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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_14393

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接受资助外出参加会议或学术活动等行为,医院拟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请遵照执行。

1、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院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各科室或个人应将捐赠资助经费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2、如确实无法办理捐赠手续,个人请填写《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个人接受资助外出参加会议或学术活动备案登记表》(表格可登陆内部交流—纪检监察专栏下载),签署廉洁承诺书并报继续教育科备案。

3、备案登记制度解释权归监察科。

4、备案登记制度试行半年,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监察科继教科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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