与“非公

室告”

a)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

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

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2)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

(3)鼓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困难。

(4)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

1、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2、汉律的儒家化[开始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1)“上

请”与“恤

刑”

1)“上请”,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

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

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

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

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

的恤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

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

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

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

益为限。

(2)“亲

亲得相首

匿”

A.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

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C.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

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二)、汉朝立法概况

1、主要法律形式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

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

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

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1)

文帝

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

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

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

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

步完善。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

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颁布《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

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汉承秦制

2、监察机关(1)

中央

1)御史大夫(西汉)

2)御史中丞(东汉)

3)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2)

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3、诉讼制度

(1)

《春秋》

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

律审案。―――还是依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主观)

6)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

“秋冬

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

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

此。―――实际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才有秋审

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1)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2)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3)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1)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2)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

典的结构与内容。

3)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

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4)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5)法律形式的变化。

a)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b)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c)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d)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三国——魏(220-265)―――曹操,改个姓名,发又发

1、《魏律》(或《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八议”入律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

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与法例喝酒,5、20、没有(禁欲)

1、张杜注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

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

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

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

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

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

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3、《晋律》

20篇

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

4、加法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5、监察机关(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南北朝之北魏(386-534)——内容:20、官当、复揍、鞭杖

1、《北魏律》20篇

2、“官当”入律〔南朝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

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

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

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

律》中

3、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南北朝之北齐(550-577)——大理寺、尚书台、名例、二曹对饮、5、10、12

1、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

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提高尚书台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

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3、“准五服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4、“重罪十条”入律1)反逆(造反) a)(隋唐)谋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b)(隋唐)谋大逆

3)叛(叛变) c)(隋唐)谋叛

4)降(投降) ―――――――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d)(隋唐)恶逆

6)不道(凶残杀人) e)(隋唐)不道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f)(隋唐)大不敬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g)(隋唐)不孝

―――――――h)(隋唐)不睦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i)(隋唐)不义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j)(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三谋”加⑥“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

5、《北齐律》12篇《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置于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一直到明朝改为7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一、隋朝(581-618)

隋朝立法概况

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1)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开皇律》〔开除皇上的律,所以文帝、炀帝两代就“不再传,失统绪”了〕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

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3、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唐朝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

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

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2、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4、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5、唐律的历史地位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

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

《武德律》

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1)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

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至贞观十一年始告完成〕

2)增设加役流(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因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

年,故名。太宗贞观时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刑满后要在流配地落户,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3)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4)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5)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1)高宗永徽年间,命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

标准的情况,又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疏》议曰)”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3)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

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区别《大清律例》——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

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是“礼法合一”,儒法从此合一,理法斗争结束。

5)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2、《大中刑律统类》(1)亦称《大中刑法统类》,宣宗时颁行,开创了《刑统》这种刑事法律汇编的编纂体例;

(2)特点是,将与刑律有关的敕、令、格、式等均附在律文之后,从而便于查找使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其对于五代和宋朝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3、《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类似于行政法典。

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3、立法技术完善(1)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

(2)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3)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4)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1)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2)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

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

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1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2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3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五刑与刑罚原则

A、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斩、绞二等

B、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1)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

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的犯罪。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在于

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

原则

2)私罪包括两

种:A.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

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权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统治效

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

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B.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即利用

职权,徇私枉法,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自首

原则1)严格区分自首

与自新

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

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2)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

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3)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A.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B.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5)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

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

举轻以明重。”

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

处以斩刑。又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

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

不论罪。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具有相同国籍外国人间发生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

外国人之间或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按法院地法―――依唐律

处理。(罗马法中,外国人之间,以及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适用万

民法)

2、十恶

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

3、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1)“谋杀”指预谋(准备)杀人―――杀人的犯意;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还规定有“事后受财”。

(3)“受所监临”

1)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甚至规定,不得

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

2)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

人减等治罪。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1)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2)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唐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1)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3)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4)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1)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3)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1、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

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

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

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

官吏

A.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

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B.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

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

责。

C.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

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

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2、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3、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

4、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4) 1)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

司推事”。―――区别明代的“三法司”和“三司会审”

2)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

理。

3)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以示慎刑。

(5)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

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

协助处理。

A.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B.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C.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

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诉讼制度

(1)刑讯1、刑讯条件

A.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B.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

C.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D.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A.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

要负刑事责任。

B.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C.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对两类人禁止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A.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B.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2)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三、五代十国(907-979)

1、史载编敕最早见于五代后唐(923-936)

2、刺配缘于后晋(936-946)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

3、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此处教材有误!凌迟始于五代,刑名定于“契丹”,“辽”时开始适用

(916年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称帝,是为辽太祖,建“契丹”国;947年辽太宗耶律德光改国号为“辽”);“五代十国”时,“西辽”尚未立国。

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二)、宋朝立法概况

1)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2)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3)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

断例。

4)宋刑统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5)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1、《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时修订的宋朝新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2)特点:

○1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也是30卷,12篇502条。

○2但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

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

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1)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建隆编敕》始,大凡新皇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2)特点:○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敕足以破律、代律;○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1)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2)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3)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

2、配役(1)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2)配役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3)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3、凌迟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四)、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1)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

活卖与赊卖三种,都须订

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

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绝卖为一般买卖;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3)租赁契约,宋代法律

规定很详细。

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

易方式。

(6)借贷契约,宋袭唐制,

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规定出举者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1)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2)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3)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妇女地位有所改善。——女子改嫁或离婚条件:“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禁止妻子随意出走改嫁

(4)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改嫁后夫的遗产不得带走

3、继承(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2)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五)、宋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T04-59D

(1)审刑院1)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

2)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3)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其实没有完全恢复,辅导用书表述不确)。

(2)刑部1)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2)神宗后,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

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3)大理寺1)北宋前期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判决地方上奏案件,内部并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

宜。

2)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4)御史台除拥有司法监督权外,还兼有审判重大案件的职能。

(5)地方司法机关1)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2)但从太宗(赵匡义)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

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诉讼制度

(1)翻异别勘1)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2)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2)证据勘验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

五、两宋之南宋(1127-1279)

1、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已经开始“庆”祝“元”朝接班了!)中,凌迟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2、绝户财产继承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无儿子)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3、证据勘验两宋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一、元朝(1279-1368)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

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

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问的不平等。举凡科举任官、定罪量刑上都体现着民族差别。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

1)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

2)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

3)汉人再次之;

4)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

(二)、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

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三)、中央司法机关

1)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

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2)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

案件的审理。

(四)、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二、明朝(1368-1644)

(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

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

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

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

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1、《大明律》太祖时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1)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2)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三)、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1)“奸党”罪该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明太祖时期始创。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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